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會於日前審議「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正式將之前的「台北市電腦網路遊戲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易名而為通過。由於國內的網路咖啡店受到青少年喜愛,時常成為其下課時的休憩之地,因此台北市政府有鑑於網路咖啡店所引起的諸般社會問題,特別制定此一自治條例以為規範。而此一自治條例其規範密度及嚴格程度,是歷來地方行政自治法規所罕見,因此,也引發了網路咖啡店聚集家數最多、密度最高的台北市業者之極大反彈;甚至中央也宣稱,將於近日完成限制較為寬鬆的行政院版本的審查,送交立法院審議。

「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中對於網路咖啡業者的營業方式,及營業對象規範甚多,其較重要的條文為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第八條電腦遊戲業者之營業場所,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二百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十一條電腦遊戲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禁止未滿十五歲之人進入電腦遊戲業營業場所。但有父母或監護人陪同者,不在此限。

二電腦遊戲內容列為限制級者,不得提供予未滿十八歲之人打玩。

三 營業場所應區隔普遍級與限制級電腦遊戲區;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限制級電腦遊戲區。

四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俗〉或其他犯罪行為。

五不得有兌換現金或提供其他獎品之行為。

六不得提供具開分、押分或倍數等押注性或射倖性之電腦遊戲。

七不得裝設具開分、計分或積分等相同功能之電腦控制器或計數器。

九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十營業場所不得吸菸,並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十一 營業場所二氧化碳濃度應保持在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下。

十二 營業場所室內十五分鐘均能音量平均值不得超過八十五分貝(dbA),瞬間最大音量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五分貝(dbA)。

十三營業場所室內照明應保持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十四營業場所應標示消費者應定時讓眼睛休息及起身活動意旨之文字、圖畫或警語。

第十二條 電腦遊戲業者應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於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或夜間十時至翌日八時或週六、例假日夜間十時至翌日八時進入其營業場所。

電腦遊戲業者,並應於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前項之警語。

第十三條電腦遊戲業者之營業場所應設置經電信或主管機關檢核、測試通過之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之電腦軟硬體設備,及設置現場錄影監視設備。現場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應持續全場錄影,其錄影資料至少應保存一定期間備供有關機關調閱。

前項一定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電腦遊戲業者之營業場所內電腦,應設有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裝置,並應於營業期間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

前項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一定期間備供有關機關調閱,保存期間不得任意更改或刪除。

前項一定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

其主要可歸納為以下數端:一、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等學校二百公尺以上,並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方得設立網路咖啡店;二、對音量、空氣品質、照明等設有管制,並要求設有監視設備及留存網頁瀏覽之歷史紀錄檔,且禁止有賭博、妨害風化等犯罪行為;三、十五歲以下青少年除非由父母陪同,否則不得進入;而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者,限制級電腦網路遊戲區不得進入,普遍級電腦網路遊戲區者,則限制在週一至週五晚上六時至十時間,週六及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間方得進入。由於草案內容多係「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須以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自治條例的立法方式方得加以限制人民之權利。因此,台北市選擇以符合地方制度法的自治條例方式訂定規範,形式上的立法技術誠值肯定。惟其多處涉及人民憲法上權利,如職業自由的重大限制,如前述第一項涉及對業者,職業選擇自由客觀許可條件限制,第二項涉及對業者職業自由中,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第三項則為對青少年自由限制;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及憲法原則的約制,值得進一步探求。

首先,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是指立法者規定純粹的執行規範,詳盡的確定屬於該職業之成員應依何種形式與種類來完成其職業行為。一般咸認,立法者就此享有較大的裁量空間,至於判斷是否逾越界限的標準在於「是否基於合理的公益考量而認為恰當」。而上述第二項對職業執行自由的規範,如對空氣、照明等管制、賭博及色情之遏止等,若依循其所考量的公眾利益而言,大抵符合憲法規範,而仍在立法者的裁量範圍內。

其次,第一項就網路咖啡店的設置,限制須距離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等學校二百公尺以上,並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此為對業者職業自由客觀許可條件的限制,此種限制是職業自由的最高限制,由於此等客觀要件的成就與否,個人對其完全無影響力,故一般認為只有在保護「極重要的社會利益」時,才能予以限制;而也因對人民權利限制最為重大,故所受到的要件拘束也最多。從而,須證明有特別重大的社會利益,遭受可證實或有高度可能之重大危害時,才能予以職業自由客觀條件的限制。準此,參酌現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電動玩具店的設置僅限學校五十公尺以外即可,而網路咖啡店的性質非僅止於休閒,更兼具知識收集的知識性,其限制反而須在距高中高職以下學校二百公尺以外方得開設,衡量上顯有失當。而就現實面觀察,以台北市學校設立的密度之高,可以設立網路咖啡店之地將屈指可數,而現行業者也將有有八成以上皆不合格,如此亦恐過度壓縮業者的生存空間;最重要的,此一限制目的主要在於避免網路咖啡店的地點過於接近學校,使得青少年進入機會增加,產生青少年沈溺其中的社會問題;事實上,青少年進入網路咖啡店並不必然就會造成犯罪或其他社會問題(至少目前看來情形並不嚴重),因此實在看不出此一限制保護了如何「迫切且極重要的社會利益」。從而,此一限制似不符合憲法上職業自由的客觀許可條件之附加,所應有之考量基礎,且規範上相較於其他法律而言,亦恐有所失衡。

最後,第三項對青少年進入年齡及時間限制,該法限制十五歲以下青少年除非由父母陪同,否則不得進入;未滿十八歲者,限制級電腦網路遊戲區不得進入,而普遍級電腦網路遊戲區,則限制在週一至週五晚上六時至十時間,週六及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間方得進入。由於國中至高中時期是對於網路的啟蒙與狂熱時間,對於上網求取新知或結交朋友,甚至是玩遊戲自有極大需求,該法顯然並未深究學生進入原因,即一律禁止青少年於上述時間內進入,如此對於學生的權利自有過度侵犯之嫌。我們建議,對於青少年應採取多瞭解的態度,而非僅係一味地加以灌輪成年人的價值觀,強加其接受,而對青少年亦應輔導多於禁止。從而,本項除可保留對於十五歲以下須由家長陪同的規定外,其餘對十八歲以下之限制亦應同此精神加以修正為是。

由於網路咖啡店的興起,暴露出傳統法規無法規範新興科技的情形,台北市政府為避免網路咖啡店成為治安死角,進而衍生為犯罪溫床,以符合地方制度法的方式制訂自治條例加以規範,其動機誠值肯定。只是從該法雖然名稱為「資訊休閒服務業」的管理規範,但是從其法律條文用語卻盡皆為「電腦遊戲業」的用語以觀,立法者顯然並未認知到,網路咖啡廳存有相當知識提供的角色,而也如同許多人的錯誤認知般,把網路咖啡廳當作單純的電動遊戲場,如此的基本立場實失之偏頗。因此,對於此一欲正式管理網路咖啡廳業者的法律,或應自發展青少年健全身心的觀點,重新檢視並加以修正,方得於求取青少年身心之保障及犯罪之遏止兩者間之最佳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