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
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長期以來採用「複數選區(the multi-number district system, MMD)單記非讓渡投票法(the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SNTV)」,除了在政黨得票率與席次比上具有一定的「比例性」(proportionality),不會造成大黨的「超額代表」(over-representation)的現象,也讓小黨或無黨籍人士有機會將多元意見帶入國會,這兩項「優點」之外,其所造成我國政黨政治的素質不健全,諸如:政黨內部派系林立、黨紀不彰、候選人走偏鋒、選風敗壞(賄選、暴力層出不窮),尤有甚者,立法委員素質低落、國會議事效率不彰、政治運作都受到金權的左右(謝復生,1992:21)等,素為有識者所詬病。
原本採取相同選舉制度的南韓、日本,分別已於1988年及1994年加以廢棄,並改採兼容「單一選區」與「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制」選舉制度。我國立委選制改革,不僅是國內學術界討論經年的議題,同時也對選舉制度的改革方向——「單一選區兩票制」,具有最大的共識。而且「單一選區兩票制」更是1996年底召開的「國家發展會議」中跨黨派的共識,也是「憲政體制與政黨政治」分組的共同意見。
因此,當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在五月五日通過國會改造方案,其主要內容為:「1.第六屆立委選舉改為『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2.立院席次減為一百五十席,其中區域代表九十席(包括六席原住民),不分區六十席;3.政黨必須跨過百分之五得票率門檻才能參與分配政黨比例代表席次;4.立委任期從第七屆起與總統相同為四年。」並預定從今年九月起啟動修憲機制,不能否認此舉因其確實符合社會的期待,而具備高度的正當性。
但是,總統府的改革方案卻是充滿了私心與機心,也就是說:成,民進黨名利雙收;敗,在野黨卻必需承擔反改革的責任。這才是陳總統真正高明的「殺著」。所以如何讓陳總統與民進黨這種一箭雙雕的計謀破局,而又能使民眾不致誤信執政黨以「反改革」之名加諸在野黨的宣傳,實有加以研析並提出對策之必要。
二、問題分析
研究選舉制度的學者都了解,任何一個選舉制度都有其特定的「政治後果」。換言之,選舉制度的改革就是「重新選擇」一個選舉制度,但在五花八門的選舉制度中,選擇了「某一個」選舉制度,又往往對既有的政黨或現任者帶來「特定的」政治影響,因此,選舉制度很容易被特定的目的加以「操弄」,但不意味著輕易的會被「改變」。
在種種的政治影響效果中,又以選舉結果的「公平性」與對政治運作的「穩定性」兩者最為學術界所關心。簡單的說,「公平性」是指一個政黨在選舉中獲得的政治支持,就是「得票率」,是不是也能夠反映國會中的政治實力,亦即「席次比例」。公平性越高的選舉制度,就越能夠讓得票率充分轉換成席次比例,也越能在國會中充分反應社會中的多元意見。而我國各級民意代表選舉普遍採用的「單記非讓渡投票法」,確實在公平性上幾已無可挑剔。
但是在價值分殊的民主社會中,公平性高的選舉制度,往往也帶來了小黨林立的結果,卻對政治運作的穩定性產生莫大的衝擊,看看我國自第三屆立法委員選舉後,每改選一次立委,立法院中「有效政黨」的數目就越多,便意味著國會中的「大黨」不再具有絕對的主控權、甚至主導權,再加上揮之不去的「統獨陰影」,對只見權謀、缺乏互信的朝野而言,欲追求政治運作的穩定性,實無異緣木求魚。
理論上,「單一選區兩票制」是希望能夠以「單一選區」(single-member-district system, SMD)形成兩大黨的競爭,而有助於政治穩定,利用「第二票」的「政黨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s, PR)讓小黨也能夠有足夠的生存空間,而促成選舉結果的公平性,不過,兼顧公平性與穩定性的「理想」,非但不是自然的結果,反而是可以透過「操弄」制度的設計而達成不同的政治目的。以這次總統府所提出的立委選制改革方案來說,幾乎每一項制度的選擇都朝著偏離公平性的方向發展。
(一)議會規模——立委總額的思考
雖然「立委席次減半」是2001年立委選舉的熱門議題之一,不過,國內許多學者對此並不以為然,那麼立法委員總額到底該多少,才是比較適切的規模呢?根據「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the cube root law of assembly sizes)的學術理論:「各國的實際國會議員數目,傾向接近各國人口數的立方根」(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173),據此並以內政部所公佈2000年台灣地區人口數為標準的計算結果,我國立法院的立法委員總額應為282名(王業立,2001:5-12)。
林繼文又根據163個國家國會議員人數以及人口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把每位議員代表的人口數從最高排到最低,這些國家的中位數是58,037人,平均數是89,940人,我國每位立委代表大約98,000人,排名第47(林繼文,2001:67),也證明225席的立委席次並不算多。
但是議會規模(assembly sizes)對比例性以及多黨化的程度會有強烈的影響,(Lijphart, 1994:12)理論上,除了純粹的PR制,而且要配合「低門檻」,議會規模的大小才不至於對小黨的生存產生不利的影響,相對而言,SMD是一種對小黨比較不利的選舉制度,特別是當議會規模縮小的情況下,小黨能夠勝選的機會就更小了。而「單一選區兩票制」既是由SMD與PR制所結合,所以,議會規模自有其政治性效果(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173),當然不能等閒視之。那麼立委席次由225席減少為150席,對民進黨以及其他政黨的政治影響各如何呢?
我人根據R. Taagepera於1986年提出一個可以測試政黨得票率,在單一席次相對多數決與多席次PR制互相轉換的公式:Sx = Vxn / [Vxn + (N-1)1-n * (1-Vx)n][1] (Taagepera, 1986:494),並利用第五屆立委選舉結果各黨實際的得票率,來模擬推估150席的議會規模下,各政黨可能的席次分配及其議席比例,即可對其影響性有所瞭解。
表一:議會規模150席之模擬選舉結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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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得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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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不分區比例
|
政黨SMD議席率預測值
|
政黨
|
SMD席次
(90席)
|
PR席次
(60席)
|
合計
(150席)
|
|
VD(民進黨)
(0.3338)
|
0.378
|
0.356285664
|
SD
|
32
|
23
|
55
(0.3678)
|
|
VK(國民黨)
(0.2856)
|
0.324
|
0.295777232
|
SK
|
27
|
19
|
46
(0.3067)
|
|
VP(親民黨)
(0.1857)
|
0.210
|
0.174575711
|
SP
|
16
|
13
|
29
(0.1933)
|
|
VT(台聯)
(0.0776)
|
0.088
|
0.058840085
|
ST
|
6
|
5
|
11
(0.0733)
|
|
VN(新黨)
(0.0261)
|
0
|
0.015211317
|
SN
|
2
|
0
|
2
(0.0133)
|
|
VO(其他)
(0.0912)
|
0
|
0.071972761
|
SO
|
7
|
0
|
7
(0.0467)
|
|
合計
(1.0000)
|
|
|
|
90
|
60
|
150
|
從表一得知,根據總統府提出的國會改革方案,民進黨的總席次為55席,席次比約為36.78%,似乎較民進黨在現行選制下的席次比38.22%(86/225)略遜,但是SMD下造成大黨得票率與席次比之間的「不比例性」,必須要再進一步觀察。
「選舉立方法則」(the cube law of elections)(Taagepera, 1986:158)指出在SMD選制下,K與L兩個政黨得票相互比例(VK/VL)的立方,幾乎等於該兩黨所贏得的議會席位數的相互比例(SK/SL)亦即:SK/SL = (VK/VL)3。根據表二中所列數據求得:(VD/VK )3=(0.3338/0.2856)3 = 1.6,意味著民進黨在單一選區獲勝的席次,將是國民黨的1.6倍。延續表二的計算基礎,以國民黨在SMD下的模擬勝選席次為準,並推估民進黨勝選席次,其結果如表二。
表二:「選舉立方法則」對SMD席次選舉結果之模擬
|
政黨(得票率)
|
政黨不分區比例
|
政黨SMD議席率預測值
|
政黨
|
SMD席次
(90席)
|
PR席次
(60席)
|
合計
(150席)
|
|
VD(民進黨)
(0.3338)
|
0.378
|
0.473243500
|
SD
|
43
|
23
|
66
(0.4400)
|
|
VK(國民黨)
(0.2856)
|
0.324
|
0.295777232
|
SK
|
27
|
19
|
46
(0.3067)
|
從表二的模擬結果即可得知,立委名額縮減,再加上SMD下「選舉立方法則」的效果,民進黨大約可以獲得44%的席次,較民進黨在現行制度下所獲得38%的席次還要好,民進黨、特別是陳總統為什麼支持減少國會席次的改革方案,經由「理性計算」的結果,無疑是必然的結果。由於國會規模是固定的,也就是說政黨的席次多寡,是「零合遊戲」,民進黨多分到的席次,就意味著小黨的席次縮減。這樣的改革結果,是「公平」的嗎?是「正義」的嗎?
(二)席次分配比例——單一選區席次佔國會總席次的五分之三
早有研究指出:「如果SMD席次數量上超過MMD,獲勝的政黨數將較少,而在較多席次的競逐中,政黨將偏向強調合作與參與聯盟(Kostadinova, 2002:25-6)」。也就是說,在SMD與PR兩種選舉制度所建構的混合制下,SMD席次的比例越高,選舉結果產生對大黨越有利的政治影響,已經是選舉研究領域中,一個極為普遍的常識了。
試再以第五屆選舉結果資料為基礎,根據「選舉立方法則」配合SMD席次分別佔國會總席次3/5,1/2,2/5等不同比例的情況,模擬民進黨的勝選席次。表三為模擬的結果,即可證明,單一選區佔五分之三的設計,絕對是民進黨在得票率難以成長的前提下,卻能夠擴張政治版圖的「倚天神劍」。顯見總統府提出的國會改革方案,是經過精心計算而後有意選擇的改革方向。至於該ㄧ改革方案犧牲了「公平」、「正義」的信念,顯非所問。
表三:「選舉立方法則」與SMD席次不同比例之模擬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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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得票率)
|
政黨不分區比例
|
政黨SMD議席率預測值
|
SMD + PR = 總席次
|
|
|
90 + 60
|
75 + 75
|
60+ 90
|
|
VD(民進黨)
(0.3338)
|
0.378
|
0.473243500
|
SD
|
43 + 23
= 66
|
36 + 28
= 64
|
28 + 34
= 62
|
|
VK(國民黨)
(0.2856)
|
0.324
|
0.295777232
|
SK
|
27 + 19
= 46
|
22 + 24
= 46
|
18 + 29
= 47
|
(三)計算政黨國會席次的基準——「並立制」或「聯立制」
採用「並立制」或「聯立制」來作為計算政黨國會席次的基準,也是造成選舉結果會產生不同政治影響的重要因素。表四係以總統府的改革方案,分別根據「並立制」或「聯立制」來模擬選舉結果的比較。
表四:「並立制」、「聯立制」與政黨勝選席次之模擬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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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得票率)
|
政黨不分區比例
|
政黨SMD議席率預測值
|
90席SMD + 60席PR = 總席次
|
|
|
並立制
|
聯立制
|
|
VD(民進黨)
(0.3338)
|
0.378
|
0.356285664
|
SD
|
32 + 23
= 55
|
32 + 21
= 53
|
|
VK(國民黨)
(0.2856)
|
0.324
|
0.295777232
|
SK
|
22 + 24
= 46
|
22 + 24
= 46
|
|
VP(親民黨)
(0.1857)
|
0.210
|
0.174575711
|
SP
|
16 + 13
= 29
|
16 + 14
= 30
|
|
VT(台聯)
(0.0776)
|
0.088
|
0.058840085
|
ST
|
6 + 5
= 11
|
6 +6
= 12
|
|
VN(新黨)
(0.0261)
|
0
|
0.015211317
|
SN
|
2 + 0
= 2
|
2 +0
= 2
|
|
VO(其他)
(0.0912)
|
0
|
0.071972761
|
SO
|
7 + 0
= 7
|
7 + 0
= 7
|
雖然,採取德國式的「聯立制」來分配政黨比例代表制當選名額,容易造成選舉結果的總席次有「超額當選」的現象,這是施行「聯立制」最困擾之處,但是國內學界仍然較為普遍支持「聯立制」,就是因為「聯立制有利小黨,並立制有利大黨」,而這樣的的政治後果是比較符合「公平性」的理想。
相對而言,總統府提出「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國會改革方案內容,最讓人感慨「人不自私天誅地滅」的地方是,民進黨放棄了自國發會以來一貫堅持的「聯立制」,而改採「並立制」,民進黨籍的前內政部次長李逸洋,在一項座談會中便公開的宣稱:「過去民進黨主張聯立制,但執政後改主張並立制(聯合報,2001/12/10, 8版)。」原因很簡單,「聯立制」下以「第二票」的得票率,做為分配政黨總席次的首要條件,所以具有較高的公平性;反之,在「並立制」下,大黨一方面可以占盡「單一選區」的選舉優勢而獲得「超額席次」,又可以倚恃百分之五的高門檻,坐享「第二票」的阻絕效果。
今天民進黨已經晉身為國會第一大黨,捨「聯立制」而就「並立制」,雖然是「理性」的表現,但也充分展現「權力的傲慢」。
(四)選舉門檻——百分之五得票率
雖然「政黨比例代表制有助於促成多黨制(Duverger, 1955:239)」是學術界的一般性共識,但PR制下的「選舉門檻」卻是減少國會分裂的一種強而有力的機制(Kostadinova, 2002:31)。選舉門檻越高,小黨就越不容易跨越而得以分配PR制部分的席次,相對而言便可讓跨過門檻的大黨獲得更多的超額席次,而造成侵蝕「公平性」的選舉結果。因此,「大黨支持高門檻,小黨支持低門檻」便成為一種基本認知。
我國自1991年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全面改選時首度引進的PR制,即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內增列5%的政黨門檻。不過當年在立法院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國民黨提出的版本原為「3%」,而民進黨提出的版本卻是「5%」。這種看似違反前述基本認知的現象,其實是基於「理性選擇理論」,更精密的算計結果。因為從民進黨的立場來看,提高選舉門檻造成其他小黨難以跨越,固然讓國民黨得到較多的超額席次,但是也同樣的讓民進黨受益。
再以立法委員歷次選舉的實際結果來看,跨過門檻而得以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的政黨,1992年第二屆僅有2個(國民黨、民進黨);1995年第三屆、1998年第四屆均為3個(國民黨、民進黨、新黨),2001年第五屆再增加為4個(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雖有逐漸成長趨勢,但都是出自政黨分裂的結果,而且從來沒有一個真正的「新興政黨」能夠突破這道「高」門檻。而新黨在2001年立委選舉中的泡沫化,絕對與此一門檻標準有關,那麼「後李登輝時代」的台灣團結聯盟,還能穩健地繼續跨越此一門檻嗎?台聯如果在2004年的立委選舉中泡沫化,民進黨當然是唯一的受益者。
總統府國會改造方案中,參與分配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的門檻,表面上看是維持了「百分之五得票率」的傳統,如果我們接受「選舉制度對於激進份子進入國會一事,應該扮演一種溫和的角色,鼓勵那些政黨從事體制內活動,而不是試圖排除他們 (Farrell, 1997:157-8)。」的觀點,特別是配合採用對小黨較不友善的「並立制」,則不妨考慮降低門檻,例如為2%[3],則選舉的模擬結果請參見表五,顯然5%的門檻是有利民進黨的。反之,如果採取「聯立制」,只要小黨能夠跨過門檻,就可獲得等比例性的席次,為了避免國會政黨體系的零碎化,仍以維持5%的門檻為宜。
表五:並立制下5%及2%選舉門檻之模擬比較
|
政黨(得
票率)
|
政黨SMD議
席率預測值
|
5%
|
2%
|
|
90席
|
60席
|
合計
|
90席
|
60席
|
合計
|
|
VD(民進黨)
(0.3338)
|
0.356285664
|
32
|
23
|
55
(36.67%)
|
32
|
22
|
54
(36%)
|
|
VK(國民黨)
(0.2856)
|
0.295777232
|
27
|
19
|
46
|
27
|
19
|
46
|
|
VP(親民黨)
(0.1857)
|
0.174575711
|
16
|
13
|
29
|
16
|
12
|
28
|
|
VT(台聯)
(0.0776)
|
0.058840085
|
6
|
5
|
11
|
6
|
5
|
11
|
|
VN(新黨)
(0.0261)
|
0.015211317
|
2
|
0
|
2
|
2
|
2
|
4
|
|
VO(其他)
(0.0912)
|
0.071972761
|
7
|
0
|
7
|
7
|
0
|
7
|
(五)保障婦女提名——四分之一條款
長期以來,什麼樣的政治結構與制度,特別是選舉制度,較有利於少數弱勢(minority)或是政治權力分配上的邊緣族群(marginal groups)取得代表席次,國內文獻鮮有深入討論,大多數關於選制改革的提案主要著眼於如何革除黑金派系之害,而忽略了選制本身所牽涉的多面向權力關係的重組(楊婉瑩,2000:71)。
根據過去的研究發現,在鞏固的民主國家內,PR/PR制的確較SMD制傾向於產生較多的婦女代表(Moser, 2001:353)。一般而言,所有選舉制度平均的婦女代表性為16.9%;其中比例代表制上升到20%,而非比例代表制則跌落到10.4%(Farrell, 1997:151)。在1985-87年間,15個採用PL/PR的國家,國會中女性佔了17%,而6個SMD國家平均只有8%。德國的混合制則有15%(Rule and Norris. 1992:44; Lakeman, 1994:49),但是,德國高比例的國會婦女成員與其說是混合制,不如說是由左派政黨[4]所建構出來的[5](Kolinsky, 1993:142)。
從西方學者的研究中,我們已經充分瞭解那些已被視為民主國家,其選舉制度如何影響政黨數目以及女性代表的程度,但是對發展中國家內,制度如何影響其結果,所知卻極為貧乏(Moser, 2001:354)。例如,婦女被選為國會議員的比例性,在後共產主義國家推動的混合制下的PR與SMD兩種制度中,並未體現統計上的顯著性差異(Moser, 2001:353),便不同於鞏固的民主國家[6]。
就我國的經驗而言,雖然婦女參選與當選的比例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但是整體評估,女性在民選公職的參與方面,與男性相較,差距仍大,在當選率上從未超過20%(王怡君,1999:4)。
如果我國立法委員選制走向單一選區兩票制,有關婦女政治參與的問題將面臨兩項衝擊:(一)婦女保障名額的實施將不容易在單一名額的選區中推動,可能將面臨性別保障制度的廢止或變更(楊婉瑩,2000:87);(二)女性在單一選制下,被提名的比例及當選的比例均較複選制低。因此,婦女運動團體便曾主張:「我們應極力爭取兩票制,並要求各政黨在政黨名單中補足一定比例之女性名額(紀欣,2000:68)。」
根據總統府所提國會改造方案,在60席的PR制中,主張將婦女保障名額提高為四分之一,看似較現行大約十分之一的保障名額比例要「友善多了」,但過去的經驗也顯示配額制度的施行,各主要政黨在實際的政治運作上,已經將下限(floor)質變為上限(ceiling)(Chou et al., 1990:95-6;紀欣,2000:210;楊婉瑩,2000:79;隋杜卿,2001:74),因此,未來女性立法委員的當選比例,很可能降為10%(60席 * 1/4 /150席)左右,那麼選制的改革到底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呢?
所以從保障婦女參政權的角度來看,總統府的國會改造方案在PR制中,至少應提高為「二分之一」,才比較符合「公平性」的理想。
三、結論
制度「改革」當然要具備一定程度的理想性,例如「立委席次減半」,但是,如果完全忽視制度改革可能對既有政治生態的實際影響,甚至造成改革的結果,是有助於擴張提出改革方案當事人的政治版圖,請問:誰要為改革失敗負責?
陳總統即將要兼任民進黨黨主席了,「總統府」此刻提出一個看似頗具理想性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革方案,卻隱含著選舉結果獨厚「民進黨」的企圖,這其間難道沒有「瓜田李下」之嫌嗎?集法律菁英於一堂的民進黨,在執政以後似乎也忘掉了「利益迴避原則」。
坦白說,由於這個改造方案是必須透過「先」修憲、「後」修法的程序,始能克竟其功。如前所述,總統府的改革方案充滿了私心與機心,完全是「假改革之名行利己之實」所提出的國會改造方案。因為這套方案內容所採行的「並立制」、「單一選區席次比例佔國會總席次的五分之三」、「百分之五得票率門檻」等,對目前已成為國會第一大黨的民進黨而言,都是有利無害的精心選擇。但是在社會大眾期待改革的環境下,成,民進黨名利雙收;敗,在野黨必承擔反改革的責任。
為因應應前述困局,茲建議本黨採行策略如下:
一、支持部分:「單一選區兩票制」、「國會總席次縮減」。
理由:
1.「單一選區兩票制」既受國內學界普遍支持,亦為1996年國家發展會議的共識與結論,在缺乏正當理由下,本黨實不宜輕易毀棄承諾。
2.「國會總席次縮減」雖為國內學界批判,但恐怕不易為民眾所瞭解,為避免民眾滋生本黨不願改革的印象,建議接納。
二、挑戰部分:「並立制」、「單一選區席次比例佔國會總席次的五分之三」、「百分之五得票率門檻」以及「保障提名婦女四分之一條款」。
策略與理由:
1. 反對「並立制」改採「聯立制」:
「並立制」有利大黨,「聯立制」讓小黨有較大的生存空間,而具有較高的「公平性」。民進黨主張「並立制」僅圖利自己,本黨主張「聯立制」,對自己不利的影響有限,但卻可爭取小黨,包括台聯的支持。
2. 反對「單一選區席次比例佔國會總席次的五分之三」改採「單一選區席次比例佔國會總席次的五分之二」:
單一選區席次愈多,對大黨越有利,反之,政黨比例代表制席次越多,則給予小黨的越好的生存發展機會。民進黨的主張損人而利己,我黨主張「單一選區席次比例佔國會總席次的五分之二」,對自己不利的影響有限,亦可爭取小黨的支持。
3. 反對「百分之五得票率門檻」改採「百分之二得票率門檻」:
政黨門檻越高,小黨越難以進如國會,而讓大黨獲得超額的席次「紅利」。細審過去能夠跨過這道門檻的政黨,包含業已泡沫化的新黨在內,不過「五個」而已,而且都是出自政黨分裂的結果,從來沒有一個真正的「新興政黨」能夠突破這道「高」門檻。因此,本黨若主張降低門檻至「百分之二」,固然減少本黨的席次紅利,但民進黨因身為第一大黨,所損失的超額紅利較本黨更大。
4. 反對「保障提名婦女四分之一條款」改採「保障提名婦女二分之一條款」:
一般而言,單一選區的選舉制度,對女性的政治參與會產生比較不利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利用政黨比例代表制來提高婦女的參政機會。但是,根據過去國內政黨往往將婦女保障」名額婦女的「下限」當成「上限的經驗來看,在總統府的設計下,婦女的參政機會將降為10%(60 * 1/4/ 150),較現行已達20%的實際參政比率為低,顯然是不符社會對「正義」的期待。因此本黨大可提出「二分之一條款」,一方面凸顯總統府改造方案的不當,亦可爭取婦女、社會大眾對本黨的認同,而迫使民進黨無法推卸責任。
三、突破部分:主張將立委當選規則由現行「相對多數決制」,仿效法國第五共和改為「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
理由:
1.1997年修憲已將我國政府體制仿效法國第五共和修正為「雙首長制」,因此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單一選區部分,亦仿效法國國會國民議會的選舉制度——「單一選區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完全具有制度移植正當性的基礎。
2. 單一選區改為「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將更能夠改善黑金漂白、選風敗壞的陋習;同時亦有助於強化政黨的黨紀,而促進政黨政治的良性發展;尤其重要的是,兩輪投票制的第一輪可以允許選民充分表達偏好,而能夠體現國內政黨多元意見的現實,但第二輪投票又能夠促使政黨合作、聯盟,必然有助國內政治生態朝向「兩大聯盟」競爭的方向,對落實「雙首長制」的憲政體制亦有助益。
3. 在國內當前政治版圖仍處於「泛藍」大於「泛綠」的情況下,「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將能有效整合「泛藍」,壓抑「泛綠」。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已經走到非改不可、而且非大改不為功的地步,本黨必須順應社會脈動,不僅在黨內要「說服」現任黨籍立委接受「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挑戰,同時也必須協調親民黨放棄「中選區兩票制」的構想,換言之,在野聯盟不需要逆勢操作「單一選區兩票制」以及「國會總席次縮減」的大戰略,但可以在「聯立制」等戰術運用上,尋求主導議題、反敗為勝的契機。至少在民進黨無法接受本黨戰術選擇,而致修憲破局、改革無功的情況下,仍得以立於不敗之地。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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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繼文,2001,〈選舉制度:國會改革的基礎工程〉,《當代》,第171期,頁58-77。
紀欣,2000,《女人與政治:九0年代婦女參政運動》,台北市:女書文化。
黃長玲,2001,〈從婦女保障名額到性別比例原則〉,《問題與研究》,第40卷第3期,頁7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