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是民族的幼苗,是國家未來的希望,因此幼兒的生育、照顧與教育,至為重要。當前,我國社會急劇轉變,幼兒生育率(0.83%)降低為世界最低,少子化現象使得出生人口數,每年低至十五萬餘人。這些令人憂心的幼兒問題,政府與民間殫精竭慮尋求解決之道,本年六月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便是其中最關鍵的方法之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開宗明義宣示其宗旨,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幼兒身心健全發展。(第一條)

我國為研訂這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歷長達十四年的時間與努力,規範的主要理由是:

一、從0歲出生至十二歲兒童健全的照顧及教育,已是現代化國家最重要的趨勢。

二、數十年來,我國幼托分流,幼稚園歸教育單位主管,托兒所歸社會(內政)單位主管,師資、場地、設備等標準不一致,甚至形成城鄉差距,主政不一的怪現象。

三、幼教、幼保從業人員,無論幼稚園教師或托兒所教保員,名稱不同,資格、待遇、升遷及福利保障等差別,造成紛爭不已,差別待遇。

上述三項幼兒教育及照顧之窘況,必須立法修正與保障。在這次立法中,經立法委員趙麗雲等折中協調,終獲致突破,是幼兒教育史上一大進步。

首先,是將「幼兒」替代「兒童」,界定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第二條)。暫將0至二歲前或六歲至十二歲之托嬰中心、居家照顧服務及兒童課後照顧等,放在內政部主管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規範。

其次,是以「幼兒園」統稱幼兒教育及照顧之機構,原有之幼稚園及托兒所等名稱將成為歷史。(第二條)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三條)

再次,關於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以第三章第十五條至二十八條規範及保障,可見本法對於幼教、幼保人員之周延保障與重視。

綜觀本法共分八章六十條,除第一章總則(1-6條)、第八章附則(55-60條)外,計有:幼兒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7-14條)、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15-28條)、幼兒權益保障(29-40條)、幼兒園管理、輔導及獎助(41-46條)、罰則(47-54條)等,鉅細靡遺,思慮周密,是立法史上一大典範。其中重要之條文意旨,有如下幾項:

第一,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分別條列,並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邀各界代表,召開諮詢會。

第二,幼兒園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政府、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幼兒園應達成下列目標:
1. 維護幼兒身心健康。
2. 養成幼兒良好習慣。
3. 豐富幼兒生活經驗。
4. 增進幼兒倫理觀念。
5. 培養幼兒合群習性。
6. 拓展幼兒美感經驗。
7. 建構幼兒文化認同。
8. 發展幼兒創意思維。
9. 激發幼兒關懷環境。

第三, 本法規範幼兒園班級人數上限,二歲至三歲每班上限十六人,且不得混齡。三歲至入國小前幼兒,每班最多三十人。若是離島偏遠地區,則可報請同意後混齡編班,但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師資部分則規定二歲至三歲,八名幼兒以下,須設教保服務員一人,九名幼兒以上兩服務員,三歲至入小學前,十五名幼兒以下一服務員,十六名幼兒以上兩服務員,若有五歲至入小學前幼兒,則需有一名幼兒園教師。幼兒園藝可依法聘用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

另為達到保護幼兒之目的,本法也規定擔任幼兒園教保服務員的消極資格,只要有性侵害、性騷擾、虐童前科,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者,患精神疾病未癒不能勝任者,都不得任職。園方若知悉即應解聘,否則最高可罰三萬元,連續違反或情節重大,甚至可要求關園。

第四,幼兒園應就環境、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車輛安全管理、緊急傷痛處理、幼兒團體保險等,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第五,幼兒的父母或監護人,得成立家長會並要求維護其子女權益之各種措施。

第六,公私立幼兒園的收取費用,應予合適之保障。

第七,本法嚴定對於幼兒園負責人違反規定之各種罰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總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是當前我國幼兒教育的新主張,我國現有六千九百家托兒所和幼稚園,依法應於明年(101年)一月一日換照、改制為幼兒園,服務人員包括教師、教保員、和助理教保員都將上路,從此開啟我國幼兒教育及照顧的新里程,祝福它們為我國嶄新的幼兒教育及照顧帶來新面貌及新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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