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據報載:最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正在研擬修改「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放寬職業災害認定標準,對於兼差族及勞工在公差或上班途中的職業傷害等認定標準予以放寬。此項修訂措施對勞工朋友是一大福音。惟鑑於國內外正面臨全球金融海嘯的衝擊下,國內失業人口增加,而勞工的工作壓力益形加重,導致「過勞死(karoshi)」現象屢有所聞,但常見對過勞死職災認定仍有很多爭議,勞工的保障稍嫌不足,實有必要加以改進。
其實,有關「過勞死(karoshi)」一詞的話題,早在二十多年前已成為日本流行的話語,也是一個爭論的議題。由於日本在戰後高度的經濟發展為世人所稱讚,公認為經濟大國。「日本製」代表著產品的高品質標誌,日本式管理更意味著高效率與高服從,而日本經濟奇蹟式的發展,被認為與其群體意識,終身僱用制度及勤奮忠誠的傳統有關(見林明德撰(1997),日本的社會)。考一向以經濟掛帥為標榜的日本人,他們大都每天上下班趕時間,甚至要連日加班,拼命工作有如「作工螞蟻」般,長久時間的勞動,加上工作壓力的沈重,導致許多人常因工作勞累過度罹病導致死亡等現象。第一宗有紀錄的過勞死個案發生於日本,當中有一名在日本最大報紙公司工作年齡29歲的海外運輸部男性員工,在工作期間突然中風死亡。最初事件並不為人所留意,直到1980年代泡沫經濟爆破,同公司幾位較高職位的行政人員正值壯年,卻在毫無明顯疾病的情形下猝死,嗣經媒體報導後才很快地將這種現象稱為「過勞死」。於是,日本勞動省(現改為厚生勞動省)在1987年後不得不將因工作猝死的人數作出統計加以關注。因此,在1988年6月時,日本曾開放了「過勞死熱線」電話提供相關諮詢服務,滿一週年當天就有309個案例,第二週年當天也有299個新案例,兩年間共計2,000人前往諮詢(見過勞死辯護團全國聯絡會議編(1990),KAROSHI(過勞死),國際版,p. 7)。從此,過勞死現象已普遍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基本上,幾乎所有日本的勞工均能透過職業災害保險(日本稱為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的實施,獲得其經濟上及醫療上的保障。尤其勞工因執行工作罹患傷害或職業病導致傷亡者,均能獲得職業災害補償。惟勞工因工作過度而致死亡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範圍,而過勞死是否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因其死亡的認定與因果關係的舉證相當困難。因此,吾人在學理上及實務上,確實有必要加以探討兩者間的關聯性,釐清其疑慮,以維護勞工的權益保障。
二、過勞死的意涵
(一)考「過勞死」一詞,源自日語,羅馬拼音為karoshi,係一種職業性的突然死亡,其原因係由壓力所引起的心臟病發作或者中風所導致的(見維基百科,過勞死)。簡言之,所謂過勞死係指勞工因過度工作而導致死亡(karoshi is death from overwork)(見KAROSHI(1990),p. 8)。換言之,過勞死的定義主要亦指因工作過勞所導致的猝死(見王雲東(2006),正視現代社會的「過勞死」危機,國政評論)。又日本國內公眾衛生院上煙之丞博士將過勞死的定義界定為:「長期處於一個非生理層面上或不健全的工作環境流程中,這種不健全狀況擾亂了正常的工作與生活規律,因而導致身體上的一種疲勞,長時間的超時工作使已存在的高血壓、動脈硬化更加惡質化,最後導致完全崩潰」。依此一定義,導致過度疲勞累積的原因歸納有三項即:(一)過重的勞力或體力上的負荷;(二)長期超時間工作、沒有休息及熬夜工作;(三)過重壓力負擔。至於過度的壓力係來自於密集工作上的責任、工作上的轉換、被分派去從事不願做的工作。除此之外,伴隨過度工作量所衍生出諸如睡眠不安穩、休息時間大量減少、過度抽煙喝酒、飲食習慣改變、疏於一般醫療、家庭生活受干擾等等,最後均會導致疲勞的累積。然而當疲勞過度累積時,就會產生不必要的緊張,這些緊張會破壞整個生理上的規律循環,刺激大腦皮質、副腎腺分泌,導致血壓的上升、血管的硬化及血液凝固機能變化,最後產生心臟血管疾病。顯然,現代人在疲於應付急遽多變的社經環境,常使身心長期處於高壓力與勞累的狀態下,因而引發各種身心問題,其中過勞症就是近來非常受到重視的疾病項目。因此,過勞死的意涵,通常也意味著因過度勞累或身心壓力過大,引發腦部、心臟病、呼吸器官及精神疾病等疾病,而導致死亡而言(見王御風撰:您累了嗎?—遠離現代文明病系列(二),民國98年5月號,全民健康保險雙月刊,第79期,p. 28)。據日本最近幾年的統計,罹患心臟血管疾病者每年有超過三十萬個案例,雖未必與工作有直接相關,但過度勞動負荷應與此等案例有相當關聯性。同時根據日本的病例中也發現,工作數太長者、輪班工作者、或者工作時間不規律者,是三個發生「過勞死」的高危險群。
另根據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的調查報告發現:凡經常輪班、工作六年以上的婦女,罹患心臟病的風險較一般人高出五成,而日本醫學界近幾年來持續研究亦顯示:勞工過度工作導致生理上、心理上的過度負荷,確實會影響自律神經系統(the autonomic nervous system)及內分泌系統(the endocrine system)的緊張,引發血壓上升及血脂質代謝異常。換言之,在有壓力的作用下,身體各器官受到自律神經和內分泌兩大系統的作用,而處於活化狀態。當壓力除去或減弱時,身體便積極重建,以維持原有的衡定。如果壓力持續,體內適應機轉耗竭,身體會出現疾病或功能失調的癥候,則一大群身心症就應運而生(見吳東廷撰,認識壓力與壓力處理:民國89年3月,保險資訊,p. 36)。
其次,在一般生活習慣裡有幾種潛在的風險因素亦會導致心血管疾病,如抽煙喝酒、缺乏運動、不規律飲食習慣等,而這些風險因素同樣地與過勞死有關,如與工作結合在一起,有些疾病將會更加惡化。其中壓力的來源有些是直接隱藏(內含)於工作本身,或是與工作者在組織內的角色有關,有些則與生涯發展、工作人際關係及組織文化或結構有關(見藍采風著(2000),壓力與適應,三民書局,p. 108)。至於所謂腦心血管疾病包括有中風、心臟疾病、高血壓及高血脂症等,這些疾病近年來已成為先進國家的頭號殺手,而在台灣地區也不例外,例如2007年國人十大死亡原因,腦血管疾病排名第三,心臟疾病第二。
(二)不可否認的,壓力的問題無所不在。尤其在完全競爭的職場裡,人們因工作上的競爭導致壓力的增加,而較易罹患憂鬱症;這種情況就像流行性感冒一樣,在各辦公室到處快速蔓延。因此,舒解壓力、輕鬆工作,遂成為當前社會正面臨挑戰的流行話題。至於如何舒解壓力,避免產生憂鬱症,則屬另一課題,不在本文討論之列。有興趣者或許可參閱作者(柯)撰(2009),「漫談時尚、咖啡與保險—快樂生活、心靈平靜與幸福人生(體驗版)」的演講稿內容,取得舒解壓力的解方。其實,壓力(stressed)只不過是點心(desserts)倒著拼回來而已,沒有什麼了不起吧!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調查結果顯示,從事大夜班、小夜班等輪班工作者,不僅有睡眠不足、壓力大、膽固醇過高等現象,同時有超過五成的大夜班工作者也有明顯血壓偏高現象。另從勞委會的統計資料亦顯示,國內每年判定為過勞死的勞工人數大約都維持在20至30人之間,特別是在工作壓力較大的職業領域工作者,其導致過勞死亡的機率較其他職業者為高。顯然,工作壓力是造成疲勞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工作過長亦會增加罹患高血壓、急性心肌梗塞、職業傷害甚至導致過勞死現象。基於此,工作壓力與過勞死之間實具有某種程度的關聯。因此,如何在工作忙碌的生活中來適應工作環境,舒解壓力,減少過勞死造成的因素,乃成為今後現代人應加以重視的課題。同時,過勞症不僅是21世紀最重要的健康問題,也是政府當局必須面對加以重視的重要問題議題。
鑑於日本過勞死的普遍發生與其不健全的僱用制度,及其生活習慣之間也有密切的關係。超時工作代表對企業的奉獻,而超時工作的加班費除可貼補家用外,加班時數更成為升遷考核的標準。以日本人對工作的認知、個人的權利和工作體系的經營本質而言,一般企業體想要改變此現象是很困難的,唯有透過立法的規定來加以改善,才能獲得解決。然而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即使透過立法方式,雇主未必遵循,其規範雇主的約束力仍屬偏低。因此,加強職災保險的落實及其適用性,放寬職災認定標準,或許是處理過勞死問題的另類思考方式之一。
三、職業災害保險的適用性
(一)考勞工職業災害賠償(workmen’s compensation)係起源於雇主責任制(employers’ liability),認為勞工在工作場所中執行任務時所引起的災害,理應由雇主負責賠償。由於職業災害事故的發生有時係因勞工本身的疏忽或過失所導致者,並非完全歸咎於雇主,但因過失的認定常引起爭議,故有所謂「無過失責任(No-fault approach)」的產生。但一般而言,雇主可引用三種原則加以抗辯,即:1.根據造成意外災害的過失疏忽原則(the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doctrine),勞工因本身的過失疏忽所造成的傷害,無法獲得賠償;2.根據工作伙伴的過失疏忽原則(the fellow-servant doctrine),勞工因工作伙伴過失所造成的傷害,不得獲得賠償;3.根據危險承擔原則(the assumption of risk doctrine),勞工事先已知悉某項工作具有其危險性,而自願承擔該項工作後受傷時,則無法獲得賠償。由於雇主可依此三種原則,作為抗辯拒絕補償的理由,故通常只有少數的勞工在遭遇職業災害事故時確實可獲得賠償。
惟為減少勞資間的糾紛爭議,乃採社會保險方式替代原有的雇主責任制,而成為勞工職業災害賠(補)償制度的主要方式。申言之,從職業災害保險(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的發展過程上加以探討,各廠商企業對於勞工災害賠償事件常因法律上的解釋發生爭議,從「過失主義責任制」到改採「無過失主義責任制」,規定凡勞工遭遇災害係起因於職務上關係,或者因執行職務所致的災害,雇主對其災害的發生不論是否有過失,均須負賠償責任,以擴大勞工賠償請求權,減少勞雇雙方的爭議。但仍因其賠償標準不一以及雇主履行賠償能力問題,因此,才由雇主責任制改採強制性職業災害保險方式辦理,以解決其爭議的問題,確保勞工權益(見柯木興(2007)著,社會保險修訂版,三民書局,P. 288)。
至於有關勞工因工災害致死亡者,雖已有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障,但對於勞工因工作過度而致死亡,即所謂過勞死情形者,是否適用於職災保險給付範圍,目前仍難以認定。以日本經驗為例,過勞死在勞災補償上,以往大都持負面看法,而保險制度上並未有因過勞死可獲賠償的明確條文規定。換言之,因制度上的規定及實務上認定不同,導致實際核付給因過度工作而死亡的補償個案不多,雖經過近十年來的多次修正而有所改善,但仍嫌不足。
(二)日本厚生勞動省(原勞動省)對於勞工因過度工作所引起的疾病及死亡並未做事前完善的防範措施,同時對過勞死的求償,在實務程序上仍有重重規定限制,導致罹患者須花很多時間去舉證原因,而舉證發生原因卻往往有其事實上的困難。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勞動省授權賠償的案例不多,在1987年只有21件,1988年有29件,1989年亦僅30件,三年間共僅80個案例獲得賠償(見KAROSHI(1990),p. 12),其賠償率與實際發生案例的比率,可說微乎其微。同時日本有些企業內亦有不明文規定,員工即使連續加班工作六天,在第七天休假時死亡,或者不在工作現場,仍無法獲得賠償。企業主一方面會利用保險制度來支付此費用,另一方面仍會照常要求員工加班;再加上日本政府拒絕承認過度工作是死亡的原因,雖有職業災害保險,卻很難給予任何賠償或救濟。
雖然目前大多數日本工人均有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障,而人們也開始注意因過勞死所引發的嚴重社會現象,然而因過勞致死獲賠案例,依然非常少數。依據前述日本勞動省1988年統計有29件過勞死賠償案例,係源自於678個心臟血管疾病的勞災求償案件,其中有81件獲得補償,並且只有29件與意外無關,亦即僅29件因過勞死獲得補償;另依原厚生省同年的統計,全國304,525個因心臟血管疾病死亡案件中,有34,192件為20-59歲之男性心血管死亡案件。從以上數字顯然得知,因過勞致死獲得補償比例僅為0.08%,不到千分之一的比例,換言之,大多數過勞死的家庭,根本無法獲得賠償。其實,在美國從二次世界大戰以前,早已有無數個勞工賠償案例。雖無法取得完整統計資料,但依1979年國家賠償委員會就12州的案件統計,有450件因心臟疾病受難者獲得賠償;依1981年路易斯安那州社會安全管理局資料,有4,500件(即所有求償件數的14%)是直接與因心臟血管有關的(見KAROSHI(1990),p. 82)。
(三)事實上,近年來日本政府部門對於罹患腦血管疾患及虛血性疾患等腦心臟疾患(過勞死)等事案的認定基準已多次修正,放寬職災認定標準。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平成21年(2009)6月8日發表的統計資料顯示,有關腦心血管疾病(日本簡稱為腦心臟疾患)致死認定為過勞死等事案納入勞災補償給付範圍,已呈現增加趨勢。從1999年(平成11年)至2008年(平成20年)十年間,因腦心血管疾病患者認定過勞死事案的增加情形顯示,不論在申請件數、核付件數及核定比率上大都呈現成長狀況。即:在申請件數上,從1999年的493件,增加到2008年的889件;在核付件數上,從1999年的81件,增加到2008年的377件;在核付比率上,亦從1999年的16.4%,增加到2008年的42.4%。詳見下表所示:
日本腦心血管疾患認定過勞死納入勞災補償成長狀況表 單位:件,%
|
年度 項目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
|
腦心臟疾患 |
申請件數 |
493 |
617 |
690 |
819 |
742 |
816 |
869 |
938 |
931 |
889 |
|
核付件數 |
81 |
85 |
143 |
317 |
314 |
294 |
330 |
355 |
392 |
377 |
|
|
核付比率 |
16.4 |
13.8 |
20.7 |
38.7 |
42.3 |
36.0 |
38.0 |
37.8 |
42.1 |
42.4 |
|
資料來源:本表主要係取材自日本勞動研究機構:腦‧心臟疾患及び精神障害等に係る勞災補償狀況について,以及厚生勞動省平成21年6月8日發行「報道發表資料」等加以整理。
由上述狀況顯示,腦心血管疾患認定過勞死視為職災給付範圍,已成為放寬職災給付標準的事實認定依據。顯然,勞工因工作壓力與罹患腦心血管疾患實具有相當的關聯性。同樣地,勞工因工作上的競爭造成壓力的增加,促使腦心血管疾病患者致死亡,兩者之間顯具有其因果關係。因此,在學理上將它視同職業災害,似可成立。
四、結語
反觀我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有關職業病種類中並無此項目。目前對於部分疑因過勞引發心血管疾病或死亡的勞工,僅能援用「職業引起的急性循環疾病」項目而將過勞死列入職業災害給付範圍。所幸政府部門已開始重視此項問題。尤其當今適逢遭遇全球性金融海嘯的衝擊,各國經濟陷入景氣低迷之際,整體勞動市場已造成人員緊縮、關廠、倒閉、歇業及無薪假等一連串變動所帶來的心理衝擊壓力及失業增加等問題。基於此,行政院勞委會乃配合需要,亦正針對勞保職災及職業病認定問題研擬放寬標準,以維護勞工權益。今(98)年五一勞動節並修正發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新增加職業病種類42項之多,共達163項。惟鑑於過勞問題在國內外尚無明確及一致性的處理模式,且在多種職業病認定基準中亦無「過勞症」項目。雖認為過度工作壓力與心血管疾病間有其顯著關聯性,甚至會造成「過勞死」的結果,但目前僅將疑因過勞而猝死,如中風、心臟衰竭等疾病引用「職業引起的急性循環系統疾病」基準而將過勞死視同職業災害給付範圍。惟在實務作業上,並無「過勞死」成因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個案,勞工保險局僅引用上述基準歸類於職業病成因新代碼「21腦心血管疾病」加以處理。從民國95年至97年三年間有關勞保職業病給付總件數1,050件中,腦心血管疾病案例有84件,雖平均僅佔8%,但因腦心血管疾病死亡給付件數為36件,却佔其中的42.9%。由此顯示,腦心血管疾病與過勞死亡之間實具有相當密切的關聯性,無庸質疑。
職是之故,為因應未來日趨競爭的工作環境與工作壓力,避免類似因過勞死而產生勞資糾紛事件以及重視勞工權益的前提下,對於因工作過度勞累所造成的傷害或死亡事件,政府仍應儘速加以規劃因應。同時加強落實職業災害保險制度的適用性,使過勞死問題能獲得較妥善的解決,減少勞資間的爭議。茲正值勞委會研擬放寬勞保職災認定標準之際,我國考試院亦已於民國98年5月21日經院會通過「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草案」在案,放寬公務員因「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撫卹範圍,包括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以及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均納入因公撫卹範圍。此次新修正條文增訂「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的過勞死公務員,放寬納入因公死亡撫卹範圍。由此顯示,過勞死的問題不論在勞工或公務員領域裡,均普遍引起了政府部門的高度關切,並已著手面對處理它。顯然,政府當局將公務員因積勞成疾所導致的猝死納入因公職災認定範圍,除對公務員而言是一件喜訊外,同時亦有助於加速勞保職災認定標準放寬的研擬改進。除此之外,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日本的實施經驗亦可供我國規劃研擬修改放寬勞保職災認定標準的參考借鏡。
參考文獻:
1.過勞死辯護團全國聯絡會議編(National Defense Counsel for Victims of Karoshi):KAROSHI(過勞死)國際版,1990.12.25。
2.柯木興著:社會保險修訂版,三民書局,民國96年11月。
3.藍采風著:壓力與適應,幼獅文化公司,2000年3月。
4.吳東庭撰:認識壓力與壓力處理,保險資訊,89年3月。
5.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技術叢書:勞工職業壓力評估技術手冊,民國88年5月。
6.林明德撰:日本的社會,三民書局,民國86年1月。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