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改革:單一選區兩票制
有關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改革,「單一選區兩票制」不僅獲致國內學術界最大的支持,也是1996年底國家發展會議中的政黨共識。雖然學界曾有「無須修憲也能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的主張,但是如果要追求比較理想的「單一選區兩票制」的設計與改革,例如:立法委員總額的調整(增加、減少、不變,都可以開放的立場討論)、單一選區與比例代表制兩者的名額配置(50%-50%、60%-40%,也可以開放的立場討論)、各政黨席次分配的基本原則(聯立制、並立制,亦可廣納博議)等,仍然以先修憲、後修法的方式進行,最為妥善。
此一議題固然是2001年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時,最為熱門的議題,但是不僅已經遭到國內不分黨派、深思熟慮的學者,分別自理論與實務兩方面的嚴厲批判,同時選後亦有銷聲匿跡之勢,似乎純屬選舉作秀之舉。根據既有的學術研究成果來看,如以每一國會議員所代表的人口數目來加以比較,特別是我國在2000年修憲將國民大會「虛級化」之後,立法委員總額大約以282席為上限,仍屬適當。如果立委減半的訴求,其目的是為求提升立委素質,或是減少國家財政支出,那麼就前者而言,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時,減少區域立委名額(例如以單一選區及政黨比例代表制所選出的立委個佔一半,甚至區域立委僅佔立委總額的40%),即可達到相同的目的;就後者而論,立委待遇減半亦可收其成效。
根據國外學術界的研究指出,目前在全世界170個由直選產生國會的國家中,有過半數的92個國家(54.12%)的元首亦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而在這些直選國家元首的國家中,採用與當前我國相同的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system)的國家,共有19國(20.65%);而採取各種絕對多數制(majority system)的國家,則有64國(69.57%),其中使用國人較熟悉的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的國家,共有52國(56.52%)。因此就統計數據而言,目前全世界總統直選的國家中,使用絕對多數決制的國家,的確遠多過於使用相對多數決制的國家。雖然國內學術界對總統選舉制度取捨的論戰,目前尚無定論,但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對國內主要政黨而言,卻可謂(曾)具有共識。
證諸全世界實施三權分立總統制的憲政經驗,我們幾乎可以斷然的說,除了美國以外,沒有一個既能夠保持政治穩定又能夠追求政府效能的國家,例如菲律賓、智利、阿根廷等皆是。許多研究美國政府的專論都曾指出,三權分立的總統制,之所以在美國能夠成功實施,除了制度面的配套設計,例如聯邦制、獨立的司法審查制度等,更重要的還必須輔以:主要政黨意識型態的差異不大、政黨的黨紀鬆散、總統高超的政治技巧、以及政治人物願意協商妥協的政治文化等諸多的社會條件。然而這些制度面或是社會面所提供的實施要件,對我國而言不是付諸闕如,便是難以企盼者。況且將五權分立改為三權分立,不僅在內容的調整上將是一個極為複雜的修憲工程,就其性質而論,也可能與「修憲有界限論」的學理有所牴觸,而造成「憲法革命」的事實,同時實踐的成敗亦屬未定。此一修憲方向可謂「高成本、高風險、效益不明確」,顯然難為理性抉擇者所接納。
2000年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已明文規定,修憲必須由立法院先行提出「憲法修正案」,再由人民選舉國民大會代表進行「複決」。由於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以本黨目前在第五屆立法院中擁有近70席的政治實力,已超過阻擋修憲的門檻(58席),只要本黨「拒絕」配合修憲,修憲將是「不可能的任務」。在此情況下,本黨如能明確提出修憲的主張,不僅可以突顯本黨是一個負責任政黨,並得與其他政黨的修憲主張,在社會各界公評下一較短長。
在為國家建立良善制度的角度,針對「個別」修憲方向所持的立場與內容,玆建議如下:
1.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改革:單一選區兩票制
立場:支持。
(1)總額增加為250席,而維持225席亦為可接受底線。
(2)單一選區名額佔立委總額40%,政黨比例代表制名額佔立委總額60%(最佳方案);
單一選區名額與政黨比例代表制名額各佔50%(次佳方案);
單一選區名額佔立委總額60%,政黨比例代表制名額佔立委總額40%(底線方案);。
(3)政黨總席次分配原則,以「聯立制」為優先方案,次則接納「並立制」。
立場:反對,但指出本黨的替代方案。
內容:
(1)單一選區名額減少;政黨比例代表制名額增加。
(2)立委減薪。
立場:支持。
內容:修憲明定總統選舉制度改採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
4.憲政體制的再選擇:三權分立的總統制
立場:反對,且無妥協的空間。
由於修憲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在修憲高門檻的限制下,也不可能按照上述理想的制度設計來修憲,所以,「折衷妥協」必然是修憲過程中的必要條件。如果上述三個修憲方向是本黨面對「必須修憲」的社會壓力,卻不能盡如前述理想制度設計,而不得不採行某些因應之道,玆建議本黨對選擇修憲的整體策略考慮如下:
由於此一議題為民進黨籍的前行政院秘書長邱義仁先生於訪美期間所提出,因此可以視為是民進黨,甚至直指陳水扁總統的最大偏好修憲方案。由於本方案的「高成本、高風險、效益不明確」評析結果,本黨不應採納已如前述,甚至不應有所任何妥協。
2000年5月20日陳水扁總統就職以來,由於民進黨在立法院的席次未過半,陳總統又拒絕與其他政黨協商組成「聯合政府」,再加上民進黨「執政」後躁進式的推動國會多數所不樂見的政策,導致朝野對立、政局動盪的情勢,是以1997年的修憲再度成為朝野批判的焦點。但是平心而論,從來沒有一個已經邁入民主鞏固階段的民主國家,是僅僅依賴一部極富「原則性、簡潔性」的有限憲法條文,便得以開展與落實的。事實上,1997年修憲既以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為版本,在政府體制運作的靜態規範上相差無幾。除了我國政治人物(特別是總統)本身的政治文化,並未具備足夠的民主素養之外,不利於1997年修憲後政府體制落實的因素,實首推我國的總統與國會選舉制度。因此,我國未來修憲的核心議題,便應該是以推動落實1997年修憲的配套措施為主軸。
修憲方向與本黨立場及策略的建議
作者隋杜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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