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

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長期以來採用「複數選區(the multi-number district system, MMD)單記非讓渡投票法(the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SNTV)」,除了在政黨得票率與席次比上具有一定的「比例性」(proportionality),不會造成大黨的「超額代表」(over-representation)的現象,也讓小黨或無黨籍人士有機會將多元意見帶入國會,這兩項「優點」之外,其所造成我國政黨政治的素質不健全,諸如:政黨內部派系林立、黨紀不彰、候選人走偏鋒、選風敗壞(賄選、暴力層出不窮),尤有甚者,立法委員素質低落、國會議事效率不彰、政治運作都受到金權的左右(謝復生,1992:21)等,素為有識者所詬病。


原本採取相同選舉制度的南韓、日本,分別已於1988年及1994年加以廢棄,並改採兼容「單一選區」與「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制」選舉制度。我國立委選制改革,不僅是國內學術界討論經年的議題,同時也對選舉制度的改革方向——「單一選區兩票制」,具有最大的共識。而且「單一選區兩票制」更是1996年底召開的「國家發展會議」中跨黨派的共識,也是「憲政體制與政黨政治」分組的共同意見。


因此,當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在五月五日通過國會改造方案,其主要內容為:「1.第六屆立委選舉改為『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2.立院席次減為一百五十席,其中區域代表九十席(包括六席原住民),不分區六十席;3.政黨必須跨過百分之五得票率門檻才能參與分配政黨比例代表席次;4.立委任期從第七屆起與總統相同為四年。」並預定從今年九月起啟動修憲機制,不能否認此舉因其確實符合社會的期待,而具備高度的正當性。


但是,總統府的改革方案卻是充滿了私心與機心,也就是說:成,民進黨利雙收;敗,在野黨卻必需承擔反改革的責任。這才是陳總統真正高明的「殺著」。所以如何讓陳總統與民進黨這種一箭雙雕的計謀破局,而又能使民眾不致誤信執政黨以「反改革」之名加諸在野黨的宣傳,實有加以研析並提出對策之必要。


二、問題分析

研究選舉制度的學者都了解,任何一個選舉制度都有其特定的「政治後果」。換言之,選舉制度的改革就是「重新選擇」一個選舉制度,但在五花八門的選舉制度中,選擇了「某一個」選舉制度,又往往對既有的政黨或現任者帶來「特定的」政治影響,因此,選舉制度很容易被特定的目的加以「操弄」,但不意味著輕易的會被「改變」。


在種種的政治影響效果中,又以選舉結果的「公平性」與對政治運作的「穩定性」兩者最為學術界所關心。簡單的說,「公平性」是指一個政黨在選舉中獲得的政治支持,就是「得票率」,是不是也能夠反映國會中的政治實力,亦即「席次比例」。公平性越高的選舉制度,就越能夠讓得票率充分轉換成席次比例,也越能在國會中充分反應社會中的多元意見。而我國各級民意代表選舉普遍採用的「單記非讓渡投票法」,確實在公平性上幾已無可挑剔。


但是在價值分殊的民主社會中,公平性高的選舉制度,往往也帶來了小黨林立的結果,卻對政治運作的穩定性產生莫大的衝擊,看看我國自第三屆立法委員選舉後,每改選一次立委,立法院中「有效政黨」的數目就越多,便意味著國會中的「大黨」不再具有絕對的主控權、甚至主導權,再加上揮之不去的「統獨陰影」,對只見權謀、缺乏互信的朝野而言,欲追求政治運作的穩定性,實無異緣木求魚。


理論上,「單一選區兩票制」是希望能夠以「單一選區」(single-member-district system, SMD)形成兩大黨的競爭,而有助於政治穩定,利用「第二票」的「政黨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s, PR)讓小黨也能夠有足夠的生存空間,而促成選舉結果的公平性,不過,兼顧公平性與穩定性的「理想」,非但不是自然的結果,反而是可以透過「操弄」制度的設計而達成不同的政治目的。以這次總統府所提出的立委選制改革方案來說,幾乎每一項制度的選擇都朝著偏離公平性的方向發展。

(一)議會規模——立委總額的思考

雖然「立委席次減半」是2001年立委選舉的熱門議題之一,不過,國內許多學者對此並不以為然,那麼立法委員總額到底該多少,才是比較適切的規模呢?根據「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the cube root law of assembly sizes)的學術理論:「各國的實際國會議員數目,傾向接近各國人口數的立方根」(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173),據此並以內政部所公佈2000年台灣地區人口數為標準的計算結果,我國立法院的立法委員總額應為282名(王業立,2001:5-12)。


林繼文又根據163個國家國會議員人數以及人口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把每位議員代表的人口數從最高排到最低,這些國家的中位數是58,037人,平均數是89,940人,我國每位立委代表大約98,000人,排名第47(林繼文,2001:67),也證明225席的立委席次並不算多。


但是議會規模(assembly sizes)對比例性以及多黨化的程度會有強烈的影響,(Lijphart, 1994:12)理論上,除了純粹的PR制,而且要配合「低門檻」,議會規模的大小才不至於對小黨的生存產生不利的影響,相對而言,SMD是一種對小黨比較不利的選舉制度,特別是當議會規模縮小的情況下,小黨能夠勝選的機會就更小了。而「單一選區兩票制」既是由SMD與PR制所結合,所以,議會規模自有其政治性效果(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173),當然不能等閒視之。那麼立委席次由225席減少為150席,對民進黨以及其他政黨的政治影響各如何呢?


我人根據R. Taagepera於1986年提出一個可以測試政黨得票率,在單一席次相對多數決與多席次PR制互相轉換的公式:Sx = Vxn / [Vxn + (N-1)1-n * (1-Vx)n][1] (Taagepera, 1986:494),並利用第五屆立委選舉結果各黨實際的得票率,來模擬推估150席的議會規模下,各政黨可能的席次分配及其議席比例,即可對其影響性有所瞭解。

表一:議會規模150席之模擬選舉結果[2]

政黨(得票率)

政黨不分區比例

政黨SMD議席率預測值

政黨

SMD席次

(90席)

PR席次

(60席)

合計

(150席)

VD(民進黨)

(0.3338)

0.378

0.356285664

SD

32

23

55

(0.3678)

VK(國民黨)

(0.2856)

0.324

0.295777232

SK

27

19

46

(0.3067)

VP(親民黨)

(0.1857)

0.210

0.174575711

SP

16

13

29

(0.1933)

VT(台聯)

(0.0776)

0.088

0.058840085

ST

6

5

11

(0.0733)

VN(新黨)

(0.0261)

0

0.015211317

SN

2

0

2

(0.0133)

VO(其他)

(0.0912)

0

0.071972761

SO

7

0

7

(0.0467)

合計

(1.0000)

90

60

150

從表一得知,根據總統府提出的國會改革方案,民進黨的總席次為55席,席次比約為36.78%,似乎較民進黨在現行選制下的席次比38.22%(86/225)略遜,但是SMD下造成大黨得票率與席次比之間的「不比例性」,必須要再進一步觀察。


「選舉立方法則」(the cube law of elections)(Taagepera, 1986:158)指出在SMD選制下,K與L兩個政黨得票相互比例(VK/VL)的立方,幾乎等於該兩黨所贏得的議會席位數的相互比例(SK/SL)亦即:SK/SL = (VK/VL)3。根據表二中所列數據求得:(VD/VK )3=(0.3338/0.2856)3 = 1.6,意味著民進黨在單一選區獲勝的席次,將是國民黨的1.6倍。延續表二的計算基礎,以國民黨在SMD下的模擬勝選席次為準,並推估民進黨勝選席次,其結果如表二。

表二:「選舉立方法則」對SMD席次選舉結果之模擬

政黨(得票率)

政黨不分區比例

政黨SMD議席率預測值

政黨

SMD席次

(90席)

PR席次

(60席)

合計

(150席)

VD(民進黨)

(0.3338)

0.378

0.473243500

SD

43

23

66

(0.4400)

VK(國民黨)

(0.2856)

0.324

0.295777232

SK

27

19

46

(0.3067)

從表二的模擬結果即可得知,立委名額縮減,再加上SMD下「選舉立方法則」的效果,民進黨大約可以獲得44%的席次,較民進黨在現行制度下所獲得38%的席次還要好,民進黨、特別是陳總統為什麼支持減少國會席次的改革方案,經由「理性計算」的結果,無疑是必然的結果。由於國會規模是固定的,也就是說政黨的席次多寡,是「零合遊戲」,民進黨多分到的席次,就意味著小黨的席次縮減。這樣的改革結果,是「公平」的嗎?是「正義」的嗎?

(二)席次分配比例——單一選區席次佔國會總席次的五分之三

早有研究指出:「如果SMD席次數量上超過MMD,獲勝的政黨數將較少,而在較多席次的競逐中,政黨將偏向強調合作與參與聯盟(Kostadinova, 2002:25-6)」。也就是說,在SMD與PR兩種選舉制度所建構的混合制下,SMD席次的比例越高,選舉結果產生對大黨越有利的政治影響,已經是選舉研究領域中,一個極為普遍的常識了。


試再以第五屆選舉結果資料為基礎,根據「選舉立方法則」配合SMD席次分別佔國會總席次3/5,1/2,2/5等不同比例的情況,模擬民進黨的勝選席次。表三為模擬的結果,即可證明,單一選區佔五分之三的設計,絕對是民進黨在得票率難以成長的前提下,卻能夠擴張政治版圖的「倚天神劍」。顯見總統府提出的國會改革方案,是經過精心計算而後有意選擇的改革方向。至於該ㄧ改革方案犧牲了「公平」、「正義」的信念,顯非所問。

表三:「選舉立方法則」與SMD席次不同比例之模擬比較

政黨(得票率)

政黨不分區比例

政黨SMD議席率預測值

SMD + PR = 總席次

90 + 60

75 + 75

60+ 90

VD(民進黨)

(0.3338)

0.378

0.473243500

SD

43 + 23

= 66

36 + 28

= 64

28 + 34

= 62

VK(國民黨)

(0.2856)

0.324

0.295777232

SK

27 + 19

= 46

22 + 24

= 46

18 + 29

= 47

(三)計算政黨國會席次的基準——「並立制」或「聯立制」

採用「並立制」或「聯立制」來作為計算政黨國會席次的基準,也是造成選舉結果會產生不同政治影響的重要因素。表四係以總統府的改革方案,分別根據「並立制」或「聯立制」來模擬選舉結果的比較。

表四:「並立制」、「聯立制」與政黨勝選席次之模擬比較

政黨(得票率)

政黨不分區比例

政黨SMD議席率預測值

90席SMD + 60席PR = 總席次

並立制

聯立制

VD(民進黨)

(0.3338)

0.378

0.356285664

SD

32 + 23

= 55

32 + 21

= 53

VK(國民黨)

(0.2856)

0.324

0.295777232

SK

22 + 24

= 46

22 + 24

= 46

VP(親民黨)

(0.1857)

0.210

0.174575711

SP

16 + 13

= 29

16 + 14

= 30

VT(台聯)

(0.0776)

0.088

0.058840085

ST

6 + 5

= 11

6 +6

= 12

VN(新黨)

(0.0261)

0

0.015211317

SN

2 + 0

= 2

2 +0

= 2

VO(其他)

(0.0912)

0

0.071972761

SO

7 + 0

= 7

7 + 0

= 7

雖然,採取德國式的「聯立制」來分配政黨比例代表制當選名額,容易造成選舉結果的總席次有「超額當選」的現象,這是施行「聯立制」最困擾之處,但是國內學界仍然較為普遍支持「聯立制」,就是因為「聯立制有利小黨,並立制有利大黨」,而這樣的的政治後果是比較符合「公平性」的理想。


相對而言,總統府提出「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國會改革方案內容,最讓人感慨「人不自私天誅地滅」的地方是,民進黨放棄了自國發會以來一貫堅持的「聯立制」,而改採「並立制」,民進黨籍的前內政部次長李逸洋,在一項座談會中便公開的宣稱:「過去民進黨主張聯立制,但執政後改主張並立制(聯合報,2001/12/10, 8版)。」原因很簡單,「聯立制」下以「第二票」的得票率,做為分配政黨總席次的首要條件,所以具有較高的公平性;反之,在「並立制」下,大黨一方面可以占盡「單一選區」的選舉優勢而獲得「超額席次」,又可以倚恃百分之五的高門檻,坐享「第二票」的阻絕效果。


今天民進黨已經晉身為國會第一大黨,捨「聯立制」而就「並立制」,雖然是「理性」的表現,但也充分展現「權力的傲慢」。

(四)選舉門檻——百分之五得票率

雖然「政黨比例代表制有助於促成多黨制(Duverger, 1955:239)」是學術界的一般性共識,但PR制下的「選舉門檻」卻是減少國會分裂的一種強而有力的機制(Kostadinova, 2002:31)。選舉門檻越高,小黨就越不容易跨越而得以分配PR制部分的席次,相對而言便可讓跨過門檻的大黨獲得更多的超額席次,而造成侵蝕「公平性」的選舉結果。因此,「大黨支持高門檻,小黨支持低門檻」便成為一種基本認知。


我國自1991年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全面改選時首度引進的PR制,即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內增列5%的政黨門檻。不過當年在立法院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國民黨提出的版本原為「3%」,而民進黨提出的版本卻是「5%」。這種看似違反前述基本認知的現象,其實是基於「理性選擇理論」,更精密的算計結果。因為從民進黨的立場來看,提高選舉門檻造成其他小黨難以跨越,固然讓國民黨得到較多的超額席次,但是也同樣的讓民進黨受益。


再以立法委員歷次選舉的實際結果來看,跨過門檻而得以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的政黨,1992年第二屆僅有2個(國民黨、民進黨);1995年第三屆、1998年第四屆均為3個(國民黨、民進黨、新黨),2001年第五屆再增加為4個(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雖有逐漸成長趨勢,但都是出自政黨分裂的結果,而且從來沒有一個真正的「新興政黨」能夠突破這道「高」門檻。而新黨在2001年立委選舉中的泡沫化,絕對與此一門檻標準有關,那麼「後李登輝時代」的台灣團結聯盟,還能穩健地繼續跨越此一門檻嗎?台聯如果在2004年的立委選舉中泡沫化,民進黨當然是唯一的受益者。


總統府國會改造方案中,參與分配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的門檻,表面上看是維持了「百分之五得票率」的傳統,如果我們接受「選舉制度對於激進份子進入國會一事,應該扮演一種溫和的角色,鼓勵那些政黨從事體制內活動,而不是試圖排除他們 (Farrell, 1997:157-8)。」的觀點,特別是配合採用對小黨較不友善的「並立制」,則不妨考慮降低門檻,例如為2%[3],則選舉的模擬結果請參見表五,顯然5%的門檻是有利民進黨的。反之,如果採取「聯立制」,只要小黨能夠跨過門檻,就可獲得等比例性的席次,為了避免國會政黨體系的零碎化,仍以維持5%的門檻為宜。

表五:並立制下5%及2%選舉門檻之模擬比較

政黨(得

票率)

政黨SMD議

席率預測值

5%

2%

90席

60席

合計

90席

60席

合計

VD(民進黨)

(0.3338)

0.356285664

32

23

55

(36.67%)

32

22

54

(36%)

VK(國民黨)

(0.2856)

0.295777232

27

19

46

27

19

46

VP(親民黨)

(0.1857)

0.174575711

16

13

29

16

12

28

VT(台聯)

(0.0776)

0.058840085

6

5

11

6

5

11

VN(新黨)

(0.0261)

0.015211317

2

0

2

2

2

4

VO(其他)

(0.0912)

0.071972761

7

0

7

7

0

7

(五)保障婦女提名——四分之一條款

長期以來,什麼樣的政治結構與制度,特別是選舉制度,較有利於少數弱勢(minority)或是政治權力分配上的邊緣族群(marginal groups)取得代表席次,國內文獻鮮有深入討論,大多數關於選制改革的提案主要著眼於如何革除黑金派系之害,而忽略了選制本身所牽涉的多面向權力關係的重組(楊婉瑩,2000:71)。


根據過去的研究發現,在鞏固的民主國家內,PR/PR制的確較SMD制傾向於產生較多的婦女代表(Moser, 2001:353)。一般而言,所有選舉制度平均的婦女代表性為16.9%;其中比例代表制上升到20%,而非比例代表制則跌落到10.4%(Farrell, 1997:151)。在1985-87年間,15個採用PL/PR的國家,國會中女性佔了17%,而6個SMD國家平均只有8%。德國的混合制則有15%(Rule and Norris. 1992:44; Lakeman, 1994:49),但是,德國高比例的國會婦女成員與其說是混合制,不如說是由左派政黨[4]所建構出來的[5](Kolinsky, 1993:142)。


從西方學者的研究中,我們已經充分瞭解那些已被視為民主國家,其選舉制度如何影響政黨數目以及女性代表的程度,但是對發展中國家內,制度如何影響其結果,所知卻極為貧乏(Moser, 2001:354)。例如,婦女被選為國會議員的比例性,在後共產主義國家推動的混合制下的PR與SMD兩種制度中,並未體現統計上的顯著性差異(Moser, 2001:353),便不同於鞏固的民主國家[6]

就我國的經驗而言,雖然婦女參選與當選的比例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但是整體評估,女性在民選公職的參與方面,與男性相較,差距仍大,在當選率上從未超過20%(王怡君,1999:4)。


如果我國立法委員選制走向單一選區兩票制,有關婦女政治參與的問題將面臨兩項衝擊:(一)婦女保障名額的實施將不容易在單一名額的選區中推動,可能將面臨性別保障制度的廢止或變更(楊婉瑩,2000:87);(二)女性在單一選制下,被提名的比例及當選的比例均較複選制低。因此,婦女運動團體便曾主張:「我們應極力爭取兩票制,並要求各政黨在政黨名單中補足一定比例之女性名額(紀欣,2000:68)。」


根據總統府所提國會改造方案,在60席的PR制中,主張將婦女保障名額提高為四分之一,看似較現行大約十分之一的保障名額比例要「友善多了」,但過去的經驗也顯示配額制度的施行,各主要政黨在實際的政治運作上,已經將下限(floor)質變為上限(ceiling)(Chou et al., 1990:95-6;紀欣,2000:210;楊婉瑩,2000:79;隋杜卿,2001:74),因此,未來女性立法委員的當選比例,很可能降為10%(60席 * 1/4 /150席)左右,那麼選制的改革到底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呢?

所以從保障婦女參政權的角度來看,總統府的國會改造方案在PR制中,至少應提高為「二分之一」,才比較符合「公平性」的理想。

三、結論

制度「改革」當然要具備一定程度的理想性,例如「立委席次減半」,但是,如果完全忽視制度改革可能對既有政治生態的實際影響,甚至造成改革的結果,是有助於擴張提出改革方案當事人的政治版圖,請問:誰要為改革失敗負責?


陳總統即將要兼任民進黨黨主席了,「總統府」此刻提出一個看似頗具理想性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革方案,卻隱含著選舉結果獨厚「民進黨」的企圖,這其間難道沒有「瓜田李下」之嫌嗎?集法律菁英於一堂的民進黨,在執政以後似乎也忘掉了「利益迴避原則」。


坦白說,由於這個改造方案是必須透過「先」修憲、「後」修法的程序,始能克竟其功。如前所述,總統府的改革方案充滿了私心與機心,完全是「假改革之名行利己之實」所提出的國會改造方案。因為這套方案內容所採行的「並立制」、「單一選區席次比例佔國會總席次的五分之三」、「百分之五得票率門檻」等,對目前已成為國會第一大黨的民進黨而言,都是有利無害的精心選擇。但是在社會大眾期待改革的環境下,成,民進黨名利雙收;敗,在野黨必承擔反改革的責任。

為因應應前述困局,茲建議本黨採行策略如下:

一、支持部分:「單一選區兩票制」、「國會總席次縮減」。


理由:


1.「單一選區兩票制」既受國內學界普遍支持,亦為1996年國家發展會議的共識與結論,在缺乏正當理由下,本黨實不宜輕易毀棄承諾。


2.
「國會總席次縮減」雖為國內學界批判,但恐怕不易為民眾所瞭解,為避免民眾滋生本黨不願改革的印象,建議接納。

二、挑戰部分:「並立制」、「單一選區席次比例佔國會總席次的五分之三」、「百分之五得票率門檻」以及「保障提名婦女四分之一條款」。


策略與理由:


1. 反對「並立制」改採「聯立制」:


「並立制」有利大黨,「聯立制」讓小黨有較大的生存空間,而具有較高的「公平性」。民進黨主張「並立制」僅圖利自己,本黨主張「聯立制」,對自己不利的影響有限,但卻可爭取小黨,包括台聯的支持。


2. 反對「單一選區席次比例佔國會總席次的五分之三」改採「單一選區席次比例佔國會總席次的五分之二」:


單一選區席次愈多,對大黨越有利,反之,政黨比例代表制席次越多,則給予小黨的越好的生存發展機會。民進黨的主張損人而利己,我黨主張「單一選區席次比例佔國會總席次的五分之二」,對自己不利的影響有限,亦可爭取小黨的支持。


3. 反對「百分之五得票率門檻」改採「百分之二得票率門檻」:


政黨門檻越高,小黨越難以進如國會,而讓大黨獲得超額的席次「紅利」。
審過去能夠跨過這道門檻的政黨,包含業已泡沫化的新黨在內,不過「五個」而已,而且都是出自政黨分裂的結果,從來沒有一個真正的「新興政黨」能夠突破這道「高」門檻。因此,本黨若主張降低門檻至「百分之二」,固然減少本黨的席次紅利,但民進黨因身為第一大黨,所損失的超額紅利較本黨更大。


4. 反對「保障提名婦女四分之一條款」改採「保障提名婦女二分之一條款」:


一般而言,單一選區的選舉制度,對女性的政治參與會產生比較不利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利用政黨比例代表制來提高婦女的參政機會。但是,根據過去國內政黨往往將婦女保障」名額婦女的「下限」當成「上限的經驗來看,在總統府的設計下,婦女的參政機會將降為10%(60 * 1/4/ 150),較現行已達20%的實際參政比率為低,顯然是不符社會對「正義」的期待。因此本黨大可提出「二分之一條款」,一方面凸顯總統府改造方案的不當,亦可爭取婦女、社會大眾對本黨的認同,而迫使民進黨無法推卸責任。

三、突破部分:主張將立委當選規則由現行「相對多數決制」,仿效法國第五共和改為「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


理由:


1.1997年修憲已將我國政府體制仿效法國第五共和修正為「雙首長制」,因此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單一選區部分,亦仿效法國國會國民議會的選舉制度——「單一選區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完全具有制度移植正當性的基礎。


2.
單一選區改為「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將更能夠改善黑金漂白、選風敗壞的陋習;同時亦有助於強化政黨的黨紀,而促進政黨政治的良性發展;尤其重要的是,兩輪投票制的第一輪可以允許選民充分表達偏好,而能夠體現國內政黨多元意見的現實,但第二輪投票又能夠促使政黨合作、聯盟,必然有助國內政治生態朝向「兩大聯盟」競爭的方向,對落實「雙首長制」的憲政體制亦有助益。


3. 在國內當前政治版圖仍處於「泛藍」大於「泛綠」的情況下,「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將能有效整合「泛藍」,壓抑「泛綠」。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已經走到非改不可、而且非大改不為功的地步,本黨必須順應社會脈動,不僅在黨內要「說服」現任黨籍立委接受「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挑戰,同時也必須協調親民黨放棄「中選區兩票制」的構想,換言之,在野聯盟不需要逆勢操作「單一選區兩票制」以及「國會總席次縮減」的大戰略,但可以在「聯立制」等戰術運用上,尋求主導議題、反敗為勝的契機。至少在民進黨無法接受本黨戰術選擇,而致修憲破局、改革無功的情況下,仍得以立於不敗之地。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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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x代表X黨之議席率,Vxn為X黨之得票率,N表有效政黨數,n=(logV/logDM)1/M,而V為選民數,D為選區數,M為應選名額。

[2]感謝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 會科學研究所林繼文教授協助處理模擬資料。相關計算資料如下:

有效政黨數(N)

4.1238

選民數(V)

10327855

選區數(D)

31

區域及原住民總應選名額

176

區域及原住民平均應選名額(M)

5.677419355

常數(n)

1.222154207

(logV/logDM)=

3.123567385

1/M

0.176136364

n=(logV/logDM)1/M

1.222154207

[3]如果我人願意接受有鼓勵政黨生存發展效果的低門檻,也可以獲得學術上的支持,例如,有效國會政黨數的認定標準,係指:在兩次或多次連續的選舉中,至少獲得1%的選票,(Ordeshook and Shevtsova, 1994:104)以及一個或多個席位 (Cox, 1997:206) 。在這個標準下,新黨仍可被視為國會中的有效政黨。

[4] 北歐國家的婦女參政比例之高(除冰島外,都直逼40%),除了選舉制度(PR)的影響外,一般認為至少亦與「社會民主政黨的長期執政」有關(黃長玲,2001:77)。

[5] 以1990年德國下議院婦女代表的分佈狀況來看,328個單一選區只產生39位婦女代表,僅佔全體婦女代表的29%,其他97位全部自政黨名單中當選;而全體婦女代表中的67%(91位)又來自社會民主黨、自由民主黨、綠黨、以及(前身為共產黨的)民主社會黨 (Hoecker, 1994:67-9)另外日本於1996年首次採用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眾議院議員,婦女候選人(153位)佔全部候選人(1503位)的10.2%,而被視為左派政黨的日本共產黨提名321人,其中包括婦女66人,比例高達20.6%;社會民主黨雖僅提名8位婦女,但佔總提名數48人中的16.7%;而右派的自民黨只提名了16位婦女候選人,比例為總提名數355人的4.5%,是一個可供對照的實例,參見謝相慶(1999:55-9)。而2000年的日本眾議院選舉結果,女性代表增加為35人(7.3%),較1996年的23人,1993的14人為高,也與屬於左派的社會民主黨(SDP)讓婦女構成競選主力的因素有密切關係(Thies, 2002:151)。

[6]俄羅斯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外,相較於PR制,女性在SMD中被選出更多的成員。R. G. Moser對此提出的解釋是:首先,由於政黨的分化,可能讓女性無法在後共產主義國家的PR制中被大量的獲選;其次,後共產主義國家中,女性相對較高的教育與經濟活動能力,可以特別說明在SMD中高比例選出女性的因素;第三,後共產主義國家中政黨的政治角色與組織性的力量,在選舉制度與婦女代表性之間具有中介的效果(Moser, 2001:3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