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社工員個人臨場判斷上的疏忽,以致於出現兒童受虐死亡的人倫悲劇,然而,激情過後,還原回到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的論述思考上,這當中所可能潛藏的迷思與弔詭,還是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根據於1998年所頒布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具體指出來人群服務的專業人員應該要謹守以下19項的倫理守則,這其中包括有:秉持愛心,耐心及專業知能為案主服務;不分性別、年齡、宗教、種族等,本著平等精神,服務案主;應尊重案主的隱私權,對在專業關係中獲得的資料,克盡保密責任;應尊重並培養案主自我決定的能力,以維護案主權利;應以案主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絕不與案主產生非專業的關係,不圖謀私人利益或以私事請託;應以尊重、禮貌、誠懇的態度對待同仁;應信任同仁的合作,維護同仁的權益;應在必要時協助同仁服務其案主;應以誠懇態度與其他專業人員溝通協調,共同致力於服務工作;應信守服務機構的規則,履行機構賦予的權責;應公私分明,不以私人言行代表機構;應致力於機構政策,服務程序及服務效能的改善;應嚴格約束自己及同仁之行為,以維護專業形象;應持續充實專業知能,以提昇服務品質;應積極發揮專業功能,致力提昇社會工作專業地位;應將專業的服務擴大普及於社會大眾,造福社會;以及應以負責態度,維護社會正義,改善社會環境,增進整體社會福利等,然而,扣緊基進社工(radical social work)的思考判準,這18條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本身糾雜著諸多的迷思與弔詭。

一、溫暖的心與冷靜的腦的迷思、弔詭:

第1條倫理守則開宗明義地指出人群服務應該要秉持愛心,耐心及專業知能來為案主服務,然而,何以愛心、耐心與恆心會優先於專業知能而成為顯目的規範性訴求,這是否會對於邁向專業建制化的社會工作,產生某種程度的認知障礙,同時也會影響到人群服務工作的專業形象建構。誠然,當媒體出現的是『冷血社工』而非『專業不足』的斗大標題,這除了文字圖片上的情緒宣洩外,是否也意指社會工作所希冀建立的專業地位與專業形象,還是存在著一道無法跨越的鴻溝。

二、菜鳥社工與悲情案主的迷思、弔詭:

第2條倫理守則指出社工員應本著平等精神,不分性別、年齡、宗教、種族等以服務案主,誠然,保持中立與不歧視,這是社工員應該兼備的基本信念,特別是藉由專業知能以讓內化社工員個人的價值認知,而不致於擴大成為某種的成見甚至於歧視,就此而言,突顯平等精神的同時,理當嚴肅地檢視包括價值態度、認知模式以及偏見看法等等的心靈結構(mind structure)。準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考直指出來社工員與案主兩者之間除了存在著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外,亦隱含著從社工個人本位所加諸在案主身上之非我族類的常態性裁判,以此觀之,女性、年輕以及有限的生命歷練,多少已在案主之間構築一道又一道的高牆,就此而言,漂流社工亦直指到處求助與不斷轉介之漂流案主可能存在的詭異性。

三、信任關係與專業關係的迷思、弔詭:

第3條倫理守則點出社工員應尊重案主的隱私權,並且對於在專業關係中所獲得的相關資料,要克盡保密責任。事實上,建基於國人並沒有在第一時間裡求助專業社工的傳統觀念,因此,檢視社工員與案主兩造互動的權責關係,重點就不全然在於隱私權的守密,而是如何避免案主及其問題需求不致於淪為數字上的可管理性,就此而言,檢視與案主互動之從親密關係、信任關係到專業關係彼此之間可能存在的落差,社工員在這方面的確是需要更為豐富的生活經驗和生命歷練。

四、案主自決與最佳利益的迷思、弔詭:

第4與第5條的倫理守則指出來社工者相信每一個人均有自主權,因此,應該要使每一個人都有最大的機會去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向,進而來協助案主以達到最佳的福利狀態。誠然,『苦主』與『難以啟齒的案情』點明出來所謂的案主實則是處於冰凍三尺所造成滾動影響的多重性弱勢處境,就此而言,諸如兒虐、輟學、婚暴抑或是老人棄養等等的案例,應該是要就其悲情原因、不幸遭遇、服務措施以及後續的發展後果,做通盤性的串聯處遇,以此觀之,相應於案主自我決定的基本提問是:深究案主之自我概念如何形成?自我決定如何可能?以及最大利益底下的次佳選擇?

五、非專業關係與依附情感的迷思、弔詭:

第6條的倫理守則突顯社工員絕不與案主產生非專業的關係,特別是不圖謀私人利益或以私事請託。誠然,如何建立與案主適宜的互動模式,這才是優先要思考的議題,就此而言,專業關係運作成熟之際,亦直指出來案主與社工員彼此間可能存在之相濡以沫的信任關係,特別是從案主單一問題所相繼浮現出來的各種衍生性需求,點明了之於社工員專業支持網絡的必要、迫切性。

六、單兵突圍與後勤支援的迷思、弔詭:

第7、8、9、10條的倫理守則雖然揭示社工員進行案主問題處遇的同時,實則涉及到的是從個人、部門、單位、機構、組織之間的溝通協調,但是,更為積極的論述意含則是指涉出來社會工作服務之人群關係如何建構以及有效運作,就此而言,如何探究社工員及其工作情境兩造之互為主體性的關係內涵,特別是在還原回到維護案主權益的核心價值上,社工員的人際關係網絡就不應該只是淪為對於案主或問題情境給予機械式的本位反應。

七、萬能使者與專業無助的迷思、弔詭:

第11、12條倫理守則指的是社工員應信守服務機構的規則,除了要履行機構本身所賦予的行政權責外,同時也應公私分明,並且不以私人言行代表機構。誠然,在這裡的論述思考在於社工員之於案主問題的處遇過程裡,是否有其超乎權責而來的過度承諾或不當承諾,就此而言,萬能使者與專業無助不應該是天平上的兩個極端,而是有它還原回到單一現象、複雜問題、多重需求以及結構性解套之服務團隊的根本訴求。

八、專業建制化的迷思、弔詭:

第13、14、15、16與17條等倫理守則主要是涉及到人群服務的社會工作在朝向專業主義目標發展的同時,所必須要兼具的基本規求,就此而言,舉凡守則裡的專業形象、專業知能與專業功能,抑或是進一步擴及到專業身份、專業教育、專業權威、專業標準、專業評鑑、專業自主、專業團體、專業行動以及專業地位,點明出來相較於其它的職業類別,社會工作所提供的專業服務還是有它進步的改善空間,就此而言,除了具體檢討人群服務與問題處遇的標準作業流程外,關乎於效率責信、品質責信、成果責信以及效益責信,在在有它迴異於量化與單一面向的深層思考。

九、消極處遇與積極發展的迷思、弔詭:

最後一條的倫理守則闡明了社工員的社會責任,亦即,揭示社工員應以負責任的態度,來維護社會正義、改善社會環境,從而增進整體的社會福祉。誠然,致力於社會問題的防止或消除,這本是社工員責無旁貸的自我期許,但是,架接在社會排除的結構性限制底下,不僅讓社工員習慣疲於奔命與疲憊不堪,同時無助於從服務直接提供者的角色扮演,進一步擴及到價值維護者、觀念倡導者以及社會教育者的積極性作為。就此而言,突顯充權案主、充權社工以及充權機構的同時,亦點明出來充權整個社會的必要性,特別是營造出一個由下而上、相互關懷以及彼此守候的公民社會,讓自發、自動與自主的市民力量來共同看顧包括弱勢者在內的人身權益!?

總之,社會工作(social work)的內容、形式及其涵義會隨著不同的社會情境條件而有所不同,但是,含蘊倫理、知能、方法與技術所構築的一套專業知識體系,這卻是不同服務屬性的社會工作領域在邁向建制化過程當中,所必須要共同面對的嚴肅課題;連帶地,用以協助社工從業人員體認並且指揮其專業行為之道德準則的社會工作倫理(ethics of social work),亦有它擴及到倫理哲學、行為準則、實施標準以及具體流程的綜融性考量。

誠然,激情與憤怒總是會隨著時間而漸漸淡化,但是,當悲劇還是一而再地上映時,社工員依舊有著錯綜複雜的無奈和喟然,只是,相應於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的他律規範,社工員可以忖度思索的是:不論多久的職場年資或工作經驗,是否還是依然擁有那份一本初衷的悸動?可否架接在熱情、敏感性、自我要求以及衣帶漸寬終不悔的信念力量,藉此讓人群服務工作展現出更多『人』的味道!!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