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四屆會期日前落幕,此會期最後通過攸關我國財政收支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公共債務法及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這些法案通過使政府的財政收支結構改變,中央及地方的財政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首先,公共債務法條文修正部分,舉債占歲出規模15%之上限不變,但「舉新債還舊債」部分不列入債務,此增加了約一千億元的舉債空間;另外,強制性規定每年須按稅收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的比率用於還債(九十一年度按稅收百分之四,往後年度按稅收百分之五),且負債額度應加計非營業基金扣除自償部分的負債,因此估計實際上可增加的舉債額度大約為500億元左右,與政府原先增加舉債空間一千億元的預期差距頗大,並且損失了一部份的稅收財源,進一步擠壓經常收入的規模。
經建會表示500億元的新增舉債額度不夠用,因此將協調立法院及相關單位另訂排除條款,以五年每年增加五百億元額度的方式,將公共建設投資舉債排除在公共債務法舉債之外。此例若開,以後政府想要舉債增加支出,只要立個排除條款即可,這將使公共債務法形同虛設,影響財政紀律至鉅。
其次,總預算案經立院審議後,歲入刪減805億元,由1兆3,407億元刪減為1兆2,062億元,刪減比例為6.0%。歲出原刪減120億元,由1兆5,993億元刪減為1兆5,873億元,刪減比例為0.75%,歲出歲入差短高達3,271億元,較原預算案之2,586億元之差短增加了685億元。惟此部分增加之差短數,立法院決議「不得以出售資產、發行公債及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彌補」,因此政府僅能就目前之歲出項目加以刪減685億元,使得歲出降為1兆5,188億元,刪減比例達5.03%,幅度為歷年最高。對政府而言,這乃是非常艱困的預算挑戰,不管刪減何項歲出,或併決算辦理,勢必影響政府目前的財政收支結構,排擠政事支出。
再者,財政收支劃分法方面,以立法院修正通過的提撥比率(營業稅50%,所得稅30%,貨物稅30%)來算,政府撥給地方的統籌分配稅款約為3,000億元,與修法前之提撥比率(營業稅40%,所得稅10%,貨物稅10%)比較,地方之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擴增約1,500億元,相對代表中央政府的稅收財源損失1,500億元。
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皆於此會期三讀通過,均具有執行上的效力。然而總預算案中的統籌分配稅款仍是依照修法前之財劃法所分配,因此九十一年度的預算案勢必遵照新修正的財劃法加以調整。
除了統籌分配稅款外,中央對地方的補助尚有一般性補助款與計畫性補助款。中央為了因應此項財源的減少,可能以減少一千億元的一般性補助款及刪減部分計畫性補助款來抵充。目前一般性及計畫性補助款已分配於各預算科目當中,有的計畫性補助款項甚至已經開始實施,刪減不易。並且計畫型補助款為地方重大建設的經費,若經刪減,對地方經濟與全國經濟之平衡發展亦會造成不利的影響。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