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勞動部擬修法鬆綁教師罷工權,讓教師擁有完整的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爭議權)。但教育部盼能「審慎評估」對學生不公平,強調教師、學校都有不同的溝通管道,不一定要透過行使罷工權來強調自己的權益與訴求。並認為各行各業罷工影響到的是雇主,但是老師如果為了跟校方或政府罷工,影響到的是無辜的學生,且目前社會的氣氛對於教師罷工持有嚴重疑慮,教師罷工不見得是一件好事。全國校長協會及家長團體亦表示反對,認為會影響學生的受教權,校長協會批評教師罷工會把學生當籌碼,全國家長聯盟則表示:如果教師罷工,學生誰來顧?不過,全國教師會則表示,罷工權只是讓老師的勞動權正常化,教師擁有罷工權,不等於會行使罷工,罷工必須在各種協商、仲裁、協調都不成功時,才會使用的最後手段。從上述不同角色立場的不同意見顯示:我國的教師罷工,仍宜有更多的論述、溝通及時機考量,以兼顧教師權益保障和社會支持氣氛。

我國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於一九九五年公布《教師法》,賦予成立教師組織之法源,並有制定教師自律公約的基本任務。惟教師法係以教師專業組織之型態呈現,仍無法讓教師適用《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勞動三法,教師會有工會的外部特徵,但卻無工會的實質內涵,致使教師團體不斷要求政府應准予教師組織工會。因此,二○○八年國、民兩黨總統候選人均表示支持教師組工會。終於二○一○年我國修正公布《工會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確立教師組織工會的權利,也落實了教師在《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結社自由的人權保障;亦呼應了聯合國於一九六六年通過之決議,一九七六年生效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及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權利的義務。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他人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惟《工會法》允許教師組工會,但《勞資爭議處理法》仍不允許教師罷工。

教師擁有罷工權確實才能使教師擁有完整的勞動三權,但是教師的權益不只是爭來的,更要是贏來了。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學生對老師若能有仰之彌高、鑽之彌堅、瞻之在前、忽焉在後的良師形象,教師的權益其實更能穩固。因此,本文認為教師罷工權可以雙軌進行,殊途同歸,使良法美意更能獲取社會的支持與肯定。其一是爭取法律保障:勞動部應廣納建言、建立共識,研擬適切的罷工權,針對教師罷工權之爭議,廣開議論空間,充分進行政策溝通,接納教師團體、教育部、校長團體、家長公民團體、學生等不同立場的意見,務必將學生受教權的衝擊降到最低。若真無法避免學生受教權受傷害,也必須秉持最小侵害性原則來修法,如:學期中不得行使罷工,只能拒絕提供像導護、改作業、行政工作等非教學性勞務,教師人在教室不上課,可罷教但事後須補課...等有條件限制的罷工行為,以兼顧教師勞動三權和學生受教權。其二是贏得社會支持:教師罷工若僅有法律的支持,並不一定能獲得社會民意的支持。

在我國,傳統教師具有天地君親師的崇高地位,社會大眾對良師的尊重是發自內心的推崇,一向具有極高的社會地位與聲望。惟觀察當今台灣社會對於教育、教師的疑慮不少,例如:教改爭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高等教育退場危機、產學落差、學生學習成效嚴重落差、二○一四年大法官會議七一七號解釋文認為調降十八%存款額度不違憲,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所得稅法修正教師免稅之規定;性別平等法增設狼師條款;不適任教師處理爭議等等,均顯示社會大眾對於教育工作仍有極大的期許。教師唯有透過不斷的專業成長,創新課程教學,確保學生學習品質,獲得更高的社會聲望,才更能贏得社會大眾對教師罷工權的支持。

<本文屬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已刊登於103.5.23台灣時報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