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背景
世界各國在自由化、國際化之潮流趨勢下,民營化已成為推展自由化理念的主要政策工具。所謂民營化 (privatization)一般指在各類公共活動及資產所有權上,政府角色之縮減,而私部門角色之增加。故民營化包涵三種領域: 1.政府公共服務範圍的縮減,由私人部門接手承辦。2. 政府或人為獨占市場之開放經營,屬於產業範圍解除管制(Deregulation)的民營化。3.公營事業股權讓售私人部門,是公營事業主體的民營化。而其施行方式可有撤資、委託、替代等類型。[1]此乃1980年代以來英、美主政者(柴契爾夫人與雷根)結合個人意識型態與國家機器所大力推動的經濟自由主義(或被稱為新保守主義、新右派)的改革措施,此波改革的細節因為時空背景不同容或有所差異,但直到今天為止,全球採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國家特別是受到英美文化影響較為深刻的社會,都仍然維持著此一相同的路線發展。
我國也無法自外於這股潮流。台灣民營化之方式從廣義的定義而言,可大致分為(一)所有權轉移(二)經營權與型態改變及(三)市場開放等類型[2]。在公營事業民營化方面,行政院於民國七十八年成立跨部會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推動小組」,並以四指導原則來推動我國公營事業民營化。[3]民國八十年修訂通過「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九十一年「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再度修正通過,增列政府處理財務艱困公營事業民營化前專案裁減機制,重新修訂民營化時間表,同時積極檢討各國營事業之資產經營問題。而在引進私人資本投入交通等公共建設方面,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制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是此種私有化形式的法律基礎。目前我國實施公營事業民營化的進度如表一、表二、表三。而我國民營化的類型與公辦民營事業之關係如表四。
近來,我國所實施的相關民營化政策,無論是公營事業民營化如中華電信釋股案,BOT案如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的、污水下水道工程、ETC案、以及高捷弊案,常引起賤賣國產以及圖利財團等爭議。因此,目前國外對於實施民營化政策已有反思的呼聲,我國對於民營化政策也到須重新檢視的時刻。
以下擬從一般人對於民營化所產生的迷思、財團化、社會條件、政策工具等面向來重新檢視我國民營化政策,俾做為我們往後實施民營化政策之參考。
貳、分析
一、實施民營化政策的迷思
要檢視民營化政策,首先應從兩個迷思出發:
(一)迷思一:公營事業只要交給民間單位即可提高效率,並可降低財政負擔。
民營化如果要提高效率並降低財政負擔,其對象應該是體質不佳以及營運不良的公營事業。但就目前就民營化的現況而言,體質不佳的國營事業如台機等,根本沒有人有興趣。其實,所謂民營化可降低財政負擔,只是官僚機制偷懶的藉口而已,往往缺乏公益訴求以及對利害關係人議題的關注,更缺乏對全民利益的保證。而之所以發生ETC這樣的弊案,即為公務員與政務官沒有盡責下的結果。且更重要的是,有些獨佔與寡佔的事業,對當地而言,乃屬非常重要的產業或是雇主,而這些事業民營化後,若財團認為這個該單位具有成本負擔時,其經營模式根本不會顧及到公民權益與當地發展的問題,而完全以成本來考量,忽略其公益性與公正性。
所謂的公正性,應該滿足如下二個命題:
(1)長期而言,一個公營事業或公共服務功能目民營化後所帶來的效益,是否真的優於其原本所能產生的效益
(2)一個公營事業或公共服務功能目民營化後的效益,是否能夠真正地由全民共享。根據以上命題,反觀我國諸多民營化的個案,它們符合以上標準嗎?若以民進黨執政後我國所進行的金融改革為例,所帶來的效益是否為全民共享,以上述的公正性加以檢驗,其結果會是如何呢?
當初民營化的目的在於解決財政問題,然而,正如許多評論所說,「算帳不能只算單邊的收益,只解決如人事精簡、財務赤字等問題,而忽略產出的後果與影響」。
911發生的原因之一,即在於政府將涉及飛航安全與旅客性命之航空事業管理開放由民間企業經手,雖達到自由競爭的好處,卻造成全球三千多億美金的旅遊業兵險的損失。無怪乎美國諾貝爾獎經濟學得主史蒂格利茲(Joseph E. Stiglitz)認為全面民營化理念是一種偽善。因此,政府推動民營化的過程在於改善其赤字,卻反而帶來更大的災禍,而這種觀念足以作為台灣在實施民營化過程當中,值得警惕與深思之處。
(二)迷思二:民營化後,可解決公營事業與民爭利的問題
一般人認為,將中華電信體質這麼好的公司民營化,可解決與民爭利的問題,但當財團介入這些原先獨佔或寡佔事業時,無論是出售股權或洽特定人銷售,並不會改變與民爭利的事實,且只是創造另一寡佔或獨佔的事業,反而只是由財團或特定人來持續與民爭利而已。尤其,當我們陷入出售股權或洽特定人購買股權的民營化迷思中時,還有另一個迷思亟待克服,即既然我們要去除與民爭利的獨佔事業將其民營化,同樣的,也要解除管制才行。例如,我們以中油民營化與台塑為例,這兩家的事業從經濟學上的定義乃屬寡佔市場,而且若不開放油品自由進口,中油還有法定盈餘保障收益的問題,可是台塑沒有法定盈餘的問題,如果兩家公司訂的油價是相同的話,這樣不就是變相圖利台塑嗎?所以,如果民營化在出售股權的過程當中,無論是否將之視為神主牌、迷思或是當代主流,如果沒有對於相關產業解除管制的話,也只不過是將國營事業獨佔事業交給財團,並製造另一個更貪心的民間獨佔巨獸而已。
此外,在政府的行政權部份,經常藉由民營化政策來躲避立法權的監督。今日,民營化企業無論是行政法人或是公司,政府仍舊持有最大部份的股數,因此往往藉由任命董事長的過程,躲避立法監督,進而變成政治酬庸,況且,由非專業人士來領導國營事業或是民營化事業則是相當很荒謬的事。
總之,若需民營化,應將體質不佳的國營事業民營化,並藉引進民間經營的方式,來提高效率並降低財政負擔。而對於體質佳的國營事業,在尚未能真正解除管制之前,以出售股權或洽特定人購買的方式,並非屬真正的民營化,因此要解決與民爭利的最好方式,就是解除管制、市場開放,如此方能達成民營化的最大效用。
二、全面推動民營化政策,應顧及社會條件是否成熟。
民營化是西方資方市場下,很自然產生的結果,有其生態條件,我們在採取西方措施的時候,往往忽略了我們是否有相同條件的問題。當前的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乃是國民黨時代就訂定的,實乃追隨美國雷根與英國柴契爾夫人的路線。當初,大家賦予民營化很高的期盼,且認為我們的民營化也可如英國般的成功。然而,在台灣實施民營化的過程當中卻顯得東施效顰差距甚多。經濟部目前已移轉之民營事業,如中石化、中華工程公司、台肥、台機等,其處理方式包含出售股權以及讓售資產等卻也產生很多爭議。
自由派大師弗立曼最近也修正其看法,認為自由主義在不同社會環境當中,其產生的結果也會不同,同時,也後悔當初不計社會系絡差異而大力提倡新自由主義,並造成不堪設想的後果,如其認為有些社會推行法治比推行自由主義更加重要。所以,要施行一個政策,必須要考量有關法治、公民社會或是社會資本、民間社會等等因素。
舉例而言,歐洲除了法國之外,在大部份國家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只有買票處但沒有收票處。這就是一種社會資本與社會信任,也就是政府將該事項交給民間企業辦理,他們會全力以赴,而民間也相信政府不會推卸責任。而要施行這樣的政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違反相關規定的罰責。若這些不購票的違規之人,若被抓到,其紀錄會列入個人徵信中心,最嚴重的後果,可能會影響到銀行貸款。
當然,除了這些法治因素之外,必須要有社會資本即社會信任在內。換言之,該政策的先決條件,即保證絕大多數的社會民眾會遵守規定購票,因此沒設收票口而採取抽查的方式,如果一旦抓到一定重罰。可是政府仍須面臨實際的經營問題,假設百分之一的人會逃票,但還有百分之九十九會買票,所以使用抽查的制度,依舊可行,而能維持營運。但如果是百分九十九的人會逃票,卻只有百分一的人會買票,即使有影響個人信譽紀錄的罰則,此種制度也不能持續下去。
所以,若該社會沒有這種慢慢累積起來的社會資本、無形的非經濟因素就貿然採取民營化政策的話,該政策成功似較為困難。因為,在沒有相同社會資本的國家,即使有一清楚法制來予以防弊,一般的人還是想盡辦法來予以逃避,更何況民營化政策乃假設這個社會已存在這種社會資本,所以去除防弊機制。這也可以解釋我們目前推行民營化政策之所以造成這麼多弊端的原因。
三、民營化是否會淪為財團化?
民營化應有一些基本的概念,若民間富有經營管理的能力,政府即不需再提供大量資金與設備來籌辦這些業務,當然可以交由民間經營。因在政府經營之下,由於牽涉到許多資源的使用,可能出現無效率的情形,而在民營化之下,可更有效率的運用資源且讓全民享受更好的服務。
然而,檢視我國的民營化的過程,經常面臨執行不力的情形。其原因在於民營化的主管部會很多,如交通部主管的中華電信,財政部主管的公營銀行,且民營化之後似乎乏善可陳。目前所推動的二次金改的產生問題不斷,國家銀行所累積如此龐大資產與資金,卻輕易的移轉至民間讓民間擁有,最明顯的例子是中信金想欲併吞兆豐金控,之前中華開發銀行也被中信金併吞。全民利益在這樣的過程中受到漠視,此因透過股權的移轉,可在很短的時間與較少的資金下,將國家資產輕易移轉到民間手上。
又例如,中華工程被民間威京集團承銷,且以很少的資金徹底併吞,雖然達成民營化目的,但其資產為其掌握,國內重大工程招標不再見這家公司的活躍,更遑論以往其在國際工程上的表現。現在這家公司資產被重新處理,淪落出售或變現,總公司亦遷出位於精華區的辦公大樓,而人力亦經相當大的裁員震撼。因此,目前這幾家國營企業,不應叫做民營化,而應稱做財團化才是。尤其,民進黨在執行民營化政策方面如高鐵或是ETC等,這些引用BOT的概念所執行的政策,同樣並不成功。
今日台灣一直追隨西方的腳步,我們也發現台灣的國民所得差距愈來愈大,尤其當人民的經濟扶持與身家安全是由跨國企業或財團所決定時,在全球資本主義的發展之下,如果政府只是關注於能否提供投資人更具吸引力的環境,其結論是只會造成財富差距愈來愈大,資源的壟斷將由國家移轉成少數的財團。如果原本資源的壟斷是集中在國家手中,我們也可透過民主訴求要求國家進行適當的分配,但一旦移轉到民間時,對於要求均衡資源分配的可能性將完全消失。因為全民不是股東,即使是小股東無法改變董監事的決策。此外,若將公司治理與國家治理進行比較,台灣很多大企業的董監自肥案子不勝枚舉,但董監事分配到的財富與股東分配到的財富差距是相當可觀的。更重要的是,即使很多公司是年年虧損,但卻讓主要經營者與決策者仍坐享高薪。所以,即使將國營事業民營化,相同的情境亦可能發生。
所以,《當企業併購國家》一書的出現,不啻呈現了英美資本主義社會的許多先進,早已洞悉了以「小政府」(minimal government)為基本邏輯的政經改革,存在著一個根本性的致命問題:「市場」未必能夠在分配正義的功能上優於國家。[4]
而民進黨政府在過去幾年,拋售的鉅額的國家資產,包括土地與股票,其出售所得早就拿去填補預算的不足,沒有絲毫投資效益可言。所以,目前民營化政策實施成效有限的真正的問題,在於主辦民營化的單位多頭且經驗未能有效累積,而且別有居心者從中上下其手,使得民營化無法上軌道。
四、從政策工具概念觀察我國民營化政策
對照英國柴契爾夫人時期,從一九七九年醞釀,並在一九八一年開始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此乃肇因於國營事業的虧損而造成國家財政的沈重負擔。然而反觀我國,民營化政策從七十八年開始推動,對照當時台灣股市、房市卻是大好的情況。相較於英國民營化的背景環境,令人質疑的是,在不同的情境下,我國當時為何要採取此種民營化的工具?依當時的想法,民營化乃是為展現政府革新創意,所以只要是歐美發展好的政策工具,對我們而言就是好的政策工具。所以盱衡我國諸多公營事業民營化的個案,卻可見其不盡然是為解決績效不彰和財政窘境的問題,似乎早與民營化作為行政改革措施的基本目的脫節,在我國經營績效良好的公營事業,也可在「改革」的神主牌下,遭到民營化的命運,流於民營化就是為了民營化。
再者,政府一旦選定政策之後,新上任的政策首長,大多難以推翻過去前任首長所做好的決策。所以,在實施民營化的過程當中,即使有出現爭議的聲音,民營化政策卻仍持續進行。當初所規劃的六十八家公營事業開始陸續推動民營化,最高峰乃從民國八十三年開始,但仍有些營運良好的國營事業,一直延滯並未完成民營化。而民國八十九年民進黨執政之後,雖承襲相關的政策,但仔細檢視其民營化過程,至民國九十年為止,所釋出的反而是這些國營事業當中的金雞母,為什麼這些事業雖在民國七十八年即已核定民營化,卻一直沒有執行,直至民國九十年就大肆推行,這才是我們所應探究的原因。
從上述兩點面向觀察,台灣民營化制度面臨兩個重大的問題:
第一、在制定公共政策時,公共官僚選擇政策工具並沒有顧及政策目標。行政人員常借考察之名或其他理由引進在歐美盛行,且在當時時空背景之下表現良好的政策工具,認為必定會在台灣施行成功。而這是整個官僚體制當中所產生的問題。
第二、而在現行的制度上,我們對於政策工具的引用,產生了一個很嚴重的漏洞,即使首長制訂了不適當的決定,我們並沒有選擇或修正的權利,仍持續推動。因此,民營化政策從民國七十八年推動以來,所產生的問題愈來愈趨嚴重。更有甚者,民營化事項除公營事業外,已擴及到我國獨佔事業及行政業務,讓民營化變成無法抗拒的枷鎖。
參、結論與建議
要檢視民營化政策的成果,必須要有更為周延與正確的計算方式,而不能只能單面的看其是否改善或節省成本,但卻產生更大的問題與影響。同時,民營化原則上應該要淘汰體質不佳的廠商或事業,只是值得深思的是,為何目前進行民營化的企業當中,卻都是獲利良好且是體質佳的公司,這不禁讓我們懷疑在台灣,民營化被當成逃避立法監督或是私相授受的政策藉口。再者,主事者在進行公共政策的決策時,常在考察完畢後,便即制定政策,有時沒有顧及社會條件與背景的不同。另,行政體是否只是配合上層的意志在執行政策而已,頗值深思。此外,民營化乃屬自由主義,所以民營化應與全球化與國際化的方向互相結合,否則,只是在國內閉門造車而已。
因此,在位者在重新檢視民營化政策時,必須要破除認為只要交給民間單位即可提高效率且可降低財政負擔,以及民營化可解決與民爭利的問題等兩大迷思。尤其民營化在政府機關中,似已形成一個氣候,認為民營化或將業務外包,是較為時髦並符合潮流的作法,且無形當中,更視民營化是一種較為有效率的政策工具。然而,實施民營化將使政府雖可減少政府赤字,但卻可能會造成更大的不公不義的情形。最重要的是,公共官僚應善盡其責任,對於他國運用良好的政策的工具,切莫認為必可在我國完全適用,而忽略其社會背景與條件的不同,只配合上層的意志來執行政策。
綜合言之,本文建議,未來民營化的政策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切實執行。
(一)合理化:民營化的觀念要正確:
民營化不是籌款的手段,而是合理的資源使用調整,但現在民進黨卻用賤賣國產來填補財政赤字。
(二)國際化:應讓民營化走向國際化:
應該開放國外相同大型企業進場投資與經營,而讓民營化更國際化。
(三)市場化:民營化應回歸市場化:
既已民營化,政府就不應該隨意干涉,我們現在最糟糕的是,政府假借民營化,仍舊干涉,並遂行上下其手,方便其事,並沒有開放市場化。
(四)公益化:獨佔性質的公用事業仍應考慮公益化
具獨佔性質的公用事業如電力、水等應仍考慮由政府或公家全額投資的公司經營。
(五)均富化:應以全民配股代替全民釋股。
既然國營企業的階段性任務結束,政府應將當初所獲得的利潤回饋給人民,而現在的全民釋股,還需要人民用金錢去購買。不妨參考新加坡的作法,新加坡是以配股為主,例如將中華電信獲得的利潤,或是政府的持股全部發還給人民,由人民決定是否要持有,還是要賣出。
表一已移轉民營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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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主管機關 |
已移轉民營事業 |
民營化基準日 |
辦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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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
中石化公司 |
83年6月20日 |
出售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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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工程公司 |
83年6月22日 |
出售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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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公司 |
84年4月12日 |
出售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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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機鋼品廠 |
85年5月20日 |
讓售資產(與特定人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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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機船舶廠 |
86年1月10日 |
讓售資產(與特定人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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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機合金鋼廠 |
86年6月30日 |
讓售資產(與特定人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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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肥公司 |
88年9月1日 |
出售股權 |
|
|
中興紙業公司 |
90年10月16日 |
讓售資產(員工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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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機公司 |
90年11月19日 |
讓售資產(與特定人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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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榮運輸處 |
91年8月1日 |
標售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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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榮鋼鐵廠 |
91年9月1日 |
讓售資產(與特定人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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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榮公路車輛事業部 |
91年9月1日 |
標售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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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榮軌道車輛事業部 |
91年10月16日 |
資產作價與民間投資人合資成立民營公司 |
|
|
農工公司 |
92年1月1日 |
標售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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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鹽公司 |
92年11月14日 |
出售股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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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榮公司本部及不銹鋼廠 |
95年7月5日 |
出售股權 |
|
|
財政部 |
中國產險公司 |
83年5月5日 |
出售股權 |
|
農民銀行 |
88年9月3日 |
出售股權 |
|
|
交通銀行 |
88年9月13日 |
出售股權 |
|
|
中央再保險公司 |
91年7月11日 |
出售股權 |
|
|
合作金庫銀行 |
94年4月4日 |
出售股權 |
|
|
交通部 |
陽明海運公司 |
85年2月15日 |
出售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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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汽公司 |
90年7月1日 |
讓售資產(員工承接) |
|
|
台鐵貨搬公司 |
92年1月1日 |
資產標售(員工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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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94年8月12日 |
出售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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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 |
彰化銀行 |
87年1月1日 |
出售股權 |
|
華南銀行 |
87年1月22日 |
出售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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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銀行 |
87年1月22日 |
出售股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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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小企銀 |
87年1月22日 |
出售股權 |
|
|
台灣產險公司 |
87年1月22日 |
出售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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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航業公司 |
87年6月20日 |
出售股權 |
|
|
台灣人壽保險公司 |
87年6月30日 |
出售股權 |
|
|
台開信託公司 |
88年1月8日 |
出售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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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輔會 |
液化石油氣供應處 |
85年3月16日 |
標售資產 |
|
榮民氣體廠 |
87年1月1日 |
資產作價與民間投資人合資成立民營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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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岡山工廠 |
87年8月1日 |
標售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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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 |
92年1月28日 |
完成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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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製藥廠 |
94年12月31日 |
資產作價與民間投資人合資成立民營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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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 |
新生報業公司 |
89年12月31日 |
讓售資產(與特定人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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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
台北銀行 |
88年11月30日 |
出售股權 |
|
印刷所 |
89年12月31日 |
標售資產 |
|
|
高雄市 |
高雄銀行 |
88年9月27日 |
出售股權 |
(註:本表之起迄日期為78年1月1日至95年7月31日止)
(資料來源: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表二已結束營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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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主管機關 |
已結束營業事業 |
結束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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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輔會 |
農業開發處 |
81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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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業開發處 |
8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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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加工廠 |
82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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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港船舶中心 |
84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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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製毯廠 |
85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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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工廠 |
85年10月31日 |
|
|
榮民礦業開發處 |
86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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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化工廠 |
86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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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楠梓工廠 |
87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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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印刷廠 |
88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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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紙廠 |
88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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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木材廠 |
89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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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鐵工廠 |
89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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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工廠 |
9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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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工廠 |
92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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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 |
台灣電影文化事業公司 |
88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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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
高硫公司 |
9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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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農工 |
92年1月1日 |
(資料來源: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表三:持續推動民營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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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主管機關 |
事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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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
漢翔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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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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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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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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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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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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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
臺灣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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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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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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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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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輔會 |
龍崎工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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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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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核定民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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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管理局(再檢討) |
(資料來源: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表四 民營化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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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方式 |
內容 |
案例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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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
出售股份 |
股權轉移有多種方式,如公開承銷、協議等等。 |
中石化、中華工程、中鋼、中華電信等將部分股權出售,但政府持股卻仍然過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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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資產 |
虧損、經營績效不佳之事業 |
台機鋼品廠賣給統一集團,台機船舶廠出售給東南水泥,台機合金廠出售給隆成發,台機總公司與重機廠(含併入之鑄造廠)賣給中鋼機械,唐榮鋼鐵廠出售給秦楊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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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集資 |
由該公營事業員工出資購買新私人公司之股份。原公營公司出售資產給新公司。 |
台汽公司在「站車分離」之民營化經營策略下,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留存小型組織專職於土地資產之開發與處分,以清償歷年累積虧損之債務,原經營之高速公路路線五十三條、一般路線四十三條,共計九十六條,由員工集資籌組新民營公司「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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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作價 |
以資產作價與私人公司合資成立私人公司。 |
榮民氣體廠由退輔會以資產作價、聯華氣體出資60﹪成立遠榮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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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增資 |
與出售股份之方式類似 |
陽明海運為籌措營運經費,以現金增資方式出售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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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
公司化 |
原屬行政機關之公營事業維持公有,但按私人公司結構與營運精神重組,下一步往往為所有權轉移。 |
菸酒公賣局轉型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鐵路管理局轉型為台灣鐵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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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化 |
將市場原則引入公部門,如利潤中心制(責任中心、事業部、成本中心、費用中心)等。 |
眾多國營事業均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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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化 |
將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服務部門自政府部門移出,以行政法人制度經營,強調企業化經營、自負盈虧、利潤導向。 |
基隆、台中、高雄、花蓮四港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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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財團法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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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文化中心、教育部教育研究院 、體委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文建會國立台灣交響樂團、國立台灣文學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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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民營(業務外包、BOT、LDO) |
將政府或公營事業的業務或提供之服務以合約方式轉由私人公司經營。合約往往用競標方式獲得,通常是價低者得。 |
台北市環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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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立醫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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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營運-轉移 |
高速鐵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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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發展-營運 |
中正機場航空貨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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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解除限制 |
開放公營事業獨占市場,即經由法令之修訂解除管制政策,允許私人企業進入原為公有獨占之市場,讓民間企業可以參與公營事業之競爭經營。 |
開放過去由公營事業獨占的市場,例如:取消菸酒公賣,開放電信及石油市場,石油市場目前以台塑、中油為主,電信市場目前仍是群雄並列,如台灣大哥大、東森等 |
資料來源:楊崇暉、黃聯海、陳玟秀等,「兩岸公營事業民營化之探討」,第四屆兩岸產業發展與經營管理學術研討會,http://140.116.50.130/seminar/hainan/paper/H14-141.doc
*本文整理自本會憲政法制組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我國民營化政策之檢視」座談會討論內容,主持人:政策委員 詹中原,與會者: 王秉鈞、許立一、張筵儀、許耿銘、、廖洲棚、、魯俊孟;紀錄,謝麗秋。 http://www.npf.org.tw/Symposium/s95/950822-cl.htm
[1] 黃財源,「台灣公營事業民營化之理論與實踐」, http//moea.gov.tw/~ecobllk/season/sa433.htm
[2]楊偉中,「民營化」不等於「民營化」?-台灣私有化類型分析, 工人民主協會http://linkage.ngo.org.tw,民89。
[3]民國78年起,行政院即以下列四點作為我國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的主要指導原則:
(一)增進事業經營自主權,以提高其經營績效。
(二)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加速公共投資,藉以提升生活品質。
(三)吸收市場過剩游資,紓解通貨膨脹壓力。
(四)增加資本市場籌碼,擴大資本市場規模,以健全資本市場之發展。
[4]2001年英語世界出版了一本著作 ”The Silent Takeover: Global Capitalism and the Death of Democracy”《當企業併購國家:全球資本主義與民主之死》,反映的其實就是當代資本主義的實況:實力雄厚的企業和財團藉著國家所推動之以「自由」為名的「改革」,不斷在市場中進行兼併而壯大自己,甚至將原本為國家所壟斷的公共服務功能或者是由全民所共有的財產(公營事業)也一併吸收的現象。該書所要問的至為關鍵的問題:「如此所帶來的財富分配公正嗎?新形成的資源壟斷及其運用正當嗎?」,作者答案是「no!」。書中所提及:「當人們的經濟福祉與身家安全基本上是由國際投資人及跨國企業的策略及行動所決定時,全球資本主義的『淨成果』為何?當政府所能提供給人民的基本服務,似乎就是提供企業或國際投資人一個具吸引力的環境時,會產生什麼結果?」(本段引自許立一之座談會討論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