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監察院、考試院分別為國家最高監察、考試機關,監委、考委均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註1),因此立法院於2008年7月首次對上揭兩院正副院長,監、考委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頗引起國人濃厚興趣,尤其知名度高的被提名人中箭落馬,更激起朝野非常關切;同時「吳宋聯手,王袖手」等不實的流言滿天飛、不可究詰,雖然謠言止於智者,惟經40年以上培育的政治家已遭受冤屈,所謂「誣良為盜」道理居中。拙作共分6部分:1.緒論,2.立院行使第4屆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委被提名人同意權,3.文獻回顧:第2屆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委及第4屆監察院副院長、監委被提名人之同意權行使,4.張俊彥風波不斷及其退出考試院長審查聲明,5.立院對第11屆考委被提名人投同意票之真相及美國聯邦大法官之任命,6.結論。上述內容,期盼發揮釐正扭曲報導,以正視聽。
關鍵詞:大法官、文獻、立法院、考試院、客家、參議院、監察院、實錄、諮詢同意權、總統提名權、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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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佐雙為臺大法學碩士,曾在世新及政大任教,也曾擔任客家社團監事長及會長、行政院新聞局科長及視聽圖書館負責人、考試院高階主管研究班研究員、國家圖書館諮詢委員、立法院13職等主任;現任臺北市桃園縣同鄉會榮譽理事長。
Documentation Reveals the Truth — Take the Legislative Yuan
Exercises the Power of Consent over the Nomination of Members of
the Control Yuan and the Examination Yuan as an Example
(Includes Nurturing Hakka Talent)
Paul Fan
Honorary Chairman of the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Taoyuan County in Taipei City
Abstract
The Control Yuan and the Examination Yuan are the highest control and examination orgnizations. Members in both Yuans have to surpass the political parties to perform the rights individually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refore, in July 2008 the Legislative Yuan performed the power of consent over the nominations of the members of both Yuans for the first time drawed people’s attention. Especially those well known nominees arouse the interests of ruling party and the other political parties. At the same time the rumors (Wu and Sung are collaborating;Wang remains indifferent)are all over,although the wise won’t let rumors spread, the well educated politicians were treated unjustly.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six parts which includes:Introduciton;The Legislative Yuan exercises the power of the consent over the nominations of the 4th president、vice president and members of the Control Yuan;Documentation review—exercising the power of consent over the nominations of the 2ndpresident、vice president and the 4thvice president of the Control Yuan and members;The presidential nominee of the Examination Yuan becomes embroiled in turbulence and Chang Chun-Yen withdraws from the review statement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Examination Yuan;The truth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exercises the power of the consent over the 11th nominations of the members of the Examination Yuan and appointed 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Conclusion. I hope to correct the distored reports through above the content.
Keywords:chief justice,document,Legislative Yuan,Examination Yuan,Hakka,Senate,Control Yuan,proceedings,power of advice and consent,power of presidential nominations,hearing
文獻還原真相-以2008年7月立院行使監考兩院人事同意權為例(兼論培育客家人才)
壹、緒論
2008年7月4日,監察院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以下簡稱監委)同意權出爐,副院長被提名人沈富雄遭封殺、3名監委遭否決;7月5日,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張俊彥因傳聞紛沓,乃主動退出考試院長提名、同月11日,藍委含淚放手,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伍錦霖與19名考試委員(以下簡稱考委)被提名人全數高票通過,惟投票前,爭議不停,尤其被提名人張俊彥好友、寶來公司董事長白文正在澎湖投海身亡等事件,造成全國輿論譁然。各大小媒體競相報導,部分離譜或浮辭,受害不知凡幾?尤以國民黨主席吳伯雄、立法院長王金平、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及白董事長為甚。
惡言中傷,例如孤鳥墜地,黨團挑戰馬的威信(註2);從國民黨中央、國民黨團到立院高層,「聞」到沈富雄落馬卻未力阻結果發生,任令「嗆馬」結果出現,是不爭的事實;沈富雄就在「吳宋聯手,王袖手」的情況下,意外成為國民黨內鬥下的祭品(註3)。人格謀殺許炳進。私德抹黑陳耀昌。藍綠惡鬥尤美女。商賈供養張俊彥。馬總統以為媒體最後會罵你們(立院),受傷的還是國民黨(註4)。前述各種如被傳媒誤導,當事人亦應出面澄清,否則產生激化對立的社會氛圍。
上揭屬賢者抑或愚者之言?國學大師王忠雲先生以為賢者之心在心,口不出惡言,而且沈默寡言、不愛多言,當言則言;愚者之心在口,口常出惡言,而且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不當言亦言(註5)。愚者之言,泰半係捏造謊言、喜歡戲言、信口濫言、甚至有粗暴、狂妄之言,果如此,大眾姑妄言之姑妄聽之(註6)。賢者恥其言而過其行,愚者言過其實,不可大用。《左傳.昭公八年》:「君子之言,信而有徵,故怨遠於其身。」善哉斯言!賢愚之言,只有一念,當面錯過,便咫尺千里矣,爰媒體與政界等人士一言九鼎,則不失人、不失言。
貳、立院行使第4屆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委被提名人同意權
5月20日,馬總統英九正式敦聘副總統蕭萬長為第4屆監委及第11屆考委提名審薦小組的召集人,同時公布監委及考委審薦小組成員名單,「第4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委員包括蕭副總統、前監察院長錢復、中央研究院院士胡佛、實踐大學顧問林澄枝、中國醫藥大學校長黃榮村、政治大學教授陳世敏以及台灣大學教授楊永斌,由蕭副總統擔任召集人,錢復為副召集人。馬總統聘任上述清廉、專業與聲望卓著負責審薦工作。監委及考委提名審薦小組於5月21日首次開會,會中決定5月22日起至6月5日止,公開接受個人及團體推薦;也歡迎自我推薦;總統府發文給國內主要政黨,歡迎各政黨為國舉薦人才,審薦小組成員一律不推薦人選。總統府監委提名審薦小組於6月11日開會,以共識決方式,將各界推薦的兩百餘名監委人選,篩選40名建議名單,由馬總統最後定奪。
馬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提名第4屆監察院長、副院長及監委共計29名。2008年7月4日,立法院投票,其同意權之行使結果為:王建獲得超過全體立委2分之1之同意票(王先生獲74張),依法同意為監院第4屆監委並為院長;沈富雄未獲得超過全體立委2分之1同意票(沈先生獲51張),依法不同意為監院第4屆監委及副院長;不同意尤美女(同意票47張)、陳耀昌(同意票13張)、許炳進(同意票9張)為監察委員(註7);同意陳健民、洪昭男、黃煌雄、錢林慧君、黃武次、高鳳仙、余騰芳、杜善良、劉玉山、林鉅鋃、洪德旋、楊美鈴、周陽山、李復甸、葛永光、馬秀如、趙榮耀、李炳南、程仁宏、沈美真、吳豐山、劉興善、趙昌平、馬以工為監察委員,除了錢林慧君以61張票低空飛過之外,其餘都獲得70張票左右過關,獲最高票是劉玉山(曾任行政院秘書長)102張同意票。由於立法委員依法行使同意權結果造成副院長被提名人沈富雄與3位監委被提名人榜上無名,爰歸咎於「吳(伯雄主席)宋(楚瑜主席)聯手,王(金平院長)袖手」而且「馬吳已出現嚴重裂痕」(註8)或「沈富雄落馬,總統露馬腳」(註9)或「馬英九面對老國民黨的權力挑戰,親上火線,而非堅持退居第2線」(註10)等耳語,傳得沸沸揚揚。
沈富雄中彈倒地、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張俊彥婉拒提名,重創馬英九領導威信,馬總統於7月6日分4梯次與50名執政黨籍立委茶敘座談(註11),與會某位中南部藍委轉述說,馬總統的身段非常軟,不過,發生事情後才來溝通、表示後悔,未免有點晚。他也說,「馬跟阿扁剛上任時很像,當選後想擺脫黨,現在需要黨時才來拜託。」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表示,整個監委的提名、審查過程,他第1次接到總統府秘書長詹春柏的電話,是在投票當天早上,他早已投完監察院正、副院長的選票,連像他對沈沒意見的人,都覺得府的電話來得太晚,未盡到事前溝通的責任。馬總統在會中緩頰說,府會加強改善,也要詹春柏多用心,常與立院溝通。多位立委則幫吳伯雄說話,表示他們有接到吳伯雄電話,要求支持總統所提名。立委吳清池更指責總統府不夠支持吳伯雄,除了證明這段時間接過吳伯雄拜託電話,他也抱怨總統府在外界對黨中央有疑慮時都未在第1時間出面說明,讓吳伯雄受到很大委屈。黨籍立委挺吳的力道還是比挺馬多了些,有人還當場向馬總統嗆聲說,如果沒有吳伯雄出面跟大家尋求支持,「封殺的人會更多。」政論家南方朔認為馬英九剛愎自用(註12),媒體早已耳熟能詳的「馬核心」就是那3、4個人,他們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力、決策機密,例如監察院正副院長人選,蕭副總統前兩天才被告知,吳伯雄等人則到了宣布前1晚深夜才被通知。
7月1日審查監察院副院長被提名人資格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邱委員毅對沈富雄詢問有關1994年,陳由豪拿了5百萬元由沈轉交給陳水扁;2004年陳水扁要競選總統,沈又陪陳由豪到陳水扁官邸,送錢給吳淑珍,沈答復令邱不滿意,同時感受沈無風骨-不敢承認是否有陪陳由豪?沈反嗆邱略以「你是故意取鬧」。
多位監委被提名人道德操守遭受非議,例如許炳進被指涉性騷擾案及陳耀昌被爆婚外情案。不只性侵害案,高金素梅還接獲檢舉,指許炳進前年7月赴中國北京進行藝術交流,卻在酒後大鬧會場,並動手推倒3名阿美族女學生。民進黨立委陳瑩也公開責問許本身教授憲法,卻未盡納稅義務,甚至還在2003、2005年兩度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許則回應,報稅是由太太負責,他對於此事並不清楚;同時許多次澄清絕無涉入性騷擾案。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則揭發陳耀昌婚外情之事,他指出,陳耀昌在17年前發生師生戀,並要求與元配離婚,讓元配獨自扶養4個女兒,期間對已罹癌症的元配不聞不問,獲監委提名後,甚至要求元配不得對外發言。陳稱已善盡撫養子女。另外,據傳律師尤美女則是因為被檢舉辦案品質不佳,有「入人於罪」的疑慮,惟筆者持不同見解-伊過去致力女權運動,主張兩性平等。
參、文獻回顧:第2屆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委及第4屆監察院副院長、監委被提名人之同意權行使
美國大法官或法官須經國會同意,如美國總統任命聯邦法院法官須徵求參議院同意後任命(註13),同時規定非經國會彈劾的程序不能解除最高法院法官的職務(註14)。要言之,美國總統提名,國會絕非照單全收。1992年12月李總統登輝提名陳履安、鄭水枝等29人為監察院第2屆監察委員並以陳履安為院長、鄭水枝為副院長,案經第2屆國民大會審查並於次年元月行使同意權投票,計有25名被提名人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被提名人約有7分之1未獲法定過半數之同意票,不同意為該屆監委,他們是洪茂俊、秦茂松、許國良、陳永興等4人。上述結果,立即咨復總統,其咨文全文刊載在《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第245面至246面中(筆者彙集成1面並掃瞄),詳附錄1。
國民黨立委邱毅7月1日在監院正副院長資格審查時,舉出1991年私藏槍械走私禁藥案及陳由豪政治獻金案,質疑副院長被提名人沈富雄,兩人數度爆發激烈口角,互罵對方「胡說八道」(註15)。第1位無盟立委林炳坤質詢開始,沈即成箭靶,陳年往事成為焦點;立委蔡錦隆、紀國棟、邱毅都拿「4個可能」開刀,但沈均回答,投票前3天要他在兩秒內回答「yes or no」,他做不到,不僅他會看不起自己,人民也會看不起他;他說,真正答案全民都知道,如立委還想知道,他願下台後在立院任何1個角落說明,就是不願在台上回答,「4個可能」說不清,立委們斥沒風骨。
立委質詢沈富雄最多的,就是2004年總統大選前夕陳由豪政治獻金案。當時爆出沈富雄曾陪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赴扁官邸送政治獻金,沈富雄提出4種可能:1.去了;2.沒去,但記憶中有,這部分測謊還是會過;3.沒去卻說有去,目的是要陷害第1夫人和陳水扁;4.自己有幻想症(註16)。邱毅大罵沈說不清楚,沈也不斷插話回嗆,強調自己當時是陳水扁台北市競選總部主委,盡可能在不說謊情況下,給吳淑珍台階下,他與陳由豪是初1到高3同學,沒有官商勾結,也不是皮條客(註17)。以上4種可能,讓他與當時的民進黨中央漸行漸遠(註18)。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比邱委員還早詢問,呂委員詢問沈富雄在台安醫院擔任腎臟科醫生時,曾私下攜帶禁藥入境,獲利高達40多萬元,調查局查到後還移送法辦,1991年度判刑兩年確定,而且沈富雄不只攜帶禁藥還關說海關人員,事後還誤導是國民黨政治迫害,因此當時高票當選立委。呂學樟質疑,當立委時就利用職權施壓,若當監察院副院長這麼高的職位,手握上方寶劍,權限一定更大。他問王建先生是否認為沈富雄適任?王先生回答稱沈富雄如立委所說,那當時「應該會在監獄裡面」(註19),這件事應該讓沈富雄自己來說明。
筆者雖淋漓盡致描述龐雜細節,惟欲收事半功倍之宏效,不如將《立法院公報》第97卷第45期(2008年7月14日出版)(詳附錄2)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0年度訴字第136號>(詳附錄3)刊登拙作內,俾利各界讀者瞭解原委。為保護被告沈、王先生,筆者特將兩被告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予以塗白;由於該判決(沈先生被判有罪,王先生被判無罪)多張,爰僅掃瞄1面供參。
肆、張俊彥風波不斷及其退出考試院長審查聲明
6月19日,馬總統提名張俊彥出任考試院長。他畢業於交大電子所碩博士班,是台灣第1位本土培養的理工博士、交大校長及中研院院士,成功研製出我國第1枚積體電路,被譽為「半導體之父」(註20)。張自傳送請立委審查,內容以第3人稱撰寫,遭質疑是找他人捉刀;7月2日,壹週刊爆料指出,張在交大校長任內,頒發交大榮譽博士學位給白文正後隨即向寶來報銷公關費,張自交大退休後,擁有1名司機與1名秘書,全部由業者埋單,交大招待中心木淑館以其父母姓名命名等爭議引起校內外不滿(註21)。7月4日,寶來老闆白文正遺體在澎湖被發現,儘管張俊彥形象備受爭論,但馬仍試圖為他緩頰-當晚緊急找兩批立委進總統府溝通。據轉述,馬向立委解釋,張是學工科的人,不太會講話,他也不知道那天拜訪黨團時,張怎麼會對洪秀柱那麼不禮貌;洪秀柱馬上回嘴:「沒家教嘛!這麼沒家教怎麼當大學校長?」場面尷尬。帥化民說,幾乎所有人都在質疑張,他還沒有看過任何一個黨籍立委願意幫張講話,他告訴馬「要輔選張俊彥有困難」。眼見立委質疑聲浪不斷,馬最後也忍不住說重話表示,如果這樣下去,「媒體最後會罵你們(指立院)」但立委當場回他,「這怎麼可能?這就事論事。」溝通會還是沒達成結論。據瞭解,立法院內與張俊彥熟識的友人透過管道與張聯繫,勸張俊彥應立即與總統府取得共識,退出這次的同意權審查會與投票,否則立院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可能會遭受羞辱。7月5日,張主動退出考試院長提名,其聲明詳附錄4。
伍、立院對第11屆考委被提名人投同意票之真相及美國聯邦大法官之任命
馬先生就任總統當日成立「第11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該小組委員包括前考試院副院長關中、台灣高鐵執行長歐晉德、陽明大學校長吳妍華、台灣大學教授王澤鑑、長庚大學教授吳德朗及中央研究院院士朱敬一,由蕭副總統擔任召集人,關中為副召集人。總統府考委提名審薦小組於6月13日開會,將各界推薦的170餘名考委人選,篩選36名建議名單,由馬總統最後核奪。
7月11日,立院第7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因張俊彥公開聲請退出考試院長的審查一切程序,所以總統提名張先生為第11屆考試院長之咨請同意案,立院毋庸處理。因為馬總統與詹秘書長於投票前,改變作法-已重視與立委溝通,另外,在執政黨中央護盤下,因此立院對考試院副院長暨考委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比監院順暢許多。11日上午立院完成行使考試院副院長同意權,其表決結果為:伍錦霖同意票86張、不同意票22張,無效票4張;決議:伍先生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同意票,依法同意為第11屆考試院副院長。
立法院行使考試委員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依同意票高低排列):
陳皎眉同意票100張,不同意票7張,無效票6張。
浦忠成同意票99張,不同意票7張,無效票7張。
胡幼圃同意票97張,不同意票12張,無效票4張。
林雅鋒同意票96張,不同意票9張,無效票8張。
邱聰智同意票95張,不同意票11張,無效票7張。
李慧梅同意票92張,不同意票11張,無效票10張。
蔡式淵同意票92張,不同意票12張,無效票9張。
李選同意票91張,不同意票13張,無效票9張。
蔡璧煌同意票90張,不同意票18張,無效票5張。
高明見同意票89張,不同意票15張,無效票9張。
黃富源同意票88張,不同意票16張,無效票9張。
蔡良文同意票87張,不同意票17張,無效票9張。
李雅榮同意票86張,不同意票19張,無效票8張。
何寄澎同意票85張,不同意票19張,無效票9張。
詹中原同意票85張,不同意票19張,無效票9張。
歐育誠同意票85張,不同意票20張,無效票8張。
黃俊英同意票84張,不同意票22張,無效票7張。
吳泰成同意票82張,不同意票19張,無效票12張。
邊裕淵同意票78張,不同意票23張,無效票12張。
決議(依同意票高低排列):陳皎眉、浦忠成、胡幼圃、林雅鋒、邱聰智、李慧梅、蔡式淵、李選、蔡璧煌、高明見、黃富源、蔡良文、李雅榮、何寄澎、詹中原、歐育誠、黃俊英、吳泰成、邊裕淵等19人均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同意票,依法同意為第11屆考試委員。
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係指上訴最終審法院和國家憲法的最後解釋者(final court of appeal and final expositor of the U.S. Constitution)(註22)。在訴訟方面,最高法院劃分州與國家、州與州、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職權範圍。最高法院是根據1787年的憲法建立的,它是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組織。它有權審理涉及美國聯邦憲法、法律或美國參加的條約之案件;以美國為一方的爭議案件;州與州之間或各州公民之間的爭議、海事管轄案件、侵犯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的案件。
最高法院的規模是由國會確定的。在19世紀期間,大法官(chief justice)人數由6名增至10名,自從1869年固定為9名(since 1869 the size of the court has remained fixed at nine members)(註23)。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經總統徵求參議院的意見並得到參議院同意後加以任命的(chief justices 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參議院否決提名共有11次,在1969和1970年各有1次。法官在任職期間,只要規規矩矩就可以永保職位,惟如被確定彈劾,他就要被罷黜,只有1名大法官蔡斯(Samuel Chase)遭到彈劾,他在1805年被宣告無罪。但是在1969年有1名叫福塔斯(Abe Fortas)大法官因進行非法金融交易而被迫辭職。
美國聯邦憲法第2章第2節(Article Ⅱ Section 2)第2句規定略以總統必須於得到參議院之諮議與同意下,任命大使、公使、領事人員、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雖未由憲法規定而是由一般法律規定之官員(…and he shall nominate, and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shall appoint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Judges of the Supreme Court, and all other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se appointments are not herein otherwise provided for, and which shall be established by Law…)綜合言之,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之諮議及同意後任命之。上揭簡短數字,但在整個任命過程,卻較為複雜。通常的程序是:如有大法官出缺,先由司法部長組成委員會,就有資格成為大法官之人選先行挑選數名(約3至5名),呈報總統,由總統決定提名人選,總統提名後送請參議院同意;參議院在行使同意權之前,先由其司法委員會對被提名人選加以調查,調查的方式,一方面蒐集瞭解被提名人之背景、言行紀錄、學驗著作等,另一方面邀請被提名人到該委員會接受詢問,司法委員會委員詢問的範圍甚為廣泛,從個人生活品德到法學素養,從個人過去的紀錄到未來的理想、見解,幾乎無所不包,面談時間約為5天,除詢問被提名人外,司法委員會另舉行聽證會,聽取學者、專家、人民團體、各界對該人選之意見,這些步驟完成,司法委員會表決其意見後,送參議院全院參考,參議院全院表決(註24),如過半數,才算同意,由總統任命為正式的大法官;如未過半數,即不同意,總統將另提名他人,重新依前述程序辦理。任命過程,因時間、處境、人選的不同,有快有慢,並非一成不變。
雖然憲法規定法官任職時,品德良好者,可享終身職,並未明定過去之德行良好為任命時要求的條件,但在實際任命過程中,對於被提名人選之品德,卻要求非常嚴格,通常會對該人之私生活、行為特性,甚至報稅有無逃漏等紀錄,加以周詳的調查,例如1987年金斯柏格(Douglas Ginsburg)(註25)法官年僅41歲,雷根總統原以為他各方面紀錄少,較不會受到批評,但提名後,經媒體傳播,發見他在學及任教哈佛大學時期,曾吸食麻煙,雖然此種現象為其同年代許多美國人之通病,甚至有國會議員亦承認曾吸食麻煙,但此種行為,仍為今日美國正統社會道德所不容,金斯柏格法官於提名10日後,尚未進入參議院討論,即自動退出。由於大法官為全美國人之表率,因此對其道德要求,較常人為高。鑑此,甘迺迪法官在被提名前,聯邦調查局先對其言行紀錄加以調查,其個人亦接受聯邦調查局就有關問題的詢問,經查無問題後,雷根總統才提名,並獲參議院同意後任命。
1987年雷根總統規劃提名保守陣營的指標性人物波克(Robert Bork)為大法官,雖然他的資歷和法學素養都超俗拔群,同時私生活嚴謹、家庭生活美滿,幾乎無懈可擊,應是最佳人選,但在參議院行使同意權時遭到封殺。除了當時參議院是由民主黨掌控,對雷根政府不利之外,波克在墮胎權及平權法方面的保守立場無法讓自由派和溫和派的人士所接受,亦是主要原因。這些團體積極動員,向參議員施壓,反對波克的提名,結果還是讓這位極為傑出的人選以42對58票硬生生的將捶手可得的大法官寶座拉下來(註26)。
陸、結論
一、建立查核制度
馬總統英九為周延行使「總統任命權」(power of presidential appointments)(註27)。總統府除重視「形式審查」也要落實「實質審查」,如何落實「實質審查」?美國良制,足資借鏡-由司法部組成委員會,就有資格成為大法官之人選先行評估背景、言行紀錄、學驗著作等,將評估資料呈報總統鈞參。假如美式嚴謹查核,篤定可杜絕錯選曾有違法、性侵害、婚外情等紀錄及操守受質疑的人物。這回監考兩院被提名人引發軒然大波,新聞界大張撻伐並已要求總統府勿卸責(註28)。
二、加強府院黨溝通
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發生許多爭議,馬總統向立委坦言,總統府提名審查過程「資訊不充足」,像若干人有被起訴判刑的紀錄,但府方卻未能掌握,這的確是不適任要件,希望立院可以繼續嚴格替總統府「把關」。此次監、考委被提名人共50名,是前所未有的經驗,為了讓憲政儘速恢復正常運作,時間極為緊湊,同時立院必須於7月中旬前完成行使同意權,許多立委抱怨溝通不良,「確是實情,應該檢討改進!」馬總統作以上回應。
由於監察院人事同意權不順暢,馬總統及時頓悟《戰國策.楚策》:「亡羊而補牢,未為遲也。」及美參議院「諮議及同意」(advice and consent)的精神,爰在考委同意權投票前夕親自一一致電全體執政黨籍立委拜票,結果副院長伍錦霖與19名考委,全數高票過關。
三、王吳善盡職責宋未插手
立法院依據2005年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7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至31條相關規定行使監考兩院人事同意權,因此典章制度及內規已完備。加上憲政體制由憲法本文(修正式內閣制)演進動員戡亂時期(威權體制),隨後蛻變憲政體制轉變時期(傾向雙首長制),2000年至2008年5月20日形成政黨輪替前期(行政與立法院長分屬不同政黨的分立制),2008年5月底迄今政黨輪替後期(行政與立法院長分屬相同政黨的合作制)(註29),每期的立法院長角色迥殊。傾向雙首長制時期的劉院長松藩及分立制、合作制時期的王院長金平獻替卓著。政黨輪替後,一直呈現行政與立法隸屬不同政黨的分立政府狀態,立法院長政黨的角色更形突顯,尤以2005年的第7次修憲,國民大會走入歷史,立法院不管是在形式上或實質上都取得我國唯一代表國會的中央民意機關的地位,立法院長作為我國會首長的地位更加確立。筆者多年前,考察英美法德日等國國會,獲悉讓議長(speaker)從政黨色彩中脫離,躍而成為公正、中立仲裁者的關鍵,則是奧斯陸(Arthur Onslow)議長,他是第1個主張議長應超越黨派,並維持中立的人,可視為現代議長概念的濫觴(註30)。美國起初的國會議長黨派色彩是不明顯,嗣後經歷了克雷(Henry Clay)、加農(Joseph G. Cannon)及金瑞契(Newt Gingrich)等導致美國會議長角色轉變成今日政黨色彩濃厚的型態且為作風強勢的議長(註31)。王院長於2005年7月辭中國國民黨副主席迄今,未再擔任國民黨重要黨職,在政治上維持獨立並堅持超越黨派、中立的立場。近年為各界詬病雙重國籍人士服公職等問題,因此王院長特別於6月24日在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中宣布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略以「監察院及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委員被提名人是否具有雙重國籍及永久居留權之相關資料及文件,請總統府併同提供。」以利立法院詳加審查,上述周全考量,是符合國人期待,也是英、美等國會罕見的舉措,已成為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特色之1。林秘書長錫山為維護國會莊嚴,提振議事功能,適時安排中、高階文官在職研習,俾利超然中立地位處理議事;周副秘書長萬來係議事專家,發明立法院審議議案程序圖(詳附錄5)並刊錄在其鉅著《議案審議-立法院運作實況》中,筆者等研讀後受益良多;多年來國會圖書館、資訊處等單位蒐集、提供任何資料(訊),絕不分黨派。綜合前論,豈有「王袖手」等不中立、不公正的戲劇在立法院上演?國民黨團未決議封殺沈富雄與尤美女,係採「開放投票」,主席吳伯雄曾逐一致電請國民黨籍立委支持馬總統所提名的人選;據筆者長久觀察,他長期竭誠盡力協助馬先生競選總統遠超過他協助長子吳志揚競選立法委員;他日夜奔波招致去年骨刺,今年心臟動脈阻塞並進行血管擴張及血管支架置放手術。宋主席楚瑜原領軍的立委子弟兵幾乎全部加入國民黨陣容,而且他手中政經等資源付諸闕如,如何「吳宋聯手」?故請各界別再見縫插針-挑動執政府院黨矛盾,直指沈富雄等人為國民黨鬥爭的犧牲品;各界勿再聯想質疑-總統提名人選,國會不買單,是立法院給馬總統的下馬威。
四、他山之助
依據美國學者Jeffrey A. Segal and Harold J. Spaeth從實證統計數字獲知美國從行憲迄今,總統提名147人,其中有122人獲參議院同意任命大法官,過關率為百分之83(註32);查今年6月,馬總統提名監考兩院人事共計49人,其中有45人獲立法院同意任命,過關率為百分之91.8,我國勝過美國高達百分之8.8。不少國人抨擊略以「笨蛋!問題在溝通」,筆者仍崇敬馬總統,乃改為「智者!問題在溝通及人選」,懇盼今後提名學驗俱優、毫無訾議之人選。不少國人常將「小朋友要考滿分」道理移植在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上,須百分百過關,府院黨才有和諧,根據政大國關中心嚴研究員震生研究彙整1949年至1994年只有Harry Blackmun, John Paul Stevens, Sandra Day O'Connor, Antonin Scalia, Anthony kennedy等5人獲同意票90張以上且無不同意票,其餘大部分同意票不高,還有金斯柏格法官年輕又大才槃槃,惟被發現學生期間曾吸食麻煙,經提名而尚未進入參院投票,就主動退出,詳附錄6(本附錄中提名人之前宜加被,作者係指嚴震生先生);另有退出或沒有投票計有Abe Fortas, Homer Thornberry等人,囿於篇幅,洵難逐一贅述緣由,是本研究缺憾之處。
台美國會行使監考委及大法官同意權,以被提名人沈富雄與波克(Robert Bork)為例,有相埒之處-兩國均由總統提名,兩人均學經歷完整和得票率雷同(沈富雄只獲51張同意票,其得票率為45.5%;波克只獲42張同意票,其得票率為42%,兩人雙雙落榜)。他們也有相異之處-沈富雄有違法判刑之紀錄並富「4種可能」的政治意識,波克無違法判刑之紀錄,僅有墮胎及平權法的保守(傳統)立場。美國提名、同意大法官應經兩道防火牆,細言之,須經聯邦調查局調查及參院司法委員會詢問,而吾國目前未經法務部調查局覈實;美國部分總統提名,除前項防火牆之外,還諮詢美國律師公會的評鑑,以昭審慎。綜上台美同異,是本研究重大發現之1。有關沈富雄當時闡述「4種可能」政治意識的緣由如下:沈富雄年輕時關心台灣民主運動,加入民進黨後,連任3屆立委,就在外界認為他政治路途一帆風順時,2004年他捲入東帝士集團負責人陳由豪政治獻金事件,沈富雄提出「4種可能」的非正面回答,不但埋下綠營支持者對他的不滿,更種下成為監察院副院長的阻礙(註33)。
美國面積9,826,630平方公里,比台灣35,980平方公里多273.1倍、人口311,300,000(2007年7月統計)比台灣22,850,000多13.6倍,吾國監委人數如減3分之2、考委人數如減半及大法官人數如減3分之1以後,仍比美國大法官人數多,今後我國應大幅刪減,否則被提名人多,紛爭、提名及同意權審查等項作業也驟增。查美國前總統柯林頓8年任期只任命兩名大法官,而馬總統任期未滿兩個月卻完成提名、任命45名監考委。依據我國憲法第68條規定立法院會期自2月至5月底及9月至12月底,爰總統提名宜配合該條的規定時間內而且立法院審查時間宜酌增。以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為例,6月30日立法院舉辦行使同意權公聽會,7月2日至3日全院委員會審查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7月4日進行投票表決,被提名人高臻29名,卻只有4個工作天;美國於2006年1月,僅行使1名阿里托(Samuel Anthony Alito,Jr.)大法官提名案就花費9天。綜上台美差異,是本研究重大發現之2。謹將參議院行使諮詢同意權有關聽證及投票之日程臚述如下:
2006年1月9 日-------司法委員會發表聽證會開場陳述
2006年1月9 日至13日司法委員會聽證會
2006年1月17日-------司法委員會表決
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參議院院會辯論
2006年1月20日-------參議院院會表決
美國一般審查聽證(hearing)(註34)通常分開場陳述(opening statements)、議員詢問(questioning)及證人作證(testifying of witnesses)。立法院還少了「證人作證」等程序;1987年6月底大法官包威爾(Lewis Powell)辭職,雷根(屬保守派)總統提名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甘迺迪(Judge Anthony Kennedy,屬中間派),經歷7個半月,參議院(多數之民主黨屬自由派)始完成諮詢同意權,可見美國人對位高權重大法官繼任人選的重視同時大法官需持論中庸。就美國參議員嚴格、縝密把關而言,台灣的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太輕鬆過關了。王院長如採上例,諒有人大作文章稱「王又給馬麻煩」。
五、馬英九用人宜力求周延
馬總統關注原住民的權益與發展,例如他提名許炳進(教授憲法)擔任監委,浦忠成(教授原住民文學)擔任考委,陳進利(阿美族人、日本九州大學農學博士)教授擔任監院副院長,值得肯定;可是客家籍(註35)只提名蔡良文(考委)、劉興善(監委)教授,又查行政院等4院院長及副總統等職位,均乏客家籍,連監考委審薦兩小組成員也缺客家籍,難道客家鄉親非人才濟濟?總統大選輔選不力?還是真如鄉親所說「馬蕭又過河拆橋?」在台灣外省人人口不及客家人多,卻佔總統、行政及考試院長等要職,或許有人以為本段與本文無涉,將引起族群問題,殊不知漠視客家人的政治等地位,才是族群紛擾的始作俑者。大家勿忘2003年國家考試(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以閩南語命題,招致部分客家籍考生落榜,甚至當時部分考委言行乖謬並同意如此出題。上情已使客族憤懣、國人忐忑。
馬總統提名監考兩院正副院長及委員,因客家籍名額太少,客家鄉親感嘆「馬蕭又過河拆橋」。客家鄉親在客家大老及各社團負責人領導之下,出錢出力並成立後援會鼎助馬蕭競選正副總統,照常情選後,他倆宜舉辦謝票,事隔多時,客家各社團負責人乃自行舉辦感恩餐會,台灣島內暨海外鄉親未見正副總統出現,爰首次慨嘆「馬蕭過河拆橋」。查客家重鎮桃竹苗3縣,由於客家鄉親手牽手、心連心支持馬蕭,選舉結果該3縣投給馬蕭之得票率分居全台第7,2,4名,其得票率分別為64.64%,74.02%,70.99%;台閩地區馬蕭總得票率為58.45%,顯見大家支持他倆的力道驚人。大家殷殷期盼馬總統延攬四面八方的幹才,同時實踐「兼聽則明,偏信則暗」的真義。綜上建言,純出自「春秋責備賢者」的苦衷,尚望海涵包容並恭請各界賜教。
六、不探索真相難逃史筆之誅
2008年7月監考兩院人事同意權案引起相關人士及媒體議論紛紛且言人人殊,甚至部分報導讓人「丈二金剛」的無厘頭表述,已模糊焦點,延至今日,還無反躬自省,使筆者憶及新聞學業師錢震先生講授「新聞編輯」時強調「新聞從業人員,天天求事實,時時求真理,都未必求得到,或求得完全,如再掉以輕心,其結果自然就不言而喻。」並引用倫敦時報前總主筆約翰.德倫(John T. Delane)的格言「新聞界的第1職守,就是去取得最新而又最正確的新聞,立即予以宣布,使其成為全民的共同財產。」(註36)來勉勵我們,顯示追求真相與真理的用心。過往20世紀傳播界泰半遵行,當今21世紀,找難實踐的藉口,儘失真相之際,本人不得不針對可責事項,理據陳述「中國新聞記者信條」(1955年8月經中華民國報紙事業協會及編輯人協會通過)第4條:「吾人深信:新聞紀述,正確第一,凡一字不真,一語不實,不問為有意之造謠誇大,或無意之失檢致誤,均無可恕。」吳王宋等人士傷害已造成且社會已付出代價,所謂「一失言成千古恨」朝野應見微知著、找出病因、對症下藥或深切檢討,檢索真相之文獻並以他山之石(美國參議院行使大法官諮詢同意權之嚴謹精神),可以攻玉,能起一點野叟獻曝的作用,於願足矣。(編者後記:范先生誠心善意撰寫學術論文,馬總統獲閱後已函謝范先生並承諾將拔擢優秀客家人才,詳附錄7)
註釋
註1: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4條及91條規定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與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毋須經立法院同意。依據2005年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上項人士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又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8條及2005年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考委、監委均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註2:黃佳境,<孤鳥墜地黨團挑戰馬的威信>,中國時報2008年7月5日第A19版。
註3:陳嘉宏、姚盈如、羅暐智,<吳宋聯手王袖手藉倒沈嗆馬>,中國時報2008年7月5日第A2版。
註4:蕭旭岑,<馬:不挺張俊彥是國民黨受傷>,中國時報2008年7月5日第A6版。
註5:王忠雲,《國文》(台北市:王效能,民國59年),面232。
註6:李添富,《成語典》上冊(台北市:新視野,民國90年),面661。
註7:立法院公報處,<同意權之行使事項>,立法院公報第97卷第45期(2008年7月14日),目次第2面。
註8:蕭旭岑,<黨政一再不同調馬現領導危機>,中國時報2008年7月5日第A2版。
註9:喬偉,<大內高手出招,擁藍者失望>,新新聞周刊第1114期(2008年10月7日至16日),面32。
註10:呂昭隆,<「三公四老」不淡出國民黨會再輸>,中國時報2008年7月6日第A2版。
註11:羅暐智、顏瓊玉、蕭旭岑,<馬:很自責未與立委先溝通>,中國時報2008年7月7日第A1版。
註12:南方朔,<馬英九的柔性剛愎自用>,中國時報2008年7月7日第A4版。
註13:陳志豪,《政治學》(台南市:光田,民國67年),面256。
註14:黃一鑫,<優秀法官選任制度之比較與檢討>,律師通訊9月號第180期(1994年9月),面21。
註15:李光儀,<你滑頭vs.你胡說邱毅翻舊案沈富雄拍桌>,聯合報2008年7月2日第A4版。
註16:吳家翔、黃敬平、寶智華,<沈邱針鋒相對>,蘋果日報2008年7月2日第A5版。
註17:陳曉宜、陳詩婷,<立院詢答場面火爆>,自由時報2008年7月2日第A7版。
註18:陳思穎,<沈富雄動怒與邱毅隔空對罵>,民眾日報2008年7月2日第A2版。
註 19:張振峰,<邱毅掀舊案沈富雄罵胡說八道>,台灣時報2008年7月2日第2版。
註20:何曼卿、曹以斌、廖志成,<政商勾結爆張俊彥受財團供養醜聞>,壹週刊第377期(2008年7月3日),面31。
註21:彭芸芳,<交大不挺張俊彥?>,聯合晚報2008年7月3日第A2版。
註22:Robert P. Gwinn, The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Chicago:Encyclopaedia Britannica,lnc.,
1991),v.11 p.404.
註23:Grolier lncorporated, The Encyclopedia Americana-lnternational Edition(Danbury:Grolier lncorporated, 1998),v.26 p.39.
註24:黃義豐,<美國聯邦大法官之任命>,法令月刊第39卷第6期(1988年6月),面14。
註25:嚴震生,<布希新政府大法官的任命考量>,問題與研究雙月刊第44卷第2期(2005年3至4月),面46。
註26:請參考Michael Pertschuk and Wendy Schaetzel, The People Rising:The Campaign against the Bork Nomination (New York: Thunder's Mouth Press, 1989);Patrick B.McGuigan and Dawn M.Weyrich, Ninth Justice: The Fight for Bork (Washington, D. C.:Free Congress Research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1990);Mark Gitenstein,Matters of Principle:An Insider's Account of America's Rejection of Robert Bork's Nomination to the Supreme Court(New York:Simon & Schuster, 1992);Richard Hodder Williams,“The Strange Story of Judge Robert Bork and a Vacancy on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Political Studies,v.36, No.4(December 1988),p.628.
註27:張景舜,<美國參議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之程序與實務>,國會月刊第36卷第1期(2008年1月),面103。
註28:陳洛薇、曾薏蘋,<提名爆爭議府難卸責>,中國時報2008年7月3日第A3版。
註29:翁明安,<我國立法院長角色中立化可能性之分析>,國會月刊第34卷第4期(2006年4月),面89-90。
註30:張樹森,《英美國會議長職權之比較研究》(台北縣:淡大美國研究所,民國80年),面12。
註31:朱志宏、藍聖斐,《美國國會議長制度之研究-金瑞契個案分析》(台北市:中山大學亞洲與世界社,民國87年),面6。
註32:林超駿,<略論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程序之規範與實際>,月旦法學雜誌第101期(2003年10月),面46。請參閱Jeffrey A. Segal and Harold J. Spaeth,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Attitudinal Model Revisited 179-180(2002).at 188.
註33:林怡君,<沈富雄監院副院長落馬孤鳥仕途路起伏>,中央社2008年7月4日新聞稿。
註34:羅傳賢,《立法程序》(台北市:龍文出版社,民國82年),面334。
註35:部分人士未曾參加客家公共事務或研討會,又不諳客語,每逢選舉或投票前,才表明自己是客家人,比如目前連任的考委就有1名法律著作豐富,唯缺客家作品。
註36:錢震,《新聞論》上冊(台北市:中央日報社,民國56年),面322。
附 錄
附錄1第2屆國民大會第2次臨時會實錄

附錄2立法院委員紀錄(邱委員問、沈先生答部分內容)

附錄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附錄4張俊彥退出考試院長審查聲明
附錄5立法院審議議案程序圖
附錄6美國參議院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同意權投票

附錄7馬總統函謝范先生並承諾將拔擢優秀客家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