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前言
自1980年以來,政府鑒於自由化成為國際經濟發展趨勢,民營化之推動亦為時勢所趨,乃決定逐步推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開放產業競爭,以提高整體資源使用效率。
金融機構於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對於產業資金供需扮演舉足輕重的地位,其提供資金管道以便利投資活動的進行。然於我國經濟發展初期,社會資金匱乏且資本市場並未開放,國內大部分金融機構均為公營企業,以公部門力量扶植私部門之發展,確實於我國經濟成長初期提供穩定發展的力量。尤其銀行對於企業經營資訊之掌握,亦能肩負監督企業經營之責任,發揮金融穩定作用甚鉅。然而隨著金融效率的追求逐漸大過金融穩定,我國亦跟隨自由化的潮流,於1990年開放十六家民營商業銀行之設立,為國內銀行業發展立下新的里程碑。
此後公營銀行除面臨民營銀行的激烈競爭,還需配合政策指示放款或概括承受問題金融機構,生存面臨相當嚴酷的挑戰,同時也面臨非民營化無法提升經營績效的困境。我國於1992年公布「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後正式展開公營事業民營化工作,首批列入民營化之銀行包括彰化銀行(以下簡稱彰銀)、華南銀行(以下簡稱華銀)、第一銀行(以下簡稱一銀)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台企),而於1998年起則陸續完成部分公營銀行民營化的推動工作。[1]到目前為止,除了中國輸出入銀行具備專業業務特性不考慮民營化外,僅剩四家純公營銀行,若單以數量來評斷民營化的成效,似乎成果斐然,然而部分不具公營銀行身份卻不脫公營銀行色彩的「半民營化」現象,是否真能導入民營企業之活力,落實公營民營化的初始目標,值得深入探討。
去年(2001年)八月由陳水扁總統召開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財金組共識為「公營銀行徹底民營化」,今年(2002年)行政院將金融改革列為未來施政重點,其中加速公營銀行民營化為主要政策項目之一。具體而言,行政院於今年7月成立金融改革小組,並於9月10日提出具體主張有關加速公營銀行民營化方案,其中包括具官股背景的行庫其政府持股需於2005年前降至20%以下,2010年前全部釋出;四家公營銀行於2006年底完成民營化。
目前官股比重仍在20%以上的銀行除了一銀、彰銀、華銀外,還包括交通銀行(以下簡稱交銀)、農民銀行(以下簡稱農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銀)等。至於台灣銀行(以下簡稱台銀)、土地銀行(以下簡稱土銀)、合作金庫銀行(以下簡稱合庫)及中央信託局(以下簡稱中信局)等公營銀行,除合庫已完成公司化,其餘三家尚未完成公司化,均須先改成公司組織,才能以釋股方式進行民營化。
本文就公營銀行民營化的目的、具備條件、時機與障礙、政黨輪替與民營化的影響,以及公營銀行民營化於經濟發展中可發揮的功能逐節進行分析。
第二節、公營銀行民營化之目的
甲、政府的目的
公營銀行之存在乃因我國早期對金融產業諸多管制,加上經濟發展初期資金匱乏,需靠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揮金融中介功能,來充裕產業發展投資所需資金,故藉由政府力量投資扶植金融產業。然隨著金融環境的變遷,開放利率與各項業務自由化,以及開放金融機構之設立,民營銀行在市場上挖人才挖業績,原本負有配合政府政策重要角色的公營銀行,在長期壟斷地位逐漸鬆動下,經營面臨極大的挑戰。
公營銀行在經營管理、財務會計與人事晉用等各方面均需依據法令規定限制或擔負政策性任務,面對變化快速且競爭激烈的金融環境,難以維持其經營效率與競爭力。首先,公營事業具濃厚行政管理色彩,決策過程冗長,管理階層多由政府指派,不易發揮董監事功能。其次,人員晉用升等為公務員升遷體系,員工難免存有「少做少錯、不做不錯」之消極心態,不符現代企業創新獲利的經營目標。此外,銀行之預算審查受制於立法機關,同時也難以擺脫民意代表的牽制。故公營銀行在原先因壟斷擁有的優勢逐漸流失下,生存空間亦逐步受到擠壓。〔參見吳文弘(2000)〕因此,推動公營銀行民營化的主要目的,即在於提高企業經營效率,以增加競爭力。
政府固然可藉由民營化釋股增加財政收入或減輕財政負擔,但此應為民營化附帶的收穫,不應視為政府推動民營化的主要目的。歷年來政府編列大量釋股收入卻未能執行,致使歲入虛增,反而隱藏財務惡化的現況。
乙、實質上的目的
i.擺脫民意機關的監督
民營化包含自由化與解除管制,亦即民間能做的,政府就沒有必要做,如此才能提高事業經營效率與競爭力。然而在我國推動公營銀行民營化的過程中,我們卻觀察得知,民營化的目的不是放在注入私部門企業經營成本效益觀念,反而在擺脫公部門原有之監督機制,政府更可以主要股東身份為所欲為。
依照法律規定,民營化的定義為政府持股低於50%以下,即完成民營化的程序。導致許多機構沒有公營事業地位,實質上卻仍由政府掌控。理論上此種半民營化的現象可以同時兼具市場效率與政府介入解決市場失靈的兩種功能,但更有可能造成既失去市場效率,又製造政府失靈的結果。〔參見張清溪、徐敏鐘(2002)〕
以往政府預算決算等編列執行受到民意機關的監督與牽制,不得不對民意代表的要求做出一定程度的讓步,使得公營事業蒙受損失。然而擺脫了公營機關的束縛,拿開原來立法機關監督的緊箍咒,使得原先起碼可以公開審視的機制也撤除,各種人謀不臧的情事遂應運而生。
ii.逃脫政府法律的約束
由於公營銀行具公營事業身份需受政府機關種種法令規章的約束,要以企業化經營管理原則進行公營銀行之管理,確實略顯窒礙難行。譬如人事方面之規定,公營事業人員應具備公務人員資格,其進用、考核、獎懲、退休…等都必須符合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另外銀行從業人員之職務有關放款、匯兌、票券買賣等權衡判斷涉及盈虧,與「公務員貪污圖利」界限模糊,造成公營行庫與民營行庫基本立足的不平等。而在預、決算,以及審計部分的規定亦加諸公營銀行諸多限制,譬如對於公營行庫的收支審計考核規範可能導致行員態度保守,然許多銀行業務本質為營利行為,本需承擔風險,而非經營國家財務之損失,因此擺脫種種法律的約束為公營金融機構民營化的另一目的。
第三節、公營銀行民營化的時機
公營銀行民營化的過程中,曾出現自由化與民營化孰先孰後的爭議。在學理上,兩者的優劣之爭議並無定論,然在執行層面上,則因開放新銀行設立乃為釋出新的利益,而公營銀行民營化則將原先立法機關因監督職能而可從中獲取的好處斬斷,故於政治操作上前者可行性易於後者,我國亦採取自由化先於民營化之順序。
一般而言,政府以股權移轉進行民營化的過程中,通常會採取階段性釋股的方式,在考量市場競爭開放程度、相關法規是否健全與肩負政策是否完成等因素,來決定釋股計畫的幅度與時程。1990年底政府開放十六家民營銀行新設,以及陸續放寬外國銀行來台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的限制,即定下我國銀行自由化優先於民營化之基調,也使後來公營銀行民營化工作,被動成為一不得不的進程。
隨著「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於1991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以及「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化條例施行細則」於1992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布,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工作據此展開。其中,彰銀、一銀、華銀及台企等4家省屬銀行被列為第一優先民營化的公營銀行,且已於1998年1月完成民營化工作,成為民營銀行。其後,農銀、交銀、北銀與高銀也於1999年完成民營化工作(參見表一)。值得一提者,這些銀行均藉由現金增資與公開承銷完成釋股之民營型態。〔參見財政部(1998)〕
如前所述,公營銀行民營化係受開放民營銀行設立所逼不得不然。惟政府財金主管官署及公營行庫於民營化前仍有抗拒之困獸之鬥,反而阻礙民營化速度,頗值得深入檢討。首先是公營金融業者於1994年透過國民大會代表會議,增修憲法條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以取得憲法法源,並援以著手訂定「公營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從立法院第三屆~第四屆幾度闖關,均未通過,當時社會共識是公營銀行民營化即可,何必多此一舉,最後在逼不得已下才順應民營化潮流。
由於許多公營事業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無法辦理股票公開發行移轉民營,故需先進行公司化,才能進一步民營化。目前為止,除中國輸出入銀行不考慮民營化外,公營銀行仍有四家未完成民營化,包括合庫、台銀、土銀與中央信託局。其中合庫已於2001年元月起公司化,其餘三家則因先前財政部推動三局合併案,故而延宕公司化時程,進一步延後民營化的腳步。日前財政部金融改革會議已提出改革方案,即包括四家公營銀行將於2006年前完成民營化。
隨著自由化與民營化的推動,近十年來一連串的金融危機,以及目前我國金融體系的諸多結構性問題,即肇因於我國開放銀行新設的腳步先於公營銀行民營化。1989年銀行法修正開放民間申請設立銀行。其中將銀行設立之資本額訂為100億元藉高門檻阻嚇申請意願,並且規定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30%為法定盈餘公積,同時也配合國際清算銀行(BIS)的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8%。這些規範均在避免道德風險並提高銀行淨值比例。然而新設銀行竟高達十六家,使短期資金市場存在銀行惡性競爭(over banking)現象。銀行業過度競爭結果,首當其衝為基層金融機構,其業務不斷遭到侵蝕而減少。再加上農會信用部受制於農會法及銀行法,監理機關過多,基層金融問題至今仍未解決。〔參見許振明(2001)〕
除了基層金融問題外,台灣各銀行業務同質性極高,銀行間商品替代性趨近於百分之百,主要收入來源仍依賴傳統的存放款業務,而新型金融業務又未同步成長,再加上自2000年12月29日至2002年6月底,中央銀行已採取13次降息措施,利率不斷下滑的結果,遂使銀行業之經營更趨艱困,這可由銀行資產與淨值報酬率逐年降低,而逾放款比率卻逐漸攀升得知(參見表二)。從表二我們發現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爆發後,以及1998年地雷股效應引發的本土性金融風暴後,本國銀行(不包括外商銀行及基層金融機構)資產報酬率由1997年的0.9%一路下滑至2000年的0.39%;淨值報酬率由1997年的11.4%下降至2000年的4.9%;僅管2001年及2002年6月底資產報酬率與淨值報酬率有些微回升的現象,但資產品質卻是普遍惡化,逾期放款比率由1998年突破4%以後就未曾降至此一水準之下,2002年6月底已達7.75%。
第四節、公營銀行民營化的障礙
一般而言,當政府資本低於50%時,該事業法令規定上即由公營事業轉為民營事業,可視為民營化的第一階段;政府持股雖不及50%,但對公司營運仍具決定性的影響,此乃第二階段;政府持股已無法控制、影響該事業,即政府持股變成純粹持有資產的一種形式,稱為民營化的第三階段。〔參見薛琦、胡仲英(1998)〕
第二階段中,官股比例雖已低於50%,但只要仍握有20%~30%以上的股權,即擁有主要經營決策權,由於原有管理模式未因股權移轉後而有大幅調整,決策、人事、制度依舊僵化,譬如董監事由財政部指派,雖仍有財經金融之專家學者,但仍不乏酬庸性質的派駐;又如銀行行員難於短時間內扭轉公務人員心態,面對業務創新並不積極等。凡此對整體競爭力之提升並無太大助益,也使原先希冀民營化提升銀行績效的目的大打折扣。
除了內部組織因循舊制,未能依市場機能發揮民營化效果,另一方面,更因「民營化」後主控權仍由政府主導,卻缺乏民意機關的制衡,替政府護盤紓困等不當行徑廣開方便之門。〔參見薛琦(2001)〕譬如未經專業評估指示銀行團對特定企業聯貸或紓困,或在政府示意「非情願」狀況下接收經營不善的基層金融機構,使健全市場機制透明化的目標更形扭曲。
根據花旗銀行研究報告指出,政府經由直接或間接持有銀行股份,約佔整體國內銀行體系的60%,可見政府仍為銀行體系最大之股東,實有違金融自由化的目標。因此,民營化的推動不僅包括加速純官營銀行的民營化,更需涵蓋降低公營移轉民營銀行之政府持有股權,才能阻絕政府繼續在民營銀行扮演關鍵角色,以政策配合之由干預市場機能。
我國金融產業隨著自由化腳步日趨成熟,民間企業有能力參與金融市場的運作與競爭,公營銀行毋需再肩負政策責任,宜應儘速貫徹民營化之主流民意。目前公營銀行民營化的最大障礙,除了主管機關的心態外,最主要還是質疑公營銀行公司化後,股票市場胃納不足,規模龐大之釋股可能對國內股市造成衝擊,尤其我國現有之四家公營銀行中,台銀、土銀及合庫不論在淨值、資產規模,或是存放款餘額均名列前茅(參見表三),而台銀更為為國內銀行之首,釋股恐將排擠市場資金,影響股市安定,可行之方法可採海外釋股方式,引進外資持有釋出股份。
第五節、政黨輪替與公營銀行民營化
長久以來自由派學者抨擊公營事業壟斷經濟資源產生效率不佳問題,以及面臨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的潮流與壓力,公營銀行民營化的推動在面臨各方利益團體壓力下緩步進行。政權更迭後,朝野角色易位,唯獨對於政府權力的貪戀並未改變,因此可以發現運用國家資源變相利益輸送的情事不斷發生,形成政府財政黑洞的來源。唯有順利引導公營銀行民營化,降低民營銀行官股比例,回歸銀行於市場機制運行中汰弱留強,我國金融體系才可步上正軌。
(表四)說明本國銀行與公營銀行的報酬率與資產品質2000年至2002年6月的表現。〔參見許振明、劉完淳(2000;2002)〕在資產與淨值報酬率方面,公營銀行中的台銀與土銀高於本國銀行的平均值外,中央信託局與合庫顯然表現較差。而由公營已轉為民營化的銀行中,除交銀與北銀表現較佳外,其餘如三商銀、台企、農銀與高雄銀的報酬率普遍表現不佳,甚至出現負值。同樣地,仍有官股的世華及華僑銀行2002年6月底的報酬率更是不及其他民營銀行。至於資產品質方面,雖然政府已多次採取金融業利多措施,使銀行得已打消呆帳,然截至2002年6月底,除台銀、交銀、北銀與高雄銀的逾期放款比率在4%以下外,其餘如中央信託局、土銀、合庫、台企及農銀之逾放比率均高於本國銀行的平均數。其中,台企與農銀之逾放比率已高達2位數。而官股比率仍高的華僑銀行之逾放比率在2002年6月底仍高達16%。
事實上,公營銀行包含許多隱藏成本下尚能維持平均以上的水準,若能及早加入企業經營的理念,必能大幅提高銀行效率與競爭力。政府應趁我國公營銀行仍具優勢下,加速執行公營銀行民營化,才具備吸引外資之誘因。尤其加入WTO後我國金融體系將更為自由化與國際化,國內銀行面臨的挑戰亦將更為險峻,倘若徒然延宕民營化時程,再多發生一些承受問題金融債權、政策指示放款等人謀不臧事件,只會稀釋體質良好公營銀行的老本,成為難以釋出的燙手山芋。
第六節、公營銀行民營化與經濟發展
一個經濟體系能否運作順暢,金融體制的健全為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以往民營銀行與企業關係密切與公營銀行受民意代表牽制放款,以及金融監理機關缺乏有效獨立監督管理的機能等,均成為金融發展過程中的絆腳石,因而出現逾放比節節攀升、獲利率不斷下滑等病灶,更有甚者,恐會出現金融危機的可能性。整個金融體系一旦出現惡性循環,資金的流動受到阻礙,必將影響產業的發展。
公營銀行民營化的推動是目前金融改革的重點之一,對於本國銀行整體效率與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具有莫大幫助。然而公營銀行民營化只是初步擺脫公營事業缺乏效率問題,未來面對加入其他本國銀行與外商銀行的強大競爭,除了揚棄原先傳統公營行庫的經營思維,尚須發揮個別銀行的特色與利基,才能創造更多高附加價值。譬如先前財政部促成台銀、土銀、中信局三行庫合併或成立金控公司案均告失敗,即未尊重銀行意願與忽略個別差異,誤認為合併後資產規模龐大即能發揮綜效。因此,目前土銀擬以現有結構轉型為不動產證券化管理銀行,可為公營銀行民營化後調整未來定位的例子。
第七節、結論
自1980年代以來,隨著「減少政府干預、尊重市場機能」理念的發展,世界各國紛紛採行自由化與民營化的措施。我國為順應世界經濟發展趨勢、構建企業公平競爭環境及促進社會資源使用效率,公營事業民營化乃成為我國既定的政策。整體而言,喊了數十年的公營事業民營化,迄今公營民營化仍不夠徹底,成效仍不彰。觀看公營銀行民營化的歷程,我們將發現民營化是被動的。首先是1991年開放民營銀行設立,公營銀行開始感受銀行間競爭壓力;其次是1994年修憲以來,公營金融業者試圖藉由擬定「公營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以排除公營事業相關法令規範,取代民營化,而後於1999年終告失敗;第三,三商銀及其他省屬行庫因經濟環境的變遷及1996年底國發會作成凍省共識後,省政府為了財政困難問題才加速公營銀行民營化的推動。然即使公營銀行民營化並未徹底,即使有些公營銀行已民營化,官股已降至50%以下,但仍受政府掌控該事業,有些人事仍由政府指派,同時在政府的政策指令、政府限制及政府保護的環境下,公營銀行目前普遍呈現經營績效不彰的現象。因此,為發揮市場機能,政府的干預就必需減少。治本之道,應將政府直接及間接持股加速釋出,實施真正民營化,才能給予銀行真正自主經營,提升競爭力。
表一 公營銀行民營化股權比率及民營化時間
(91年度以股東常(臨時)會日期為準)
單位:%
|
銀行名
|
政府機構(含直接與間接持股)投資比率
|
民營化時間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48.2
|
1971.12.17
|
|
彰化銀行
|
29
|
1998.1.1
|
|
第一銀行
|
28.5
|
1998.1.22
|
|
華南金控
|
8.3
|
1998.1.22
|
|
台灣企銀
|
44.24*
|
1998.1.22
|
|
農民銀行
|
47.9
|
1999.9.3
|
|
高雄銀行
|
48.7
|
1999.9.27
|
|
交銀金控
|
35.9
|
1999.9.13
|
|
台北銀行
|
44.5
|
1999.11.30
|
|
合作金庫銀行
|
60
|
預計2003年底前
|
|
台灣銀行
|
100
|
預計2006年底前
|
|
土地銀行
|
100
|
預計2006年底前
|
|
中央信託局
|
100
|
預計2006年底前
|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該公司提供(證交所網站上公布之比率為0.0002%)
表二 本國銀行報酬率與逾期放款資料
單位:%
|
年
|
資產報酬率
(ROA)
|
淨值報酬率
(ROE)
|
逾期放款比率*
|
|
1995
|
0.7
|
9.0
|
2.88
|
|
1996
|
0.7
|
9.7
|
3.74
|
|
1997
|
0.9
|
11.4
|
3.74
|
|
1998
|
0.59
|
7.99
|
4.41
|
|
1999
|
0.49
|
5.87
|
4.96
|
|
2000
|
0.39
|
4.9
|
5.47
|
|
2001
|
0.4
|
5.5
|
7.70
|
|
2002.6
|
0.47
|
6.07
|
7.75
|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局。
*此處逾期放款比率係含信託投資公司在內的本國銀行。
表三 公營銀行營運概況
(民國91年6月底)
單位:百萬元
|
排名*
|
銀行
|
淨值
|
資產總值
|
存款餘額
|
放款餘額
|
|
1
|
台灣銀行
|
191,259
|
2,311,292
|
1,924,074
|
1,200,057
|
|
3
|
土地銀行
|
82,927
|
1,527,053
|
1,367,800
|
1,008,569
|
|
8
|
合作金庫銀行
|
56,977
|
1,834,754
|
1,524,373
|
1,103,125
|
|
45
|
中央信託局
|
5,742
|
283,594
|
184,190
|
171,723
|
|
|
本國銀行總計
|
1,471,253
|
21,851,712
|
17,346,038
|
13,005,145
|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局
*依淨值排名
表四 公營銀行與本國銀行比較
|
|
逾放比率(%)
|
資產報酬率(%)
|
淨值報酬率(%)
|
|
|
2000
|
2001
|
200206
|
2000
|
2001
|
200206
|
2000
|
2001
|
200206
|
|
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
|
5.34
|
7.48
|
7.48
|
0.39
|
0.40
|
0.47
|
4.90
|
5.50
|
6.07
|
|
中央信託局
|
-
|
7.10
|
7.48
|
0.41
|
0.24
|
0.06
|
20.42
|
11.61
|
2.95
|
|
台灣銀行
|
-
|
3.58
|
4.00
|
0.60
|
0.55
|
0.43
|
6.84
|
6.57
|
5.02
|
|
台灣土地銀行
|
-
|
7.37
|
8.01
|
0.46
|
0.49
|
0.54
|
8.19
|
9.07
|
10.33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7.63
|
7.82
|
0.09
|
0.32
|
0.04
|
2.49
|
9.24
|
1.11
|
|
中國輸出入銀行
|
-
|
0.55
|
0.48
|
0.83
|
0.79
|
0.76
|
6.43
|
5.99
|
5.64
|
|
彰銀
|
6.85
|
8.98
|
7.85
|
0.33
|
0.23
|
-3.05
|
5.08
|
3.53
|
-48.38
|
|
一銀
|
6.08
|
8.72
|
6.94
|
0.42
|
0.28
|
-2.67
|
6.13
|
4.26
|
-43.40
|
|
華銀
|
6.04
|
8.27
|
4.13
|
0.51
|
0.37
|
-6.29
|
7.46
|
5.76
|
-113.22
|
|
台企
|
6.88
|
9.97
|
12.32
|
0.42
|
-1.80
|
0.02
|
6.56
|
-31.05
|
0.56
|
|
農銀
|
8.28
|
12.48
|
13.99
|
0.26
|
0.17
|
-2.26
|
4.92
|
3.08
|
-43.48
|
|
交銀
|
1.56
|
4.36
|
3.80
|
1.16
|
0.91
|
1.06
|
12.92
|
9.35
|
10.99
|
|
北銀
|
2.10
|
3.03
|
3.03
|
0.73
|
0.66
|
0.82
|
9.02
|
8.21
|
11.29
|
|
高雄銀
|
2.26
|
2.86
|
3.52
|
0.19
|
0.52
|
0.45
|
3.33
|
10.22
|
8.85
|
|
世華
|
2.64
|
6.17
|
6.13
|
1.33
|
0.94
|
-3.79
|
13.65
|
10.74
|
-39.98
|
|
華僑
|
13.41
|
17.80
|
16.00
|
-0.80
|
-0.97
|
-0.46
|
-15.40
|
-22.12
|
-13.06
|
|
開發
|
2.14
|
2.74
|
2.88
|
7.82
|
6.69
|
6.66
|
12.22
|
10.63
|
10.53
|
|
中銀
|
2.87
|
3.75
|
3.08
|
0.85
|
0.59
|
0.40
|
10.06
|
8.14
|
6.43
|
|
竹商銀
|
8.41
|
7.92
|
7.83
|
0.33
|
0.28
|
0.51
|
5.24
|
4.71
|
8.97
|
|
北商銀
|
3.45
|
4.83
|
4.89
|
0.82
|
0.82
|
0.87
|
9.47
|
9.12
|
9.57
|
|
南企
|
8.07
|
10.79
|
12.11
|
-0.15
|
0.20
|
0.19
|
-2.26
|
3.06
|
3.02
|
|
高企
|
25.20
|
33.86
|
41.39
|
-1.90
|
-5.25
|
-0.52
|
-58.98
|
-1435.55
|
-
|
|
東企
|
20.70
|
30.20
|
25.74
|
-3.13
|
-3.22
|
-2.32
|
-19.94
|
-27.95
|
-27.01
|
|
台中銀
|
14.36
|
15.75
|
14.94
|
0.11
|
0.37
|
0.11
|
1.31
|
4.64
|
1.45
|
|
中信銀
|
1.97
|
2.93
|
2.79
|
1.32
|
1.16
|
2.01
|
14.81
|
12.82
|
22.01
|
|
萬通
|
3.39
|
4.48
|
5.90
|
0.63
|
-1.66
|
1.19
|
6.97
|
-20.68
|
15.54
|
|
中華
|
3.24
|
5.44
|
7.85
|
0.06
|
-0.34
|
0.58
|
0.66
|
-4.39
|
7.66
|
|
匯通
|
2.60
|
3.47
|
4.93
|
-3.11
|
0.83
|
0.95
|
-28.67
|
10.49
|
12.29
|
|
萬泰
|
4.37
|
6.97
|
4.49
|
-2.12
|
0.74
|
1.40
|
-24.59
|
10.53
|
19.02
|
|
聯邦
|
3.54
|
3.91
|
5.83
|
0.64
|
0.03
|
0.33
|
7.21
|
0.34
|
3.57
|
|
華信
|
1.19
|
2.03
|
2.04
|
1.02
|
0.78
|
1.13
|
10.25
|
8.71
|
13.49
|
|
玉山
|
2.46
|
2.83
|
2.91
|
0.79
|
1.04
|
1.10
|
8.48
|
11.80
|
12.46
|
|
富邦
|
2.42
|
3.51
|
1.94
|
1.02
|
1.13
|
1.50
|
11.20
|
10.64
|
13.24
|
|
亞太
|
3.41
|
5.72
|
6.79
|
-1.05
|
0.79
|
0.86
|
-11.66
|
9.80
|
10.32
|
|
台新
|
2.27
|
3.60
|
3.96
|
1.05
|
0.53
|
1.34
|
10.04
|
5.15
|
16.47
|
|
遠東
|
5.23
|
5.99
|
6.87
|
0.32
|
0.29
|
0.34
|
2.96
|
2.91
|
3.85
|
|
中興
|
35.16
|
57.24
|
63.45
|
-0.59
|
-8.98
|
-1.21
|
-9.49
|
-1219.35
|
-
|
|
大眾
|
4.43
|
5.48
|
6.74
|
0.22
|
0.37
|
-1.71
|
2.74
|
4.31
|
-20.25
|
|
安泰
|
3.09
|
5.75
|
5.90
|
0.68
|
0.03
|
0.44
|
7.92
|
0.38
|
5.11
|
|
泛亞
|
6.78
|
10.34
|
11.85
|
0.31
|
-0.71
|
0.06
|
4.30
|
-10.29
|
0.97
|
|
日盛
|
7.43
|
4.81
|
5.19
|
0.22
|
0.17
|
0.42
|
2.81
|
2.39
|
6.16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
|
4.63
|
6.31
|
0.46
|
0.50
|
0.73
|
3.79
|
3.95
|
6.00
|
|
慶豐銀行
|
-
|
22.90
|
25.73
|
0.12
|
0.16
|
0.80
|
1.76
|
2.30
|
11.10
|
|
誠泰商業銀行
|
-
|
7.90
|
9.90
|
-0.26
|
0.25
|
0.92
|
-3.55
|
3.81
|
14.62
|
|
陽信商業銀行
|
-
|
3.24
|
3.50
|
0.42
|
0.65
|
0.73
|
6.68
|
10.57
|
12.60
|
|
板信商業銀行
|
-
|
10.98
|
10.99
|
0.19
|
0.14
|
0.06
|
1.92
|
1.70
|
0.71
|
|
第七商業銀行
|
-
|
9.85
|
10.02
|
0.42
|
0.32
|
-0.87
|
6.12
|
4.80
|
-13.63
|
|
高新商業銀行
|
-
|
19.22
|
21.03
|
0.26
|
-0.72
|
0.32
|
3.89
|
-11.57
|
5.54
|
|
台灣工業銀行
|
-
|
0.00
|
0.00
|
1.36
|
2.28
|
0.72
|
2.20
|
4.44
|
1.41
|
|
花蓮中小企銀
|
-
|
27.69
|
29.92
|
-0.06
|
0.68
|
0.31
|
-1.09
|
14.47
|
7.60
|
|
華泰商業銀行
|
-
|
4.09
|
4.88
|
0.55
|
0.55
|
0.74
|
5.70
|
6.82
|
8.81
|
|
三信商業銀行
|
-
|
7.95
|
7.28
|
0.50
|
-1.87
|
0.63
|
4.80
|
-19.15
|
8.28
|
|
聯信商業銀行
|
-
|
8.90
|
15.21
|
0.31
|
0.27
|
1.31
|
4.02
|
3.26
|
14.89
|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出版的本國銀行營運績效季報,九十一年六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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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實上,早在1971年12月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即因外交政治因素,配合政府的政策由國營的中國銀行改制為民營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