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總統大選已不到一個月時間,為使民眾能掌握總統最新選情,最近各大媒體幾乎天天公佈自己所做的民調。民調方式五花八門,有用問卷、有用電話,還有未來期貨交易所民調。不過,不管民調方式為何,選舉最後結果還是以選後中選會正式公告為準。另外,依中選會規定,為維護選舉公平性,總統大選投票前十日,各機構雖仍可繼續做民調,但卻不得對外公佈民調結果。

由於各式民調結果差異甚大,不免令人懷疑部分民調真實性。針對民調亂象,日前筆者在一場會議上,耳聞學者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應管一管,但殊不知NCC根本無法可管,此一學者之建議也著實令人捏把冷汗。

根據我國法令,NCC依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及「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監理廣播、電視等傳播內容及網路分級業務。我國NCC如同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主管電波、頻道,但不管平面媒體內容。日前北韓領袖金正日逝世,某新聞台誇張模仿北韓主播李春姬,NCC就依法要求此新聞台自行懲處,但上述學者建議NCC管管平面媒體之不實民調,這就大有問題。

對於NCC職權,NCC在其網站上已說明的相當清楚。例如:如節目與廣告內容涉及藥品、食品與化妝品等相關規定者,可向行政院衛生署反映;而節目或廣告內容涉及股市與證券交易分析等相關規定者,則可向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反映;至於平面媒體(報章雜誌)與電影事業相關問題屬行政院新聞局業務,可向行政院新聞局反映。由於平面媒體屬新聞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範疇,自民國八十八年出版法廢止後,相關問題就只能訴諸司法,行政機關無權管理。

以選舉民調而言,不論NCC或新聞局都不是主管機關。目前我國對選舉期間「民意調查」相關之法令,僅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以主管機關為中央選委會。但如細究其規定,中選會也僅就選舉期間民調與公布形式進行規範,對民調內容與真偽則隻字未提,因此民調真實與否要由民眾自行判斷。

除了對NCC職權之誤解外,也有若干人對於「媒體監督」、「新聞自由」及所謂媒體「第四權」等觀念混淆不清。以「媒體監督」而言,國內各界對於「媒體監督」一詞已習以為常,馴至認為媒體監督是一種權力 (Power),其英譯必然為“the media’s oversight power”,但媒體並無此種power,因所有的power 均由憲法授予,或由憲法授權立法授予。故權力雖有憲法權力 (constitutional power)或法律權力(legal power或legal authority),惟兩者皆來自於憲法。在三權分立的國家,如美國者,憲法授予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在我國是五權憲法,憲法授予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五權,但憲法並未授予媒體任何權力(power)。

因此,一般人所稱媒體監督政府之權,實際上,此權係指權利(right)。此與新聞自由 (在我國為言論出版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同義。

其實,一般人民也有監督政府之權利(right)。其中,最重要的有選舉罷免權 (right to vote)。人民雖有言論、出版自由,但不一定人人都有財力創辦媒體事業。有財力創辦媒體事業者,除上述一般人民的權利(right)外,還多了一項新聞自由,但是絕不能說有財力創辦媒體就取得了憲法上或法律上的power,這是天大的誤會。另外,即使有財力可以創辦媒體事業,能否受到民眾肯定或是歡迎,也需視媒體之品質與經營能力,並非所有媒體都具有影響力。

事實上,一般媒體機構具雙重身份。在行使新聞自由時,為新聞機構,享受新聞自由。在作為一般營利事業時為一企業。小焉者為家族企業;中焉者為股東企業;大焉者為公司企業。美國紐約時報即為華爾街上市公司之一。企業在賺錢時是要納稅的,但並不影響其作為新聞機構所享之新聞自由。

以上所述,在西方國家可說是普通常識,但在我國討論起來卻非常吃力,因為必有人提出第四權之說。根據《大美百科全書》定義,「第四權(the fourth estate)」指封建時代社會三階級(貴族、僧侶、平民)以外的第四階級。最初另有所指,如軍隊及暴民,直至新聞記者獲得該項頭銜為止。

至於新聞記者獲得該項頭銜則得拜喀萊爾(Thomas Carlyle)之賜,他描述當時的英國國會說:「柏克說在國會中有三個階級;但是,在遠處的那個記者席,卻坐著比他們更重要的第四階級。這不是比喻之辭或詼諧的說法:這是一個事實--在現代對我們非常之重要。」此係媒體被稱為第四階級的出處。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都瓦特(已故)在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日在耶魯法學院一百五十週年紀念大會中的講詞中曾說:新聞自由不同於言論自由,新聞界有權利及特權或責任(the rights and privileges, or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rganized press),其認定新聞自由是一種權利(right),而非權力(power)。

當前社會各界主張加強英語教學,一個名詞既是舶來品,就必須知道這英譯應如何還原。筆者之所以一再撰文,呼籲各位新聞界先進重視這個問題,內心真正憂慮者,其實是這一詞中譯後的還原問題。倘國內的青年學者及新聞同業用慣了「第四權」,且不加引號,到了國外進修,勢必很自然的將此一詞還原為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或the fourth power, 且認定此為定論,而非一種理論。

教科書教了數十年的「進化論」、「相對論」,至今都還是一種理論,還原時必須為the theory of evolution和the theory of relativity。這就是筆者建議提到「第四權」時至少應加引號的原因。

有關「第四權理論」一詞,係來自the fourth estate theory,此詞實係誤譯,宜譯為「第四階級理論」,用意是強調新聞自由是一種制度性的權利(institutional right)。國內誤譯為「第四權理論」後,嗣簡稱「第四權」,另又有人將引號去掉,便成第四權,繼又將此一權字解釋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power),離題遠矣。況我國所採者為五權憲法,倘憲法所定各權之外果真尚有一權,則應為第六權,何來「第四權」耶?

明乎此,媒體既無power監督政府,所以在西方國家他們常說媒體對政府是擔任對立角色的(adversarial role)。媒體,除中性報導文字外,可以寫社論、作評論、並進行調查式報導(investigative reporting)。後者在水門案中,尤凸顯其重要性。因此媒體監督一詞在英譯時決不能提到power一字,最好譯為“media’s responsibility as a watchdog.”

筆者前文提及新聞自由是一種權利(right),不是一種權力(power)。「媒體監督政府」這句話中所指的監督是一般性監督,是要依法行使的。同時「媒體可以監督政府」這句話,其內涵應當是就媒體的影響力而言,而非在行政、立法與司法之外,另設第四部門。所謂「媒體可以監督政府」指的是透過媒體資訊的散播,因而對大眾輿論造成一定的影響,形成輿論,而民眾最後則可能透過選票,來影響政府;或是政府在決策過程中會預先考慮媒體可能在輿論上對其執政或施政造成某一程度影響的情況下,有所作為或不作為,所形成的一種無形的箝制作用(check)。在民主國家,媒體此種影響力時常可見。但必須注意的是對輿論的影響,並非只有媒體,在某些國家,教會就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例如菲律賓的天主教會便為一例。

以上所言,決無貶損新聞自由或有降低媒體重要性之意,而是藉此機會說明媒體在法律上之地位。在民主國家,媒體決非政府的傳聲筒(mouthpiece), 更沒有義務附和政府,而是採取超然報導立場;另一方面,各界也必須對新聞自由予以絕對的尊重才是。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載於100.12.23中央社全球瞭望名家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