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下電台的發展已有很長一段時間[1],也曾引起許多的爭議。地下電台的主管機關本依軟、硬體分工,分屬「新聞局」及「交通部電信總局」等兩不同單位,但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後,地下電台的監理權責已轉由NCC承接。
地下電台(或應稱為「非法電台」)在1987年解除戒嚴前就已存在。1992年,為落實媒體開放政策,當時的主管機關(也就是新聞局)開始釋出凍結已久的廣播頻道。從1993年至2000年間,共有十梯次的廣播頻道核配作業。儘管合法的廣播電台陸續申請開播,但地下電台佔用頻率販售違法藥品,並多次在選舉期間散播不實言論的情況卻未曾改善。其中,尤以中、南部的情況最為嚴重。根據目前主管機關NCC的統計,如今尚有130餘家。
雖然地下電台的規模不大,卻是南台灣最獨特的一種媒體市場,且對特定族群具有極大的影響力,包括2004年國、親陣營質疑地下電台於319總統、副總統槍擊案後散播謠言,影響選舉結果;去年七月時散佈刺馬言論;其中,最嚴重的乃是選舉期間,綠營往往利用其為選戰工具,散播不實言論,操控媒體。儘管NCC去年所提出的「95年度施政計畫」中,「施政目標」第二項「健全通訊傳播監理制度」,施政重點的第五項為:「取締非法廣播電台」,但當時此舉一出,竟有立委率眾包圍NCC,認為NCC不給地下電台生存機會,讓NCC進退維谷。
地下電台曾是民主化的先聲,但現今的地下電台不但已經商業化,且通常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如地方政治人物常給予支持,並依賴地下電台聲援與金援,而地下電台則靠政治人物庇護。政府相關單位為了解決地下電台的問題,過往都以「抄台取締」之方式應急,但往往懼於外界壓力,遲無成效,「執行不力」更是成為取締失敗的主因之一。
儘管幾波開放頻道申請,給予地下電台合法的機會,但大部份地下電台仍不願提出申請,僅造成更多地下電台利用「頻道縫隙」發聲,干擾合法業者的經營。係因非法地下電台比合法電台更容易經營,不但本輕而利重,也有廣告收入,更可賣時段,有相當的營運利潤。由此,非法的電台往往抓不勝抓,無法可管,其數量更隨著頻道開放申請而逐漸增加。
吾等認為,根本解決之道應從法制面、產業面,以及社會期待等多面向加以處理。政府也應該加速廣播數位化的進度,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訂定「FM頻率的落日時間」,讓地下電台無頻率可用,並應立即修法,針對「藥師法」、「醫師法」、「電信法」等相關條文進行修訂,加重刑責。此外,應同時「加強告發」,加快取締速度,以遏止地下電台繼續橫行。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1] 詳情敬請參閱:教文(研)093-006號,「地下電台管理政策研析」,陳嘉彰,9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