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議院」和「國會」都是翻譯西方議會制度時使用的中文詞彙,但自清末引介這套制度之始,難免有意或無意地以自身的文化思想與經驗來理解。因此,在清末民初認知中的「議院」和「國會」,勢必蘊含了有別於西方議會制度的理論、思想或指涉。在本文的分析中將指出,「議院」基本上是從「謀及庶人」的傳統思想為理論基礎,並為一種擴大參與議政的官制;而「國會」一詞的產生則與「國民」概念的興起有關,且「國會」強調的是其為象徵國民主權的機關。
壹、前言
近代中國從1898年戊戌變法到1905年清廷下詔預備立憲之前,認為唯有實行「民權」制度才能救國與強國的政治菁英及知識份子們,他們所提出的具體主張即是「開議院」或「開國會」。「國會」一詞的提出較「議院」為晚,而在以往相關的研究成果中,則未注意清末民初使用「議院」與「國會」時,是否在概念的內涵上已有不同?例如,孫廣德教授論及清末「君主立憲派」與「民主立憲派」所主張的立法機關時,對於掌立法權的「議院」認為亦稱「國會」或「議會」[1]。換言之,孫教授認為「議院」、「議會」與「國會」等詞彙無論在「君主立憲派」或「民主立憲派」的認知中,只不過是皆用來指稱「立法機關」的不同名稱。
儘管「議院」和「國會」都是指立法機關,但清末民初使用這兩個不同的詞彙,似乎透露出對兩者的性質與功能應仍有不同的看法。其次,開議院與開國會雖同樣為清末政治改革的訴求,但清廷當權者面對被要求改革甚至被推翻的情勢下,這兩個詞彙或許還分別具有「改革」及「革命」的義涵。再者,清末所提出的開國會主張,在民國肇建後不久即得到了實現,但何以歷經實行國會制度的失敗經驗後,「國會」一詞已不復見於正式的法律制度中?基於此,本文遂提出了一個假設,認為清末民初在時間序列上曾分別提出了「開議院」及「開國會」,乃因這兩個詞彙係用來指稱性質、地位與思想淵源並不相同的制度。
應先做說明者,本文主要係就「議院」與「國會」的涵義加以討論與釐清,而對清末即已使用且延續至今的「議會」一詞,則不另再多所著墨。基本上來說,清末民初使用「議會」一詞的語境(context),或是用來指西方擁有上、下兩個「議院」時的總稱,或是用來同時泛指「議院」及「國會」,也可能是指個人聚集所組成參與議政之團體。故而,「議會」一詞的概念較為「中性」,不若「議院」和「國會」二詞乃為政治改革上的不同主張。因此,本文在以下的討論中,除了據以研究的文獻原本使用「議會」一詞外,若是泛指「議院」及「國會」或對據以研究的文獻無法判定究係指「議院」或「國會」時,也將概括地以「議會」一詞據來表達。
貳、「謀及庶人」和「通上下之情」的議院
近代中國在鴉片戰爭之後,視英國為強大的君主國家,而較早認為國家強盛與政治制度間具有關係的官紳士大夫們,便開始以英國為典範來構思中國的富強之道。並且,當他們發現英國不僅有個皇帝,另外還存在個「巴力門」(Parliament)時,有識之士便逐漸把圖國家強盛的方法,環繞在「巴力門」制度的探討與發為主張上。例如,梁啟超在1896年發表的〈古議院考〉一文中,開宗明義即謂:「問泰西各國何以強?曰:議院哉,議院哉」[2],說明了當時知識份子把國家富強和「巴力門」取得了聯想。
基本上,Parliament係來自法文的parlement,原意是指發言(talk)或討論(discussion),並引伸為人們討論事情的會議(a meeting)或集會(an assembly, a court)。而且,「巴力門」雖然一定是「立法機關」(legislatures),但制定法律卻並不必然是「巴力門」最重要的功能,且也並非所有的立法機關都是「巴力門」[3]。因為,諸如合法化政府的政策、提供意見表達的管道、監督政府的作為及培育政治領袖等,這些都是比制定法律還要來得重要的功能[4]。同時,若就「巴力門」一詞所應界定的特徵來說,其應該是指商議的(consultative)或集思廣益的機關,故「巴力門」最重要的意義,應在於它是一種辯論式的殿堂,而為可公開討論和審議政策及政治議題的論壇(forums)[5]。
根據大陸學者方維規的整理,Parliament到了1890年代還沒有基本統一的譯法,但以下的詞彙在當時指的都是Parliament[6]:
公會,國家公會,國公會,國會,國政公會,辦國政會,巴厘滿衙門,巴厘滿,會議,公會所,總會,議事廳,公議廳,議會,議政院,集議院,議士會,民委員會,國大公會,議院,會堂,開會堂,議事院,議堂,巴力門會,巴力門,拍拉蠻,聚謀國事之大會,議事亭,公議院,民選議院,全國公會。
在上述所列各種翻譯的詞彙中,我們可發現「巴厘滿」、「巴力門」及「拍拉蠻」係直接採音譯,甚至還用了帶點鄙視意味的「蠻」字。此外,如「巴厘滿衙門」和「巴力門會」的譯法,意味了對Parliament的理解已涉入了中文裡「衙門」與「會」的意義[7]。換言之,這些詞彙儘管都被用來翻譯Parliament,卻因涉及了翻譯者個人的理解,而未必即符合Parliament的原意。同時,「議院」、「議會」及「國會」為後來最常使用而至今仍保留下來的詞彙,且這三個詞彙也可能意味了對Parliament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四洲志》中初步觀察:官衙
鴉片戰爭是迫使近代中國張開眼睛看到天朝以外世界的開端,在廣東禁煙而處於第一線與英國接觸的林則徐,則為最早體認需要了解「蠻夷之邦」的中國官員。而林則徐命幕僚翻譯並經其審閱定稿的《四洲志》,當可作為中國人引進西方議會觀念之始。
林則徐雖是最早注意西方議院或國會制度的中國官員,但受限於本國之經驗,使他所介紹的西方議會制度,則偏向於放在「官規官制」的意義上來理解。不僅如此,由於書中對於相關名稱皆採音譯,即連現今具備辨識英文與西方議會知識之背景者,讀來尚感吃力且了解程度有限,更不知當時知識份子讀來能有多少正確的認識?例如,該書是在介紹英吉利國的「職官」時,提及了有「律好司衙門,管理各衙門事務,審理大訟」,又設有「巴厘滿衙門」,而凡遇國中有事,理各部落之事的「甘文好司」即至「巴厘滿衙門」會議政事[8]。若基於對英國巴力門制度的了解,並從前後文對照來猜測,「律好司衙門」指的應該是「貴族院」(House of Lords),「甘文好司」則是指「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而「巴厘滿衙門」則為Parliament。
值得注意的是,《四洲志》對於巴厘滿衙門在「政事」方面與國王之關係,下面的敘述則較易讓人理解[9]:
凡國王將嗣位,則官民先集巴厘滿衙門會議。……。國中有大事,王及官民俱至巴厘滿衙門公議乃行。大事則三年始一會議,設有用兵和戰之事,雖國王裁奪,亦必由巴厘滿議允。國王行事有失,將成行之人交巴厘滿議罰。凡新改條例,新設職官、增減稅餉及行楮幣,皆王頒巴厘滿轉行甘文好司而分布之。惟除授大臣及刑官,則權在國王。各官承行之事得失勤怠,每歲終會核於巴厘滿,而行其黜陟。
所引上文雖然大致貼近英國「政事」的實情,但卻因未能體察出「民」在國中大事上的決策角色與權力,而讓人覺得英國國會乃為合「君」、「官」、「民」之力的制度。當然,這恐怕除了語言的隔閡外,還可能受限於本身的文化背景,以致影響了理解的程度。或者,也可能為避免觸犯忌諱,而在翻譯時做了「調整」。例如,「國中有大事,王及官民俱至巴厘滿衙門公議乃行」的敘述即是,且所謂「國王行事有失,將成行之人交巴厘滿議罰」的意義,也應是指The King Can Do No Wrong。但是,這句政治諺語的實質精神,卻是指國王已為無實權的虛君元首。
其次,《四洲志》中介紹的美國稱作「育奈士迭國」,當是United States的音譯。在介紹美國之政事時,《四洲志》先說明了美國「因無國王,遂設勃列西領一人,綜理全國兵刑、賦稅、官吏黜陟」,再以「然軍國重事關係外邦和戰者,必與西業會議而後行。設所見不同,則三占從二。升調文武大吏,更定律例,必詢謀僉同」,繼而展開對美國國會制度的介紹[10]。其中,「勃列西領」當係指總統(President或Presidency),而「西業」則應是指參議院(Senate)。此外,對於總統的任期四年與選舉方式也有說明,並指出先由各部落人民公舉,稱為「依力多」(按:應係指elector),再經各部落官府詳定,送「袞額里士衙門」(按:應係指Congress)核定人數,與「西業」之「西那多」(按:應係指Senator)、「里勃里先特底甫」(按:應係指Representative,眾議院議員之意)官額相若等等。然後,「暗書彌封,存貯公所,俟齊發閱,以推薦最多者為入選」,則表明了是指投票的方法。然而,這些敘述所要介紹的,應係指總統選舉人團選舉人的額數與投票,但我們看到這裡使用了「官額」與「推薦」的詞彙,意味了是從「舉官」的方法之意義上來理解「民意代表」。
事實上,《四洲志》對於美國和英國國會制度的介紹,均未說明所以產生該一制度的原因。因此,雖然介紹了美國設「袞額里士衙門」一所,並分列司國中法令之事的「西業」與「里勃里先好司」(按:應係指House of Representatives)二等;也對在「西業」執事的「西那多」是由每部落公舉二人充之與任期六年,以及在「里勃里先好司」執事的「特底甫」(按:推測係指Representatives一字中末尾tatives的音譯),是由各部落核計四萬七千七百人中公舉一人充之與兩年任期等。但是,卻未能進一步說明採行這些制度的理由。因而,該書儘管還介紹了「西那多」的職權是「如遇軍國重事,其權固操之勃列西領,亦必由西那多議允施行」,以及「特底甫」的職權為「凡國中徵收錢糧、稅餉,均由特底甫稽核。官府詞訟,則特底甫亦可判斷」,但除了另說明「西那多」及「特底甫」之被舉薦,須分別「必居首區九年,而年至三十歲者」及「須居首區七年,並年至二十五歲者」外[11],並未涉及這些制度所蘊含的「國民代表」或「國民作主」等的概念。
最後,《四洲志》中對佛蘭西國(法國)議會制度的介紹,則僅簡單地說:「設占馬阿富衙門一所,官四百三十員,由各部落互相保充,如英國甘文好司之例」[12]。由此看來,《四洲志》中雖然介紹了英、美及法國的議會制度,但由於是從「衙門」與「官員」的角度來理解議會的設置與議員的推舉方式,故就西方議會制度所應表彰的民主思想而言,《四洲志》對當時知識份子的啟蒙作用應該不大。然而,若就後來著眼於「通上下之情」的功能,或是君主應該結合人民力量的「民權」思想來說,則或許具有一定程度的啟發作用。
二、議院的屬性:君民共主的議政官制
梁啟超自承他「言西政,必推本於古」,故乃有前已提及的〈古議院考〉一文[13]。然而,對於「巴力門」概念的引介,梁啟超則指出翻譯成中文「議院」一詞乃屬新創,蓋「議院之名,古雖無之,若其意,則在昔哲王所恃以均天下也」[14]。為什麼當時如梁啟超等知識份子,會首先選用「議院」一詞來表達「巴力門」的概念呢?從梁啟超以中國古代本已有的「諫議」制度類比「巴力門」來看,他多少已將「巴力門」的功能,理解為如漢代的「諫大夫」、「博士」或「議郎」等「言官」。因此,「議院」一詞中「議」字,首先便意味了一種古代本有的「言官」制度,表達的是一種皇帝讓臣子議政或諫言的概念。
其次,「議院」所以稱之為「院」,可視為表達政府官署的稱謂。亦即,將「巴力門」翻譯為中文「議院」,還意味了把「巴力門」看成是個政府所設的官署或機關。考「院」這個字在唐朝時代最常為使用,無論皇宮中的處所、政府機關、寺廟道觀、軍隊的單位劃分及私人住宅等,都可以用「院」字來表示[15]。但是,若從政府機關之稱謂來看,相沿下來的則有「樞密院」、「都察院」、「貢院」、「翰林院」或「大理院」等,都是用「院」來作為政府機關名稱之例。因此,對君主時代來說,「議院」若還用來指稱政府機關,自也應是隸屬於皇帝之下的政府機關。
事實上,在梁啟超之前介紹西方國會制度者,已多所採用「議院」一詞。例如,王韜於1882年所輯成的《弢園文錄外編》一書中,將泰西之立國分成三種:其一為如同中國般的「君主之國」,其稱尊號曰「恩伯臘」(按:應係指Emperor);其二為如同法國、瑞士及美國等的「民主之國」,其稱尊號曰「伯理璽天德」(按:應指President),亦即中國所謂「統領」;其三為如同英國、義大利和西班牙等國的「君民共主之國」,其稱號曰「京」(按:應指King),即中國所謂的「王」[16]。王韜同時還認為,這三者實質上的差別在於「惟其國政令有所不同而已」。對此,他進一步解釋說[17]:
一人主治於上而百執事萬姓奔走於下,令出而必行,言出而莫違,此君主也。國家有事,下之議院,眾以為可行則行,不可則止,統領但總其大成而已,此民主也。朝廷有兵刑禮樂賞罰諸大政,必集眾於上下議院,君可而民否,不能行,民可而君否,亦不能行也,必君民意見相同,而後可頒之於遠近,此君民共主也。論者謂,君為主,則必堯、舜之君在上,而後可久安長治;民為主,則法制多紛更,心志難專壹,究其極,不無流弊。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隱得以上達,君惠亦得以下逮,都俞吁咈,猶有中國三代以上之遺意焉。
王韜對泰西立國三種方式的介紹,著眼點乃在於誰是「一國之主」。此處需先略為說明的是,從上引王韜說法的語境中,應該把「民主之國」的「民主」,理解為不是君主世襲的「一國之主」,而為由身份上為人民者經由公舉成為「一國之主」的「民為主」,並不表示王韜當時已將democracy翻譯為「民主」[18]。基於此,或許王韜認為「民主之國」的一國之主也是人民,使得「國家有事,下之議院,眾以為可行則行,不可則止,統領但總其大成而已」,因而造成的結果是「則法制多紛更,心志難專壹,究其極,不無流弊」。所以,王韜心目中理想的立國方式是「君民共主之國」,這是因為有了上、下議院後,使得「民隱得以上達,君惠亦得以下逮」,並因能夠成「上下相通」的「君民共治」,而具有中國三代以上之遺意。
也因此,王韜評價了英國國力強盛而「雄為歐洲諸國冠」與「諸國莫敢與之頡頏」之根本,便在於實施「議院制度」。他說[19]:
所恃者,在上下情通,君民之分親,本固邦寧,雖久不變。觀其國中平日間政治,實有三代以上之遺意焉。官吏則行薦舉之法,必平日之有聲望品詣者,方得擢為民上,若非閭里稱其素行,鄉黨欽其隆名,則不得舉,而又必准捨寡從眾之力,以示無私。
王韜在上述的評價中認為,議院制度能使上下情「通」與君民之分「親」,因而「本固邦寧,雖久不變」。亦即,他是以議院制度使君民能夠「通親」成一家的倫理角度,認為這才是國家強盛的「固本」方法。然而,王韜固然把英國國會制度下的君民共主,理解成在中國三代以上曾經實現過的理想政治形態,但他接下來談到了英國對「官吏」所行的舉薦之法,卻透露出他把英國國會議員理解成了「官吏」。
按英國議會在1858年所通過的「養老金法」(The Superannuation Act)中,已規定了非持有文官考選委員會(1855年成立)考試及格證書者,不得領取退休金的規定,而1870年樞密院令則更確立了公開競爭的考試制度[20]。因此,以王韜寫作的時間來看,他所說的「官吏」應非指英國的常任事務官,且由其所述的「舉薦」之法來看,當可推知即係指平民院的議員。換言之,君主在選擇「官吏」上能夠「以示無私」地准由人民的「捨寡從眾之力」,選出的「官吏」自應為多數人所認同之有賢有德者,而君主再與這些人民舉薦的「官吏」共治,即等於是能夠上下情通與君民之分親的「君民共主」。
簡單來說,王韜把英國國會議員理解成由人民薦舉賢德者所擔任的「官吏」,並認為這些「官吏」和君主間的合作與共治,便能夠因「通上下之情」而使國家強盛。由此可知,王韜所闡發的「上下之情通」的議院觀,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日後由「君民共主」所推衍出的民權及立憲思想[21]。
三、議院的功能:通上下之情與「群心智」
鄭觀應是和王韜同時期的知識份子,他在1893年出版而1896年再增訂的《盛世危言》中,對於英國國會制度的介紹已較為翔實,並認為英國所以富強的原因,即在「君民共主」的議院能夠通上下之情。鄭觀應把英國富強的理由,歸因於國會制度,且他還從國際關係的意義上(即『公法』)[22],體會出了中國亟待建立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基於此,他進一步主張應首先設立議院,才能夠使中國擁有主權獨立的條件。就此,他在甲午戰爭的〈議院(上篇)〉一文中說到[23]:
況今日中原大局,列國通商勢難拒絕,則不得不律以公法。欲行公法,莫要於張國勢;欲張國勢,莫要於得民心;欲得民心,莫要於通下情;欲通下情,莫要於設議院。中國而終自安卑弱,不欲富國強兵,為天下之望國也則亦已耳;苟欲安內攘外,君國子民,持公法以永保太平之局,其必自設立議院始矣。
鄭觀應除認為議院的功能在通下情而得民心外,他還認為議院者,乃「公議政事之院也」,但「美國議院則民權過重,因其本民主也。法國議院不免叫囂之風,其人習氣使然」[24],故主張中國應仿效英國「君民共主」之議院制度(鄭觀應所謂的『民主』,仍是指平民擔任一國之主)。其次,鄭觀應除認為設立議院可以「聯絡眾情,如身使臂,如臂使指,合四萬萬之眾如一人」外,還強調議院議員的選舉非舉自一人,而係「選自眾人,賢否難逃公論」,故能為國家得到較好的人才,以共謀國家強盛及因應前所未有的國際社會環境。再者,鄭觀應強調唯有透過議院議員的選舉,才能舉得真正的人才[25]。尤其,他認為漢代的議郎,唐、宋以來的台諫御史,因進用方式與出身門第等原因,均不若「議院官紳均勻,普遍舉自民間,則草茅之疾苦周知,彼此之偏私悉泯;其情通而不鬱,其意公而不私」[26],因而「無議院則君民之間勢多隔閡,志必乖違」[27]。
由上述可知,鄭觀應看待西方國會制度的立場,係從君主在政事的處理上,應該匯集人民的智慧為著眼點,並強調議院具有通上下之情的效用。事實上,鄭觀應對於使中國臻於富強的辦法,雖主張應效法英國國會議員由公舉產生,但在甲午戰爭後則有所修正。此時,他認為開議院尚須有個前提,即「惟必須行於廣開學校人才輩出之後,而非可即日圖功也」,且還要許人民可自立報館,以使民情民謨之下情能夠上達,並進使政府能夠俯順輿情[28]。換言之,他已經注意到了尚不能立開議院的原因,就是後來人所講的「民智未開」問題。
西方民主政治的顯著特徵,即為定期舉辦的「選舉」(election)。並且,選舉在西方民主政治的實踐中,主要的意義在於使人民得以控制統治者[29],以及公共政策做成時,能夠回應民意的需求[30]。然而,鄭觀應後來對開議院尚持保留態度,儘管也考慮了教育水準問題,但主要卻是因他對於西方「選舉」的意義,乃係從兩漢的「鄉舉里選」[31]或《禮記‧禮運大同篇》中「選賢舉能」的思想來理解,認為「選舉」是招納具備才德的「人才」以為國用,而並無選出「民意代表」與控制統治者以保障人權的意涵。所以,後來鄭觀應主張「開民智」是開議院的前提,並認為應先廣開學校而不能立開議院,而這也就是後來康有為、梁啟超等維新立憲派所講的「民智未開」。
梁啟超對議院的看法,大致上也依循鄭觀應的思維,他在〈古議院考〉一文中有謂:「問議院之立,其意何在?曰:君權與民權合,則情易通;議法與行法分,則事易就」[32],則係將「議院」視為得以實現「民權」的制度。並且,他還主張「議政」與「執行」應該區分,而議院即是負責「議政」的政府機關。至於「議院」的組成,梁啟超則曰:「凡國必風氣已開,文學已盛,民智已成,乃可設議院。今日而開議院,取亂之道也。故強國以議院為本,議院以學校為本」[33]。是故,梁啟超多少係將「議院」視為人民可不經由科舉考試,而一樣可以為官議論政事的制度。
此外,梁啟超1896年10月27日在《時務報》上發表〈變法通義‧論學會〉的文章中,則視「議院」具有糾集人民心智與力量的功能。他說[34]:
群之道,群形質為下,群心智為上。群形質者,蝗蚊蜂蟻之群,非人道之群也,群之不已,必蠹天下,而卒為群心智之人所制。……。群心智之事則賾矣。歐人知之,而行之者三:國群曰議院,商群曰公司,士群曰學會。而議院、公司,其識論業藝,罔不由學;故學會者,又二者之母也。學校振之於上,學會成之於下,歐洲之人,以心智雄於天下,自百年以來也。
要了解上述梁啟超所謂的「國群曰議院」乙句的意思,則首先需要了解「群」字的涵義。1897年5月17日梁啟超在《新知報》上發表〈《說群》序〉乙文中,主要是講君主應棄「獨術」而就「群術」。茲摘錄重點略述如下[35]:
敘曰:《記》曰:「能群焉謂之君」。乃古之君民者,其自號於眾也,……今夫千萬人群而成國,億兆京垓人群而成天下,所以有此國與天下者,則豈不以能群乎哉?以群術治群,群乃成;以獨術治群,群乃敗;己群之敗,它群之利也。……天下之有列國也,己群與他群所由分也,據亂世之治群多以獨,太平世之治群必以群……。抑吾聞之,有國群,有天下群,泰西之治,其以施之國群則至矣,其以施之天下群猶未也。……
按在甲午戰爭之後,士大夫所以強調「合群」和「群學」,除了包含個人聚合成集體外,還尤其強調廣大紳士團結在有為君王周圍,以形成強有力整體的意思。故而,「群」與「君」之間具有高度的關係[36]。在此思潮為背景下,我們便可得知「群心智」乃為一種「群術」,且要把個人聚合成一「國群」,即要採取開「議院」此一「群術」。
我們可以發現,在清廷官方奏摺等文件中,「國會」使用在介紹西方的制度,但涉及中國自身的改制時,基本上均使用「議院」一詞。此外,另有使用「議會」一詞者。例如,考察英國的載澤在其奏摺中,有謂:「立法操之議會,行政責之大臣,憲典掌之司法,君主裁成於上,以總覈之」等語[37],而他在第二次奏請宣布立憲的密摺中,也有「凡國之內政、外交…,以及操縱議會,君主皆有權以統治之」的說法[38]。究竟「議會」和「議院」是否表達不同的概念呢?依據本文從整個文意的脈絡來分析,則認為「議會」一詞所欲表達的概念,應係同時指「上議院」及「下議院」時的總稱。或者,對某些人來說,也兼泛指「議院」及「國會」而言。
總而言之,如就英國的民主發展歷程來看,「巴力門」係「大會議」(Great Council)演化而來,並由國王徵稅的對象,包括貴族、主教、騎士及有產階級平民等所組成。也因此,「巴力門」最早係基於國王徵稅的目的,而讓納稅者得以有發議論的機會,並在隸屬國王之下,設置供國王諮詢與顧問的機構。相對來說,清末所主張的「議院」,無論構成份子是否限於一般庶民,其主要功能是為了擴大「參與議政」,而同樣屬於供君主諮詢或顧問的性質。然而,英國「巴力門」的產生,可謂源自於保護個人財產權的「私權利」,但清末所主張的「議院」,則是基於強國與富國的「公權利」[39]。亦即,開議院以擴大參與議政之權,係人民基於「公天下」或與君主「共有天下」為前提,而要求擁有參與議政以貢獻國家的權利。
參、代表國民意思或主權在國民的國會
滿清政府在1908年下詔預備立憲所頒發的《憲法大綱》和《九年預備立憲清單》中,原所準備設置的是「議院」而非「國會」。直到辛亥革命爆發後,在滿清政府為挽回民心而被迫頒發的《十九信條》中,才有了「國會」一詞的出現[40]。因此,我們便有理由質疑,至少對清廷而言,中文使用「國會」與「議院」的概念未盡相同。
一、「君主」與「國民」共主的國會
康有為在1897年12月給光緒的第五次上清帝書中,曾提及了「自茲國事付國會議行,行尊降貴,延見臣庶,盡革舊俗」[41],但對「國會」究係何指則不明確。到了戊戌變法時,在康有為代內閣學士闊普通武所擬的「請定立憲開國會摺」中,對「國會」則有了進一步的說明[42]:
臣竊聞東西各國之強,皆以立憲法開國會之故。國會者,君與國民共議一國之政法也。蓋自三權鼎立之說出,以國會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總之,立定憲法,同受治焉。……。伏乞上施堯舜三代,外採東西強國,立行憲法,大開國會。以庶政與國民共之,行三權鼎立之制,則中國之治強,可計日待也。
由上述可知,康有為認知中的「國會」乃為「君與國民共議一國之政法也」。亦即,將治國之權「分工」為三後仍由「人主總之」,但其中的立法權則在君主「以庶政與國民共之」的前提下,經由分工而歸屬於「國會」掌有。因此,康有為此處所主張的「國會」,在性質與功能上與稱為「議院」者,其實差異不大。然而,此處康有為所以使用「國會」一詞,則可能與「國民」概念的興起有關,而「國民」與「國會」兩者間有何關係呢?
我們先來看梁啟超對「國會」概念的闡釋,主要是以國家法人說為其立論的基礎。梁啟超在1902年發表的〈論立法權〉一文中,以國家和自然人一樣擁有人格為立論,並進而以凡人必有意志然後有行為,說明了行政是國家的行為,而立法則是國家的意志[43]。梁啟超另在1908年發表的〈中國國會制度私議〉一文中,把國家之機關分成了「大權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四類,故「國權」也可分成「大權」、「立法」、「行政」及「司法」四種。其中需要說明的是,梁啟超所謂「大權機關」的最重要作用,則是「改正憲法權」。他並指出,德國國會為單獨操此「大權」之機關,而在英、法、美、日諸國則是國會與其他機關共同組成「大權機關」。梁啟超並指出,國會雖不僅只掌有「立法權」,且「立法權」也未必僅歸於國會所專有外,國會還具有「時而為單獨之大權機關或與他機關共同組成大權機關」、「時而兼為司法機關」及「時而兼為行政機關」等的性質[44]。然而,由於各國國會的性質未盡相同,梁啟超在取大同而棄小異和略形式而稱精神的原則下,認為各國國會間之共通性質如下[45]:
曰國會者為制限機關以與主動機關相對峙是已。凡立憲之國家,必有兩直接獨立之機關相對峙。而此兩機關者,其中必有一焉,能以自力發動國權,對於人民而使生拘束力,若此者謂之主動機關;又必有一焉,不能以自己之意思直接以生拘束國民之力,顧能以其力制限主動機關之發動國權,非得其同意,則不能有效,若此者謂之制限機關。其在前者,則元首也;其在後者,則國會也。故苟無制限主動機關之權者,必非國會;惟有此權者,乃為國會。此又萬國國會共通之性質也。
由上述引文可知,梁啟超在「國會請願運動」時期所闡釋的「國會」,除了以往強調為掌「立法權」的機關外,還另外增加了「制限機關」的概念。並且,此一被「國會」所制限的「主動機關」,則係指居於元首地位的君主而言。在此我們仍須留意的問題是,雖然梁啟超主張「元首」要受到「國會」的制限,但卻也意味他所要維護「能以自力發動國權,對於人民而使生拘束力」的「主動機關」,亦即是君主的地位與權力。因此,儘管梁啟超此時強調「國會」的功能,在於擁有對君主「自力發動國權」時的「同意權」或「監督權」,但他基本上還是站在維護君主地位的立場。此外,梁啟超1909年發表的〈各國憲法異同論〉一文中,除說明「君主立憲國」(即他所謂的『立憲之國』)的立法權由君主與國會同掌外,他還對「國會」附註曰:「即議院也」,同時也謂「古代國會體裁未完備,有分為數院即議院者,亦有惟置一院者」[46]。然而,如果「國會」和「議院」的概念並無差別,為什麼梁啟超此處除了「議院」詞彙外,也還使用了「國會」一詞呢?本文認為,原因或即應和「國民」一詞的提出有關。
按梁啟超對「國民」一詞的概念,自己便曾有過闡釋。1899年他在《清議報》上發表〈論近世國民競爭之大勢及中國前途〉一文中,劈頭就說:「中國人不知有國民也。數千年來通行之語,只有以國家二字並稱者,未聞有以國民二字並稱者」,他進一步對「國民」一詞的解說如下[47]:
國民者,以國為人民公產之稱也。國者,積民而成,舍民之外,則無有國。以一國之民,治一國之事,定一國之法,謀一國之利,捍一國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民不可得而亡,是之謂國民。
為什麼梁啟超特別強調「國」、「民」二字連綴成詞的重要性呢?因為,當時「國民」一詞的概念,意味了「民」的僭越而有違倫常與大逆不道。例如,1903年在《國民日日報》上有篇文章即寫到[48]:
國民二字在東西文明各國之價值,吾不敢知,而在吾國,則確為大逆不道之徽號。何以言之?民者,出粟米、通貨財以事其上之名詞也。自數千年之歷史觀之,以言名義,則蟻民可已、小民可已、頑民可已,與國家果有若何之關係?……國者,誰之國也?太祖以之傳之太宗,太宗以之傳之高宗。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民不從;數千年來社會之所習慣、腦筋之所模印,悉如於此。……顧甘冒不韙、干犯名器,自號主人,妄圖竊國,此非大逆不道而何?
顯然,上述引文認為「民」這個字原所具有的概念,和「君主」所擁有的「國」之間,並不應該發生直接的關係,而即使有點間接的關係,也不過是「出粟米、通貨財以事其上」的義務而已。相對來說,梁啟超強調「國民」之概念,正是要把歸屬世襲君主一家一姓的「國家」,轉換成為和「國民」所共同擁有。因此,他在1903年5月間,於《新民叢報》上連載發表〈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一文裏,說明他奉伯倫知理(Johann Caspar Bluntschli)的「有機國家論」為規臬,而將「國家」與「國民」的概念緊密聯繫在一起。他認為[49]:
伯氏乃更下國民之界說為二:一曰國民者人格也。具有有機之國家以為其體,而能發表其意想,制定其權利者也;二曰國民者法團也,生存於國家中之一法律體也。國家為完全統一永生之公同體,而此體也,必賴有國民活動之精神以充之,而全體乃成。故有國民即有國家,無國家亦無國民,二者實同物而異名耳。
梁啟超信奉德國的「有機國家論」,自與中國當時面臨的處境有關,而德國提倡「有機國家論」,也正反應建立統一的民族國家是近代德國最急切的政治運動。因此,在德國人的政治思想裡,長久以來便傾向於把國家人格化(personify the state),視之比個人還尤為重要[50]。梁啟超從德國「有機國家論」中體會出要以「國民」的概念,將人民和國家緊密聯繫在一起,並藉「國民」一詞使人民知有國家,進而激發人民的愛國心。同時,梁啟超視「國民」為集體概念的「法團」,並和前面提到的「群」與「國群」應屬相連貫的思想。換言之,梁啟超講的「群」或「國群」,以及他認為君主應該善用「群術」,都是以傳統文化來闡釋「有機國家論」的表述。
當「國民」一詞已被提出,同時在使用「議院」的詞彙以外,又另有召開「國會」的主張,此即意味了「國會」與「國民」在概念上應有一定的聯繫關係。梁啟超在〈中國國會制度私議〉中認為國會代表全國人民各方面的勢力,且因合國民全體聚議一堂勢所不逮,故需採用代議制度[51]。另一方面,1907年率先發起了國會請願運動的楊度,也曾論及:「國會者,所以代表國民之機關,國中而有此機關,則民權之伸張不待言矣」[52]。由此看來,「議院」的概念至多係從「謀及庶人」所推導出,而當「國民」的概念形成後,「國會」與「議院」的差異,則在於「國會」尚具有「代表國民」的性質。
楊度和梁啟超皆為擁護君主地位者,他們主張儘速召開代表「國民」的「國會」,目的並不在於貶抑君主的地位,更不是要以代表「國民」的「國會」取君主主權而代之。相反地,這些君主立憲派主張速開「國會」的理由,無非認為[53]:
是國會一開,四海歸心,國是大定,人人沐憲政之福矣。故吾國召集國會早一日,即早收一日之人心,遲一日,即增一日之荊棘。且即為保存君權一事起見,亦當速應人民之要求。
故而,「國民」概念的提出和民權的主張相一貫,主要目的都應在於激發人民知有「國家」,並進而具備積極愛國熱忱的「國民」意識[54]。然而,由於「國會」和「國民」的概念彼此間具有緊密之關連性,故清廷對於「開國會」的「立憲」要求,自易解讀為係衝著滿族既有的地位而來。所以,梁啟超於1907年在東京成立的「政聞社」,曾經致電憲政編查館請於三年內召開國會,但清廷回應的下諭卻答以「朝廷豫備立憲,將來開設議院,自為必辦之事」等云[55]。我們若留意清廷面對速開國會的回應,用詞上排拒「國會」而採「議院」一詞,即至少說明了清廷認知中的「國會」與「議院」乃有所不同。換言之,清廷認知中的「議院」,係指在王權至上的君主立憲制中,作為庶民參與議政的制度;而「國會」則因係公舉議員代表國民參與議政,讓清廷與「國民主權」產生了聯想。
中國政治制度史上以官方文件正式使用而認可「國會」之設立者,則為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滿清政府頒布的「十九信條」。民國成立之初,依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以下簡稱『組織大綱』)所建立的政府屬臨時性質,故依「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第八條之規定,設置了由各省都督府派出參議員所組成的「參議院」。另外,從「組織大綱」第二十條:「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其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之」,以及第二十一條:「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為止」的規定來看,臨時政府成立後即負有在六個內召集「國民議會」以制定憲法的義務,故只能確定此「國民議會」應為制憲機關。後來,由於在六個月內召集「國民議會」勢所不能,於是在1911年3月1日制定公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下簡稱『臨時約法』)。從「臨時約法」第十六條:「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第十八條:「參議員每行省、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清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以及第二十八條:「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等條規定來看,「臨時約法」中賦予給「參議院」的職權,即包括在未來成立之「國會」所應掌有的職權範圍內,但為何稱「參議院」而非「國會」呢?原因就在於國會應由國民選舉組成。
二、象徵主權在國民的國會
楊度是君主立憲派陣營裡,最早搴起速開「國會」大旗者。楊度在清廷遲不定立憲法以改革政治制度的背景下,尚需面對與孫中山的共和革命派競爭,使他力主先開「國會」後立憲法,以期舒緩日益增加的革命氣氛。茲將楊度主張先開國會後定憲法的理由引述如下[56]:
惟專心竭力以求國會之早成而已。既有國會,斯不患無憲法;且必有國會,而後能有程度較高之憲法。何以故?必有國家而後國民有提議憲法、承認憲法之機關,始可以國民之意思加入於憲法範圍之內,乃可望憲法程度之高也。
我們留意在楊度認為先開國會的理由中,關於「必有國家而後國民有提議憲法、承認憲法之機關,始可以國民之意思加入於憲法範圍之內」乙段的意義。並且,應先再說明者是,對楊度或梁啟超等君主立憲派來說,「立憲」以行「立憲政體」和君主專制政體兩者間,最根本的差異即在是否「開議院」或「開國會」。基於此,無論憲法係君主欽定或君民協定,其實「開議院」或「開國會」與「立憲」以行「立憲政體」,在君主立憲派者的眼中本屬同件事情。然而,楊度此時使用的是「國會」而非「議院」,卻意味了「國會」係代表國民意思的一方,而與僅表達「謀及庶人」以擴大參與議政的「議院」應該已有了差別。
就新興民主國家的制憲過程來說,當推翻了舊政權後,勢必須先召開一個象徵代表國民主權的制憲會議。由此看來,共和革命派既主張廢除君主世襲,而制定憲法自也應以國民意思為依歸,故憲法須由代表國民意思的「國會」所制定,則屬當然的推論。並且,既然要廢除君主世襲制度,則「國會」自將成為象徵「主權在國民」的機關,而憲法也理所當然應由「國會」來制定。也因此,如就「開國會」與「制定憲法」的先後次序來說,「先開國會,後定憲法」可為共和革命派和君主立憲派的共同主張。只不過,君主立憲派視「國會」為糾集國民智識、意思與力量的機關,而共和革命派則更強調「國會」為代表「國民主權」的機關,故對君主立憲派而言,「國會」儘管擁有立法及監督政府的權力,但並不表示「國會」即為象徵「主權在國民」的機關。例如,到了民國建立以後,梁啟超於1913年3月15日提出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雖然定有由「國會」兩院議員組成的「國會特會」及「國會」兩個專章,並賦予「國會」擁有立法及在一定範圍內監督政府的權力,但其第一條卻規定:「中華民國永遠定為統一共和國,其主權以本憲法所定之各機關行之」[57],即表示他並不認為由公舉議員組成的「國會」,乃為象徵「主權在國民」的唯一機關。
此外,無論君主立憲派或共和革命派認知中的「國會」,其與「議院」的概念仍有不同之處,便在於「國會」必須由國民以選舉方式所組成。故而,在民國成立之初的臨時政府時期,代行「國會」職權的機關由於並非經國民選舉所組成,遂乃稱之「參議院」而不稱之為「國會」。同時,「國會」最主要的任務既在於制定憲法,故即使定有「憲法」性質或地位的國家根本法,但只要不是由「國會」所制定,名稱上便不能稱之為「憲法」。例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或「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的制定即是。從而,此也說明開「國會」、立「憲法」與行「憲政」間的關係,乃為沒有「國會」即無「憲法」與「憲政」。我們從1912年的「臨時約法」第五十四條:「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的規定中,也可得到相當程度的說明。
前已提及,「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第二十條規定,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所召集者乃為「國民議會」;而在「臨時約法」中,規定將要召開的則為「國會」。除了「國民議會」和「國會」的名稱外,參議院依據「臨時約法」第五十三條「本約法施行後十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其國會之組織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的規定,於1912年8月10日制定的「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中,則又規定了「民國議會」由參議院與眾議院所組成。由此看來,「國民議會」與「民國議會」應該都和「國會」具有相同的概念,其須經由國民選舉而召開,皆是為表彰代表主權在民的機關,且最主要的任務也都在於制定憲法。
中華民國在1913年經選舉正式成立了稱為「國會」的機關,但不久卻歷經袁世凱等北洋軍閥解散過三次。孫中山在這段與北洋軍閥鬥爭的期間,曾對國會的性質與地位多所表達看法,且主要即認為國會乃象徵「主權在民」的機關。例如,袁世凱死後的1916年7月13日,孫中山在上海歡送國會議員北上演講時曾說到[58]:
袁氏今已自斃,民國之大障礙已除。此後中國存亡責任,將在我國會諸君。何者?主權在民。民國之通義,若諸君則民國之代表,實中華民國之統治者也。…。立憲國之權鼎立,立法機關實為稱首之一部,立法機關無能自外,亦無能外之者。
從上述所引可看出,在孫中山的觀念中的「立憲國」,雖然分成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權鼎立,但掌立法權的「國會」則因象徵「主權在民」,故具有「立法機關實為稱首之一部」的地位。1917年7月孫中山在廣州為開非常國會(亦即護法國會)而和當地報界人士談話中,仍然強調了國會乃為主權在民的表徵。他說[59]:
兄弟以為今日救國之第一步,即當恢復國會,尤宜在粵開會。中華民國之約法,明定主權在民,國會為人民代表,議員之任期未滿,當然可以復會。有國會然後有統治機關,一切問題皆可由此解決。
由前述所引來看,孫中山對「國會」一詞所表達概念,乃著眼於「國會係代表全國人民」,亦即國會乃為主權在民的表徵。是故,他也認為「有國會然後有統治機關」,而似乎把「國會」視為具有英國國會至上般的地位。1917年7月在廣州另一場與記者會談時,孫中山強調地說到[60]:
國會係代表全國人民,今召集於此,即係未免分裂起見。……。查民國成立,國會一經開會,美國即首先承認。今召集於廣州之國會,猶見第一次在北京召集之國會。在共和國,國會具最高權,而今召集之國會,又即各國數年前所公認之舊國會,則外交方面如何能發生困難乎?
在此一與北洋軍閥鬥爭期間,經由選舉產生而組成的「國會」,則被孫中山視為象徵「主權在民」的「立法機關」。然而,若就「國會」所應掌有的權能而言,除了包括制定憲法在內的「立法權」外,還包括前已提及梁啟超所認為的「監督權」。因為,對君主立憲派來說,「國會」既係代表國民之一方來監督政府施政,「監督權」自也為象徵「主權在民」之「國會」所理應掌有。何況,就西方的「國會」而言,「立法」也僅是其諸多的功能之一,且並不能算是最重要的功能。對此,袁世凱解散國會之後設立備其諮詢「政治會議」,對「國會」的功能也有類似的見解[61]:
查造法機關專以改造國家之根本法為其唯一之權能,而並無監督政府之責任,其性質與國會懸殊。蓋國會雖通稱為立法機關,而其實質上之作用則在代表人民監督政府,故憲法學者以為與其稱國會為立法機關,毋寧稱以監督之為愈也。
上述指出了「國會」的功能除了「立法」之外,更為重要者則在代表人民來監督政府,此對孫中山後來建構「權能區分」的理論,應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事實上,早在清廷公布預備立憲上諭後不久,1906年12月2日孫中山在東京民報一週年紀念會上演講,於闡釋他的五權分立憲法理念時,即主張監督彈劾的糾察權,應該獨立於立法機關之外。他說[62]:
就是現在立憲各國,沒有不是立法機關兼有監督的權限;那權限雖然有強有弱,總是不能獨立,因此生出無數弊病。比方美國糾察權歸議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權,挾制行政機關,使他不得不頫首聽命,因此常常成為議院專制,……。
由上述所引可知,孫中山所已了解之立憲各國的立法機關,尚兼有監督彈劾的「糾察權」。故而,他還主張「糾察權」應如同中國本有的御史制度,要從立法機關中獨立出來,否則便容易造成「議院專制」。此處孫中山所以使用「議院專制」一詞,當係因具體地指稱美國國會中的「參議院」(Senate)而言[63]。然而,若就孫中山所認知的「國會」來說,性質上為象徵「主權在民」的機關,而在權能上則為立法(包括制定憲法)並兼掌監督政府的「立法機關」。我們發現,孫中山在上述1906年12月時的演講中,雖然已提到了「五權分立」的憲法理念,但尚未形成他的「權能區分」之理論,而民國之初實施國會制度的失敗,當是他建構「權能區分」理論的經驗基礎。故概略來說,完成北伐統一之後,中國就不再有以「國會」為稱謂的制度,而這也是受到孫中山「權能區分」之理論的影響。
孫中山歷經了實施國會制度的失敗後,體認了「人民應有權,但人民不一定有能」的現實,並進而以之作為建構「權能區分」論理的經驗基礎。因此,孫中山主張區分「政權」和「治權」,即意味了「人民主權」機關與「立法」機關應該有所區分,而這也正是針對「國會」選出了「豬仔議員」[64]等現象所發。由於「民國議會」或「國會」均表達象徵「主權在民」與掌理「立法」的概念,故依據孫中山的「權能區分」之理論,當象徵「主權在民」與掌「立法」功能的機關應予分離後,「民國議會」或「國會」的詞彙便不再使用。所以,除訓政時期本不舉辦選舉不談外,「國民大會」為孫中山規劃中的「政權」機關,實亦即為象徵「主權在民」的機關;而「立法」則被歸為的政府治能,故乃成為以「院」為名稱的「治權」機關。
其次,「國民大會」的組成份子稱「代表」,已不若「國會」的組成份子稱「議員」,此一改變也當與「國民大會」不具有「議政」的功能有關。同樣地,立法院的組成份子稱「委員」而非「議員」,而與孫中山設計中的立法院為專家立法,且屬於政府權能的「治權」機關有關。並且,稱「委員」也意味了並非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而是受「國民大會」之委託而專責立法的人員,故並不是象徵「主權在民」的機關。此在孫中山所著〈民權初步〉中有謂:「委員會,乃受高級團體之命令而成,以審查所指定之事,而為之解決,或為之籌備者」[65],或可說明立法「院」的立法者所以稱為「委員」,當係因其乃受政權機關之「國民大會」所委託之故[66]。由此來看,在孫中山權能區分下的五權憲法理論,「國會」的性質與地位由「國民大會」所承續,但若論及功能,則又再分出了「立法院」及「監察院」兩個治權機關。
肆、結語
儘管「議院」和「國會」都是轉譯自西方制度的詞彙,但連同「議會」一詞,何以都是用來指稱這套西方制度的不同譯名?對於此一疑問,本文尚未發現對此進行研究的著作,但卻認為「議院」與「國會」所表達的概念應該有所不同。
同時,翻譯自西方制度的概念並作為一種政治上的訴求,從中文詞彙選擇的本身來說,不僅可從中探究所受到的本國文化之影響,且從政治訴求的詞彙發生變化當中,也可藉以看出政治思想的變遷,或是政治行為者的行動策略有所改變。因此,本文即是以不同詞彙應表達不同概念之假設出發,就近代中國政治史上具重要地位的政治行動者或思想家者,從他們使用「議院」或「國會」一詞時的語境中,來分析所要表達的確切概念,並進而區別「議院」與「國會」在政治主張上的不同之處。
從本文的研究分析中應可證明,「議院」和「國會」二詞彙的使用,的確在其所欲表達的概念上,乃具有重要性意義的差別。並且,儘管我們仍可發現對同一位政治行為者或政治思想家來說,他們在使用「議院」或「國會」的詞彙時,仍會發生互替使用或未加區別的混淆。但是,此情形除可歸因於觀念思想正處於變遷之際,而造成此種難以避免的現象外,也可能是為了有效的宣傳,而暫先使用人們已熟知的詞彙,但卻對該詞彙已增加了新的內涵。總之,經由本文的分析,大致上可得到以下幾點結論:
第一,「議院」的概念,較傾向於中國傳統的「言官」或「諫官」制度,故視「議院」的性質為擴大參與議政所設置的「衙門」。故而,「議院」的「議員」即使由公舉產生,但卻為另一種出仕為官而參與議政的管道。
第二,基於興民權而主張開「議院」者的基本邏輯,是認為國家未能強盛在於君、民之間有了壅蔽,若君主開議院而力行政治動員,不僅能去除君、民間的壅蔽以通上、下之情,且還能糾集人民的智識與力量而使國家強盛。
第三,「國會」一詞的提出,意味「國民」概念的興起。對君主立憲派來說,「國會」乃代表「國民」一方的意思,並與君主一方的意思共同合為國家的意思。但對孫中山的共和革命派而言,「國會」一詞則具有了「主權在國民」的概念。
第四,「國會」和「議院」相同,在「三權分工」下皆為立法機關。但「國會」則因代表「國民」意思之一方,或即是象徵「主權在國民」的機關,則尚具有對政府的「監督權」。並且,民國建立後也因「國會」為象徵「主權在國民」的機關,而同時成為憲法的制定機關。
第五,孫中山「權能區分」理論的提出,不僅與民初國會制度失敗的經驗密切相關,其實還源自清末即已提出的「民智未開」。故而,在孫中山以「權能區分」為前提的五權憲法理論中,西方「國會」的權與能則分別劃歸給了「國民大會」、「立法院」及「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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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ney, Austin, 2001, Governing: 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8th ed.,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Inc.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原刊於《國會月刊》,第36卷第4期,2008年4月,頁20-42。)
[1] 孫廣德,《清末民初的民主思想論集》,台北:桂冠圖書,1999年,頁37。
[2] 梁啟超,〈古議院考〉,輯於梁啟超著,吳 松等點校,《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一集,昆明:雲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頁2。
[3] 參見http://www.wordiq.com/definition/Parliament,上網檢視日期:2008年2月20日。
[4] 楊泰順,《被誤解的國會》,台北:希代出版公司,2001年,頁17。
[5] Andrew Heywood著,楊日青等譯,《政治學新論》,台北:韋伯文化,1999年,頁491。
[6] 方維規,〈『議會』、『民主』與『共和』概念在西方與中國的嬗變〉,《二十一世紀雙月刊》,第58期(香港:2004年4月),頁51。
[7] 「衙門」即為君王治轄下的官署,此不待多言。然而,「會」這個字在中文的語意裡,當時則具有由個人自覺地形成團體與組織的意思,見金觀濤、劉青峰,〈從『群』到『社會』、『社會主義』—中國近代公共領域變遷的思想史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5期(2001年6月),頁15。故而,「巴力門會」在語意上,則隱含了個人經由自覺而組成「巴力門」之意。
[8] 林則徐著,張曼評注,《四洲志》,北京:華夏出版社,2002年,頁114-115。
[9] 同上註書,頁116。
[10] 同上註書,頁146。
[11] 同上註書,頁146-147。
[12] 同上註書,頁73。
[13] 梁啟超雖然自承「言西政,必推本於古」,但他在1897年一封回給嚴復的信中,則又稱〈古議院考〉乃數年前讀史偶有札記的遊戲之作,且他自己生平最惡人引中國古事以證西政等云。見梁啟超,〈與嚴又陵先生書〉,《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一集,頁178。
[14] 梁啟超,〈古議院考〉,頁2。
[15] 楊鴻年、歐陽鑫,《中國政制史》,武昌: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8月,修訂版,頁53-55。
[16] 王韜,〈重民下〉,卷一,《弢園文錄外編》,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2年,頁18-19。
[17] 同上註,頁19。
[18] 清末民初時人使用「民主」一詞時,並不是指democracy,而是由人民擔任國家元首的意思,故「民主」一詞也可以用來指非世襲的皇帝。至於用來指稱democracy者,則是「民權」。這方面的研究可參考桂宏誠,〈孫中山的「民權」、「民主」及「共和」之涵義〉,《近代中國》,第162期(2005年9月),頁32-53。
[19] 王韜,〈紀英國政治〉,卷四,《弢園文錄外編》,頁89。
[20] 許南雄,《各國人事機關體制》,台北:中華民國公共行政學會,1992年,頁204。
[21] 根據張朋園的研究,在王韜之後以「君民共主」立論者,有鄭觀應、錢德培、李圭、薛福成、陳熾、宋育仁、何啟及胡禮垣等人。見張朋園,〈議會思想之進入中國〉,《華東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36卷第6期(2004年11月),頁18之註5。此外,康有為與梁起超等立憲派的主張,同樣也是以「君民共主」為立論點。
[22] 鄭觀應所謂的「公法」,指的是「萬國之大合約」,亦即國際公法之意。見鄭觀應,〈公法〉,王貽梁評註,《盛世危言》,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頁146-148。
[23] 鄭觀應,〈議院上〉,同上註書,頁96。
[24] 同上註書,頁95-96。
[25] 可參鄭觀應在甲午之戰後所做的〈公舉〉一文,同上註書,頁103-106。
[26] 同上註書,頁96-97。
[27] 同上註書,頁95。
[28] 鄭觀應著,王貽梁評註,〈議院下〉,同上註書,頁100-101。
[29] Austin Ranney, Governing: 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8th ed.(New Jersey: Prentice-Hall, Inc., 2001),p.160.
[30] Andrew Heywood, Key Concepts in Politics (New York: Andrew Heywood, 2000), p.200.
[31] 「選舉」是漢代官吏的任用方式之一,相關制度可參鄭欽仁,〈鄉舉里選—兩漢的選舉制度〉,輯於鄭欽仁主編,《立國的宏規》,台北:聯經出版事業,1982年,頁193。
[32] 梁啟超,〈古議院考〉,頁2。
[33] 梁啟超,〈古議院考〉,頁3。
[34] 梁啟超,〈變法通義(續前)〉,《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一集,頁39。
[35] 梁啟超,〈《說群》序〉,《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一集,頁128。
[36] 金觀濤、劉青峰,前引文,頁15。
[37] 沈桐生輯,《光緒政要》,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影印本,卷32。轉引自荊知仁,前引書,頁98。
[38] 引自〈鎮國公載澤奏請宣示立憲密摺〉,輯於中華民國開國五十年編纂委員會編纂,《清廷之改革與反動(下):中華民國開國五十年文獻第一編第八冊》,台北:中華民國開國五十年編纂委員會,1965年,頁487。
[39] 此處使用「私權利」與「公權利」二詞,並不包括當前從西方法學轉譯來的概念,而係根據當時的思想脈絡與使用詞彙的語境。
[40] 《憲法大綱》、《九年預備立憲清單》及《十九信條》之詳細內容,可參荊知仁,前引書,〈附錄一〉至〈附錄三〉,頁475-487。
[41] 康有為,〈上清帝第五書〉,輯於湯志鈞編,《康有為政論集》,上冊,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頁207-208。
[42] 康有為,〈請定立憲開國會摺〉,輯於康有為著,《戊戌奏稿》,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85年,頁76。(該書為麥仲華編,《南海先生戊戌奏槁》之影印本)該摺被質疑為「偽摺」,相關的爭論可參,黃彰健,《戊戌變法史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0年,頁560-561。黃彰健編,《康有為戊戌真奏議》,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4年,頁471。孔祥吉編著,《救國圖存的藍圖:康有為變法奏議輯證》,台北:聯合報系文化,1998年,頁Ⅶ-Ⅷ。汪榮祖,《從傳統中求變—晚清思想史研究》,南昌:百花洲文藝出版社,2001年,頁267-283。
[43] 梁啟超,〈論立法權〉,《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二集,頁924。
[44] 梁啟超,〈中國國會制度私議〉,《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二集,頁969-970。
[45] 同上註,頁970-971。
[46] 梁啟超,《各國憲法異同論》,《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二集,頁1057。
[47] 梁啟超,〈論近世國民競爭之大勢及中國前途〉,《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二集,頁810。沈松僑考證出了國、民二字的連綴成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乃屢見不鮮,但卻具有迥異的意義,見沈松僑,〈國權與民權:晚清的「國民」論述,1895~1911〉,《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3本第4分(2002年12月),頁692及註23,24。
[48] 〈嗚乎國民之前途〉,《國民日日報彙編》,第二冊,第3集,台北:中國國民黨黨史會影印本,1968年,頁602。
[49] 梁啟超,〈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一集,頁452。
[50] Alex N. Dragnich and Jorgen S. Rasmussen, Major European Governments, 7th ed. (Chicago: The Dorsey Press, 1986),p.345.
[51] 梁啟超,〈中國國會制度私議〉,頁972-973。
[52] 楊度,〈金鐵主義說〉,輯於劉晴波主編,《楊度集》,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頁384。
[53] 張枬、王忍之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時論選集》,第三卷,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0-1977年,頁608。
[54] 參閱沈松僑,前引文。桂宏誠,《中國立憲主義的思想根基—道德、民主與法治》,北京: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2005年12月,頁82。
[55] 轉引自荊知仁,前引書,頁126。
[56] 楊度,〈金鐵主義說〉,頁392。
[57] 梁啟超,〈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輯於繆全吉編著,《中華民國制憲史料彙編—憲法篇》,台北:國史館,1991年2月,再版,頁191-200。
[58] 孫中山,〈國會主權論〉,輯於秦孝儀主編,《國父全集》,第三冊,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89年,頁160。
[59] 孫中山,〈恢復國會與組織正式政府〉,《國父全集》,第二冊,頁510。
[60] 孫中山,〈解決時局最美最易之法厥惟〉,《國父全集》,第二冊,頁511。
[61] 吳宗慈編纂,《中華民國憲法史前編》,台北:臺聯國風出版社,1973年,頁64-65。文句中之標點符號為本文作者所加。
[62] 孫中山,〈三民主義與中國民族之前途〉,《國父全集》,第三冊,頁14。
[63] 實際上,美國國會彈劾權之行使,係由眾議院提出,經參議院批准才能成立。
[64] 孫中山,〈民權主義‧第四講〉,頁98。
[65] 孫中山,〈民權初步〉,《國父全集》,第一冊,頁556。
[66] 1871年(清同治十年)清政府在上海設立「幼童出洋肄業局」,專司帶領幼童出洋留學的招生事宜。並委派四品銜刑部候補主事陳蘭為駐洋「正委員」,而容閎則為「副委員」。由此看來,「委員」之概念亦係指受委任辦理特定事務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