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學與其學生的權力關係,最近這些年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前後作出幾個重要而不同的解釋,形成大學與其學生的關係,將有重大的轉變,值得高等教育界深思與因應。
傳統上,我國社會文化基本觀念,重視師道尊嚴,師嚴而後道尊,「師者傳道、授業、解惑焉」。學生是到學校來受教育的,因此,大學師生關係是上下承受、平面教導與「師說生傳」的態勢,這種關係相沿數千年不變,已成為中華文化的自然基素。
但此種關係在前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已做出重大突破,該號解釋認為: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訴訟。
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這一解釋,這些年來已導致中小學及高等教育界的重大警訊,當學校在處理學生懲處及退學、開除等涉及學生學籍及身分問題時,應特別審慎並注意事實與程序正義,以免引起對學生不當、不平或行政訴訟之困擾。
最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又作成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似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力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這一解釋,從學校教育的角度來看,至少有幾項原則,特具意義與值得深思:
一、學生對於學校之爭訟權,不再僅限於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提及其受教者機會之措施,完全揚棄特別權力關係,是人權的基本保障。
二、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仍應予尊重。此段解釋,強調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仍應適度之尊重。但釋字文中,對於大學自治的內涵及重要性,並未作成明確的法律。尚待此後以法律或判例,形成慣例或制度性保障。
三、大法官這一號解釋,在大法官間亦有不同意見,例如,陳新民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中指出:「…將學生對學校所為之一切懲處與措施,都開放准予行政救濟之大門,又不提供各級法官判斷合法與否之依據。…是否課予行政法院法官過重與模糊的辦案壓力。」又「何為『適度之尊重』?如果法院不尊重亦非違法,結果不是徒使起訴之學生空有救濟之可能性,不然便是法官可自憑其標準,自行決定要否尊重學校之判斷也。」故此號解釋,將使行政訴訟的案源大增,全國各行政法院更將疲於奔命也。
四、本號解釋不僅影響法院案件之負荷,對於學生與學校關係之衝擊,亦相當重大。學校與學生間的關係在短期內可能會處於緊繃狀態,甚至增加校方處理此類案件(包括考試或教師評分等問題)之負擔。
此外,中小學生能否提起行政訴訟,大法官解釋並未達成結論,因此中小學生是否得援引本號解釋,恐仍不無疑問。
時代在變,潮流在變,大學與其學生的關係亦不得不變,大法官會議第三八二號及六八四號解釋,正是此等重大轉變的具體例證。教育工作者一向重視與維護社會文化重要傳統的傳承與教導,性格上,容易趨於保守、穩健與抗拒變遷,此刻,自身的工作權利與環境,將遭受此不得不變的感受,顯然有不得不然的椎心刺骨之痛。雖然情境如此變遷,依法行政仍是每位教育工作者作一個教師或公民必須遵守的法則,因此個人從教育文化的觀點,仍要提出下列原則,供全國教師參考:
一、從學生角度而言,學生是學校的主體,學生是社會未來的棟樑與希望,學生是國家未來或現在的公民與中堅,因此一個十九歲以上(二十歲以上具有公民資格)的大學青年,必須及早賦予社會責任,準備公民應有的權利與義務的觀念。大法官這些解釋,不僅是打破學生與學校的特別權力關係,將學生不再視為兒童或具體而微的大人,更從憲法的角度出發,將其視為公民並不應排除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這是我國憲法學者對於學生人權的尊重,教師面對這種「人權治國」的世界大勢,自應積極挺身而出,作為人權的維護者與教導者。
二、從教師角度而言,教師永遠是傳道、授業、解惑者,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教師必須以其成熟、品德與專業等來發揮其教育愛,令學生敬服。因此對於可能侵害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時,必須持理性、同理心與法律專業的態度,並且將憲法對於國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充分教導學生了解與遵守。
三、從學校角度而言,學校永遠是教育的重要場所,教育永遠扮演正面、積極與建設性的功能來導引社會的健全發展。今日面對學校與學生關係的改變,學校必須儘速改變其教育方式與規定:
(一) 將大法官新的解釋文,周知學校所有教師與學生,一體遵守。
(二) 儘快修改相關的校規,作為正當法律程序之依據。
(三) 建立學生申訴管道的校內正當程序,並組成最健全、合法的委員會及作業規範。
(四) 建立學生爭議事件的通報系統,依法行政,不可隱匿任何動態消息。
(五) 成立法律專案小組或聘請學校法律顧問,作為學校仲裁、訴訟或專業判斷的後盾。
四、從社會或人類文化的角度而言,社會永遠是要變遷、進步的,人類文化也永遠有轉折、有進展的,我國近三十年來社會變異甚巨,學校教育與社會環境要相互配合、適應,也要導引其變遷與發展,因此,大學的師生必須勇敢面對與承擔人類知識與文化變遷的動力與火車頭,對於大法官的新解釋,必須接受、遵守與創新,大學自治與專業自主的範圍內,領導社會朝向理性、法治與和諧的方向,大步邁進與發展。
參考資料:
一、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文之評析,未刊稿。
二、李建興著,教育新境界,台北:師大書苑,民國99年12月。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傳統上,我國社會文化基本觀念,重視師道尊嚴,師嚴而後道尊,「師者傳道、授業、解惑焉」。學生是到學校來受教育的,因此,大學師生關係是上下承受、平面教導與「師說生傳」的態勢,這種關係相沿數千年不變,已成為中華文化的自然基素。
但此種關係在前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已做出重大突破,該號解釋認為: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訴訟。
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這一解釋,這些年來已導致中小學及高等教育界的重大警訊,當學校在處理學生懲處及退學、開除等涉及學生學籍及身分問題時,應特別審慎並注意事實與程序正義,以免引起對學生不當、不平或行政訴訟之困擾。
最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又作成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似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力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這一解釋,從學校教育的角度來看,至少有幾項原則,特具意義與值得深思:
一、學生對於學校之爭訟權,不再僅限於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提及其受教者機會之措施,完全揚棄特別權力關係,是人權的基本保障。
二、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仍應予尊重。此段解釋,強調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仍應適度之尊重。但釋字文中,對於大學自治的內涵及重要性,並未作成明確的法律。尚待此後以法律或判例,形成慣例或制度性保障。
三、大法官這一號解釋,在大法官間亦有不同意見,例如,陳新民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中指出:「…將學生對學校所為之一切懲處與措施,都開放准予行政救濟之大門,又不提供各級法官判斷合法與否之依據。…是否課予行政法院法官過重與模糊的辦案壓力。」又「何為『適度之尊重』?如果法院不尊重亦非違法,結果不是徒使起訴之學生空有救濟之可能性,不然便是法官可自憑其標準,自行決定要否尊重學校之判斷也。」故此號解釋,將使行政訴訟的案源大增,全國各行政法院更將疲於奔命也。
四、本號解釋不僅影響法院案件之負荷,對於學生與學校關係之衝擊,亦相當重大。學校與學生間的關係在短期內可能會處於緊繃狀態,甚至增加校方處理此類案件(包括考試或教師評分等問題)之負擔。
此外,中小學生能否提起行政訴訟,大法官解釋並未達成結論,因此中小學生是否得援引本號解釋,恐仍不無疑問。
時代在變,潮流在變,大學與其學生的關係亦不得不變,大法官會議第三八二號及六八四號解釋,正是此等重大轉變的具體例證。教育工作者一向重視與維護社會文化重要傳統的傳承與教導,性格上,容易趨於保守、穩健與抗拒變遷,此刻,自身的工作權利與環境,將遭受此不得不變的感受,顯然有不得不然的椎心刺骨之痛。雖然情境如此變遷,依法行政仍是每位教育工作者作一個教師或公民必須遵守的法則,因此個人從教育文化的觀點,仍要提出下列原則,供全國教師參考:
一、從學生角度而言,學生是學校的主體,學生是社會未來的棟樑與希望,學生是國家未來或現在的公民與中堅,因此一個十九歲以上(二十歲以上具有公民資格)的大學青年,必須及早賦予社會責任,準備公民應有的權利與義務的觀念。大法官這些解釋,不僅是打破學生與學校的特別權力關係,將學生不再視為兒童或具體而微的大人,更從憲法的角度出發,將其視為公民並不應排除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這是我國憲法學者對於學生人權的尊重,教師面對這種「人權治國」的世界大勢,自應積極挺身而出,作為人權的維護者與教導者。
二、從教師角度而言,教師永遠是傳道、授業、解惑者,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教師必須以其成熟、品德與專業等來發揮其教育愛,令學生敬服。因此對於可能侵害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時,必須持理性、同理心與法律專業的態度,並且將憲法對於國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充分教導學生了解與遵守。
三、從學校角度而言,學校永遠是教育的重要場所,教育永遠扮演正面、積極與建設性的功能來導引社會的健全發展。今日面對學校與學生關係的改變,學校必須儘速改變其教育方式與規定:
(一) 將大法官新的解釋文,周知學校所有教師與學生,一體遵守。
(二) 儘快修改相關的校規,作為正當法律程序之依據。
(三) 建立學生申訴管道的校內正當程序,並組成最健全、合法的委員會及作業規範。
(四) 建立學生爭議事件的通報系統,依法行政,不可隱匿任何動態消息。
(五) 成立法律專案小組或聘請學校法律顧問,作為學校仲裁、訴訟或專業判斷的後盾。
四、從社會或人類文化的角度而言,社會永遠是要變遷、進步的,人類文化也永遠有轉折、有進展的,我國近三十年來社會變異甚巨,學校教育與社會環境要相互配合、適應,也要導引其變遷與發展,因此,大學的師生必須勇敢面對與承擔人類知識與文化變遷的動力與火車頭,對於大法官的新解釋,必須接受、遵守與創新,大學自治與專業自主的範圍內,領導社會朝向理性、法治與和諧的方向,大步邁進與發展。
參考資料:
一、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文之評析,未刊稿。
二、李建興著,教育新境界,台北:師大書苑,民國99年12月。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