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物堅守價值信念是件值得慶幸的事。問題是如何付諸實現?依照法定程序完成謂之憲政主義。漠視程序,蠻幹到底稱為浪漫主義。選擇性援引民調,甚至鼓動群眾「誓死」如何如何則屬於民粹主義。台灣民主政治應該朝那個方向前進,大法官會議第520號解釋提出清楚解答。

首先,核四釋憲文指出陳水扁兌現廢核承諾的唯一途徑是得到國會多數同意。前此陳水扁反覆自問,倘使不能廢核當選總統有何意義?張俊雄亦附和表示,理念不同政黨無法改變前任政府政策是「很奇怪的事」。

從憲政主義角度來看,這件事沒有半點奇怪之處。陳水扁當選總統,依法行使各項權力(如特赦)即屬意義非凡。倘使再有越權念頭,憲法素養豈非與拒當深宮怨婦的呂秀蓮不相上下?質言之,如果僅憑當上總統就能盡情施展抱負,那麼將來每四年選出的將不是總統,而是皇帝。

其次,大法官會議宣示在任何具備內閣制性質的憲政體制下,國會主權是規範行政立法關係首要原則。誠如英哲洛克在「政府論兩篇」所說,國會是唯一權力來源,地位高於行政與司法兩權自不待言。試問沒有國會立法,行政部門何以依法行政?法院又如何貫徹罪刑法定主義?

理論基礎外,他國政治運作亦可證實上述看法無誤。我國現行雙首長制襲自法國。第五共和憲法起草人戴布瑞多次向制憲會議保證不違反內閣制精神。嗣後所以有「民選帝王」說法,主要因為總統能夠掌握國會多數。倘非如此,總統只能自甘於「反對黨領袖」地位。揆諸我國政治現勢,雖無左右共治之名,已有左右共治之實。陳水扁支持子弟兵搶攻立院席次其理在此。

再者,520號釋憲文所欲說明的是,核四存廢屬於政治選擇。晚近澄社與其部份成員主張,釋憲文要求立法部門從專業角度與政院協商。衡諸憲政主義,這種說法才是不折不扣的「誤導」。大法官會議說得很清楚,核四存廢關鍵不在於核能電廠好不好,而是國會要不要。

又例如,廢除死刑在許多民主國家都曾反覆引起爭議。在擁有國會多數的社會黨政府推動下,法國於1981年廢除死刑。嗣後雖然爭議不斷,主張恢復死刑的政治勢力終究未能取得國會多數優勢。質言之,死刑存廢不取決「該不該」的問題,而是國會通不通得過。「好不好」與「該不該」是個人價值信念,然而只有透過法定程序才能得出嚴肅的公共選擇。

陳水扁就職以來,反核者訴求得到充份表達。這可說是陳水扁當選總統的另項重要意義。由於我國尚無公投設計,核四存廢終須取決國會多數。以法國為例,反核的綠黨目前尚是所謂「複數左派」聯合政府成員。但是囿於國會生態,現任環保部長的綠黨黨魁瓦蕾女士只能嚴格執行核廢料處理規定,卻無法改變核能占法國絕大部份電力供應事實。

綜上所述,隨著核四釋憲文出爐,台灣原本奄奄一息的憲政主義頓時出現生機。假使朝野果真尊重大法官會議解釋,理應及早以毫無「瑕疵」方式解決核四爭議,避免繼續付出無謂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成本。

這就是為什麼大法官會議一方面避免介入行政與立法衝突,另方面指出訴諸民意是解決衝突唯一途徑。其用意與1962年法國憲法委員會的釋憲意涵若合符節。是時戴高樂援引憲法第11條,將總統改為直接民選的修憲提案交付公民複決。為了抗議戴氏違憲作為,法國國會對龐畢度政府提出譴責案。戴高樂則立即解散國會,進行改選。

選舉結果,戴高樂派獲得國會多數席位。之前,修憲提案也得到過半數選民同意。於是憲法委員會表示「無權就法國人民直接意志表達提出看法。」相對於戴高樂的果決,國、民兩黨一個不敢倒閣,一個不敢解散。因此,觀乎大法官會議所做解釋,核四存廢在立院改選前難有定論。除非朝野任何一方有不惜提前改選的勇氣,否則就應擱置爭議,待年底立委選舉結果揭曉後再定行止。

與此同時,大法官會議並未接受「總統無主動解散權是雙首長制缺陷」論點,亦不認為總統的「新民意」可以無條件壓倒立院「舊民意」。質言之,雙首長制與被動解散設計可以相容。揆諸當世民主國家,被動解散規定非我國獨有。以德國基本法第68條而言,總理亦須在主動要求信任投票卻闖關失敗後,才可提請總統解散國會。

這項規定在1983年3月付諸實踐。為了兌現提前舉行國會改選的政治承諾,柯爾必須安排一場倒閣假戲。因為通過倒閣的國會多數並未指定總理繼任人選,所以柯爾得根據基本法前述規定提請總統解散國會。在這次選舉中,基民黨主導的聯合政府保住國會多數席次。柯爾內閣正當性因此確立。說「沒有執政黨倒自己的閣」並非事實。

經過大法官會議「指點」,張內閣已無選擇餘地。除非張俊雄有讓頑石點頭能耐,立院勢必不會同意停建核四,甚至可能立法通過續建核四的能源條例。假使府院繼續以浪漫主義及民粹主義對抗憲政主義,民進黨要想在立院改選中得到中間選民支持可謂難上加難。

面對少數政府進退失據,陳水扁固當效法戴高樂與柯爾直接訴諸民意的擔待,國民黨亦應重新考慮倒閣與罷免的利害得失。畢竟,對自己缺乏信心的政黨失去選民支持只是時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