立法院於五月十八日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草案,開創我國環保新紀元,使我國成為繼美、日、韓、巴西之後,躋身少數將環境教育立法的國家。這項立法延宕十七年,俟總統明令公布後實施。本法規有其特性,也有些條文可能窒礙難行,試分析如次。

環境教育法共計有二十六條,其特性可分析下列要點:

第一,推動環境教育的目的,在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本項環境教育目標,旨高意遠,積極動態,可圈可點。(第一條)

第二,界定環境教育的定義,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本條文與前條相呼應,界定環境教育重點,概念極為清楚。(第三條)

第三,敘明環境教育的對象: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對象廣泛,顯然要逐步實施,逐步發揮效果。(第四條)

第四,推行環境教育的政策依據:政府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皆由行政院備查,四年修改一次。(第五、六條)

第五,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為:
1.環境保護基金,提撥百分之五。
2.廢棄物清理法,提撥百分之十。
3.違反環境保護罰鍰,提撥百分之五。
4.基金孳息。
5.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6.其他收入。
明文規定環境教育經費來源,有錢好辦事,但須經協調各相關機關,方能逐步充實經費。(第八條)

第六,列舉環境教育應辦理之事項:
1.辦理環境講習。
2.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3.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4.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5.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6.補助環境教育措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7.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8.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9.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10.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第九條)
上述應辦理之事項,包羅萬象,應依緩急輕重,逐步辦理。

第七,規範專責單位與人員,主要分為三種:
1.專任環境教育人員,應經認證、訓練或講習。
2.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
3.國民主動加入環境教育志工。(第十、十二、二十條)

第八,每年辦理環境教育課程與活動: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財團法人等,每年應舉辦四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課程或活動,包括: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第十九條)
這些活動辦理時,應以參加者之興趣、生動活潑為重,以產生應有之效果。

第九,推行環境教育明定獎勵與罰則。(第二十一條、二十三條及二十四條)

環境教育法是一部推動環境教育的寶典,也是國家推行環境保護最重要、最基層與最根本的全民教育工作,有了這部環境教育法,我們對於我國政府與民間推動環保的信心、決心與誠意有了進一步的了解與保證。根據環境基本法之界定,所謂「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跡及自然生態系統等,均在其中,包羅十分廣泛,在聯合國推動京都議定書及哥本哈根會議後,環境保護已是二十一世紀全球化共同努力的重大方向,小至垃圾分類、環境維護,大至節能減碳、綠能革命、氣候變遷、全球暖化等,都是全民共同與神聖的職責。環境教育法的立法公布,是台灣在這方面努力的一大保證,也為我國未來永續發展跨出勇敢的一大步。

(本文載於99.5.30 中央日報網路報星期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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