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年來,中央財政拮据,一向仰賴中央財源支應的地方政府更是雪上加霜。目前各地方政府均面臨相同的財政問題,即歲出規模擴增速度超過歲入,入不敷出的結果,使地方財政收支失衡日益嚴重。

地方政府面臨財政壓力時,其因應方向,包括增加收入、提高生產效率、尋求上級政府補助、活絡地方經濟、以及刪減公共支出或服務項目等。其中尋求上級政府補助並不符合地方財政自主的方向,亦非地方政府所能決定,加上上級政府的財政狀況不一定有充裕的能力來補助地方,因此只能救急不能救窮,並非解決之道。最重要的還是活絡地方經濟,以增闢稅收,才是治本之道,應積極發展具有地方特色之商業或產業,促進地方繁榮發展,進而開拓稅源。

地方財政的自主權是過去地方政府爭取的目標,也是未來努力的方向。而為了地方繁榮與發展,地方政府應提供公共設施與服務品質,這也是地方財政最主要的負擔,因此財源的規劃應與公共設施的提供相互配合,以落實使用者付費的受益公平原則,與有效使用資源的財政環境。

二、地方政府土地利用之問題

眾所週知,土地利用是地方政府最大的資源,土地稅是支持地方公共事務運作的主要財源,然而土地稅的角色以不如以往重要,目前許多國家的地方政府亦面臨土地稅稅收衰減的問題,地方的替代財源逐漸以非稅課收入的規費、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之收取為之。

此外,目前各地方政府均面臨財政收支失衡的問題,其癥結在於地方政府「應收未收」(例如停徵工程受益費、娛樂稅與地價稅偏低)、「該付未付」(例如積欠退休金)、以及「虛收實支」(例如虛編上級補助進行實際建設,或將同一塊土地一連賣了多年以虛編收入)。另外,由於地方政府對於原有的地方收入執行成果不佳,使地方財源流失嚴重。例如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因而課稅稅基無法合理調高,使地方財源短少。此外,部分縣市更因「工程受益費條例」原有下限規範之刪除,而停徵工程受益費,減少應有財源。凡此均使地方原本已經有限的財源,更加枯竭。相對而言,地方政府就這些部分的收入,仍有努力的空間。

土地運用是地方政府最大的資源,對於土地的開發與都市計畫的建設,傳統的作法,係由政府編列預算以一般稅收作為開闢公共設施之財源。換言之,政府以徵收土地的方式開闢,其過程均會產生「暴損(wipeout)」與「暴利(windfall)」的情況,亦即政府為興闢公共設施,以低於市場價格的公告現值為基礎,再加成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這些被徵收的地主在難以承受「暴損」的情況下,透過各種管道來施加壓力,有些是抗爭、有些則疏通政府變更都市計畫,不論手段為何,對整體社會發展均是負面的。相對的,公共設施開闢後所產生之利益,包括鄰近的土地、公共設施使用者、以及其他商業利益等,而其受益者大部分多不是費用負擔者。例如,許多財團事先購買幅員廣大且價值低的土地,再透過各種管道劃定該區為公共設施的土地,使其地價大幅上漲,再俟機出售土地獲取「暴利」,其間公平性常遭各界的批評與指責。

近年來,由於地方政府財政困難,預算所列的「經濟發展支出」逐年銳減,許多土地開發計畫,礙於經費不足而暫緩,或施行品質不佳,或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因此,目前地方政府對於大型的建設計畫多以BOT的方式,引進民間力量來參與,一方面減輕政府的財務壓力,另一方面提高經營效率。

然而,因公共財貨性質特殊,有些財貨仍須由政府來提供,在受益公平與資源使用效率雙重的考量下,政府財源實可藉由受益者付費、適當反映成本、或開發同時付費等方式來籌措。

三、運用土地增闢財源的策略

(一)加強課徵使用費與規費

規費係指政府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公有設施及各項財貨或勞務,因該特定對象享有特定利益,應收取合理之相對給付。

使用費或規費強調使用者付費,但過去收取的費用偏低,且所涵蓋的範圍小。其費用之收取,考量平均成本、邊際成本、邊際效益,費用型態可區分為門票、計時費、計次費、證照費、租金等。例如新加坡為避免市中心交通壅塞,採行「地區通行證照方案(Area Licensing Scheme)」,即衡酌交通擁擠成本,同時區別尖峰與非尖峰時刻。

由於使用費的收取符合效率與公平原則,而當公共建設的提供不能滿足使用者需求,有效需求會下降,使得使用費的收入下降,而該公共建設的權責單位即應檢討改進,因此形成供應品質與市場需求間的平衡力量。

目前我國各級政府機關規費之徵收,均依預算法第二十四條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四條等規定,透過預算程序辦理,惟有關規費之性質、定義與收繳事宜,尚無一致性之計費原則及收繳程序可供遵循,。

在行政院所提此刻正在立法院二讀審議中之「規費法草案」,將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前者係以「費用填補」與「政策許可」為核計原則﹔後者則以「成本回收」為核計原則。另為適當反映服務成本,並維護民眾權益,乃責成各業務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規費收費基準。

綜上,規費收繳之合理化與法制化,不僅有助政府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並因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個別報償原則,而促進國民財政負擔公平。更重要的是當前財政拮据之際,有助地方政府財源之籌措,提高地方財政自主權,充裕地方自治財源,進而改善地方財政。因此,除了應加速通過「規費法」之立法,同時亦須配合規費主管機關的確實執行。

(二)繼續徵收工程受益費

所謂的工程受益費,就是指政府為了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價值、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興建的各項水路工程時(如橋樑、溝渠、道路等),針對其工程受益範圍內的土地建物、車輛船舶等所收取的費用。

工程受益費的計算方式相當多,有按不同受益等級課徵不同比例的費用;或按受益線與受益面來課徵。工程受益費課徵的徵收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所需費用的80%,但民國76年底刪除35﹪的下限規定後,也就是說,即使有工程,因無徵收下限之規範,也不一定要徵收工程受益費。

由於在已建成地區,經濟活動較為密集,不動產價格較高,且基本的公共建設已存在,因此居民並不認為新闢公共設施會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最多也只是改善舊有的問題罷了。故通常在尚未開發的地區,才會明顯感受到公共工程所帶來的效益。然而,在新闢開發建設時,需要徵收土地與忍受施工期,對當地居民而言,可說是未蒙其利先受其害,這亦是工程受益費不易徵收之因。因此,須事先詳細評估公共工程對該建區所帶來的效益,並與居民充分溝通,才能減少開徵工程受益費時可能遭遇的阻力。

目前在地方縣市工程受益費幾乎是處停徵狀態,然因工程受益費的課徵對象是公共工程鄰近受益土地的地主,因此法律上仍應恢復下限之課徵。

(三)加速推動土地重劃或整體開發

土地重劃是一項都市開發的工具,但若與美國的整體開發做比較,目前的土地重劃功能則還有待加強。以美國的整體開發而言,除有土地細分(即土地重劃)的功能外,尚具有社區整體環境塑造的功能。有些開發案的開發者甚至扮演經營者的角色,除長期持有該社區的部分產權外,同時負責經營該區以及整體維護管理之工作。因此,須有龐大的資金,始足支應整體的規劃與分期進行。

而國內的土地重劃,僅就土地重新規劃利用,並未考慮到開發地區的空間品質之塑造。因此,若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較為發達,資金較為充裕的情況下,則可考慮整體開發之推動。至於公共設施經費之負擔,則由開發者、地主、購屋者、或房屋使用者共同分擔,以符合公平原則,不但可提升區域之都市發展與生活品質,亦可增加該區之經濟附加價值。

(四)研議開徵採用開發同時付費

根據美國ICMA的調查報告(1991年)中指出,對於公共設施財源的籌措,有82.2﹪的地方政府仍以一般稅收為主要經費來源,第二大財源為上級政府補助款,有65.2﹪的地方政府是仰賴上級政府補助支應資本支出(其補助額大部分僅占地方資本支出的20﹪以內)﹔另外,以開發影響費來支應者,約有29.5﹪。另一項趨勢是,有愈來愈多的地方政府官員認為,公共設施資本支出負擔,應從一般稅收轉由其他財源支應,而開發者必須要負擔更多公共設施的成本,或者以徵收使用費或特別稅方式代替一般稅課﹔而以徵收之影響費所支應的公共設施項目,包括自來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公園遊憩設施、街道、以及雨水排水設施。

土地的開發會引起鄰近區域對公共設施的需求,傳統上多由政府以一般稅收作為財源,編列預算來提供相關的公共建設與服務,僅有少部分是由開發地區相關的受益者付費,如工程受益費、市地重劃等。由於傳統的財源是由全體民眾負擔,受益者與付費者不一致,容易鼓勵投機等不合理的經濟行為。

近年來,許多國家對於土地開發所產生之公共建設或服務之需求,多採行「開發同時付費(pay-as-you-go)」的方式。其優點包括降低政府財務負擔、減少債務舉借、增加財源籌措的彈性、以及提高政府財政責任等﹔缺點為,若完全依賴開發付費方式,可能會造成大型公共建設經費不足、跨世代間的不公平等。無論如何,在政府財政愈來愈困窘,以及愈來愈重視資源使用的公平與效率的社會,適當採行「開發同時付費」是一項必要的作法。

開發影響費也稱影響費(impact fee),或開發費(develop fee),是一種「開發同時付費」,係指地方政府要求土地開發者或房屋興建者在一般的不動產稅課之外,針對其土地開發所產生的影響以及對公共設施,必須繳納的財務負擔。

影響費的課徵性質上屬特別稅課,而非一般稅課,是針對開發行為來課徵,而非對地主課徵,因此有別於一般的不動產稅課。而土地開發者主要包括地主、營造廠商、或土地開發商等,必須依其開發的種類及數量,支付某些經過立法通過之特定公共設施或建設費用。

美國目前徵收開發影響費的法源,係地方政府對土地利用的規範,亦被視為警察權的行使,而主要的反對力量則是由土地開發業者所形的政治團體。是故,地方政府在開徵影響費前,應收集詳細的資料,向地方民眾宣導,說明新開發地區公共設施或基礎建設有哪些不足的現象,以避免有超額徵收或重複課徵的情形發生。

四、結論

根據都市計畫規定以及其執行慣例,目前台灣地區都市計劃公共設施的提供均屬政府的職責,政府應編列預算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開闢該公共設施,而除非在都市計畫中,以指定採用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否則公共設施開闢所需經費是由政府一般稅收編列預算支應。然而由政府以徵收方式開闢的公共設施,其過程中常因產生暴損與暴利的情況,以及受益者與負擔者不對稱的財政制度設計,而造成地價高漲、增加產業成本而降低國家產業競爭力,以及鼓勵社會不勞而獲之風氣等社會問題。

目前仍有許多尚未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全由政府編列預算,在當前財政已相當惡化的情況下,台灣地區民眾還需負擔至少數千億甚至上兆元的經費。由於土地開發與地方對公共設施或服務之需求息息相關,地方政府的公共建設經費之籌措應逐漸和土地開發之制度,建立合理的連結關係,促使地方公共建設的受益者與成本負擔者能相互對應,一方面可減輕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可有助於地方之發展,提昇人民的生活品質與地方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