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博物館法於2015年立法,卻難以發揮作用。本文回顧博物館的起源、發展與定義,檢視台灣的博物館問題。發現正式立案的私立博物館數量極少,顯見博館法對私博的幫助不大。政府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其中地方文化館獲取的資源相當豐富,然而多數地文館卻又符合博物館的定義。因此,健全博館政策,實有必要通盤檢討社造乃至整體的文化政策。
壹、博物館起源與發展
博物館(Museum),緣自希臘文Μουσεῖον (Mouseion),意指供奉繆思(希臘語Μουσαι,英語Muses)的地方。繆思是希臘神話中掌管藝術與科學的九位女神的總稱。大約於西元前三世紀,托勒密王朝在尼羅河三角洲的亞歷山大城建造一座Mouseion,雖然其建築在大約西元三世紀的戰火中被摧毀,且殘餘的文化功能與研究精神也在中世紀宗教統治下消失殆盡,然而Mouseion以研究為中心,崇尚科學人文及強調文化傳承的特性,卻被後世認為是西方博物館的起源。[1]
博物館的發展歷史,大約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6至17世紀,博物館主要是皇室貴族或富商巨賈專享的社交場所,屬於小眾文化機構;第二階段為18至19世紀,受到啟蒙運動的影響,博物館開始對民眾開放,成為大眾文化機構;第三階段自20世紀中葉起,隨著生態博物館、新博物館學理念的發展,以地方社區的需要與興趣為主要訴求的社區博物館開始出現,博物館逐漸轉變為社區導向,被視為促進社會、經濟、政治發展的機制。[2]
貳、台灣的博物館發展
亞太地區自19世紀以來,廣受歐美政治、經濟與文化的影響,展開博物館事業,其形式亦承襲歐美,並因各自的社會需求、科技發展與政府政策,產生各種不同類型的博物館。[3]台灣約自20世紀後半起,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博物館也如雨後春筍般設立。根據文化部統計,1995年國內共有131家博物館,至1998年篡升至232家,將近兩倍。2009年共645家,2011年更上升到748家之多。然而,2013年總數下降至474家,2017年則跌至397家,如表一所示。
表一文化部統計博物館家數[4]
| 年份 | 1995 | 199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 數量 | 131 | 232 | 645 | 645 | 748 | 748 | 474 | 476 | 476 | 460 | 397 |
根據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的統計,全國有256間公立博物館,222間私立博物館,總共478家。[5]顯示私人開辦博物館的風氣也相當興盛,數量似有直追公立博物館的趨勢。然而,此統計已多年未更新。且至目前為止,全國真正立案的博物館只有72家,包括69家公博及3家私博,和網站上公告的數量相去甚遠,而多算出來的幾百間博館,還包括許多地方文化館在內。那麼,地方文化館到底算不算博物館呢?
參、博物館的定義
國際博物館協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簡稱ICOM)給博物館下的最新定義:「博物館為一非營利、常設性機構,為了服務社會與促進社會發展,開放給大眾,而從事蒐集、維護、研究、溝通與展示人類的有形與無形文化遺產,以及其環境的場所。」[6]我國《博物館法》對博物館的定義,則見於第3條:「從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人類活動、自然環境之物質及非物質證物,以展示、教育推廣或其他方式定常性開放供民眾利用之非營利常設機構。」
由以上定義可知,博物館至少應該符合幾個必要條件:非營利、常設性、蒐藏、維護、研究與展示。我國博物館法仍把教育視為博館的義務,ICOM以前也把教育列入博館定義的必要條件,但近年來已經以「服務社會」取而代之,或許因為受到了博物館新趨勢的影響,不再是早期菁英主義教化民眾的觀念。21世紀,各國紛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許多文化工作者積極思考如何以文化營利,在這種風氣之下,博物館是否不得營利,也開始鬆動。
肆、地方文化館
地方文化館實為社區總體營造的延續。它與一般博物館最大的差別,在於其硬體設施是所謂的「閒置空間」,如因社會演變而閒置的古蹟、歷史建築,因產業轉型而沒落的倉庫廠房,或因少子化而廢置的校舍等等。地文館建設首見於2002年提出的「2008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主旨是希望透過民間、社區活力與專業團體的投入,凝聚共識、整合地方資源,共同提出創意,為鄉鎮、社區擬具可以永續經營的文化場館。[7]
經過2002至2007年地方文化館第一階段執行後,活化模式與案例可歸納為六類:[8]
一、古蹟、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如台北西門紅樓、新北黃金博物館、高雄打狗英國領事館等。
二、以教育下一代關懷大自然為宗旨:如苗栗有機稻場、台南菜寮化石館等。
三、充分結合社區人力資源:如新竹金廣成文化館、桃園眷村故事館等。
四、彰顯地方人物史蹟館舍:如桃園蔣公行館、高雄鍾理和紀念館等。
五、延續保存地方文史及傳統技藝:如嘉義國家廣播文物館、彰化巫家捏麵館等。
六、充實地方產業結合文化教育:如台中漆藝館、南投竹藝博物館等。
這些案例,除了有些地文館類似地方活動中心以外,大部份都有展示及服務社會的功能。雖然在研究與蒐藏方面,未必比得上專業的博物館,但卻與世界新的博物館趨勢,亦即前述社區博物館的概念若合符節。文化部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經常與博物館業務相提並論。扣除上述69家已立案的公立博館,則被納入博館家數的地文館,可能有數百家,但為何不依照博物館法的規定立案呢?
蔡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第二期特別預算案,總共編列了2,275億1,265萬元。其中「文化生活圈建設」的126億3,500萬元,總計雖然占不到所有前瞻第二期的十分之一,但已不下於文化部一年的總預算。地方文化館舍的升級計畫,即包含在文化生活圈建設的業務範圍內。若以地方文化館的名義向中央申請補助,可能比申請正式立案更容易獲取資源。
伍、私立博物館申請立案意願低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數字,就是依照博館法立案的私博只有3家,包括順益原住民博物館、長榮海事博物館及世界宗教博物館。前兩家早在博館法完成立法之前,就已設立登記。換句話說,博館法立法後至今,申請立案並完成登記的私博,只有宗博一家。這還是因為創館館長漢寶德為博館界的領導人物,長期推動博物館法,希望宗博正式立案,以樹立標竿之故。[9]
私博也有良莠不齊的問題。個人曾於2003年帶家人造訪一間被教育部「推薦」的所謂「恐龍博物館」,卻發現它只像個大倉庫,堆放一些民間信仰的雜物。據聞,有些文物蒐藏的愛好者,把早期農具隨意擺設,也以博物館之名掛牌營運,與真正的博物館相去甚遠。因此,如何建立可靠的評鑑制度,以保障參訪者的權益,就很重要。博館法第16條即規定應建立博館評鑑制及認證制度。只是,立案的私博如此少,良法美意似仍英雄無用武之地。
根據上述中華博館學會網頁顯示,私博數量至少曾高達222家,其中知名的如北投文物館、苗栗華陶窯、台南奇美博物館、鹿港民俗文物館、九族文化村等。但是,九族文化村是營利單位,並不符合博物館的定義,而華陶窯又曾為文化部地方文化館第一階段的補助對象。可見,博館與非博館,或者博館與地文館的界限,並沒有明確的劃分。
陸、結論與建議
2015年博物館法立法完成,是文化施政的重大突破,但似乎實際作用不大。可能原因如下:
一、博物館法沒有罰則,屬於軟性法律,難以發揮管理的作用。[10]
二、我國有數百家大大小小、各式各樣的公私立博物館,卻因發展的脈絡不同,很難整合於一個博物館法內。
三、各博物館因展示內容的差異,本就有多元化的傾向,難以交由同一部門管理。
四、地方博物館政策,長期以來,係從社造脈絡發展而來,與博物館的傳統思考方式有差異。
由此可見,如果要健全我國的博物館政策,不能只把焦點放在博物館本身,而要把社區總體營造等相關政策,如地方文化館、地方文化圈、閒置空間再利用、文化資產保存,甚至所有的文化政策都通盤檢視,才能找到理想的解決之道。
[1]Burcaw, G. E., Introduction to Museum Work (Walnut Creek: Altamira, 1997), 轉引自漢寶德等,《我國國立博物館組織定位與經營模式之研究》(行政院研考會,2010),2。
[2]羅欣怡,〈博物館與社區發展—兼論美國兩座社區博物館〉,《博物館學季刊》(1998)。12(4):89-103。轉引自王啟祥,〈博物館與社區動模式初探〉(2002),15(1):27-33。
[3]陳國寧,〈博物館的定義:從21世紀博物館的社會現象反思〉,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2018.10.22),https://is.gd/EBBEuF,瀏覽日期:2019.5.8。
[4]有關1995及1998博物館家數,係分別參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統計》(1998,台北市:文建會),25,及文建會,《文化統計》(1999,台北市:文建會),27;2009至2017博物館家數,引自文化部,〈歷年文化統計資料查詢_1905130242〉,https://stat.moc.gov.tw/HS_UserItemResultView.aspx?id=6,瀏覽日期:2019.5.13。
[5]參見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網頁,http://www.cam.org.tw/museumsintaiwan/,瀏覽日期:2019.5.13。
[6]陳國寧(2018)。
[7]李姿儀,〈在地的文化再生運動—地方文化館〉,https://is.gd/VLVwTx,瀏覽日期:2019.5.14;文化部,〈地方文化館〉,《台灣大百科全書》,http://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24312,瀏覽日期:2019.5.14。
[8]文化部,〈地方文化館〉。
[9]蔡佳晏,《博物館法對國內博物館文化治理影響之研究》,師大社教系碩士論文(2019.1),82-84。
[10]Ibid,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