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台灣整體的溫室氣體污染量,佔全球百分之一不到,但台灣在西元2000年之後,每人因使用能源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污染,大約是全球平均值的三倍,減碳對台灣來說,是未來這幾十年政府必然要面對的重點工作。
減碳最快、最有效的方法是開徵能源稅(碳稅),行政院長吳敦義認為,開徵能源稅課稅問題茲事體大,須符合「對的政策、對的時機、對的方式」3原則,並有完整配套措施,才能逐步推動落實。因此,本文將分析贊成及反對能源稅開徵之理由,並提出政策方面的建議以供參考。
貳、贊成能源稅開徵之理由
一、能源價格過於低廉
台灣有99%的能源靠進口,但能源的使用效率卻比亞洲鄰近國家差,就是因為台灣的能源價格過於低廉,使得台灣的能源使用效率偏低。而偏低的能源價格提供市場錯誤的訊號,不利高能源效率技術的採用,間接鼓勵了耗能產業的發展,以致影響整體能源效率。合理的能源價格除了反映其生產成本之外,也應該反映如空氣污染、道路壅塞、能源安全及二氧化碳排放等的社會成本。
二、「以價制量」提升台灣能源效率
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政策手段有很多,比如說對電器車輛設定嚴格的耗能標準、推行碳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讓工廠有減碳目標、或某些路段只限定大眾運輸工具或採共乘制的小客車通行等。但這些「非稅手段」立法及施行上都有一定的困難,現行不論是自願性減量機制、或是對於節能的補貼等非稅手段,都各有其流弊與資源浪費等問題,如果沒有價格政策的輔助,反映使用能源的真實成本,許多屬非稅手段的減碳政策難以發揮效果。
三、「機會成本」使生產者改進生產技術
開徵能源稅是依其耗能情形決定其稅負,故若製造者能研發出節能的產品時,其產品成本必定減少,其產品價格將更有競爭力,且能獲得更多利潤,因此課徵能源稅後必能促使生產者致力於改善生產技術,同時讓生產成本減少。
四、「消費補貼」提供選購節能產品誘因
開徵能源稅後產品成本短期會提高,即生產者會將生產成本部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此時消費者必須選擇較便宜或較好(節能)的產品,因此透過節能補貼,將使好的產品更具競爭力,再藉由民眾的消費行為迫使其他廠商投入生產更具環保的產品,改善國內的生態環境。
五、負起歷史減碳責任
因應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以及全球蔚然成風的環保信仰,台灣雖然不是京都議定書簽署國,但二氧化碳排放量卻是位居全球第二十一名,而且我國一向以承擔國際責任自許,採取具體行動管制二氧化碳排放,應屬義不容辭,負起台灣的減碳責任。
六、提升資源配置效率
過去賦改會規劃的「能源及環境稅」原包括能源稅、碳稅、空污稅、水污稅、海污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稅等,優先推動較有共識的能源稅及碳稅,稅額分十年調高,依賦改會版本,開徵第十年稅收達4037億元。開徵環境相關稅賦,除了可改善環境品質之外,若妥善運用其稅收,可減少扭曲性賦稅的稅率,提高社會的資配置效率,達到促進就業、增加生產及所得等正面的經濟效果。
七、落實總統競選承諾
2008年總統大選時,「節能減碳」為其重要的競選政見,落實的方式很多,例如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鼓勵民眾節約能源等,但因不具約束力而難以看出效果,開徵能源稅應是成效最大且顯而易見的政策,藉由市場機能的調整來達成減碳的目標,將可有效落實總統競選時的承諾。
參、反對能源稅開徵之理由
一、生產成本導致經營環境惡化
能源稅開徵對製造生產的廠商影響最大,根據中經院的研究報告,碳稅稅額雖從每公噸兩千元降至七百五十元,但仍是偏高,對製造業直接增加稅負與間接電力轉嫁增加成本將逾一千億元,嚴重衝擊使用煤炭、燃料油及電力為主的產業,包括染整業、人纖業、造紙業、水泥業及鋼鐵業。生產成本增加、利潤減少,無法負擔的廠商將被迫關廠外移,影響到就業人口。
二、物價上漲導致民間消費緊縮
根據賦改會研究報告,能源稅將整併現行貨物稅、汽燃費及石油基金,課徵標的包括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燃油、液化石油氣及核能,碳稅則再加上燃料油、煤炭及天然氣,未列入核能;開徵第一年,汽油每公升能源稅及碳稅合計8.96元,第十年則是26.15元,較現行稅費調升16.6元,開徵第十年,汽油每公升售價將逼近50元。物價上漲是最讓一般民眾擔憂的地方,如果可支配所得未同步成長,恐將影響到民間的消費意願,造成民間消費的緊縮。
三、外部成本及成效如何計算
產品生產中,相同的資源投入卻有不同的產出及成本,過程中所產生的碳排放或是廢棄物有所不同,如果僅僅依照能源的使用來課徵能源稅,將無法實際反映外部成本。如果課徵環境稅,環境成效也不易掌握,僅能就使用者所節省的能源使用量,及所降低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來衡量,無法完全瞭解對環境的改善情形,產生了環境政策執行上的風險。
四、賦稅扭曲性
能源稅課太過頭有可能產生「賦稅扭曲性」效果,也就是說課徵了能源稅後,導致成本增加,生產者減少生產,產品價格上漲,民眾減少消費,政府稅收不增反減。更何況,在目前景氣剛步上復甦的階段,能源稅這把利劍如果揮不好,恐影響到經濟成長。
五、資源配置的迷思
能源稅開徵後,在理性的消費行為之下,產品將會依消費需求彈性做調整,也就是說在需求彈性小或缺乏需求彈性之下,產品需求並不會因為價格上漲而減少,那麼生產產品所增加的成本將會大比例的轉嫁到到消費者身上。因此,生產者與消費者間各自負擔的比例就成了政策有效性的指標,也就是說當生產者把增加的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時,那麼就算給予補貼或優惠也是多此一舉,政府課稅所得的資源無法有效發揮,結果易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
肆、政策施行上的建議
環境政策上以課稅方式達到減量,雖是具有「使用者付費」的經濟效果,但對於廠商而言,是負擔最為沈重的作法,尤其是目前產業才剛經歷過金融海嘯的衝擊,課徵能源稅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政府若要徵收能源稅,從經濟成長的角度而言,不能不考量稅率和經濟成長之關聯性。然而,以環境永續發展的目標而言,更應思考環境目標之落實,才是真正的環境政策。基於以上種種考量,本文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分階段實施徵收
如以全面性的能源稅徵收方式,恐將造成企業與民眾極大的反彈,但如以分階段實施,一方面可將反彈的能量逐步釋放,避免經濟受到立即性的衝擊,二方面也可讓相關產業獲得調整的時間與空間。至於如何分階段,可依照產業別來分,也可依照能源使用量來分,針對特定產業或能源的重度使用者先行課稅,再逐步延伸至其他產業,或者逐步調整稅率,讓產業跟著政策調整。
二、稅收回饋社會
課徵能源稅及環境稅,是把收來的稅金,再做其他運用。甚至可以在環境稅中直接設計配套措施來減輕配合者的負擔,將增加的稅收回饋大眾,優先補貼低收入戶及大眾運輸,取消四種貨物稅、印花稅及娛樂稅,並調降綜所稅及營所稅稅率等配套措施。
三、尋求各團體之共識
能源稅的開徵,對我國生態環保、財經發展,乃至國際參與都是里程碑,但對產業及經濟的衝擊亦不容漠視及低估,朝野都必須予以正視。推動能源稅雖是既定方向,但不可否認的,能源稅的課徵對某些特定的產業會造成不良的影響,故應與利益團體多作溝通,降低消費者及產業界反彈。
四、避免重複課稅
「能源及環境稅」包含能源稅及環境稅兩個稅目,能源稅課稅標的是化石能源及核能,環境稅課稅標的則包括:溫室氣體、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海洋污染等,各稅目有不同的稅額徵計標準。我國現行13種稅費本就有能源稅的雛型,針對油氣類產品課徵從量的貨物稅、汽車燃料使用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以及石油基金等規費等項目,現整併為「能源及環境稅」主要目的在於簡化稅制及避免重複課稅。
五、資源使用的正確觀念
一般企業與民眾聽到「徵稅」就怕,認為是又要從口袋掏錢出來,其實這是以偏概全的想法,「徵稅」不等同「加稅」,因為徵收來的稅收可以做更有效的利用,提高整體社會福利,而且可以享受到更好的生活環境。因此,政府應加強宣導正確的能源使用觀念,讓社會逐漸養成一股愛護資源的風潮,減低能源稅開徵的阻力。
伍、結論
民意總是要求減輕租稅負擔,新增稅源原本實屬不易,再加上開徵能源稅恐造成人民消費行為的改變,困難度更高,為了減少社會反對聲浪,開徵能源增加的稅收,在財政中立原則下,可以用於取代不合時宜之稅制、補貼大眾運輸及節能減碳之施政,以免增加國民的稅賦負擔。稅制的改革目標不僅是為了環境的永續經營,還兼顧到社會福利發展,政府應該堅持走對的路,教育民眾、與利益團體溝通、漸進式的推動並隨時檢視修正法規、搭配輔導與獎勵措施,才能負起國際社會所應有的責任,對後代子孫有所交待。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載於2010年3月6日中央網路報)
台灣整體的溫室氣體污染量,佔全球百分之一不到,但台灣在西元2000年之後,每人因使用能源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污染,大約是全球平均值的三倍,減碳對台灣來說,是未來這幾十年政府必然要面對的重點工作。
減碳最快、最有效的方法是開徵能源稅(碳稅),行政院長吳敦義認為,開徵能源稅課稅問題茲事體大,須符合「對的政策、對的時機、對的方式」3原則,並有完整配套措施,才能逐步推動落實。因此,本文將分析贊成及反對能源稅開徵之理由,並提出政策方面的建議以供參考。
貳、贊成能源稅開徵之理由
一、能源價格過於低廉
台灣有99%的能源靠進口,但能源的使用效率卻比亞洲鄰近國家差,就是因為台灣的能源價格過於低廉,使得台灣的能源使用效率偏低。而偏低的能源價格提供市場錯誤的訊號,不利高能源效率技術的採用,間接鼓勵了耗能產業的發展,以致影響整體能源效率。合理的能源價格除了反映其生產成本之外,也應該反映如空氣污染、道路壅塞、能源安全及二氧化碳排放等的社會成本。
二、「以價制量」提升台灣能源效率
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政策手段有很多,比如說對電器車輛設定嚴格的耗能標準、推行碳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讓工廠有減碳目標、或某些路段只限定大眾運輸工具或採共乘制的小客車通行等。但這些「非稅手段」立法及施行上都有一定的困難,現行不論是自願性減量機制、或是對於節能的補貼等非稅手段,都各有其流弊與資源浪費等問題,如果沒有價格政策的輔助,反映使用能源的真實成本,許多屬非稅手段的減碳政策難以發揮效果。
三、「機會成本」使生產者改進生產技術
開徵能源稅是依其耗能情形決定其稅負,故若製造者能研發出節能的產品時,其產品成本必定減少,其產品價格將更有競爭力,且能獲得更多利潤,因此課徵能源稅後必能促使生產者致力於改善生產技術,同時讓生產成本減少。
四、「消費補貼」提供選購節能產品誘因
開徵能源稅後產品成本短期會提高,即生產者會將生產成本部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此時消費者必須選擇較便宜或較好(節能)的產品,因此透過節能補貼,將使好的產品更具競爭力,再藉由民眾的消費行為迫使其他廠商投入生產更具環保的產品,改善國內的生態環境。
五、負起歷史減碳責任
因應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以及全球蔚然成風的環保信仰,台灣雖然不是京都議定書簽署國,但二氧化碳排放量卻是位居全球第二十一名,而且我國一向以承擔國際責任自許,採取具體行動管制二氧化碳排放,應屬義不容辭,負起台灣的減碳責任。
六、提升資源配置效率
過去賦改會規劃的「能源及環境稅」原包括能源稅、碳稅、空污稅、水污稅、海污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稅等,優先推動較有共識的能源稅及碳稅,稅額分十年調高,依賦改會版本,開徵第十年稅收達4037億元。開徵環境相關稅賦,除了可改善環境品質之外,若妥善運用其稅收,可減少扭曲性賦稅的稅率,提高社會的資配置效率,達到促進就業、增加生產及所得等正面的經濟效果。
七、落實總統競選承諾
2008年總統大選時,「節能減碳」為其重要的競選政見,落實的方式很多,例如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鼓勵民眾節約能源等,但因不具約束力而難以看出效果,開徵能源稅應是成效最大且顯而易見的政策,藉由市場機能的調整來達成減碳的目標,將可有效落實總統競選時的承諾。
參、反對能源稅開徵之理由
一、生產成本導致經營環境惡化
能源稅開徵對製造生產的廠商影響最大,根據中經院的研究報告,碳稅稅額雖從每公噸兩千元降至七百五十元,但仍是偏高,對製造業直接增加稅負與間接電力轉嫁增加成本將逾一千億元,嚴重衝擊使用煤炭、燃料油及電力為主的產業,包括染整業、人纖業、造紙業、水泥業及鋼鐵業。生產成本增加、利潤減少,無法負擔的廠商將被迫關廠外移,影響到就業人口。
二、物價上漲導致民間消費緊縮
根據賦改會研究報告,能源稅將整併現行貨物稅、汽燃費及石油基金,課徵標的包括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燃油、液化石油氣及核能,碳稅則再加上燃料油、煤炭及天然氣,未列入核能;開徵第一年,汽油每公升能源稅及碳稅合計8.96元,第十年則是26.15元,較現行稅費調升16.6元,開徵第十年,汽油每公升售價將逼近50元。物價上漲是最讓一般民眾擔憂的地方,如果可支配所得未同步成長,恐將影響到民間的消費意願,造成民間消費的緊縮。
三、外部成本及成效如何計算
產品生產中,相同的資源投入卻有不同的產出及成本,過程中所產生的碳排放或是廢棄物有所不同,如果僅僅依照能源的使用來課徵能源稅,將無法實際反映外部成本。如果課徵環境稅,環境成效也不易掌握,僅能就使用者所節省的能源使用量,及所降低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來衡量,無法完全瞭解對環境的改善情形,產生了環境政策執行上的風險。
四、賦稅扭曲性
能源稅課太過頭有可能產生「賦稅扭曲性」效果,也就是說課徵了能源稅後,導致成本增加,生產者減少生產,產品價格上漲,民眾減少消費,政府稅收不增反減。更何況,在目前景氣剛步上復甦的階段,能源稅這把利劍如果揮不好,恐影響到經濟成長。
五、資源配置的迷思
能源稅開徵後,在理性的消費行為之下,產品將會依消費需求彈性做調整,也就是說在需求彈性小或缺乏需求彈性之下,產品需求並不會因為價格上漲而減少,那麼生產產品所增加的成本將會大比例的轉嫁到到消費者身上。因此,生產者與消費者間各自負擔的比例就成了政策有效性的指標,也就是說當生產者把增加的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時,那麼就算給予補貼或優惠也是多此一舉,政府課稅所得的資源無法有效發揮,結果易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
肆、政策施行上的建議
環境政策上以課稅方式達到減量,雖是具有「使用者付費」的經濟效果,但對於廠商而言,是負擔最為沈重的作法,尤其是目前產業才剛經歷過金融海嘯的衝擊,課徵能源稅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政府若要徵收能源稅,從經濟成長的角度而言,不能不考量稅率和經濟成長之關聯性。然而,以環境永續發展的目標而言,更應思考環境目標之落實,才是真正的環境政策。基於以上種種考量,本文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分階段實施徵收
如以全面性的能源稅徵收方式,恐將造成企業與民眾極大的反彈,但如以分階段實施,一方面可將反彈的能量逐步釋放,避免經濟受到立即性的衝擊,二方面也可讓相關產業獲得調整的時間與空間。至於如何分階段,可依照產業別來分,也可依照能源使用量來分,針對特定產業或能源的重度使用者先行課稅,再逐步延伸至其他產業,或者逐步調整稅率,讓產業跟著政策調整。
二、稅收回饋社會
課徵能源稅及環境稅,是把收來的稅金,再做其他運用。甚至可以在環境稅中直接設計配套措施來減輕配合者的負擔,將增加的稅收回饋大眾,優先補貼低收入戶及大眾運輸,取消四種貨物稅、印花稅及娛樂稅,並調降綜所稅及營所稅稅率等配套措施。
三、尋求各團體之共識
能源稅的開徵,對我國生態環保、財經發展,乃至國際參與都是里程碑,但對產業及經濟的衝擊亦不容漠視及低估,朝野都必須予以正視。推動能源稅雖是既定方向,但不可否認的,能源稅的課徵對某些特定的產業會造成不良的影響,故應與利益團體多作溝通,降低消費者及產業界反彈。
四、避免重複課稅
「能源及環境稅」包含能源稅及環境稅兩個稅目,能源稅課稅標的是化石能源及核能,環境稅課稅標的則包括:溫室氣體、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海洋污染等,各稅目有不同的稅額徵計標準。我國現行13種稅費本就有能源稅的雛型,針對油氣類產品課徵從量的貨物稅、汽車燃料使用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以及石油基金等規費等項目,現整併為「能源及環境稅」主要目的在於簡化稅制及避免重複課稅。
五、資源使用的正確觀念
一般企業與民眾聽到「徵稅」就怕,認為是又要從口袋掏錢出來,其實這是以偏概全的想法,「徵稅」不等同「加稅」,因為徵收來的稅收可以做更有效的利用,提高整體社會福利,而且可以享受到更好的生活環境。因此,政府應加強宣導正確的能源使用觀念,讓社會逐漸養成一股愛護資源的風潮,減低能源稅開徵的阻力。
伍、結論
民意總是要求減輕租稅負擔,新增稅源原本實屬不易,再加上開徵能源稅恐造成人民消費行為的改變,困難度更高,為了減少社會反對聲浪,開徵能源增加的稅收,在財政中立原則下,可以用於取代不合時宜之稅制、補貼大眾運輸及節能減碳之施政,以免增加國民的稅賦負擔。稅制的改革目標不僅是為了環境的永續經營,還兼顧到社會福利發展,政府應該堅持走對的路,教育民眾、與利益團體溝通、漸進式的推動並隨時檢視修正法規、搭配輔導與獎勵措施,才能負起國際社會所應有的責任,對後代子孫有所交待。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載於2010年3月6日中央網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