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校園事端不斷,高雄一名五十七歲的高中教師,被控多次性侵害一名女學生,教師還自訂性交易契約要求被害人遵守,遭高雄地檢署具體求處十二年重刑;一名國中實習教師攜帶烈酒與十多名學生聚會,導致一名學生喝酒過量致酒精中毒;某私立大學學院院長於慶功宴後帶多名師生消費茶室,隨即爆發兩名涉案系主任涉嫌將酒醉的女學生帶回校本部師長寢室性侵;某科大研究所所長和一名教授,分別收到紅、白、黃、綠、黑五種顏色的五鬼符咒,校園怪力亂神的傳聞,卻也牽扯出一件產學合作恩怨內訌。

教師在一般社會大眾的印象中,一直是以傳道授業解惑,受人尊敬的角色,但近日教師卻也常常耀登社會頭版,實在不得不聯想起我國的教育評鑑制度是否有缺失的情況。舉凡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專業人員,皆有一定的專業管理機制,用以維護專業人員的素質。教師在學生人格陶冶與學習過程中,對學生的影響是終身的,既然教師亦屬專業人士自然也該接受評鑑。雖然我國對於教師素質相當重視,但往往由於時間上的緊促無法聽取多方意見,而輕易修改法令,經常造成實施後又窒礙難行的情況。

有鑒於當前的社會狀況以及其他國家的教師評鑑發展情況,若要徹底實施教師評鑑的管理機制,應注意以下幾點:

師資培育暨專業方面:

一、確認師資培育的目的

在學生時代,常有人說書唸得好的,未必會教人。相同地,師資培育一直有許多不同理念的衝突,有些學者希望教育培育一個有術業專精的學者,有些學者期盼教育訓練出一個個具有教育專長的教學者。這兩者的差異,是影響整體國家教育學程與師資培訓重大的因素,而且對於未來的教師素質與教學評鑑更有著截然不同的影響。例如,師資培育的課程設計是以培育教學技巧為主,並鼓勵教師主動學習專業技能;亦或是培訓階段的教師以研究為其主要精神,再將自己的研究心得和經驗與學生分享。而我國的教育學界希望我國的教師朝向哪一方面的發展,則是值得深入探討的議題。

二、師資培育途徑應專業多元而非多方吸收

我國實施開放、多元的師資培育制度之後,培養的教師人數逐漸供過於求,但是否休業完教育學程的「準老師」就會是為人師表的「好老師」? 以行行出狀元的理論來說,固然是需要各式各樣的教師教導學生,但這並不表示,有專業技術的人就能成為好老師。教師不但要有很好的專業知能,也要有良好的專業態度。因此,在我國倡導多元化師資培育的同時,也期待各所學校在遴選修業教育學程的候選人上,能多進一份心力,同時更加重視輔導教師行為態度。

有關教師評鑑方面:

一、教師評鑑的基準應以督導和激勵教師的專業表現為先

教師評鑑不單是一份績效的審核,真正重要是釐清教師未來教學的方向。教師評鑑與學校的發展是互相連結的,藉由適切的教師評鑑能讓教師了解其教學的缺失,促進整體教學的正面發展。因此在評鑑的基準上便應特別重視,如何激勵新任教師持續進修;如何幫助教師排解教學壓力;如何使教師提升教學與輔導技巧;如何與學校或家長共同面對快速變遷的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等所帶來的衝擊。評鑑若只是成為調任、晉級以及加薪等依據,實在太大費周章。因此,對於教師的評鑑基準,就必須量化一些可以督促和激勵教師專業表現的影響因素。

二、對於目前不適任教師的後續處理方式

媒體刊載教育部指稱:「中小學、高中職、大專院校、補校及進修學校共4936所,大約要133年,每所學校才都淘汰1位不適任教師」。大多數的教師都是優良的,因此更不應讓少數教師的問題抹殺了大多數認真、敬業的教師。而不適任教師處理雖然重視效率,但並非只有一條解聘的途徑,如果教師不適任的情況能藉由其他單位的協助、提供相關的輔導改善不適任的情形,社會大眾也應給予這樣的教師基本的人權尊重。然而要是不適任的行為查證屬實且有立即影響學生受教品質的情況,就應依法對「不適任教師」予以停聘、解聘、不續聘。事實上,面對不適任教師的議題,教師本身應具備專業與道德勇氣面對不適任的問題之外,同時也期待教育部等教育主管行政機關能有積極的作為,要求學校行政人員善盡職責,確實執行目前的「處理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更期盼相關的民間團體不要再加以炒作,讓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回歸應有的處理方式。

三、通盤的檢視教師評鑑相關法規

對於目前所存在的相關法規能否處理不適任教師要做個總體檢。以及對於教師評鑑委員會的成員和組織是否也應該有所調整。目前教育部試辦的教師評鑑只要求校內內部評鑑,是否也應該加入外部評鑑系統,讓教師評鑑能更為客觀公平。在此也建議和教師評鑑相關的版法和要點,包括教師考績辦法、教師評鑑辦法和不適任教師處理要點整合成一個教師評鑑法或是在教師法裏訂定教師評鑑專章;適度考量先由新進教師開始評鑑以及其他教師先作自我評鑑,最後加上公平客觀的外部評鑑,相信處理不適任教師於情於理都將有其功效。

最近的校園事端頻頻出現,雖然我們不能斷言必定與教師評鑑有關,但未雨綢繆總是比亡羊補牢好。況且目前教師評鑑仍有其檢討與改良的空間。評鑑不但是一項把關,也是一種激勵,評鑑的效用與規範絕不是少數教育學者與教育行政人員的職責,而是各界團體包含學生、家長、教師、校長、行政人員,以及整體社會的共同責任。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意見,刊登於師友月刊4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