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財政一直不健全,主要原因,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中與財政調整有關之統籌分配稅,規定不盡完善。針對此財政部有意於近日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正案,並召開多次會議進行討論。雖然行政區未來將有所調整,但各縣市需錢恐急,應當全力支持財政部,立即推動財劃法的修正案。
財劃法前後歷經七次的變革,民國70年之修正,將所得稅及貨物稅全部改為中央收入,不再劃分。最近一次的88年之修正,將營業稅重新定位為國稅;以及增撥所得稅與貨物稅二項國稅稅收10%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政府,而改變稅收分配結構。然仍無法解決地方財政困難問題,尤以近年來各縣市為財源爭執不已,使得中央與地方間的緊張關係有增無減。
台北市政府也曾提出財劃法建議修正版本,修正的主要內容在於統籌分配稅款中的營業稅提撥比例由40%提高為50%,所得稅與貨物稅的提撥比例由10%,提高為30%。在民國91年1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然而2月行政院申請覆議成功,該法修正也宣告失敗。同年,行政院在5月間提出政院的修正版本,主要內容為所得稅、貨物稅收入提撥10%,統籌分配地方。營業稅改為國稅,全額100%統籌分配地方。中央統籌之稅款提撥40%分配給臺灣省,統籌分配所屬縣市。菸酒稅收入23%分給臺灣省、2%分給福建省、15%按人口比例分配省及直轄市,但此案並未獲得立法院三讀通過。
民國96年地方制度法修正通過,準直轄市及縣市合併的區域調整不斷上演,財劃法的立即修正有其必要性。據此財政部規劃將中央統籌分配款,改為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直轄市與縣(市)均採同一公式分配,並且將土地增值稅100%回歸給地方。菸酒稅減除稽徵(含查緝)經費,將全數直接分配給地方。同時營業稅減除稽徵經費及統一發票獎金後之全數,也納入中央統籌分配內。營業稅、土增稅、菸酒稅都跟地方施政有很大的關係,因此,將這些稅全交給地方是正確的作法。可以提昇政府效率,財政部的版本符合此項的需求。
據此,財政部提出的修法的重點有以下七點:(一)把餅做大,增加統籌稅款規模。(二)公式入法,避免逐年檢討修正。(三)劃一直轄市、縣(市)分配基礎。(四)統籌稅款與補助款合併考量,且「只增不減」。(五)優先彌補收支差短,兼顧財政努力。(六)因應地方改制,明定新增準直轄市財源保障公式及應搭配業務移撥與支出移轉計畫。(七)強化地方財政紀律。其基本的精神就是讓每個縣市都增加財源,好因應日益擴張的地方事務。
地方財政困難,探究其因,就「支出面」而言包括:(一)教育、社會福利負擔沈重,排擠經濟發展支出。(二)中央立法地方執行,造成地方財政壓力。(三)人事費用沈重,造成支出結構僵化。(四)地方選舉支出浮濫,造成支出膨脹。
就「收入面」而言包括:(一)縣市自有財源普遍不足,大幅仰賴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支應。(二)全國賦稅負擔率遞減,財政緊絀壓力升高。(三)中央政府減免規定侵犯地方課稅權。(五)地方收入未能確實執行,造成財源流失。
針對這些收入面及支出面的問題,各界有不同的意見,大致上來說,有以下九點的方向:
(一)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除取得法定政務與法定收入均衡外,更要提昇地方政府自主程度,保證稅收最低分配數,為轄區總稅收的三分之一。
(二)修改預算法或另訂地方政府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歲出預算規模,應限定在自有財源的固定比例上。
(三)修改公共債務法,以稅課收入額度作為債限標準。
(四)增訂中長程計畫法,確保計畫安定及延續,並規定資源分配應以成本效益為原則,社會效益及政治效益為例外。
(五)落實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中央立法減收增支項目均應全額恆常補足。
(六)縣市警政支出建請全部回歸中央負擔。
(七)縣立高中,請求中央承接改為國立高中。
(八)舉凡社會福利支出,應有排富條款機制,並請不再增加社會福利支出新項目,不再調高社會福利支出標準,不再減免各種稅賦。
(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行政業務、公營事業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修正財劃法,是解決地方財政最直接有效的辦法。然而,台灣地方財政面臨的問題在於政治與財政形成惡性循環。中央政府考量相關政策時,必須謹慎,避免以減免賦稅來作為主要刺激景氣手段,侵犯地方政府的課稅權。地方政府則除應改善其支出結構外,更不得濫開選舉支票,這樣才能徹底解決財源不足的問題。
財劃法前後歷經七次的變革,民國70年之修正,將所得稅及貨物稅全部改為中央收入,不再劃分。最近一次的88年之修正,將營業稅重新定位為國稅;以及增撥所得稅與貨物稅二項國稅稅收10%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政府,而改變稅收分配結構。然仍無法解決地方財政困難問題,尤以近年來各縣市為財源爭執不已,使得中央與地方間的緊張關係有增無減。
台北市政府也曾提出財劃法建議修正版本,修正的主要內容在於統籌分配稅款中的營業稅提撥比例由40%提高為50%,所得稅與貨物稅的提撥比例由10%,提高為30%。在民國91年1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然而2月行政院申請覆議成功,該法修正也宣告失敗。同年,行政院在5月間提出政院的修正版本,主要內容為所得稅、貨物稅收入提撥10%,統籌分配地方。營業稅改為國稅,全額100%統籌分配地方。中央統籌之稅款提撥40%分配給臺灣省,統籌分配所屬縣市。菸酒稅收入23%分給臺灣省、2%分給福建省、15%按人口比例分配省及直轄市,但此案並未獲得立法院三讀通過。
民國96年地方制度法修正通過,準直轄市及縣市合併的區域調整不斷上演,財劃法的立即修正有其必要性。據此財政部規劃將中央統籌分配款,改為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直轄市與縣(市)均採同一公式分配,並且將土地增值稅100%回歸給地方。菸酒稅減除稽徵(含查緝)經費,將全數直接分配給地方。同時營業稅減除稽徵經費及統一發票獎金後之全數,也納入中央統籌分配內。營業稅、土增稅、菸酒稅都跟地方施政有很大的關係,因此,將這些稅全交給地方是正確的作法。可以提昇政府效率,財政部的版本符合此項的需求。
據此,財政部提出的修法的重點有以下七點:(一)把餅做大,增加統籌稅款規模。(二)公式入法,避免逐年檢討修正。(三)劃一直轄市、縣(市)分配基礎。(四)統籌稅款與補助款合併考量,且「只增不減」。(五)優先彌補收支差短,兼顧財政努力。(六)因應地方改制,明定新增準直轄市財源保障公式及應搭配業務移撥與支出移轉計畫。(七)強化地方財政紀律。其基本的精神就是讓每個縣市都增加財源,好因應日益擴張的地方事務。
地方財政困難,探究其因,就「支出面」而言包括:(一)教育、社會福利負擔沈重,排擠經濟發展支出。(二)中央立法地方執行,造成地方財政壓力。(三)人事費用沈重,造成支出結構僵化。(四)地方選舉支出浮濫,造成支出膨脹。
就「收入面」而言包括:(一)縣市自有財源普遍不足,大幅仰賴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支應。(二)全國賦稅負擔率遞減,財政緊絀壓力升高。(三)中央政府減免規定侵犯地方課稅權。(五)地方收入未能確實執行,造成財源流失。
針對這些收入面及支出面的問題,各界有不同的意見,大致上來說,有以下九點的方向:
(一)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除取得法定政務與法定收入均衡外,更要提昇地方政府自主程度,保證稅收最低分配數,為轄區總稅收的三分之一。
(二)修改預算法或另訂地方政府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歲出預算規模,應限定在自有財源的固定比例上。
(三)修改公共債務法,以稅課收入額度作為債限標準。
(四)增訂中長程計畫法,確保計畫安定及延續,並規定資源分配應以成本效益為原則,社會效益及政治效益為例外。
(五)落實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中央立法減收增支項目均應全額恆常補足。
(六)縣市警政支出建請全部回歸中央負擔。
(七)縣立高中,請求中央承接改為國立高中。
(八)舉凡社會福利支出,應有排富條款機制,並請不再增加社會福利支出新項目,不再調高社會福利支出標準,不再減免各種稅賦。
(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行政業務、公營事業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修正財劃法,是解決地方財政最直接有效的辦法。然而,台灣地方財政面臨的問題在於政治與財政形成惡性循環。中央政府考量相關政策時,必須謹慎,避免以減免賦稅來作為主要刺激景氣手段,侵犯地方政府的課稅權。地方政府則除應改善其支出結構外,更不得濫開選舉支票,這樣才能徹底解決財源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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