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

陳水扁總統於今(九十一)年八月三日,應世界台灣人會年會邀請致詞時表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跟對岸中國「一邊一國」,要分清楚。只有兩千三百萬偉大的台灣人民才有權利對台灣的前途、命運和現狀作決定;如果我們有需要作決定時,就是以公民投票來決定。公民投票是基本人權,不能被剝奪和限制。他並呼籲大家,認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


這番發言不僅博得當時近五百名世台會與會成員全體起立喝采,並高喊「台灣人走自己的路,支持陳總統」口號以示支持外,同時也引起國際媒體高度的重視,而且不約而同的都將陳總統發言的意圖,朝台灣將尋求「獨立建國」方向解讀。因此不但引起美國政府高度的關切,亦引發國內主要在野黨的嚴厲批判,朝野對恃的氣氛再度升高,尤其令人憂慮的是低迷的兩岸關係將因此更形惡化。


其實,「一邊一國」如果指的是「中華民國 vs.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民眾而言,當然是無分統獨的事實認知,根本不需要強調。形成這次的風暴主要原因,一方面在於陳總統當天談話的對象,是以建立台灣共和國為理念的世台會成員,而且陳總統的言談中除了一再重複「台灣」,卻從未提及「中華民國」,世台會成員受到的鼓舞,正是來自陳總統的「言外之意」。如果世台會成員係因為「正確理解」陳總統的言外之意而歡聲雷動,其他人也因為「正確理解」陳總統的言外之意而有其他不同的反應,難道不是極為正常的現象嗎?同樣的原因,即使陳總統談話的背景是「中華民國總統府」,仍令真正認同中華民國的人士有「借殼上是」的疑慮。二方面在於陳總統強調「公投立法的重要性與急迫性」,特別是「急迫性」一詞,更引起各方對「急獨」的疑慮。


政黨輪替後執政的陳總統與民進黨,不僅拒絕接受憲政體制的規範於前,又漠視與在野黨的協商妥協。為了壟斷政治權力、獨佔政治議題詮釋地位,唯一不變的就是操弄民粹的伎倆,不斷拋出「走自己的路」、「一邊一國論」、「公投立法」…等爭議性的論述,只是民進黨政府最新的政治表演而已,既不是空前,也不會絕後,然而國家發展與人民福指也隨之向下沈淪。


無論陳總統的發言是深思熟慮的肺腑之言,抑或脫稿演出的即興之作,都已經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雖然隨後數日陳水扁有意為他在「世臺會」上講話所引起的震撼降溫,但民進黨的一些政治人物,仍利用各種場合在為「公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作辯解。他們並且舉民調的支持度來說明阿扁總統提出此一呼籲的合理性。看來,「公投」在短期內仍會是臺灣社會一個揮之不去的幽靈,我們有必要對這個問題再作論述,以正視聽。



二、問題分析

(一)「公民投票」與「創制複決」的意義

英文裡的plebiscite, initiative, referendum,在國內分別被翻譯為「公民投票」、「創制」、與「複決」,儘管國內、國外對公民投票、創制與複決等名詞的使用或意義,在界定上都十分的混淆,但一般都同意,這「是一種直接民主的作法,讓一般民眾能有機會針對政事,直接表示意見,而不必完全依賴選任官員或代表來做決定。」其中,創制的意義較為清晰,係指由人民直接提案並進行投票的政治行動。而公民投票與複決則泛指對一切公共議題的投票,不論提案者是由公民直接連署而成,或是由政府(包括議會)所提出者。所以公民投票與複決便經常不被區隔的混用,雖然有「公民投票多指建制外的投票,而複決常用於指建制內的投票」之說,但並未形成共識。換言之,要在它們之間做出的精確的區隔卻也不容易,更何況公民投票與創制複決在國內的討論,還牽涉到高度政治意義的「統獨爭議」。

(二)「公民投票」與「創制複決」在國內的政治意義

我國憲法明訂人民有創制複決之權,卻與民進黨長期以來所倡議的公民投票並非等同。因為憲法上的創制複決,在法理上較為偏重針對憲法架構內的法律修訂或是公共政策取捨的層次,而民進黨主張的公民投票,除了涵蓋停建核四、美濃水庫等公共政策層次,更涉及國家認同,也就是所謂的「統獨爭議」。陳總統在世台會「一邊一國」以及「呼籲大家思考公投立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等談話的「言外之意」,固然是當天世台會成員歡欣鼓舞的泉源,但也一度造成國內政局、兩岸關係以及對美外交上的重大危機,正是因為「言外之意」挑動了「統獨爭議」的敏感神經。

(三)「公民投票」與「創制複決」的理論爭議

暫且拋開名詞、意涵的混亂,以及國內特殊的統獨背景,我們仍然應該理性的來瞭解實施公民投票(或創制複決)與否,對我國社會,特別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影響為何?國人不妨利用這個機會平心靜氣的進行整體的瞭解與深入的思考,做為制度興革的基礎。


在當代大多數的民主國家中,公民並不對政策內容直接投票。他們也不會單獨選出一位「政策指導者」,並讓他在任職期間選擇政策並執行之。反而,他們經由選舉代表(representatives)間接地對政策投票。被選舉出來的代表繼之在制度性爭議架構的某種程度範圍內進行政策形成,公民投票與終局決策當時的連結是一種間接的形式:某一選民的選票在他(或她)的選區中,與別人的選票予以合計後,決定了一位代表;所有被選出的代表形成議會的聯盟而決定政策。這就是當代民主政治被稱做「代議政治」的原因。


可是代議政治的施行也逐漸暴露出相當的困境,例如政府、政黨或民選公職人員基於意識型態、利益團體的遊說、私心私利等各方面特別的考慮,而忽視選民的託付,此時公民投票便可以凸顯民主政治中「主權在民」的終極價值。消極來說,公民投票可以提供一個宣洩人民對政府決策不滿的管道;積極而言,在國民教育普遍提昇的今天,公民投票也可以提昇民對公共事務的興趣、認知及參與,又可以強化民主政治的品質;兩者都有助於社會的安定,這是支持公民投票的重要理據。實務上,瑞士、美國各州經常實施公投的經驗也顯示,公民投票在彌補代議政治缺失的方面,確實有不可抹煞的貢獻。


然而公民投票的反對者也振振有詞。首先,代議政治下的議會成員人數不多且較專業,由他們來進行公共議題的辯論、並尋求折衷妥協的可能方案,可以避免公民投票接近攤牌式的對立,甚而有多數暴力之虞;再者,過渡強調或經常實施公民投票,等於間接鼓勵政府與政治人物推諉卸責,而將輕率地將爭議性議題交付公投;第三,對於社會上缺乏共識,且富有高度情感認同的議題,即使強行公民投票,其結果恐怕也難以真正化解爭議。加拿大的魁北克以「法裔居民」為主所推動的獨立公投,每隔幾年就會行一次,至今雖尚未獲得過半數的「全體居民」支持,但就境內的英、法族群而言,反而有深化疑慮與對立的跡象。

(四)西方國家實施「公民投票」的經驗與借鏡

誠然,無論從西方民主政治的學理,或是從我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的規範而論,其所提供的「應然面」價值取向,都不能否認公民投票的確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但是從公民投票在世界各國實施經驗的「實然面」來看,陳總統所謂「重要性與迫切性」的看法,卻不是必然的道理。


以英、美兩個典範民主國家為例,迄今仍未實施「全國性的」公民投票或創制複決。就英國來說,雖曾為了是否要參加歐盟而舉辦過不具拘束力的「諮詢性公投」,但是國會中進行的政黨政治,依然是決定英國要如何「走自己的路」的核心場域。


再綜觀正式實施公民投票的國家或地區,多以公共政策為範疇;即便有以「統獨」為議題者,例如二次大戰後許多英、法殖民地的獨立公投,晚近如魁北克、東帝汶的獨立公投,這些或許並非罕見案例,不過都必須擁有其他條件的配合。其中不是受到同為統獨公投爭議當事者「另一方的容忍」,如殖民地宗主國或加拿大聯邦政府;再不就是因為「另一方受到外在的制約」,如印尼的情況,才能夠和平推動。否則,兵戎相見在所難免,例如美國與英國進行的獨立戰爭,林肯政府拒絕南方各州獨立的南北戰爭,甚至俄羅斯拒絕接受車臣獨立的武裝行動,都是鮮明的事證。


謝復生教授便曾以北愛爾蘭為例指出,像國家認同之類的議題,如果只有二擇一的選擇,而且民眾將之視之為你死我活的爭鬥,則沒有什麼民主方法(包括公民投票在內)可以有效地處理這樣的問題。今天陳總統「鼓舞」推動公投立法的迫切性,如果真的是為了建立「統獨公投」的工具,那麼撇開大陸政權的反應不說,「統獨公投」的結果,果然能夠代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所凝聚的共識,而為社會大眾「永矢咸尊」?

(五)進行「統獨公投」的可行性辯證

雖然民進黨不斷宣稱陳總統最近的幾次發言,指出「要走自己的路」、「一邊一國」、或是「公投決定自己的前途」等,都只是對「現狀」的說明,並沒有明確宣稱要「建立新的國家——台灣共和國」。當然陳總統真正的意圖為何,除非陳總統坦誠以對國人,否則確實只能「一個詞彙、各自表述」。不過,國內確實存在部分強烈支持「公投、制憲、建國、獨立」的理念者,在這個理念已經近乎意識型態或個人宗教信仰的情況下,坦白說就很難存有可供辯論「是非對錯」的空間了。但是「公投獨立」的可行性,也就是當前是否已經具備了實踐的條件,卻是一個可以理性檢討的層面。陳總統既然宣示「要認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那麼我們不免要問,那些急迫進行「統獨公投」需要配合的「其他條件」是否已經成熟?


首先從國內民意的角度來看,就以這次陳總統發表「一邊一國」的談話以後,國內主要傳播媒體所進行的民意調查均顯示,超過半數的受訪者對兩岸關係的看法固然以「維持現狀」為原則,卻不認為現在有進行公投的必要。換言之,民意不支持「公投建國」的走向非常清楚,這是缺乏國內民意支持的內在條件。


其次,從兩岸關係的外部環境來說,平心而論,民進黨內的權力新貴言必稱「中共打壓、沒有看亦回應」,就應該瞭解中共不會坐視臺灣獨立的的任何可能性,在臺灣獨立「建國」的議題也並未獲得國際普遍支持的情況下,陳總統是否能下定不惜一戰的決心?勝算又有多少?戰爭陰霾下的臺灣還能如陳總統所描述的願景:走民主、自由、人權、和平之路?這些都令人起疑。


陳總統隨後又改口說公民投票是一種預防性措施了,這有點像「門後那把槍」的意味,不過從中共的角度來看,只要台灣準備好了「門後那把槍」,也就是中共可容忍範圍的極限。台灣是不是應該審慎思考到底要不要準備這把「門後的槍」?這種看法絕對不應該被抹黑為「示弱」、「投降主義」甚至是「中共的同路人」。畢竟,如果接受李前總統以「土匪」為中共政權本質的定調,我們恐怕就不能以常態或理性的觀點,來分析中共政權對台灣企圖進行公投立法追求改變現狀的因應策略。身為國家領導人,言行動見觀瞻,豈有不考慮「全民福祉」而隨性發言之理。

(六)主張「公投修憲」的學理辯證

陳總統以公投為訴求修憲的手段,已經不是第一次了,2001年底第五屆立法委員競選期間,陳總統就提出公投修憲以落實「單一選區兩票制」及「立委減半」的國會改革目標。同樣的,若「統獨公投」的企圖在「變更國號」,而國號既明載於憲法,則可以從「(修憲)正當程序」的角度,來檢視可不可以公投逕行修憲。


先看看同屬「剛性憲法」的民主先進國家的憲政經驗。美國憲法明訂修憲程序為:「國會參眾兩院三分之二議員提出憲法修正案後,經四分之三之州議會或經修憲會議四分之三多數批准後生效」,兩百多年來,未曾聽聞哪一位總統倡言以國會通過公民投票法來修憲。法國第五共和總統可以「依總理之提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交付公民投票,那是因為在法國憲政制度中,公民投票修憲是具有憲法位階的制高點。

可是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既未賦予總統提交公投修憲的權力,又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若容有「立法—公投—修憲」的空間,最簡單的辯證就是:將置憲法及增修條文所訂修憲程序於何地?如果修憲可以這樣「捨正道而弗由」,更可以驗證過去所有「國民黨籍」的總統,不是憲政白痴,就是憲政冬烘。一個可以對照來思考的案例是,罷免總統的程序已經在憲法上規範了基本的行使原則,必須先由立法院提出罷免案,再交由公民投票,當然就不可能接受在公投法中規定,無須經由立法院提出罷免案的程序,便由人民可以直接進行罷免總統的公民投票。所以,「公投立法」只能針對公共政策層面進行,而不可以「取代」修憲程序來達成修憲的企圖。


其次,又有論者主張我國可以仿效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將「公投修憲」放到憲法層次的規範,但即使如此,公投修憲的議題能不能夠無線上綱的包括國家符號的變更,便又涉及「修憲界線論」的學理思辯了。


「修憲無界限說」是站在公民權利的行使不應受到任何限制的觀點出發,所以任何一條憲法條文的修改,只要符合憲法所規定的修改程序,是沒什麼不可以修改的限制。但是「修憲無界限說」的困境卻是相當明顯的。在任何政治勢力的優勢下,憲法以及其所揭示的國家符號(如國號、國旗等)、基本價值(如國體、政體等)、以及實體要素(如領土、人民、主權)可以隨時被修改,那便意味著整部憲法不過是一個「臨時規定」而已,憲法又如何成其為「根本大法」的地位?又如何獲得人民的信服與尊崇?


是故,依據「修憲有界限論」的學理,「公投修憲」對於既存憲法的修改,便不能無限上綱到無所節制。因為修改了這些代表國家的政治符號或是基本原則,那已經不是「憲法修改」,而是「憲法毀棄」,甚至是「憲法革命」了。事實上,「修憲有界限論」在中華民國的憲政發展中,已經不是純粹的學理而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國代延任案,作成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第五次修憲無效的法理基礎,正是「修憲有界限論」。


由於「修憲無界線說」可能帶來「憲法破棄」的結果,而統獨公投亦富饒這樣的意涵。換言之,公民投票(或創制複決)是現行憲法架構內所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但「統獨公投」卻有可能破棄保障這項權利的憲法,在法理邏輯上是不通的,因此,「統獨公投」已經不是違憲不違憲的法理問題,而是一個赤裸裸的政治問題了。

(七)民進黨對「公民投票」的迷思

檢視民進黨這些年來訴求要進行公投的議題,我們就會發現,它的結果幾乎都不可能是正面的。


「維持(中華民國)現狀」的公投是多此一舉,「改變現狀」的公投,無論是統或獨,都不會獲得絕大多數民眾的支持。


「支持中華民國(或台灣)加入聯合國」,不需要公投也知道是民之所欲,不過短期內注定仍是一帖「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的搖頭丸罷了。。


興建核四或美濃水庫,當然會給當地居民的生活與心理,都帶來外地人無法體認的衝擊,自然會傾向反對;不過公共建設的效益卻攸關更多民眾的福祉,贊成也是理性的選擇。那麼核四停建公投實施區域的決定,絕對會影響公投的結果,而最後的結果就一定會被少數者所接受?恐怕仍是我們心中的疑惑。


最後,從「代議政治」已經成為當代民主政治運作的普遍模式的觀點來看,大力倡導公民投票的理念與行動,也意味著民選公職人員的失職或是不負責,甚而是政黨政治的失靈。即以臺灣民主政治發展的經驗來驗證,雖然修憲或修法的爭議層出不窮,而所需跨越的額數門檻也難易不一,但是只要政黨間能夠達成「協議」,什麼時候又聽聞應再交付公民投票的道理?更何況當公投所涉及的議題,又是社會中缺乏共識,甚至帶有高度個人主觀的認知及情感問題的時候,公投非但不能解決問題,甚至會帶來社會的撕裂、對立與衝突。


三、結論與建議

坦白說,對人民福祉全無實益的公投訴求,只是滿足政客操弄議題的欲望而已。但是,基於公民投票(或是創制複決)有彌補代議政治不足於萬一的考量,我們不必視之為洪水猛獸,但也無須過度強調公投有其重要性與迫切性的「迷思」。所以,即便同意陳總統推動公投立法的訴求,立法院固然應該依據憲法儘速制訂「創制複決法」,但是朝野政黨更應該負責任的審度當前國家現狀與保障人民最大權益為穩健立法的前提,才有助於化解公民投票的誤解與爭議。

第一、應該遵守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的基本規範,立法院應該儘速制訂「創制複決法」,而非「公民投票法」,以減少朝野與兩岸之間不必要的爭議與疑慮。


第二、要從政治操作的層面,慎重思考把公投「縮限」在具體的公共政策範疇;而且不妨先以地方自治事項作為優先實施創制複決的範圍,除了帶有一種實驗的精神以外,並以累積的經驗,提供建立進一步實施全國性創制複決的參考與借鏡。


第三、公投案的提出可以採納由行政部門、議會,以及公民連署等多元的管道,但是通過門檻也不適宜不分議題的一致採取「簡單多數決」,,也就是說應該考慮「少數否決」的機制,因為民主政治固然強調「服從多數」,但保留「少數否決」機制的意義,一方面是「尊重少數」的表現,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避免多數暴力對少數權利的迫害。


第四、更要在既有的政治體制內強化政黨溝通、協商、合作的機制,這才是確保國內政局安定、兩岸關係穩定的治本之道。陳總統日前不斷釋出希望邀請政黨領袖召開「政黨高峰會」共商國計的構想,本來就已獲得在野政黨領袖認同,並表達願意配合參與的善意,如今因為他一時的口舌之快,短期之內怕是難以實現了。

民進黨執政後,由於大陸方面對陳總統與民進黨追求台灣獨立的疑慮,而採取「聽其言、觀其行」的策略,兩岸關係便深深陷入「博奕理論」(game theory)中所描述的「囚徒的困境」,當民進黨政府堅持「大陸不武、台灣不獨」,而中共卻宣稱「台灣不獨、大陸不武」,兩岸關係的發展就成為死結了。而這種惡性循環,關鍵就在兩岸政府及領導人之間完全沒有「互信」可言,對大陸來說,如果宣佈放棄武力「保」台,就會擔心台灣跑調;而台灣則擔心,不以獨立作為訴求,就會被中共併吞,或至少被各國誤會「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只好各自採取認為對自己最有利的策略,結果美國成為兩岸關係的最大獲利者,這是最令人遺憾的地方。因此,陳總統應認清施政上的輕重緩急,多考慮民眾的需求,這才是最重要和最迫切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