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政府財政務求健全,預算制度改革優化,財政權下放地方
(1) 財政赤字與國債累積,造成財政收支失衡,終將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嚴重阻礙。健全政府財政應優先開拓財源、活化並增加資產收入,同時減少浪費支出、降低債務餘額。
(2) 政府預算制度必須再求改革優化,推動構建國民經濟GNP預算程序,作為政府財政分配的指引。目前整體預算分配尚未合理,部分政事別預算偏高,部分政事別預算卻嚴重不足,讓資源錯誤配置。歲入預算尤須大幅改革,使得稅收超徴分配的紛擾與抗爭戲碼得以落幕。
(3) 自1999年修正財劃法後,中央與地方的財源大致呈現中央7成,地方3成的情況,縣市財政收入全部不足支應財政支出,各縣市財政狀況繼續惡化,造成中央與地方對立。鑒於台灣幅員小,接觸、服務老百姓主要是縣市政府,加上23縣市已改制成6都15縣,許多原中央業務已改由地方負責,財政權應該進一步下放,增加統籌分配稅款,減少中央補助款,因此中央應簡政便民,以便分配更多資源到地方,以總財源50%對50%為目標,同時建立地方政府負起地方建設責任的制度並嚴格執行財政紀律法,財劃法實在有再修正之必要與急迫。
2. 賦稅簡政利民刻不容緩
(1)實施賦稅大赦制度,稅單有效期以五年為限,萬年稅單的規定應盡速落幕。
(2)目前上萬種之稅務函令,應由立法院通過,不能再任由課稅單位球員兼裁判兼立法。稅務訴願、訴訟,不須先付高達一半的稅額。法院對於稅務訴訟,須逕行判決,不能只發回原機關另行核定。
(3)稅目應由目前的19種之多,大幅簡化為所得、財產、交易、消費4種。稅制應保障自用住宅。研議廢除統一發票。稅收成本須由目前的1.5%,大幅降低至國際標準的0.5%以下。
(4)檢討終結稅務檢舉獎金及獎勵金,稅務獎金早在2004年就由立法院三讀廢除掉了。現在的「稅務獎勵金」,沒有法源依據,卻由財政部巧立名目說是發給單位的團體獎勵金,濫稅一事沉痾已久,故應立即廢除。
3.穩定金融產業並以創新開放促進產業發展
(1)開放金融產業輔導思維,以積極創新、開放管理、產業輔導、自我負責為理念,取代現有只強調監督管理的金融制度。
(2)善用台灣資訊優勢,增加金融工具,擴張金融商品,以純網銀及虛擬銀行實現金融科技,降低實體成本,有效服務目前龐大的未受銀行服務人群(the unbanked),並落實金融自由化與國人投資風險概念,使台灣適應並趕上全球金融市場。
(3)因應新世代金融變革,致力發展新興支付方式、網路金融的創新,並應用大數據及AI於技於金融科技領域,以提升金融交易效率。整合金融市場,壯大金融實力,短期內培養出跨國之區域性金融機構。
1.政府財政務求健全,預算制度改革優化,財政權下放地方
1.1背景說明:財政效能不彰,預算制度僵化,財政權分配不公
財政乃庶政之母,唯有穩定的財政基礎,國家經濟才得以盡力發展而無後顧之憂。從財政永續性的觀點來看,財政赤字亦不能無限上綱,政府不可能永久採取背負龐大預算赤字的政策。長期而言,政府和個人一樣,都必須收支平衡,否則可能引發通膨等一系列禍國殃民的後果,對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有害無益。根據2018年12月底財政部資料,中央政府1年以上非自償債務 (預算數)高達5兆5,233億元,地方政府累積債務餘額(預算數)更已高達9,153億元之巨。另依行政院通過的2019年度總預算案,歲出首次突破2兆元,歲出歲入差短450億元,連同前瞻特別預算差短1,053億元,合計差短仍高達1,503億元。持續擴大的財政赤字及龐大的債務負擔,若再不思圖解決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困窘之道,搭配完善償還計畫,終將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嚴重阻礙,嚴重危害各級政府政事運作。
政府預算的最終目的在整個經濟大餅的合理分配,台灣要成為堅強的經濟體系,有賴我們對這個體系的深刻認識,有必要透過國民經濟預算程序(GNP budgeting),以見樹又見林的方式分析、討論,進而凝聚共識,藉由可受政府操控的預算,使總體資源得到最有效率的配置於教育、衛生、國防、家庭及政府消費、投資等分額,當與以往比較及與其他國家比較時,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趨勢及合理性。國民生產毛額是最廣泛衡量總體經濟活動的指標,幾乎所有的經濟指標都和GNP有相關性,是最重要的經濟指標,指一國的國民在某一單位時間(通常為一年)中,生產的所有最終商品和勞務的市場價值。國民生產毛額是以生產者的國籍為界定範圍,依照國民生產毛額的定義,外籍勞工在我國從事生產所創造出來的價值不包括在我國國民生產毛額中,但是我國國民僑居在海外者,其生產價值包括在我國國民生產毛額中,我國國民資產存於國外所孳生的利息,也是算在我國國民生產毛額中。GNP的多寡代表一國生產力的大小,也可由其得知一國經濟的盛衰。
現行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是1999年1月修正施行,已20餘年未再修正。財劃法涉及兩個議題,第一是中央與地方財劃分配的問題,第二是分配給地方之後,在地方之間如何分配的議題。財劃法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就是「零和」遊戲,「中央如果多給地方,中央就少」,「怎麼樣去分,是一個非常難的課題」,也因此許多縣市長也一再呼籲修法,但都未能有效催生修法。不過不管多難,政府仍應努力克服,但財劃法修法在制度設計上有一些原則仍應堅持,包括保障既有財源、提升財政自主、激勵財政努力、強化財政紀律等。
1.2問題分析
1.政府無力增加收入且支出浩繁,在開源不易、法定負擔經費沉重、預算結構僵化的情形下,又未能恪守財政紀律,造成我國預算失衡,具有隱蔽性質的公債發行與賒借等舉債方式,就成為彌補財政赤字,快速且便宜行事的手段,債務餘額因而節節攀升。
表1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統計表
2018年6月底
單位:新臺幣億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網站, https://www.nta.gov.tw/web/ContentB/ContentB.aspx?c0=236
2.政府的減稅與舉債增加支出的財政政策大行其道,未能有效列舉稅式支出,迫使財政赤字更加惡化。為尋求財政穩健與經濟發展均衡,應落實「以財政支援建設,以建設培養財政」,應更要求成本效益分析的決策前提與追蹤審核。
3.預算制度僵化,以致公共財匱乏,國內投資不足及經濟成長趨緩
以台灣2017年GNP18兆元的規模來說,各項分配之百分比中,民間消費占52.94%,政府消費占14.07%,固定資本形成占20.48%,出超(出口X-進口M)占12.75%,與10年前(2007年)各項分配相較,不論是民間消費、政府消費與固定資本形成都呈現下滑,顯見國內投資不足,以致公共財匱乏及經濟成長趨緩。
以往我們只能由事後的統計去看經濟成果的配置,無從事前規劃,主要原因是對經濟變數關係之知識有限,且政府規模尚小,對整體經濟沒有太大的影響。現在情況大為改觀,計量經濟學的發達使我們其備處理上千經濟變數的能力,而且政府預算日漸擴大,成為影響總體資源分配的最重要部門。由政策到預算到GNP分配之「國民經濟預算程序」(GNP Budgeting) ,乃是國際最新一波預算革命,其效益為使得政策目標具體明白,選擇及取捨有最終依據,社會共識較易形成,應大力推動。由政府支配的資源,除了部分由政府直接消費及投資外,還有相當部分是移轉支出,如社會福利等,政府因而扮演了資源分配者的重要角色,須由國民經濟預算程序充分表達。 政府預算本身並非施政最終目的,而是達成合理分配整個經濟大餅的手段,因此對於政策、計畫及預算之辯論、詰難和選擇,應以其對總體資源分配的影響結果為討論和形成共識的基礎。因為政府預算可多可少,總體資源卻是固定規模,GNP的各項分配合計必須是100%,增加了某一比率,勢必要減少其他比率,既為零和分配,不就應以最終分配結構來衡量取捨爭論嗎?透過國民經濟預算程序,各方直接可就總體經濟具體結果合理性進行討論,避免討論只及於政府收支預算本身,以免落入見樹不見林的困境。
4.社會福利支出快速增長,但仍難與歐洲福利國家相較
依行政院通過的2019年度總預算案來看,歲入編列1兆9770億元,較2018年度增加578億元,約成長3%;歲出共編列2兆220億元,較2018年度增加551億元,約增2.8%。
總預算歲出「政事別」部分,社會福利支出編列4,922億元,占24.3%,居首位;教育科學文化支出編列4,228億元,占20.9%,居第二位。國防經費部分,編列3,460億元,較2018年(含調整待遇)增加183億元,約增5.6%;如連同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395億元,合共3,855億元,較2018年度相同基礎增加224億元,成長6.2%。社會保障支出方面,2017年我國規模2兆30億元,占GDP比重11.4%,平均每人8.5萬元。就主要支出項目觀察,社會給付向為大宗,為1兆9,743億元(占98.6%);行政費及其他支出287億元。社會保障支出占GDP比例快速增長,但仍難與重視社會福利的歐洲國家相較,如丹麥、比利時、芬蘭和法國在社福方面的支出都超過其國內生產毛額(GDP)的30%,而義大利、奧地利、瑞典、西班牙和德國也至少占25%。
表2 中央政府2016年度至2018年度總預算財政收支結構
單位:新臺幣億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網站, https://www.nta.gov.tw/web/ContentB/ContentB.aspx?c0=236
說明:
1.105年度及106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07年度為預算數。
2.因四捨五入關係,表列細項加總或與總數未盡相同。
5.我國醫療衛生支出較先進國家相對偏低
以歷年主要國家醫療費用占GDP比率為例,我國醫療衛生支出較先進國家相對偏低,法國為11.2%,德國為10.5%,英國為8.7%,日本為8.1%,美國為16.0%,我國僅6.44%(政府3.86%,民間2.58%),與韓國的6.4%接近,不僅讓醫療、生技產業發展不易,也讓在第一線的醫護人員看不到前景,產業發展堪虞。
台灣一向以極高水準的醫療成就稱著於世,從這個比率,坐實了醫療人員是好馬兒,而且不吃草。試想,如果我們醫療費用占GDP比率提高一倍,這個產業有多精彩?又多一個台積電了。
圖1 主要國家歷年醫療費用占GDP比率

資料來源: 衛生服務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mp-1.html
註:3.86 vs. 6.44
6.我國教育支出略高於OECD國家平均
又如2017年我國教育支出規模9,611億元,占GDP比重5.47%,較OECD國家平均5.25%略高,但仍略低於美國、英國等。
表3 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按教育級別分
資料來源:2017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各國教育概觀」。 (Education at a Glance OECD Indicators 2017,Tab. B2.2.B2.3.)。
說明:
1.表內我國「各級教育」經費欄,總計及公部門資料均含自籌經費,國內生產毛額(GDP)資料為107年2月行政院 主計總處發布數。
2.本表OECD國家各級教育經費並未含括幼兒園。
附註:1.(1)我國「各級教育」經費支出係會計年度資料(資料來源為教育部會計處),公、私係分別指「公部門」及「私部門」,「公部門」經費包含政府經費及自籌經費,「私部門」經費僅含私校。
(2)我國「國小、中等及中等以上非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經費係學年度資料(資料來源為各級公私立學校預算數資料),公、私分別指「公立」及「私立」學校。
7.我國國防預算支出與主要國家相比並不高
再如2018年我國國防預算(只編列於中央)的規模3,278億元,預算規模連2年僅占GDP1.84%,國防預算額度中還有將近一半是用在人員維持費上,與主要國家相比並不高,2017年美國國防預算占GDP3.1%、中國大陸2%、沙烏地阿拉伯10%、俄羅斯4.3%、法國2.3%、韓國2.6%、以色列4.7%。
8.多縣市升格為直轄市,原財政收支分法規範早已不敷使用
財政收支劃分法前後歷經七次的變革,最近一次修訂在1999年,其中以最近二次之修正幅度最大,涉及制度面與財政收入結構之改變。1981年將所得稅及貨物稅全部改為中央收入,不再劃分,而使財政主導權由台灣省政府回歸中央政府。1999年之修正,因精省虛級化調整行政體系,而對原屬省府之財政資源重新檢討併入中央,將營業稅重新定位為國稅;以及增撥所得稅與貨物稅二項國稅稅收10%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政府。
1999年的修法雖稍解地方財政困難,唯因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問題,讓各縣市爭執不已,更使得中央與地方間的緊張關係有增無減(徐仁輝,2002)。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版本在2002年1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月行政院申請覆議成功,行政院在5月間提出修正草案送立法院,而該修正草案迄今並未獲得立法院三讀通過。
推動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釐清中央與地方權責,擴充地方財源已迫在眉睫,尤其2011年後多縣市升格為直轄市,原財政收支分法規範已不敷使用,需盡快修法以落實地方自治。
表4 1999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及修改重點
9.多數縣市的財政收入不足支應財政支出
由歷次修正財劃法之修正過程中,可知財源的分配與主導權仍掌控於中央,對落實地方自治及提昇地方財政自主性沒有助益。由稅收分配可知,稅收彈性高、稅收充足、可量能課稅之稅課皆劃歸中央(如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各縣市分配到之稅源以財產稅為主(如地價稅、房屋稅),其雖有因地制宜特性,卻也造成中央與地方財源分配不均之現象,亦造成地方財政日益困窘之情況。
自1999年修正財劃法後,中央與地方的財源大致呈現中央7成,地方3成的情況,多數縣市的財政收入不足支應財政支出,各縣市財政狀況開始惡化,造成中央與地方對立。
鑒於台灣幅員小,接觸、服務老百姓主要是縣市政府,加上23縣市已改制成6都15縣,許多原中央業務已改由地方負責,財政權應該進一步下放,增加統籌分配稅款,減少中央補助款,因此財劃法實在有再修正之必要。
10.財劃法未對基準財政需要額、財政能力等定義及說明計算方式,徒增爭議
況且1999年所訂之財劃法並未對基準財政需要額、基準財政收入額、財政能力等予以定義及說明計算方式;在公式未定、定義不明情況下,導致地方政府必須每年向中央爭稅,徒增爭議。
然因財劃法修法牽動中央與各縣市財源分配的敏感神經,是零和遊戲。回顧財劃法自1999年修法迄今,歷經四位總統任期,已20餘年未修訂,不論藍綠執政,行政院均曾提出修正版本,然因部分條文難獲共識,一直卡關。
1.3 政策建議
1.公共資源應大力開源
(1)合理調整賦稅制度與結構
本節將於次章詳述。
(2)強化非營業基金之管理
非營業基金在預算編列、審議與執行上皆較有彈性,行政機關更可以透過非營業基金規避公共債務法上限規定,隱藏政事支出以及經常收支平衡的規範等。因此,非營業基金的規模應予限縮,管理應予大力強化。
(3)儘速提昇國家資產運用效率
國家資產為國家重要資源,政府應大力活化國家資產與財產,逐項檢查土地、植栽、礦產、存金、外匯、股權等資產的運用效率,提升國公營企業績效,以增加財政收入,同時建立完備的經營管理制度,以創造社會財富,追求資源共享。
2.公共資源仍需努力節流
(1)實施政府組織再造,精簡並單純化政府人事支出。
(2)提高計畫及預算之執行效率。
在機關計畫與預算配置方面,目前我國計算預算及成本效益分析尚未落實,致使預算之取捨,無法有明確抉擇之依循,難以按計畫淨效益之高低,作優先次序之安排。
(3)擴大公共事務委託民間辦理
隨著社會多元化的發展﹐政府事務日益複雜﹐以往由政府積極介入,擔負所有責任的「大政府」理念已為「小而能」政府取代。推動並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3.全面改革預算制度
(1)應大力推動「國民經濟預算程序」(GNP Budgeting) 此一國際最新一波預算革命,其效益為使得政策目標具體明白,選擇及取捨有最終依據。
(2)還原預算原貌真相,預算書表持續單純化、透明化
我各種費用在各機關之編列狀況,既屬公帑的運用,主計處的書表和電腦都應無所遺漏的充分揭露,尤以人事、公關、租金、考察、油料等,屢為各界質疑浪費的各項經費為最。
(3)建立「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制度
建立滾動式長、中程及年度計畫層次分明之基本架構,並使國家各項重要建設及施政計畫,得與財政規劃及資源分配相互結合。
4.提昇政府債務管理效能
(1)政府債務透明化,消除隱藏債務與或有債務
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化已為世界潮流所趨,我國目前對於公共債務相關資訊之揭露仍有必要再強化,尤以公共債務法對政府債務之定義,應予單純化。對於隱藏性債務與或有負債,如信託基金、社會保險、國營事業之負債、既成道路之徵收補償等,亦應適當揭露與規範,致力消除。
(2)公債穩定發行,加強債務基金管理
(3)以金融手段解決國家債務
吾等主張政府仿效企業,將政府所持有的股票,作為可轉換公債的標的,藉此節減發債成本,協助釋股預算執行,以及達到健全政府財務運作及債務管理效能的目標。
(4)嚴格執行「財政紀律法」,儘速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檢討「預算法」、「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與「公共債務法」。
(5)儘速達到政府收支平衡
有鑒於我國政府支出規模持續擴大,歲入及歲出短差居高不下,累積債務俱與日增,造成國際評等下滑,應儘速達到政府收支平衡,以維護國家永續經營發展。
5.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
為因應地方自治的發展,需有穩健的財政基礎,以支援自治事業的推動,故須切實提出透明化、公式化、具有明確約束力的財政分配方法,使錢、權之權利義務相稱。另針對「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仍有缺失之處,予以匡正。中央應簡政便民,以便分配更多資源到地方,以總財源50%對50%為目標,同時建立地方政府負起地方建設責任的制度。
6.制定地方政府預算通則
制定「地方政府預算通則」,以強化對地方政府預算之監督。地方政府預算編審,應符合中央所訂立經費編列標準。
(1)強化地方政府財政自我負責
為穩健地方財政,地方政府仍應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妥善運用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善用地方資源,充實稅課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以支應自治事業之推展。
(2)研修相關法令規定,徹底根除公共債務僵化問題
修正債公共債務法,設置「地方財政重建基金」專戶,協助地方政府長遠解決龐大債務問題。
2.賦稅簡政利民刻不容緩
2.1背景說明:租稅不公及抗爭
2018年全國工業總會產業政策白皮書提出九大政策建言,「租稅議題」被列為首項。指出我國租稅政策已衝擊投資意願,目前世界各國租稅政策趨向減稅以鼓勵在地投資,唯獨台灣與世界潮流反向操作,影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呼籲台灣應改善投資稅制,否則外來廠商缺乏承擔投資風險的誘因,同時資金外流,高素質人力沒有發揮舞台,形同政府以租稅的棒子,把人才打出去。
2015年至2018年美國商會台灣白皮書(Taiwan White Paper)呼籲台灣政府應檢討過時或不合理的稅務法令,透過有效的稅制改革,以使台灣稅制更與國際接軌,建立留住台灣及吸引國際資金人才的有利競爭環境。2016年更強調吸引人才環境的關鍵在健全的稅收體制。2018年呼籲「創造一個平等、友善的租稅環境,降低稅負成本之不確定性和爭議,對台灣整體經濟及投資環境將更為有利」。
2015年至2018年歐洲商會建議書(Position Papers)呼籲台灣政府創造一個有利於外資的稅務環境,俾使台灣稅制更趨合理化且易於遵循,若未能適當與國際接軌,跨國企業無所適從,亦可能導致無謂的稅務爭議,對台灣租稅環境產生負面印象。
2017年日本工商會白皮書直言「很多因稅務承辦人員之不同而見解迥異,且未能提出或依據相關法令、行政規章加以明確說明,因此絕大多數納稅人對其稅務一貫性、透明性仍存有懷疑。爰請求早日確定納稅額,並提高稅務調查之一貫性、透明性」。
稅務檢舉獎金及獎勵金,也造成極大民怨。稅務人員原本的稅務獎金,早在2004年就由立法院三讀廢除,現在的「稅務獎勵金」根本沒有法源依據,濫稅一事沉痾已久。
此外,近年來,台灣稅收年年超徵,2014年超徵1,088億元、2015年超徵1,878億元、2016年超徵1,278億元, 2017年超徵774億元,且2018年也超徵698億元,合計五年超徵5,716億元。民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案,稅收超徵應仿效韓國、新加坡、香港等先例,「還稅於民」,引發眾多迴響與共鳴。
2.2問題分析
1.稅制問題
(1)租稅減免不當
產業普遍享有減免稅捐優惠,造成稅基嚴重侵蝕,所得稅制的公平性也一直未能有效改善,稅式支出的揭露要求也流於具文,以致各勢力對於租稅減免租稅獎勵的要求,樂此不疲。
(2)租稅逃漏、規避嚴重
現行綜合所得稅(屬地主義)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屬人主義)課稅原則不一致,使投資者得以規避稅負,造成稅收流失。這兩項稅收額度幾乎相等,也與國際趨勢增加營所稅比重的方向有異。
(3)所得重分配的租稅功能不彰
現行法令對富人或財團所擁有的財富或資本利得減免優惠太多,削弱資本利得課稅功能,違反社會正義,所得貧富差距日益嚴重。彭淮南指出:「二十年來,多數國家勞動報酬比重下滑逾7個百分點,企業營業盈餘比重卻上升逾5個百分點,顯示全球勞工議價能力正在減弱,勞動市場並非完全競爭市場,自由人力市場常見市場失靈,資本與勞方的議價能力並不對等,政府應該有所作為。」 顯示企業的勢力龐大,議價能力高強,政府未能站在人民尤其是貧民的立場多加保護。台灣在1996至2016二十年間,GDP分配到勞工的受雇人員報酬,占比下降6.6百分點,由51.8%降至45.2%(2017年更降至43.8%);分配到政府的生產及進口稅淨額,占比下降2百分點;這兩項的萎縮都分配到了企業,使得企業的營業盈餘及固定資本消耗,占比因而分別上升3.5及5.1百分點,分別由32.6%升至36.1%及由10.9%升至16.1%;充分印證了人力市場的市場失靈實況,以及政府為了產業升級而獎勵高科技產業投入巨幅資本設備。台灣的薪資倒退問題之所以更形嚴重,係因經濟成長低迷,二十年經濟成長平均僅3.3%,以致GDP世界排名由18名掉到22名,每人GDP由25名掉到34名,連西班牙、巴哈馬、巴林、馬爾他都超越我們,所以購買力持續衰退。
(4)營業稅率偏低
營業稅雖有10%稅率之法定上限,但自1986年實施迄今,一直按下限稅率5%課徵加值型營業稅﹔與採行加值型營業稅經濟合作發展組織26個會員國相較,我國營業稅率偏低。
(5)財產稅制扭曲,阻礙土地充分運用
目前我國地價稅稅基狹窄,公告地價與稅率偏低,因此土地持有成本不高,造成土地的低度利用。
(6)重複課稅問題影響企業經營
由於各國稅制差異,普遍存在重複課稅的情況。跨國納稅義務人透過租稅協定,獲取租稅優惠待遇,運用各種合法手段進行租稅規劃,或以非法手段達到避稅之目的,政府一直無法有效防止此一現象的惡化。
2.稅負結構應大幅調整
圖2 台灣稅負結構

圖3 香港稅負結構

台灣則是1比1,台灣的稅收結構以所得稅最多,佔一半的稅收,其中「企業所得稅」跟「個人綜所稅」的比率約1比1,也就是說,全體民眾繳的所得稅,跟全台灣企業一年獲利繳的營所稅,幾乎是一樣,十年前如此,十年後也是如此。而香港企業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的三倍。2017年上市櫃公司總獲利2.2兆新台幣,創下了10年的新高,但台灣人民的收入跟10年前相比增加有限,結果我們繳的稅跟企業繳的稅一樣。原因是政府對大財團大企業有許多租稅減免條例,一些IC半導體公司,實質有效稅率大概只有10.3%,銀行大約11%,金控公司5%,但這些銀行一年賺幾百億,IC半導體一年賺幾千億,然後他們的稅率都比我們受薪階級還低。
香港的國稅結構中,企業稅收(利得稅)是個人(薪俸稅)的將近3倍,我們台灣是1比1,香港是3比1,香港是比較健康的稅收結構。透過制度化、法治化的規定,讓這些大企業、大財團、有錢人可以依他能力對社會做貢獻,而不是財稅機關用「政府缺錢,你多少繳一點」對待弱勢的中小企業,稅收結構須做大幅調整。台灣真的低稅率,只限財團跟大企業,背後隱藏的是:不對等、不對稱、打擊個人努力向上的「高額個人所得稅」。香港個人所得稅使用類似台灣的扣除額後累進制度,但課稅總額不會超過政府總收入的比例上限(目前為15%標準稅率),企業則是按公司種類使用15%或16.5%的的單一稅率(但2018年起還加入了200萬港元內的寬減額),所以不管你是個人還是公司,賺一百萬還是賺一億,最高就是繳16.5%的稅。
3.稅務行政有待提昇
目前我國課稅稽徵成本,約占全部賦稅收入的1.9%,其中以貨物稅的課徵成本最低,僅0.1%;又以娛樂稅為最高,11.3%。相較之下,美國賦稅稽徵成本僅為0.58%,顯見我國在稅務行政與稽徵效率方面仍有待提昇。
此外,稅務函令應由立法院通過,不能再任由課稅單位球員兼裁判兼立法。稅務訴願、訴訟,不須先付高達一半的稅額。法院對於稅務訴訟,須逕行判決,不能發回原機關另行核定,因為九成以上的再次核定,還是原來那個稅額,老百姓那敢再花幾年功夫去打稅務官司。台灣有高達九千多條的稅務解釋函令,是國稅局的武器,這些財稅機關自己訂的,沒有經過立法院的審議,不是法律的函令,竟被用來向人民課稅。收到不合理的稅單,人民雖然有救濟的管道,但是人民要先繳得起一半的稅單金額或擔保,才有資格提出訴願,否則財產會被強制執行。很多稅務訴訟,更長達一、二十年,多數都不堪折磨而繳錢了事,納稅人的權益被嚴重剝奪。
香港稅局對稅單「不服」的意見,程序很簡易,稅單發出來一個月之內可以表達「反對」的意見,稅局接受後就開始進行審理,此時稅單會被pending不用繳,直到最後的final decision出來以後,該繳的繳,不該繳的就撤,所以申訴的程序一毛錢都不用繳,「簡單」、「快速」、「清楚透明」,這才是對人權的保障,對納稅人的尊重。
台灣歷經多次的稅改,始終難以改到真正的病灶。台灣超低租稅負擔率12.9%,香港在2016年是13.97%,北歐高社會福利國家的租稅負擔率約30-40%甚至50%。台灣的租稅負擔率和以低稅聞名的香港差不多,但多數的人民可能無感、不認同,因為這個租稅負擔率不包含勞健保、菸品健康捐等的多項金額上兆的「社會安全捐」,造成與國際數字相比有落差。政府若想要健全稅制、提升租稅負擔率,必須「準確且公平」的呈現數據,否則難以跟大眾與企業界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
4.「稅務獎勵金」已無法源基礎
濫稅一事沉痾已久,各界常指出:稅務檢舉獎金及獎勵金,已造成極大民怨。稅務人員原本的稅務獎金,早在2004年就由立法院三讀廢除,現在的「稅務獎勵金」根本沒有法源依據。
稅務人員獲得「稅務獎金」的法源依據,是《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簡稱《財罰條例》,於1954年制定),在2004年以前,第三條列出的提獎辦法是: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左列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1)經人(指局外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不得超過20%。
(2)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指當責之公務人員),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20%,其無舉發人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30%。
在2003年由163位立委聯名的委員提案5048號修正案,提出廢除第二款「在事人員」的獎金,其理由一針見血:「有鑒於政府財務困難,而稅務人員皆為領有固定薪水之公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等相關工作,本為其份內職責,而若再領取獎金,似有不當之處。」
在2004年,廖本煙等55位立委聯名的委員又提案5380號修正案,在第一款增列「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以避免一案兩獎。此提案之目的,正是在避免查緝人員為謀私利而濫開違法稅單。
「稅務獎勵金」實施後不斷被學者和立法委員指責「既無法源,又釀稅災」。財政部多次辯稱,背後的法源是《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簡稱支給要點),但其實《支給要點》只是行政命令並非法律。
2015年度台北、北區、中區、南區及高雄國稅局,領稅務獎勵金人數總計達8,662人,人次達28,246人,年發上億元,從上到下人人獎勵,從辦路跑、桌球錦標賽、作文比賽到發新聞稿業務都算稅務。若從簡任以上官員計算,每人平均年領獎金近10萬元。
財政部只以稅務獎勵金由個人獎改為團體獎,目的是激勵基層士氣回應。其實,獎勵金通通有獎,連非專業人員也領了「專業獎金」,早已失去激勵作用,這反而像黑幫一樣以不當利益吸引人入夥,形成利益共生集團。
5.稅收超徵現象年年上演
何謂稅收超徵?簡單而言,就是指實徵稅收大於預估稅收,換言之,稅收超徵等同於稅收低估。筆者觀察歷年來的歲入情況,雖然歲入有超徵也有短絀,但超徵年度遠多於短絀年度,尤其是某些年度景氣明顯低迷,稅收卻仍是大幅超徵,為何會有這詭異的現象?我們認為主因就在於稅捐稽徵機關通常視「超徵」為政績,在預算編列時,普遍會低估歲入,讓稽徵績效容易達成,導致各級政府稅收超徵現象年年上演。
這5年超徵的稅收5700餘億,主要是官員稅收保守低估,二來加徵勞健保補充保費2%,每年多200億,前年為長照經費加徵煙捐稅,年增200億,去年為了地方財政自主,提高房屋地價稅,今年多了500億,這些錢是用來解決政府財政困境(目前政府總負債5.2兆,每人負債約22萬多),政府卻認為稅收超徵是經濟成果所致,經營國家的重大績效,想比照公司經營拿來分紅給低收入300萬的國人,金額約400億,邏輯非常不公義也不公平。
財政學的理論中,政府編列預算的原則是「量出為入」及「收支平衡」,刻意低估歲入,超徵變成常態,不僅導致國家整體資源錯誤配置,也會傷害租稅正義。何況財政部回應超徵稅收皆用於過去舉債的償還,但各年度仍多屬於短絀,國債屢創新高,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嗎?顯見各級政府財政在高估歲出、低估歲入的惡習下,未能因稅收超徵有所改善,反而日益惡化,總預算編列與稅制等都有極大檢討空間。
2.3 政策建議:稅制改革理念主張
1.加強稅制公平合理性
在稅制改革方面,應加速建立公平、合理的稅制精神,應先擴大課稅之稅基,再考量適度調整稅率,以達成「人人公平納稅,個個稅負減輕」之目標。
(1)改革所得稅制
a.努力擴大稅基,如不動產租金就是重大逃漏源,另需降低或取消職業別與產業別租稅減免;在課稅原則上,改採屬人兼屬地課稅制度,以減少稅源外流損失。
b.為提高勞動者工作誘因,設計「勤勞所得稅額扣抵(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EITC)」之機制,結合政府補助與鼓勵就業兩項措施,以提高工作就業意願,嘉惠低收入家庭。
(2) 簡政便民,稅目簡化
a.所得稅
「現行單一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未考量不同薪資所得者間之必要費用差異,過於簡化,對於因工作必要,須支出顯然較高之必要費用者,確會產生適用上之不利差別待遇結果,致有違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
物價指數不斷提升,薪水卻不跟著升有時候還降,這個必要費用有可能會越來越高,每一個行業別的必要費用都會有所不同,如果未考慮到行業別的不同,而直接只以定額的特別扣除額為限,超過就不許再做扣抵並不恰當。
b.財產稅
(a)土地稅
(i)縮短公告現值與市價間的差距,適當調整地價稅稅率,朝「輕課增值稅,重課地價稅;提高持有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方向來推動土地稅制改革,活絡房地產交易,削減資源空置的養地惡習。
(ii)為提高公有土地房屋的利用,政府機關之房地產不宜免稅。
(iii)落實平均地權漲價歸公精神,防止土地炒作,運用租稅手段,不容再有「養地套利」的情事。
(b)房屋稅
稅制應保障自用住宅,房屋是用來住,不是用來炒的,避免讓房地產成為凍結資源與商業炒作的工具,讓任何有意願購房居住者成本大幅降低,個人第二棟,夫妻第三棟以上增加房屋、土地、地價、增值、印花及契稅。房價高漲十倍,薪資卻是倒退,是這二十年來,政府最對不起人民的地方。我們主張降低自有住宅稅率,保障自住。
(c)遺贈稅
整合遺產及贈與稅稅基、簡化課稅級距、調降遺產贈與稅率,修正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規定、實物抵繳未盡合理之相關規範。
c.交易稅
(a)證交稅
證交稅對交易毛額課稅,屬流通稅性質,稅率不宜過重,以免阻礙市場交易。
b.營業稅
(a)整合營業稅、貨物稅、娛樂稅與印花稅等同屬消費稅性質之稅目,以簡化稅務行政,節省課稅稽徵成本。
(b)整合消費稅制,依經濟成長的條件徵收營業稅,當經濟成長率穩定於5%以上時,營業稅率由5%調高為6%;當經濟成長率穩定於6%以上時,再由6%調高為7%,以籌措還債財源。
(c)對電子商務交易徵稅。電子商務交易應課徵與傳統交易類似之租稅,建立電子商店資訊監查制度,設計監查系統訂定法源。
(d)研擬將油氣類、車輛及水泥類貨物稅項目,轉變成符合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維護國民健康的環保稅制;考量維護國民健康與菸害防治之政策目的,適度調整菸酒稅負。
(e)針對含糖飲料課徵肥胖稅,保護國人健康。
(3)健全財產稅制
針對資本利得課稅,緩解所得貧富差距,落實社會正義。
(4)簡化稅目
稅賦改革目標應為簡稅利民、量能課稅。因此,稅目應由目前的19種之多,大幅簡化為所得、財產、交易、消費4種。
(5)推動稅制邁向國際化
a.加強透過國際間之租稅協商,簽訂包括兩岸在內的租稅平等互惠協定維持國際間稅收公平分配、消除重複課稅(或未課稅)問題。
b.電子商務交易應課徵與傳統交易類似之租稅,建立電子商店資訊監察制度,設計監察系統訂定法源。
(6)賦稅大赦
實施賦稅大赦制度,稅單有效期以五年為限。殺人罪追訴期也不過二十年,稅單卻是萬年追討的,民怨至深,往往一紙稅單毀了一家人。目前上萬種之稅務函令,應由立法院通過,不能再任由課稅單位球員兼裁判兼立法。稅務訴願、訴訟,不須先付高達一半的稅額。法院對於稅務訴訟,須逕行判決,不能只發回原機關另行核定。
(7)應研議廢除統一發票,或至少兼用其他單據。
世界各地收付的記錄,只要有單據就成立,只有兩岸是指定只能用政府印製的單據,大陸還從台灣學去這個陋規。為什麼是陋規?沒有收付卻可買來的假發票滿天飛,引人入罪,侵蝕稅基,真單據卻申請不到統一發票,因為要公司登記才有,也造成公司多達百萬,藏污納垢。為了宣導拿發票,還得發十幾億的奬金,怎麼宣導了幾十年還在宣導?誠實納稅何須只能用政府印的發票?
2.降低稽徵成本
(1)加強稽徵查緝逃漏稅、積極清理欠稅是維護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的重要手段,對於目前我國賦稅稽徵成本偏高的狀況,我們建議:簡化課稅稅目、調整稽徵人力配置、加強宣導誠實納稅。
(2)調整稽徵人力配置。小額漏稅案件占據稅捐機關絕大多數的人力,但是補稅成果卻相當有限。以效率的觀點,政府應將查稅人力集中在較具查核價值的漏稅案件上,利用大數據與AI篩選,以利提高稅收,降低課稅成本。同時,以重罰逃漏稅作為配套。政府應加強宣導誠實納稅的正當性與必要性,並針對逃漏稅者處以更重的處罰,配合破案法之運用,減輕逃漏稅者卻能照舊揮霍之社會不公。
(3)稅收成本須由目前的1.5%,大幅降低至國際標準的0.5%以下,現在收到兩兆的稅款,要花費兩千多億元,就因為有超高成本的惡稅,例如娛樂稅,全國收到16億的娛樂稅款,卻用了3億的稽徵成本,比例高達20%,娛樂界人士認為政府無視他們燃燒自己取悅顧客的辛勞,以致天怒人怨,到處陳情訴願抗稅而無人理會,像這樣的稅目應及早廢止,無須要等到稅收成本比稅額還高時才去考慮,如同當年毅然廢除的屠宰稅與田賦一樣。
3.檢討終結稅務檢舉獎金及獎勵金
稅務人員是公務員,辦理稅務是領了薪俸的份內工作,因此原本的稅務獎金,早在2004年就由立法院三讀廢除掉了。現在的「稅務獎勵金」,根本沒有法源依據,卻由財政部巧立名目說是發給單位的團體獎勵金,其實還是照官位分配出去了,濫稅一事沉痾已久,故應立即廢除。
況且超徵稅收不是經營成果,而是政府立了法拔了某階層人民的毛,包括有兩份收入的人,愛抽菸的人,有房產的人。若要退稅他們才是首要目標,才合乎稅賦的公平正義。結果發現鵝毛拔太多了,竟然說要拿去救濟其他不用被拔毛的人?
台灣鄰近國家或地區,如南韓、香港與新加坡等,都有多次將財政盈餘或超徵稅收以退稅或分紅等方式「還富於民」;政府在2008年6月時也曾以「與其推動內需,不如直接退稅給民眾刺激消費」為由,推出「全民退稅,弱勢補貼」方案,主張將2005年及2006年的超徵稅收以一次性的退稅來提振中產階級消費力,並補貼弱勢族群。
政府應以國家利益與民眾權益的高度,藉由一系列的改革與制度化,讓每年稅收超徵後,「還稅於民」的紛擾與抗爭戲碼得以落幕,也可避免超徵稅收流於執政者「樁腳政治」與「小金庫」的可能。
4.稅收超徵,總預算編列與稅制等應大幅改革
多年來,台灣經濟低迷,八年來平均成長率只有2.4%,而稅收卻連年超徵,2014年超徵1,088億元、2015年超徵1,878億元、2016年超徵1,278億元,2017年超徴774億元,且2018年也超徵698億元,合計五年超徵5,716億元之鉅,絕非正常現象,充其量只能説明財主部門於編列預算時,因為沒有經濟成長支撐,害怕入不敷出,只好刻意大幅壓低歲入預算數,導致年終的稅收超過其預算數。顯示總預算編列與稅制等,都有極大檢討空間,必須藉由一系列的改革與制度化,方能讓每年稅收如果超徵後,確實還稅於民。
3.穩定金融產業並以創新開放促進產業發展
3.1背景說明;金融產業萎縮
近年來,台灣經濟受惠於美國經濟穩步復甦,帶動全球景氣擴張,外銷訂單成長,出口暢旺,股市更創下史上最長萬點紀錄。在此同時,金融業也表現良好,2015年稅前獲利達到歷史高峰新台幣5,612億元,之後卻再難超越。可以說是,台灣對外出口貿易有所成長,但金融業卻沒有成長。
根據主計處統計,金融及保險業在2017年佔GDP比重來到6.68%,創下2008年金融海嘯以來高點,但距離金融海嘯前逾7%佔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另外,從金融總會最新一期發布的「107年金融建言白皮書」可以看到,2017年整體金融業就業人口從2016年的85萬4,644人減至2017年的82萬4,282人,出現近五年首度衰退,保經、保代人數大幅減少;平均薪資方面,除了證券業月薪增加,銀行、保險業則呈減少的趨勢。顯見近幾年金融業經營受到非常大的挑戰,需要大家集思廣益,共同謀求改變之道。
台灣金融機構以服務內需市場為主,開放程度及經營表現不如鄰近香港、新加坡等地,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以內需為主的金融業表現不如預期,實際上是反映民間消費與投資信心不足,也就是超額儲蓄及閒置資金的問題,影響我國經濟成長動能。因而產生第三個問題,經濟動能不足,連帶影響央行持續寬鬆貨幣政策,不輕易調升利率,讓金融業難以利用傳統的存放款利差獲利; 這些問題,加上台灣銀行業規模小、家數多,過度競爭,造成銀行殺價競爭,利潤日益微薄。
對於證券業而言,主要收入依靠經紀手續費,經營績效受市場波動直接影響,近年股市大幅震盪,外資撤出台灣衝擊投資信心,影響證券商的營業表現;另外,中國大陸交易所興起,對台灣公司以及台灣資金產生磁吸效應,讓台灣IPO市場集資能力弱化,台股面臨邊緣化危機。
對保險業而言,台灣投資環境不佳、公債市場萎縮,且與國外利差持續擴大,大量資金在國內缺乏適當標的,被迫投資國外資產市場,匯兌損失屢創新高,資產負債期限錯配以及幣別錯配的問題增加經營風險。
因此,雖然台灣金融業整體資產規模仍在成長,但金融機構獲利能力及經營效率仍有待提升。唯有透過擴大研發及投資,提供創新加值服務,才能逐步提升金融業產業競爭力,達到帶動經濟成長及參與社會公益之效果。
展望未來,金融業更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也就是金融科技的興起,在市場上出現更多、更創新的競爭者提供金融服務,傳統金融業面臨數位轉型壓力,金融從業人員的工作型態也同時面臨轉變。對政府而言,不僅是金融監理成本增加,監理法規也需要全盤檢視及修正。
我國金融業在國際上或跨產業間,面臨更加艱困及諸多挑戰之經營環境。此刻,在金融業轉型關鍵時期,我們認為只有真切地面對問題,務實地討論問題,才能將壓力轉化為動力,幫助我國金融業成為帶動就業及經濟成長的主力產業。
3.2問題分析
1.金融市場不健全
這些年,國內金融市場不健全,限制我國金融市場國際競爭力,嚴重影響金融體系的健全,亦連帶影響經濟的健全發展。
(1) 銀行業規模偏小,國際化程度不足,市場集中度過高。
(2) 國內外金融環境激烈競爭,台灣持續邊緣化,證券市場IPO家數及交易金額衰退。加上選舉頻繁,競爭激烈,法令與執法都不足以阻止政策護盤扭曲市場機能,致使股票市場無法適切扮演經濟櫥窗的功能。
(3) 保險業在台灣缺乏投資標的,業者投資海外面臨高額避險成本的威脅。
(4) 債券市場規模相對股市規模狹小,對資本市場發展、企業籌資,均有相當不利的影響。
(5) 金融機構在保守的資金貸放政策下,使中小企業、新創公司更難獲得其所需資金。
(6) 政府在資金上有過多的管制,不但影響台商資金回流,更阻礙台灣發展成區域金融中心的機會;
(7) 台灣市場規模小,金融服務可及性高,立法緩慢及公部門效能低落,金融創新缺乏誘因,導致金融科技發展落後,且存在窮人、綠能、中小企業等特定對象難以獲得金融服務之現象。
2.金融政策毫無章法
金融產業應是我國未來極具發展潛力的產業,政府不宜以意識型態治國,加深社會對立,用人只看顏色,干預金融業投資,花錢補貼產業。造成國際景氣復甦,台灣仍深陷於信心不足,內需不振的窘境。近年來,政府雖推動若干金融政策,卻毫無章法,如:
1.開放金融機構以公開收購方式合併,增加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卻未見有相對應的配套措施。
2.推動金融業去家族化,煽動民粹敵視大股東,實則進行金融機構政黨化,無視股民及社會公眾利益。
3.設立國家級投資機構,一味敦促泛公股銀行投入資金,不顧銀行內控機制,進行黑箱投資決策。
4.推動綠色產業金融,卻怠於建立第三方驗證機制,難以因應發展綠能產業及綠色經濟的需要。
5.強調金融業支持實體經濟,以實質控制經營權、訂定績效目標之方式,配合金管會選擇性放鬆監理,全力支持政府新南向、五加二產業、文創影視、都市更新、綠能等政策,轉嫁鉅額政府赤字。
6.兩岸金融三會停開,斷絕了為台灣金融業平等協商、爭取權益之管道,傷害金融業發展遠景。
7.政策缺乏協調,防制洗錢徒增擾民,打擊金融犯罪機制不彰,金融犯罪猖獗。
8.將股票指數高低當成政績,官員談論股市作多行情,股市高點鼓勵散戶進場等。
3.3政策主張
當前金融政策相對注重金融監理、公司治理以及扶植產業,卻沒有解決金融業長期以來規模小、家數多、效率低、國際化程度不足等問題,資產排名與淨值報酬率很難跟國際比,導致金融業雖為服務業中產值最高者,但和他國相比,仍缺乏競爭力,以致金融人才外流、商品利潤微薄、資金外流等問題。對於金融科技的發展,開放進度,也沒有全盤的規劃。政府政策應該具有透明性、一致性、可預測性、可持續性,我們認為,未來金融政策的關鍵應當聚焦於對內求鬆綁,對外求發展,不只是擴大國內金融市場規模,更要提升金融產業國際競爭力,要積極開放市場競爭,促進金融產業成長,擴大金融進口替代,布局亞太市場,發展台灣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以及亞太金融創新中心。
1.提升金融政策協調性
金管會施政髮夾彎以及金融政策協調性不足等現象時有所聞,有待政府官員多一分耐心,在政策或法令推出前仔細協調研究,徵詢受影響對象之意見以及民眾觀感,妥善規劃再行公布,以建立民眾信心,振興股市,順暢企業募資管道,提升資本市場的流動性。
2.協助金融業跨業經營
我國銀行家數眾多,規模過小,獲利能力偏低,難以因應波動幅度變大的國際金融情勢。應儘速檢討法規,以優惠措施積極推動銀行的跨業經營,擴大業務範圍,以發揮規模經濟,增加金融機構獲利,發揮增加承擔企業籌資的風險能力,促進經濟成長。
3.利用中長期資金促進經濟發展及產業轉型,擴大金融進口替代,發展台灣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
(1)我國外匯存底豐厚,加上儲蓄率極高,顯示資金供給充沛,另一方面,產業創新與發展,各項公共建設及民間營建開發均需要資金支應,因此,政府應積極協助金融機構推出多元創新之金融商品,以國際標準建立第三方認證機構,滿足投資人的資產選擇管道及增加國家資本形成,發展具台灣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
(2)循序開放跨國資產管理業務,引導金融業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投資或保管,擴大國內金融市場規模,吸引高素質金融人才回流並協助金融業發展,推動台灣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
4.金融自由化,推動台灣成為亞太金融創新中心
(1)監理機構、金融業者與科技業者之間應建立更密切的三方溝通平台,順應國際金融創新趨勢,滾動式檢討現行法規,研擬增加補貼或減稅推動金融研究與發展;協助金融業者導入創新科技或媒合科技業者,提供穩定電力、改善通訊網路等基礎設施。
(2)低度監理金融創新,對金融創新業務採取差異化監理,相關部會如金管會、法務部、洗防辦、財政部設立跨部會諮詢窗口,通過諮詢窗口之業者可享法律免責。
(3)落實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性,在個資保護的前提下,個人、企業及政府共同推動開放數據、開放API。
(4)推動設立自由經濟示範區,區內金融服務業許可經營項目採負面表列,並設立金融科技孵化專區,鬆綁區內外國人才、資金流動相關規定。
(5)金管會主動推動監理科技之創新,和業者端合作建立資料互換及開放數據之連結,減少監理成本;提出兩岸及國際共享數據共同標準倡議及個資保護跨境合作。
5.以金融創新建構高齡化社會保障機制
(1)因應我國人口結構轉變及各地區長照需求,推展安養信託等服務,鼓勵基層金融機構進一步針對社員需求設計商品。
(2)結合長照機構以及現有社會福利政策,協助銀行、保險、證券業及金融科技業者開辦創新業務,加強對年長者及弱勢族群之服務。
6.加速促進台資企業在大陸經營金融業與陸資企業同等待遇
(1)建議台資保險業申請設立時放寬其總資產與在台營運時間等最低門檻限制,且資產門檻開放以母公司(金控公司)資產計算。
(2)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之台灣金融商品。允許台資銀行同省異地支行之設置申請,並允許設立村鎮銀行;放寬台資銀行在大陸吸收存款之限制,並開放參與大陸之直銷銀行業務。
(3)允許台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另允許台資證券公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資產規模計算。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之台資持股比例可達一半以上;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可設置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且台資合併持股最高可達51%;金融改革試驗區內之台資金融機構可設置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其台資合併持股比例雖不得超過49%,但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需持股49%的限制;以上有關合資公司之限制如將在大陸對全體外來投資所採之開放措施(已進行徵求意見)中有所放寬,則建議其適用於台商。另投資區內投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時,台資持股比例可達一半以上。
7.接續兩岸金融合作,循序推動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
(1)促請立法院盡速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以兩岸既有經濟金融協商結果為基礎,透過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制,協助國內金融業布局大陸市場,持續擴大兩岸監理交流,未來或可透過協商發展兩岸共同市場。
(2)促進兩岸金融業之合作,包含:兩岸保險業對大陸之醫療保險、長照、老人安養、巨災保險等方面共同合作,設計產品,開發市場;加強兩岸金融業在資訊、業務、人才方面的交流合作,藉由科技金融、機器人理財等工具,開發消費金融及財富管理之新產品、新業務。
(3)暢通人民幣回流台灣管道,包含台商企業在大陸之經營獲利、台灣被保險人在大陸取得之理賠金,以及台方在大陸處分資產或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所取得之人民幣。
(4)輔助成立台商銀行,協助台商解決融資困難問題。
(5)鼓勵金融機構海外布局,建立跨國監理合作機制,積極尋求加入區域經濟合作組織之機會,以減少服務貿易障礙為目標,提升我國服務輸出之比重。
8.連結媒合幫助創業者找到更多外部資源,建立支持創業、創新的資本市場 (蔡英文-青年創業總會第22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
(1)鼓勵天使基金、鬆綁募資平台的法規限制;政府提出整體產業發展目標之策略,依策略提供補助。
(2)建立亞洲青年IPO資本中心,讓亞洲的青年創業者、新創事業可以在這裡更容易取得資金;建立支持創業創新的資本市場,鼓勵天使基金,調整IPO的稅制結構。
9.活絡創投資本市場
(1)壽險資金在本質上適合做長期投資,若能擴大壽險資金運用的管道,投資公共服務及新創事業,對國內經濟發展將帶來正面循環的力量;未來亦可評估讓政府退休基金適度投資創投產業;而讓政府的國發基金與國內優質的創投合作成立大型創投,是頗具創意的構想。
(2)在資本市場方面,蔡英文強調鬆綁科技創新事業的掛牌,讓新創事業、尤其是中小型科技事業,在資本市場中有暢通的直接籌資管道。
(3)銀行融資方面,仿照美國矽谷銀行,提高銀行提供貸款給新創事業及中小企業的政策誘因,只要能落實對金融業分級管理的監督制度,在不牴觸產金分離的原則下,可以適度允許銀行在提供貸款給新創事業或中小企業的同時,擁有以債轉股的選擇權。
1.政府財政務求健全,預算制度改革優化,財政權下放地方
(1) 財政赤字與國債累積,造成財政收支失衡,終將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嚴重阻礙。健全政府財政應優先開拓財源、活化並增加資產收入,同時減少浪費支出、降低債務餘額。
(2) 政府預算制度必須再求改革優化,推動構建國民經濟GNP預算程序,作為政府財政分配的指引。目前整體預算分配尚未合理,部分政事別預算偏高,部分政事別預算卻嚴重不足,讓資源錯誤配置。歲入預算尤須大幅改革,使得稅收超徴分配的紛擾與抗爭戲碼得以落幕。
(3) 自1999年修正財劃法後,中央與地方的財源大致呈現中央7成,地方3成的情況,縣市財政收入全部不足支應財政支出,各縣市財政狀況繼續惡化,造成中央與地方對立。鑒於台灣幅員小,接觸、服務老百姓主要是縣市政府,加上23縣市已改制成6都15縣,許多原中央業務已改由地方負責,財政權應該進一步下放,增加統籌分配稅款,減少中央補助款,因此中央應簡政便民,以便分配更多資源到地方,以總財源50%對50%為目標,同時建立地方政府負起地方建設責任的制度並嚴格執行財政紀律法,財劃法實在有再修正之必要與急迫。
2. 賦稅簡政利民刻不容緩
(1)實施賦稅大赦制度,稅單有效期以五年為限,萬年稅單的規定應盡速落幕。
(2)目前上萬種之稅務函令,應由立法院通過,不能再任由課稅單位球員兼裁判兼立法。稅務訴願、訴訟,不須先付高達一半的稅額。法院對於稅務訴訟,須逕行判決,不能只發回原機關另行核定。
(3)稅目應由目前的19種之多,大幅簡化為所得、財產、交易、消費4種。稅制應保障自用住宅。研議廢除統一發票。稅收成本須由目前的1.5%,大幅降低至國際標準的0.5%以下。
(4)檢討終結稅務檢舉獎金及獎勵金,稅務獎金早在2004年就由立法院三讀廢除掉了。現在的「稅務獎勵金」,沒有法源依據,卻由財政部巧立名目說是發給單位的團體獎勵金,濫稅一事沉痾已久,故應立即廢除。
3.穩定金融產業並以創新開放促進產業發展
(1)開放金融產業輔導思維,以積極創新、開放管理、產業輔導、自我負責為理念,取代現有只強調監督管理的金融制度。
(2)善用台灣資訊優勢,增加金融工具,擴張金融商品,以純網銀及虛擬銀行實現金融科技,降低實體成本,有效服務目前龐大的未受銀行服務人群(the unbanked),並落實金融自由化與國人投資風險概念,使台灣適應並趕上全球金融市場。
(3)因應新世代金融變革,致力發展新興支付方式、網路金融的創新,並應用大數據及AI於技於金融科技領域,以提升金融交易效率。整合金融市場,壯大金融實力,短期內培養出跨國之區域性金融機構。
1.政府財政務求健全,預算制度改革優化,財政權下放地方
1.1背景說明:財政效能不彰,預算制度僵化,財政權分配不公
財政乃庶政之母,唯有穩定的財政基礎,國家經濟才得以盡力發展而無後顧之憂。從財政永續性的觀點來看,財政赤字亦不能無限上綱,政府不可能永久採取背負龐大預算赤字的政策。長期而言,政府和個人一樣,都必須收支平衡,否則可能引發通膨等一系列禍國殃民的後果,對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有害無益。根據2018年12月底財政部資料,中央政府1年以上非自償債務 (預算數)高達5兆5,233億元,地方政府累積債務餘額(預算數)更已高達9,153億元之巨。另依行政院通過的2019年度總預算案,歲出首次突破2兆元,歲出歲入差短450億元,連同前瞻特別預算差短1,053億元,合計差短仍高達1,503億元。持續擴大的財政赤字及龐大的債務負擔,若再不思圖解決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困窘之道,搭配完善償還計畫,終將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嚴重阻礙,嚴重危害各級政府政事運作。
政府預算的最終目的在整個經濟大餅的合理分配,台灣要成為堅強的經濟體系,有賴我們對這個體系的深刻認識,有必要透過國民經濟預算程序(GNP budgeting),以見樹又見林的方式分析、討論,進而凝聚共識,藉由可受政府操控的預算,使總體資源得到最有效率的配置於教育、衛生、國防、家庭及政府消費、投資等分額,當與以往比較及與其他國家比較時,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趨勢及合理性。國民生產毛額是最廣泛衡量總體經濟活動的指標,幾乎所有的經濟指標都和GNP有相關性,是最重要的經濟指標,指一國的國民在某一單位時間(通常為一年)中,生產的所有最終商品和勞務的市場價值。國民生產毛額是以生產者的國籍為界定範圍,依照國民生產毛額的定義,外籍勞工在我國從事生產所創造出來的價值不包括在我國國民生產毛額中,但是我國國民僑居在海外者,其生產價值包括在我國國民生產毛額中,我國國民資產存於國外所孳生的利息,也是算在我國國民生產毛額中。GNP的多寡代表一國生產力的大小,也可由其得知一國經濟的盛衰。
現行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是1999年1月修正施行,已20餘年未再修正。財劃法涉及兩個議題,第一是中央與地方財劃分配的問題,第二是分配給地方之後,在地方之間如何分配的議題。財劃法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就是「零和」遊戲,「中央如果多給地方,中央就少」,「怎麼樣去分,是一個非常難的課題」,也因此許多縣市長也一再呼籲修法,但都未能有效催生修法。不過不管多難,政府仍應努力克服,但財劃法修法在制度設計上有一些原則仍應堅持,包括保障既有財源、提升財政自主、激勵財政努力、強化財政紀律等。
1.2問題分析
1.政府無力增加收入且支出浩繁,在開源不易、法定負擔經費沉重、預算結構僵化的情形下,又未能恪守財政紀律,造成我國預算失衡,具有隱蔽性質的公債發行與賒借等舉債方式,就成為彌補財政赤字,快速且便宜行事的手段,債務餘額因而節節攀升。
表1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統計表
2018年6月底
單位:新臺幣億元;%
|
項目 政府別 |
公共債務法規範之債務 | 自償性債務註3 | ||||||||
| 1年以上非自償債務 | 未滿1年債務 | 債務合計 | ||||||||
| 預算數 | 實際數 | 實際數 | 實際數 | 實際數 | ||||||
| 金額 | 比率註1 | 金額 | 比率註1 | 金額 | 比率註2 | 金額 | 金額 | |||
| (1) | (2) | (3)=(1)+(2) | (4) | |||||||
| 合計 |
|
37.60% |
|
35.40% | 2921 | 8.91% | 63520 | 4205 | ||
| 中央政府 |
|
32.27% |
|
31.17% | 1500 | 7.24% | 54857 | 2556 | ||
| 地方政府 |
|
5.33% |
|
4.23% | 1421 | 11.79% | 8663 | 1648 | ||
| 直轄市 |
|
4.37% |
|
3.34% | 853 | 10.65% | 6576 | 1322 | ||
| 臺北市 |
|
1.07% |
|
0.55% | 0 | 0.00% | 948 | 143 | ||
| 高雄市 |
|
1.45% |
|
1.41% | 76 | 5.89% | 2490 | 304 | ||
| 新北市 |
|
0.69% |
|
0.59% | 395 | 24.38% | 1413 | 424 | ||
| 臺中市 |
|
0.63% |
|
0.38% | 243 | 18.44% | 888 | 404 | ||
| 臺南市 |
|
0.32% |
|
0.29% | 99 | 11.68% | 596 | 39 | ||
| 桃園市 |
|
0.21% |
|
0.12% | 40 | 3.63% | 240 | 7 | ||
| 縣市 |
|
0.95% |
|
0.89% | 567 | 16.56% | 2084 | 324 | ||
| **宜蘭縣 | 121 | 47.86% | 120 | 47.34% | 94 | 40.63% | 214 | 45 | ||
| 新竹縣 | 153 | 49.15% | 136 | 43.86% | 40 | 16.93% | 176 | 53 | ||
| **苗栗縣 | 221 | 70.44% | 222 | 70.71% | 162 | 85.52% | 383 | 110 | ||
| 彰化縣 | 185 | 36.91% | 164 | 32.68% | 92 | 21.03% | 256 | 23 | ||
| 南投縣 | 112 | 40.00% | 114 | 40.83% | 2 | 0.80% | 116 | 15 | ||
| 雲林縣 | 177 | 41.18% | 177 | 41.18% | 51 | 17.53% | 228 | 4 | ||
| 嘉義縣 | 146 | 43.50% | 143 | 42.70% | 31 | 12.72% | 174 | 9 | ||
| 屏東縣 | 179 | 41.82% | 174 | 40.66% | 3 | 0.87% | 177 | 0 | ||
| 臺東縣 | 58 | 23.17% | 36 | 14.38% | 22 | 11.57% | 58 | 13 | ||
| 花蓮縣 | 80 | 36.43% | 73 | 32.91% | 26 | 12.97% | 99 | 0 | ||
| 澎湖縣 | 18 | 14.45% | 12 | 9.44% | 5 | 4.82% | 17 | 3 | ||
| 基隆市 | 81 | 36.91% | 72 | 32.74% | 7 | 3.70% | 79 | 0 | ||
| 新竹市 | 91 | 38.38% | 75 | 31.77% | 31 | 15.21% | 106 | 19 | ||
| 嘉義市 | 11 | 5.58% | 0 | 0.16% | 0 | 0.00% | 0 | 29 | ||
| 金門縣 | 0 | 0.00% | 0 | 0.00% | 0 | 0.00% | 0 | 0 | ||
| 連江縣 | 2 | 4.52% | 0 | 0.00% | 0 | 0.00% | 0 | 0 | ||
| 鄉鎮市 |
|
0.01% |
|
0.00% | 1 | 0.13% | 4 | 2 | ||
2.政府的減稅與舉債增加支出的財政政策大行其道,未能有效列舉稅式支出,迫使財政赤字更加惡化。為尋求財政穩健與經濟發展均衡,應落實「以財政支援建設,以建設培養財政」,應更要求成本效益分析的決策前提與追蹤審核。
3.預算制度僵化,以致公共財匱乏,國內投資不足及經濟成長趨緩
以台灣2017年GNP18兆元的規模來說,各項分配之百分比中,民間消費占52.94%,政府消費占14.07%,固定資本形成占20.48%,出超(出口X-進口M)占12.75%,與10年前(2007年)各項分配相較,不論是民間消費、政府消費與固定資本形成都呈現下滑,顯見國內投資不足,以致公共財匱乏及經濟成長趨緩。
以往我們只能由事後的統計去看經濟成果的配置,無從事前規劃,主要原因是對經濟變數關係之知識有限,且政府規模尚小,對整體經濟沒有太大的影響。現在情況大為改觀,計量經濟學的發達使我們其備處理上千經濟變數的能力,而且政府預算日漸擴大,成為影響總體資源分配的最重要部門。由政策到預算到GNP分配之「國民經濟預算程序」(GNP Budgeting) ,乃是國際最新一波預算革命,其效益為使得政策目標具體明白,選擇及取捨有最終依據,社會共識較易形成,應大力推動。由政府支配的資源,除了部分由政府直接消費及投資外,還有相當部分是移轉支出,如社會福利等,政府因而扮演了資源分配者的重要角色,須由國民經濟預算程序充分表達。 政府預算本身並非施政最終目的,而是達成合理分配整個經濟大餅的手段,因此對於政策、計畫及預算之辯論、詰難和選擇,應以其對總體資源分配的影響結果為討論和形成共識的基礎。因為政府預算可多可少,總體資源卻是固定規模,GNP的各項分配合計必須是100%,增加了某一比率,勢必要減少其他比率,既為零和分配,不就應以最終分配結構來衡量取捨爭論嗎?透過國民經濟預算程序,各方直接可就總體經濟具體結果合理性進行討論,避免討論只及於政府收支預算本身,以免落入見樹不見林的困境。
4.社會福利支出快速增長,但仍難與歐洲福利國家相較
依行政院通過的2019年度總預算案來看,歲入編列1兆9770億元,較2018年度增加578億元,約成長3%;歲出共編列2兆220億元,較2018年度增加551億元,約增2.8%。
總預算歲出「政事別」部分,社會福利支出編列4,922億元,占24.3%,居首位;教育科學文化支出編列4,228億元,占20.9%,居第二位。國防經費部分,編列3,460億元,較2018年(含調整待遇)增加183億元,約增5.6%;如連同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395億元,合共3,855億元,較2018年度相同基礎增加224億元,成長6.2%。社會保障支出方面,2017年我國規模2兆30億元,占GDP比重11.4%,平均每人8.5萬元。就主要支出項目觀察,社會給付向為大宗,為1兆9,743億元(占98.6%);行政費及其他支出287億元。社會保障支出占GDP比例快速增長,但仍難與重視社會福利的歐洲國家相較,如丹麥、比利時、芬蘭和法國在社福方面的支出都超過其國內生產毛額(GDP)的30%,而義大利、奧地利、瑞典、西班牙和德國也至少占25%。
表2 中央政府2016年度至2018年度總預算財政收支結構
單位:新臺幣億元;%
| 項 目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 金 額 | 結構比 | 金 額 | 結構比 | 金 額 | 結構比 | |
| 一、收入合計(A)+(B) | 20,129.47 | 100.00 | 20,128.25 | 100.00 | 20,460.62 | 100.00 |
| (一)歲入部分(A) | 18,957.43 | 94.18 | 19,298.19 | 95.88 | 19,191.75 | 93.80 |
| 1.稅課收入 | 15,338.42 | 76.20 | 15,228.77 | 75.66 | 15,774.95 | 77.10 |
| 2.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 2,320.76 | 11.53 | 2,335.23 | 11.60 | 2,246.07 | 10.98 |
| 3.規費收入 | 596.97 | 2.97 | 889.08 | 4.42 | 597.33 | 2.92 |
| 4.罰賠款收入 | 254.80 | 1.27 | 398.35 | 1.98 | 210.16 | 1.03 |
| 5.財產收入 | 266.34 | 1.32 | 226.49 | 1.13 | 259.79 | 1.27 |
| 6.其他收入 | 180.13 | 0.89 | 220.28 | 1.09 | 103.45 | 0.51 |
| (二)融資財源部分(B) | 1,172.05 | 5.82 | 830.07 | 4.12 | 1,268.87 | 6.20 |
| 1.債務之舉借 | 1,172.05 | 5.82 | 830.07 | 4.12 | 1,268.87 | 6.20 |
| 2.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 - | - | - | - | - | - |
| 二、支出合計(C)+(D) | 20,129.47 | 100.00 | 20,016.01 | 100.00 | 20,460.62 | 100.00 |
| (一)歲出部分(C) | 19,399.47 | 96.37 | 19,273.01 | 96.29 | 19,668.62 | 96.13 |
| 1.一般政務支出 | 1,797.00 | 8.93 | 1,760.06 | 8.79 | 1,883.71 | 9.21 |
| 2.國防支出 | 3,092.97 | 15.37 | 3,056.98 | 15.27 | 3,159.21 | 15.44 |
| 3.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 3,823.77 | 19.00 | 4,012.90 | 20.05 | 3,953.91 | 19.32 |
| 4.經濟發展支出 | 2,667.21 | 13.25 | 2,567.27 | 12.83 | 2,352.04 | 11.50 |
| 5.社會福利支出 | 4,600.68 | 22.86 | 4,721.95 | 23.59 | 4,906.81 | 23.98 |
| 6.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 | 174.56 | 0.87 | 164.37 | 0.82 | 183.46 | 0.90 |
| 7.退休撫恤支出 | 1,468.29 | 7.29 | 1,378.82 | 6.89 | 1,404.38 | 6.86 |
| 8.債務支出 | 1,132.04 | 5.62 | 1,018.11 | 5.09 | 1,151.12 | 5.63 |
| 9.一般補助及其他支出 | 642.96 | 3.19 | 592.55 | 2.96 | 673.98 | 3.29 |
| (二)債務還本(D) | 730.00 | 3.63 | 743.00 | 3.71 | 792.00 | 3.87 |
說明:
1.105年度及106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07年度為預算數。
2.因四捨五入關係,表列細項加總或與總數未盡相同。
5.我國醫療衛生支出較先進國家相對偏低
以歷年主要國家醫療費用占GDP比率為例,我國醫療衛生支出較先進國家相對偏低,法國為11.2%,德國為10.5%,英國為8.7%,日本為8.1%,美國為16.0%,我國僅6.44%(政府3.86%,民間2.58%),與韓國的6.4%接近,不僅讓醫療、生技產業發展不易,也讓在第一線的醫護人員看不到前景,產業發展堪虞。
台灣一向以極高水準的醫療成就稱著於世,從這個比率,坐實了醫療人員是好馬兒,而且不吃草。試想,如果我們醫療費用占GDP比率提高一倍,這個產業有多精彩?又多一個台積電了。
圖1 主要國家歷年醫療費用占GDP比率

資料來源: 衛生服務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mp-1.html
註:3.86 vs. 6.44
6.我國教育支出略高於OECD國家平均
又如2017年我國教育支出規模9,611億元,占GDP比重5.47%,較OECD國家平均5.25%略高,但仍略低於美國、英國等。
表3 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按教育級別分
| 各級教育All levels of education |
國小、中等及中等以上非高等教育 Primary,secondary,non-tertiary education |
高 等 教 育 Tertiary education |
|||||||
|
總計 Total |
公 Public |
私 Private |
總計 Total |
公 Public |
私 Private |
總計 Total |
公 Public |
私 Private |
|
| 中華民國R.O.C. | 5.47 | 4.08 | 1.38 | 2.71 | 2.41 | 0.30 | 1.59 | 0.73 | 0.85 |
|
OECD國家 Countries |
|||||||||
|
日本 Japan |
4.48 | 3.25 | 1.23 | 2.90 | 2.69 | 0.21 | 1.57 | 0.56 | 1.02 |
|
南韓 Korea |
5.87 | 4.00 | 1.88 | 3.59 | 3.05 | 0.53 | 2.29 | 0.94 | 1.34 |
|
美國 United States |
6.17 | 4.21 | 1.96 | 3.53 | 3.25 | 0.28 | 2.64 | 0.96 | 1.68 |
|
加拿大2 Canada |
6.07 | 4.56 | 1.49 | 3.63 | 3.27 | 0.29 | 0.00 | 1.29 | 1.20 |
| 英國United Kingdom | 6.68 | 5.16 | 1.52 | 4.84 | 4.07 | 0.77 | 1.84 | 1.09 | 0.75 |
|
法國 France |
5.25 | 4.72 | 0.53 | 3.78 | 3.52 | 0.26 | 1.47 | 1.20 | 0.27 |
|
德國 Germany |
4.33 | 3.75 | 0.58 | 3.11 | 2.70 | 0.41 | 1.22 | 1.05 | 0.17 |
|
義大利 Italy |
4.00 | 3.66 | 0.34 | 3.03 | 2.91 | 0.12 | 0.97 | 0.75 | 0.22 |
|
西班牙 Spain |
4.31 | 3.58 | 0.73 | 3.03 | 2.66 | 0.37 | 1.28 | 0.92 | 0.37 |
|
比利時 Belgium |
5.76 | 5.60 | 0.17 | 4.36 | 4.27 | 0.09 | 1.40 | 1.33 | 0.08 |
|
荷蘭 Netherlands |
5.52 | 4.66 | 0.86 | 3.81 | 3.44 | 0.37 | 1.72 | 1.23 | 0.49 |
|
芬蘭 Finland |
5.73 | 5.65 | 0.09 | 3.93 | 3.90 | n | 1.81 | 1.74 | 0.07 |
|
澳大利亞 Australia |
5.61 | 3.95 | 1.66 | 3.94 | 3.23 | 0.70 | 1.67 | 0.71 | 0.96 |
|
紐西蘭 New Zealand |
6.45 | 4.80 | 1.66 | 4.68 | 3.88 | 0.81 | 1.77 | 0.92 | 0.85 |
|
OECD國家平均 (Ave.) |
5.25 | 4.54 | 0.72 | 3.67 | 3.44 | 0.31 | 1.54 | 1.13 | 0.48 |
|
其他G20國家 Other G20 |
|||||||||
|
印尼 Indonesia |
2.81 | … | … | 2.27 | … | … | 0.54 | … | … |
|
巴西 Brazil |
5.18 | … | … | 4.29 | … | … | 0.89 | … | … |
說明:
1.表內我國「各級教育」經費欄,總計及公部門資料均含自籌經費,國內生產毛額(GDP)資料為107年2月行政院 主計總處發布數。
2.本表OECD國家各級教育經費並未含括幼兒園。
附註:1.(1)我國「各級教育」經費支出係會計年度資料(資料來源為教育部會計處),公、私係分別指「公部門」及「私部門」,「公部門」經費包含政府經費及自籌經費,「私部門」經費僅含私校。
(2)我國「國小、中等及中等以上非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經費係學年度資料(資料來源為各級公私立學校預算數資料),公、私分別指「公立」及「私立」學校。
7.我國國防預算支出與主要國家相比並不高
再如2018年我國國防預算(只編列於中央)的規模3,278億元,預算規模連2年僅占GDP1.84%,國防預算額度中還有將近一半是用在人員維持費上,與主要國家相比並不高,2017年美國國防預算占GDP3.1%、中國大陸2%、沙烏地阿拉伯10%、俄羅斯4.3%、法國2.3%、韓國2.6%、以色列4.7%。
8.多縣市升格為直轄市,原財政收支分法規範早已不敷使用
財政收支劃分法前後歷經七次的變革,最近一次修訂在1999年,其中以最近二次之修正幅度最大,涉及制度面與財政收入結構之改變。1981年將所得稅及貨物稅全部改為中央收入,不再劃分,而使財政主導權由台灣省政府回歸中央政府。1999年之修正,因精省虛級化調整行政體系,而對原屬省府之財政資源重新檢討併入中央,將營業稅重新定位為國稅;以及增撥所得稅與貨物稅二項國稅稅收10%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政府。
1999年的修法雖稍解地方財政困難,唯因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問題,讓各縣市爭執不已,更使得中央與地方間的緊張關係有增無減(徐仁輝,2002)。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版本在2002年1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月行政院申請覆議成功,行政院在5月間提出修正草案送立法院,而該修正草案迄今並未獲得立法院三讀通過。
推動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釐清中央與地方權責,擴充地方財源已迫在眉睫,尤其2011年後多縣市升格為直轄市,原財政收支分法規範已不敷使用,需盡快修法以落實地方自治。
表4 1999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及修改重點
| 民國88年 | 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 |
本次修法乃是配合精省作業而調整,內容含括以下: (一)配合精省將財政收支系統由原本「中央」、「省(市)」、「縣(市)」三級制,修改為「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四級制。 (二)所得稅、貨物稅修正為10%,由中央統籌分配給直轄市、鄉鎮市。 (三)營業稅由省市稅改為國稅,總收入扣除統一發票獎金後的40%,由中央統籌分配給直轄市、縣市和鄉鎮市。 (四)增加期貨交易稅,訂為國稅。 (五)屬於縣市稅之土地增值稅原分配給省的20%,改歸縣市;另外原本省所統籌的20%,改為由中央統籌分配給縣市。 (六)增加菸酒稅一項,訂為國稅。總收入的18%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各縣市;2%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七)增訂第16-1條第1項,有關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另外,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則考量基準財政需要額和基準財政收入額。 (八)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方面: 1、10%的所得稅、營業稅收入扣除依法提撥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的40%,和貨物稅總收入的10%,三者之總和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94%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和鄉鎮市,6%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土地增值稅收入20%全部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給縣市。 2、算定分配給直轄市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後,參酌受分配直轄市以前年度營利事業營業額、財政能力與其轄區內人口及土地面積等因素,研訂公式分配各直轄市。 3、算定分配給縣市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後,其中的85%依近三年度受分配縣市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算定各縣市間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算定之分配比率,每三年應檢討調整一次。另外的15%則依各縣市轄區內營利事業營業額,算定各縣市盼應分配之比率後分配之。 |
9.多數縣市的財政收入不足支應財政支出
由歷次修正財劃法之修正過程中,可知財源的分配與主導權仍掌控於中央,對落實地方自治及提昇地方財政自主性沒有助益。由稅收分配可知,稅收彈性高、稅收充足、可量能課稅之稅課皆劃歸中央(如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各縣市分配到之稅源以財產稅為主(如地價稅、房屋稅),其雖有因地制宜特性,卻也造成中央與地方財源分配不均之現象,亦造成地方財政日益困窘之情況。
自1999年修正財劃法後,中央與地方的財源大致呈現中央7成,地方3成的情況,多數縣市的財政收入不足支應財政支出,各縣市財政狀況開始惡化,造成中央與地方對立。
鑒於台灣幅員小,接觸、服務老百姓主要是縣市政府,加上23縣市已改制成6都15縣,許多原中央業務已改由地方負責,財政權應該進一步下放,增加統籌分配稅款,減少中央補助款,因此財劃法實在有再修正之必要。
10.財劃法未對基準財政需要額、財政能力等定義及說明計算方式,徒增爭議
況且1999年所訂之財劃法並未對基準財政需要額、基準財政收入額、財政能力等予以定義及說明計算方式;在公式未定、定義不明情況下,導致地方政府必須每年向中央爭稅,徒增爭議。
然因財劃法修法牽動中央與各縣市財源分配的敏感神經,是零和遊戲。回顧財劃法自1999年修法迄今,歷經四位總統任期,已20餘年未修訂,不論藍綠執政,行政院均曾提出修正版本,然因部分條文難獲共識,一直卡關。
1.3 政策建議
1.公共資源應大力開源
(1)合理調整賦稅制度與結構
本節將於次章詳述。
(2)強化非營業基金之管理
非營業基金在預算編列、審議與執行上皆較有彈性,行政機關更可以透過非營業基金規避公共債務法上限規定,隱藏政事支出以及經常收支平衡的規範等。因此,非營業基金的規模應予限縮,管理應予大力強化。
(3)儘速提昇國家資產運用效率
國家資產為國家重要資源,政府應大力活化國家資產與財產,逐項檢查土地、植栽、礦產、存金、外匯、股權等資產的運用效率,提升國公營企業績效,以增加財政收入,同時建立完備的經營管理制度,以創造社會財富,追求資源共享。
2.公共資源仍需努力節流
(1)實施政府組織再造,精簡並單純化政府人事支出。
(2)提高計畫及預算之執行效率。
在機關計畫與預算配置方面,目前我國計算預算及成本效益分析尚未落實,致使預算之取捨,無法有明確抉擇之依循,難以按計畫淨效益之高低,作優先次序之安排。
(3)擴大公共事務委託民間辦理
隨著社會多元化的發展﹐政府事務日益複雜﹐以往由政府積極介入,擔負所有責任的「大政府」理念已為「小而能」政府取代。推動並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3.全面改革預算制度
(1)應大力推動「國民經濟預算程序」(GNP Budgeting) 此一國際最新一波預算革命,其效益為使得政策目標具體明白,選擇及取捨有最終依據。
(2)還原預算原貌真相,預算書表持續單純化、透明化
我各種費用在各機關之編列狀況,既屬公帑的運用,主計處的書表和電腦都應無所遺漏的充分揭露,尤以人事、公關、租金、考察、油料等,屢為各界質疑浪費的各項經費為最。
(3)建立「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制度
建立滾動式長、中程及年度計畫層次分明之基本架構,並使國家各項重要建設及施政計畫,得與財政規劃及資源分配相互結合。
4.提昇政府債務管理效能
(1)政府債務透明化,消除隱藏債務與或有債務
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化已為世界潮流所趨,我國目前對於公共債務相關資訊之揭露仍有必要再強化,尤以公共債務法對政府債務之定義,應予單純化。對於隱藏性債務與或有負債,如信託基金、社會保險、國營事業之負債、既成道路之徵收補償等,亦應適當揭露與規範,致力消除。
(2)公債穩定發行,加強債務基金管理
(3)以金融手段解決國家債務
吾等主張政府仿效企業,將政府所持有的股票,作為可轉換公債的標的,藉此節減發債成本,協助釋股預算執行,以及達到健全政府財務運作及債務管理效能的目標。
(4)嚴格執行「財政紀律法」,儘速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檢討「預算法」、「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與「公共債務法」。
(5)儘速達到政府收支平衡
有鑒於我國政府支出規模持續擴大,歲入及歲出短差居高不下,累積債務俱與日增,造成國際評等下滑,應儘速達到政府收支平衡,以維護國家永續經營發展。
5.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
為因應地方自治的發展,需有穩健的財政基礎,以支援自治事業的推動,故須切實提出透明化、公式化、具有明確約束力的財政分配方法,使錢、權之權利義務相稱。另針對「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仍有缺失之處,予以匡正。中央應簡政便民,以便分配更多資源到地方,以總財源50%對50%為目標,同時建立地方政府負起地方建設責任的制度。
6.制定地方政府預算通則
制定「地方政府預算通則」,以強化對地方政府預算之監督。地方政府預算編審,應符合中央所訂立經費編列標準。
(1)強化地方政府財政自我負責
為穩健地方財政,地方政府仍應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妥善運用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善用地方資源,充實稅課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以支應自治事業之推展。
(2)研修相關法令規定,徹底根除公共債務僵化問題
修正債公共債務法,設置「地方財政重建基金」專戶,協助地方政府長遠解決龐大債務問題。
2.賦稅簡政利民刻不容緩
2.1背景說明:租稅不公及抗爭
2018年全國工業總會產業政策白皮書提出九大政策建言,「租稅議題」被列為首項。指出我國租稅政策已衝擊投資意願,目前世界各國租稅政策趨向減稅以鼓勵在地投資,唯獨台灣與世界潮流反向操作,影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呼籲台灣應改善投資稅制,否則外來廠商缺乏承擔投資風險的誘因,同時資金外流,高素質人力沒有發揮舞台,形同政府以租稅的棒子,把人才打出去。
2015年至2018年美國商會台灣白皮書(Taiwan White Paper)呼籲台灣政府應檢討過時或不合理的稅務法令,透過有效的稅制改革,以使台灣稅制更與國際接軌,建立留住台灣及吸引國際資金人才的有利競爭環境。2016年更強調吸引人才環境的關鍵在健全的稅收體制。2018年呼籲「創造一個平等、友善的租稅環境,降低稅負成本之不確定性和爭議,對台灣整體經濟及投資環境將更為有利」。
2015年至2018年歐洲商會建議書(Position Papers)呼籲台灣政府創造一個有利於外資的稅務環境,俾使台灣稅制更趨合理化且易於遵循,若未能適當與國際接軌,跨國企業無所適從,亦可能導致無謂的稅務爭議,對台灣租稅環境產生負面印象。
2017年日本工商會白皮書直言「很多因稅務承辦人員之不同而見解迥異,且未能提出或依據相關法令、行政規章加以明確說明,因此絕大多數納稅人對其稅務一貫性、透明性仍存有懷疑。爰請求早日確定納稅額,並提高稅務調查之一貫性、透明性」。
稅務檢舉獎金及獎勵金,也造成極大民怨。稅務人員原本的稅務獎金,早在2004年就由立法院三讀廢除,現在的「稅務獎勵金」根本沒有法源依據,濫稅一事沉痾已久。
此外,近年來,台灣稅收年年超徵,2014年超徵1,088億元、2015年超徵1,878億元、2016年超徵1,278億元, 2017年超徵774億元,且2018年也超徵698億元,合計五年超徵5,716億元。民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案,稅收超徵應仿效韓國、新加坡、香港等先例,「還稅於民」,引發眾多迴響與共鳴。
2.2問題分析
1.稅制問題
(1)租稅減免不當
產業普遍享有減免稅捐優惠,造成稅基嚴重侵蝕,所得稅制的公平性也一直未能有效改善,稅式支出的揭露要求也流於具文,以致各勢力對於租稅減免租稅獎勵的要求,樂此不疲。
(2)租稅逃漏、規避嚴重
現行綜合所得稅(屬地主義)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屬人主義)課稅原則不一致,使投資者得以規避稅負,造成稅收流失。這兩項稅收額度幾乎相等,也與國際趨勢增加營所稅比重的方向有異。
(3)所得重分配的租稅功能不彰
現行法令對富人或財團所擁有的財富或資本利得減免優惠太多,削弱資本利得課稅功能,違反社會正義,所得貧富差距日益嚴重。彭淮南指出:「二十年來,多數國家勞動報酬比重下滑逾7個百分點,企業營業盈餘比重卻上升逾5個百分點,顯示全球勞工議價能力正在減弱,勞動市場並非完全競爭市場,自由人力市場常見市場失靈,資本與勞方的議價能力並不對等,政府應該有所作為。」 顯示企業的勢力龐大,議價能力高強,政府未能站在人民尤其是貧民的立場多加保護。台灣在1996至2016二十年間,GDP分配到勞工的受雇人員報酬,占比下降6.6百分點,由51.8%降至45.2%(2017年更降至43.8%);分配到政府的生產及進口稅淨額,占比下降2百分點;這兩項的萎縮都分配到了企業,使得企業的營業盈餘及固定資本消耗,占比因而分別上升3.5及5.1百分點,分別由32.6%升至36.1%及由10.9%升至16.1%;充分印證了人力市場的市場失靈實況,以及政府為了產業升級而獎勵高科技產業投入巨幅資本設備。台灣的薪資倒退問題之所以更形嚴重,係因經濟成長低迷,二十年經濟成長平均僅3.3%,以致GDP世界排名由18名掉到22名,每人GDP由25名掉到34名,連西班牙、巴哈馬、巴林、馬爾他都超越我們,所以購買力持續衰退。
(4)營業稅率偏低
營業稅雖有10%稅率之法定上限,但自1986年實施迄今,一直按下限稅率5%課徵加值型營業稅﹔與採行加值型營業稅經濟合作發展組織26個會員國相較,我國營業稅率偏低。
(5)財產稅制扭曲,阻礙土地充分運用
目前我國地價稅稅基狹窄,公告地價與稅率偏低,因此土地持有成本不高,造成土地的低度利用。
(6)重複課稅問題影響企業經營
由於各國稅制差異,普遍存在重複課稅的情況。跨國納稅義務人透過租稅協定,獲取租稅優惠待遇,運用各種合法手段進行租稅規劃,或以非法手段達到避稅之目的,政府一直無法有效防止此一現象的惡化。
2.稅負結構應大幅調整
圖2 台灣稅負結構

圖3 香港稅負結構

台灣則是1比1,台灣的稅收結構以所得稅最多,佔一半的稅收,其中「企業所得稅」跟「個人綜所稅」的比率約1比1,也就是說,全體民眾繳的所得稅,跟全台灣企業一年獲利繳的營所稅,幾乎是一樣,十年前如此,十年後也是如此。而香港企業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的三倍。2017年上市櫃公司總獲利2.2兆新台幣,創下了10年的新高,但台灣人民的收入跟10年前相比增加有限,結果我們繳的稅跟企業繳的稅一樣。原因是政府對大財團大企業有許多租稅減免條例,一些IC半導體公司,實質有效稅率大概只有10.3%,銀行大約11%,金控公司5%,但這些銀行一年賺幾百億,IC半導體一年賺幾千億,然後他們的稅率都比我們受薪階級還低。
香港的國稅結構中,企業稅收(利得稅)是個人(薪俸稅)的將近3倍,我們台灣是1比1,香港是3比1,香港是比較健康的稅收結構。透過制度化、法治化的規定,讓這些大企業、大財團、有錢人可以依他能力對社會做貢獻,而不是財稅機關用「政府缺錢,你多少繳一點」對待弱勢的中小企業,稅收結構須做大幅調整。台灣真的低稅率,只限財團跟大企業,背後隱藏的是:不對等、不對稱、打擊個人努力向上的「高額個人所得稅」。香港個人所得稅使用類似台灣的扣除額後累進制度,但課稅總額不會超過政府總收入的比例上限(目前為15%標準稅率),企業則是按公司種類使用15%或16.5%的的單一稅率(但2018年起還加入了200萬港元內的寬減額),所以不管你是個人還是公司,賺一百萬還是賺一億,最高就是繳16.5%的稅。
3.稅務行政有待提昇
目前我國課稅稽徵成本,約占全部賦稅收入的1.9%,其中以貨物稅的課徵成本最低,僅0.1%;又以娛樂稅為最高,11.3%。相較之下,美國賦稅稽徵成本僅為0.58%,顯見我國在稅務行政與稽徵效率方面仍有待提昇。
此外,稅務函令應由立法院通過,不能再任由課稅單位球員兼裁判兼立法。稅務訴願、訴訟,不須先付高達一半的稅額。法院對於稅務訴訟,須逕行判決,不能發回原機關另行核定,因為九成以上的再次核定,還是原來那個稅額,老百姓那敢再花幾年功夫去打稅務官司。台灣有高達九千多條的稅務解釋函令,是國稅局的武器,這些財稅機關自己訂的,沒有經過立法院的審議,不是法律的函令,竟被用來向人民課稅。收到不合理的稅單,人民雖然有救濟的管道,但是人民要先繳得起一半的稅單金額或擔保,才有資格提出訴願,否則財產會被強制執行。很多稅務訴訟,更長達一、二十年,多數都不堪折磨而繳錢了事,納稅人的權益被嚴重剝奪。
香港稅局對稅單「不服」的意見,程序很簡易,稅單發出來一個月之內可以表達「反對」的意見,稅局接受後就開始進行審理,此時稅單會被pending不用繳,直到最後的final decision出來以後,該繳的繳,不該繳的就撤,所以申訴的程序一毛錢都不用繳,「簡單」、「快速」、「清楚透明」,這才是對人權的保障,對納稅人的尊重。
台灣歷經多次的稅改,始終難以改到真正的病灶。台灣超低租稅負擔率12.9%,香港在2016年是13.97%,北歐高社會福利國家的租稅負擔率約30-40%甚至50%。台灣的租稅負擔率和以低稅聞名的香港差不多,但多數的人民可能無感、不認同,因為這個租稅負擔率不包含勞健保、菸品健康捐等的多項金額上兆的「社會安全捐」,造成與國際數字相比有落差。政府若想要健全稅制、提升租稅負擔率,必須「準確且公平」的呈現數據,否則難以跟大眾與企業界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
4.「稅務獎勵金」已無法源基礎
濫稅一事沉痾已久,各界常指出:稅務檢舉獎金及獎勵金,已造成極大民怨。稅務人員原本的稅務獎金,早在2004年就由立法院三讀廢除,現在的「稅務獎勵金」根本沒有法源依據。
稅務人員獲得「稅務獎金」的法源依據,是《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簡稱《財罰條例》,於1954年制定),在2004年以前,第三條列出的提獎辦法是: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左列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1)經人(指局外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不得超過20%。
(2)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指當責之公務人員),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20%,其無舉發人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30%。
在2003年由163位立委聯名的委員提案5048號修正案,提出廢除第二款「在事人員」的獎金,其理由一針見血:「有鑒於政府財務困難,而稅務人員皆為領有固定薪水之公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等相關工作,本為其份內職責,而若再領取獎金,似有不當之處。」
在2004年,廖本煙等55位立委聯名的委員又提案5380號修正案,在第一款增列「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以避免一案兩獎。此提案之目的,正是在避免查緝人員為謀私利而濫開違法稅單。
「稅務獎勵金」實施後不斷被學者和立法委員指責「既無法源,又釀稅災」。財政部多次辯稱,背後的法源是《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簡稱支給要點),但其實《支給要點》只是行政命令並非法律。
2015年度台北、北區、中區、南區及高雄國稅局,領稅務獎勵金人數總計達8,662人,人次達28,246人,年發上億元,從上到下人人獎勵,從辦路跑、桌球錦標賽、作文比賽到發新聞稿業務都算稅務。若從簡任以上官員計算,每人平均年領獎金近10萬元。
財政部只以稅務獎勵金由個人獎改為團體獎,目的是激勵基層士氣回應。其實,獎勵金通通有獎,連非專業人員也領了「專業獎金」,早已失去激勵作用,這反而像黑幫一樣以不當利益吸引人入夥,形成利益共生集團。
5.稅收超徵現象年年上演
何謂稅收超徵?簡單而言,就是指實徵稅收大於預估稅收,換言之,稅收超徵等同於稅收低估。筆者觀察歷年來的歲入情況,雖然歲入有超徵也有短絀,但超徵年度遠多於短絀年度,尤其是某些年度景氣明顯低迷,稅收卻仍是大幅超徵,為何會有這詭異的現象?我們認為主因就在於稅捐稽徵機關通常視「超徵」為政績,在預算編列時,普遍會低估歲入,讓稽徵績效容易達成,導致各級政府稅收超徵現象年年上演。
這5年超徵的稅收5700餘億,主要是官員稅收保守低估,二來加徵勞健保補充保費2%,每年多200億,前年為長照經費加徵煙捐稅,年增200億,去年為了地方財政自主,提高房屋地價稅,今年多了500億,這些錢是用來解決政府財政困境(目前政府總負債5.2兆,每人負債約22萬多),政府卻認為稅收超徵是經濟成果所致,經營國家的重大績效,想比照公司經營拿來分紅給低收入300萬的國人,金額約400億,邏輯非常不公義也不公平。
財政學的理論中,政府編列預算的原則是「量出為入」及「收支平衡」,刻意低估歲入,超徵變成常態,不僅導致國家整體資源錯誤配置,也會傷害租稅正義。何況財政部回應超徵稅收皆用於過去舉債的償還,但各年度仍多屬於短絀,國債屢創新高,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嗎?顯見各級政府財政在高估歲出、低估歲入的惡習下,未能因稅收超徵有所改善,反而日益惡化,總預算編列與稅制等都有極大檢討空間。
2.3 政策建議:稅制改革理念主張
1.加強稅制公平合理性
在稅制改革方面,應加速建立公平、合理的稅制精神,應先擴大課稅之稅基,再考量適度調整稅率,以達成「人人公平納稅,個個稅負減輕」之目標。
(1)改革所得稅制
a.努力擴大稅基,如不動產租金就是重大逃漏源,另需降低或取消職業別與產業別租稅減免;在課稅原則上,改採屬人兼屬地課稅制度,以減少稅源外流損失。
b.為提高勞動者工作誘因,設計「勤勞所得稅額扣抵(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EITC)」之機制,結合政府補助與鼓勵就業兩項措施,以提高工作就業意願,嘉惠低收入家庭。
(2) 簡政便民,稅目簡化
a.所得稅
「現行單一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未考量不同薪資所得者間之必要費用差異,過於簡化,對於因工作必要,須支出顯然較高之必要費用者,確會產生適用上之不利差別待遇結果,致有違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
物價指數不斷提升,薪水卻不跟著升有時候還降,這個必要費用有可能會越來越高,每一個行業別的必要費用都會有所不同,如果未考慮到行業別的不同,而直接只以定額的特別扣除額為限,超過就不許再做扣抵並不恰當。
b.財產稅
(a)土地稅
(i)縮短公告現值與市價間的差距,適當調整地價稅稅率,朝「輕課增值稅,重課地價稅;提高持有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方向來推動土地稅制改革,活絡房地產交易,削減資源空置的養地惡習。
(ii)為提高公有土地房屋的利用,政府機關之房地產不宜免稅。
(iii)落實平均地權漲價歸公精神,防止土地炒作,運用租稅手段,不容再有「養地套利」的情事。
(b)房屋稅
稅制應保障自用住宅,房屋是用來住,不是用來炒的,避免讓房地產成為凍結資源與商業炒作的工具,讓任何有意願購房居住者成本大幅降低,個人第二棟,夫妻第三棟以上增加房屋、土地、地價、增值、印花及契稅。房價高漲十倍,薪資卻是倒退,是這二十年來,政府最對不起人民的地方。我們主張降低自有住宅稅率,保障自住。
(c)遺贈稅
整合遺產及贈與稅稅基、簡化課稅級距、調降遺產贈與稅率,修正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規定、實物抵繳未盡合理之相關規範。
c.交易稅
(a)證交稅
證交稅對交易毛額課稅,屬流通稅性質,稅率不宜過重,以免阻礙市場交易。
b.營業稅
(a)整合營業稅、貨物稅、娛樂稅與印花稅等同屬消費稅性質之稅目,以簡化稅務行政,節省課稅稽徵成本。
(b)整合消費稅制,依經濟成長的條件徵收營業稅,當經濟成長率穩定於5%以上時,營業稅率由5%調高為6%;當經濟成長率穩定於6%以上時,再由6%調高為7%,以籌措還債財源。
(c)對電子商務交易徵稅。電子商務交易應課徵與傳統交易類似之租稅,建立電子商店資訊監查制度,設計監查系統訂定法源。
(d)研擬將油氣類、車輛及水泥類貨物稅項目,轉變成符合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維護國民健康的環保稅制;考量維護國民健康與菸害防治之政策目的,適度調整菸酒稅負。
(e)針對含糖飲料課徵肥胖稅,保護國人健康。
(3)健全財產稅制
針對資本利得課稅,緩解所得貧富差距,落實社會正義。
(4)簡化稅目
稅賦改革目標應為簡稅利民、量能課稅。因此,稅目應由目前的19種之多,大幅簡化為所得、財產、交易、消費4種。
(5)推動稅制邁向國際化
a.加強透過國際間之租稅協商,簽訂包括兩岸在內的租稅平等互惠協定維持國際間稅收公平分配、消除重複課稅(或未課稅)問題。
b.電子商務交易應課徵與傳統交易類似之租稅,建立電子商店資訊監察制度,設計監察系統訂定法源。
(6)賦稅大赦
實施賦稅大赦制度,稅單有效期以五年為限。殺人罪追訴期也不過二十年,稅單卻是萬年追討的,民怨至深,往往一紙稅單毀了一家人。目前上萬種之稅務函令,應由立法院通過,不能再任由課稅單位球員兼裁判兼立法。稅務訴願、訴訟,不須先付高達一半的稅額。法院對於稅務訴訟,須逕行判決,不能只發回原機關另行核定。
(7)應研議廢除統一發票,或至少兼用其他單據。
世界各地收付的記錄,只要有單據就成立,只有兩岸是指定只能用政府印製的單據,大陸還從台灣學去這個陋規。為什麼是陋規?沒有收付卻可買來的假發票滿天飛,引人入罪,侵蝕稅基,真單據卻申請不到統一發票,因為要公司登記才有,也造成公司多達百萬,藏污納垢。為了宣導拿發票,還得發十幾億的奬金,怎麼宣導了幾十年還在宣導?誠實納稅何須只能用政府印的發票?
2.降低稽徵成本
(1)加強稽徵查緝逃漏稅、積極清理欠稅是維護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的重要手段,對於目前我國賦稅稽徵成本偏高的狀況,我們建議:簡化課稅稅目、調整稽徵人力配置、加強宣導誠實納稅。
(2)調整稽徵人力配置。小額漏稅案件占據稅捐機關絕大多數的人力,但是補稅成果卻相當有限。以效率的觀點,政府應將查稅人力集中在較具查核價值的漏稅案件上,利用大數據與AI篩選,以利提高稅收,降低課稅成本。同時,以重罰逃漏稅作為配套。政府應加強宣導誠實納稅的正當性與必要性,並針對逃漏稅者處以更重的處罰,配合破案法之運用,減輕逃漏稅者卻能照舊揮霍之社會不公。
(3)稅收成本須由目前的1.5%,大幅降低至國際標準的0.5%以下,現在收到兩兆的稅款,要花費兩千多億元,就因為有超高成本的惡稅,例如娛樂稅,全國收到16億的娛樂稅款,卻用了3億的稽徵成本,比例高達20%,娛樂界人士認為政府無視他們燃燒自己取悅顧客的辛勞,以致天怒人怨,到處陳情訴願抗稅而無人理會,像這樣的稅目應及早廢止,無須要等到稅收成本比稅額還高時才去考慮,如同當年毅然廢除的屠宰稅與田賦一樣。
3.檢討終結稅務檢舉獎金及獎勵金
稅務人員是公務員,辦理稅務是領了薪俸的份內工作,因此原本的稅務獎金,早在2004年就由立法院三讀廢除掉了。現在的「稅務獎勵金」,根本沒有法源依據,卻由財政部巧立名目說是發給單位的團體獎勵金,其實還是照官位分配出去了,濫稅一事沉痾已久,故應立即廢除。
況且超徵稅收不是經營成果,而是政府立了法拔了某階層人民的毛,包括有兩份收入的人,愛抽菸的人,有房產的人。若要退稅他們才是首要目標,才合乎稅賦的公平正義。結果發現鵝毛拔太多了,竟然說要拿去救濟其他不用被拔毛的人?
台灣鄰近國家或地區,如南韓、香港與新加坡等,都有多次將財政盈餘或超徵稅收以退稅或分紅等方式「還富於民」;政府在2008年6月時也曾以「與其推動內需,不如直接退稅給民眾刺激消費」為由,推出「全民退稅,弱勢補貼」方案,主張將2005年及2006年的超徵稅收以一次性的退稅來提振中產階級消費力,並補貼弱勢族群。
政府應以國家利益與民眾權益的高度,藉由一系列的改革與制度化,讓每年稅收超徵後,「還稅於民」的紛擾與抗爭戲碼得以落幕,也可避免超徵稅收流於執政者「樁腳政治」與「小金庫」的可能。
4.稅收超徵,總預算編列與稅制等應大幅改革
多年來,台灣經濟低迷,八年來平均成長率只有2.4%,而稅收卻連年超徵,2014年超徵1,088億元、2015年超徵1,878億元、2016年超徵1,278億元,2017年超徴774億元,且2018年也超徵698億元,合計五年超徵5,716億元之鉅,絕非正常現象,充其量只能説明財主部門於編列預算時,因為沒有經濟成長支撐,害怕入不敷出,只好刻意大幅壓低歲入預算數,導致年終的稅收超過其預算數。顯示總預算編列與稅制等,都有極大檢討空間,必須藉由一系列的改革與制度化,方能讓每年稅收如果超徵後,確實還稅於民。
3.穩定金融產業並以創新開放促進產業發展
3.1背景說明;金融產業萎縮
近年來,台灣經濟受惠於美國經濟穩步復甦,帶動全球景氣擴張,外銷訂單成長,出口暢旺,股市更創下史上最長萬點紀錄。在此同時,金融業也表現良好,2015年稅前獲利達到歷史高峰新台幣5,612億元,之後卻再難超越。可以說是,台灣對外出口貿易有所成長,但金融業卻沒有成長。
根據主計處統計,金融及保險業在2017年佔GDP比重來到6.68%,創下2008年金融海嘯以來高點,但距離金融海嘯前逾7%佔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另外,從金融總會最新一期發布的「107年金融建言白皮書」可以看到,2017年整體金融業就業人口從2016年的85萬4,644人減至2017年的82萬4,282人,出現近五年首度衰退,保經、保代人數大幅減少;平均薪資方面,除了證券業月薪增加,銀行、保險業則呈減少的趨勢。顯見近幾年金融業經營受到非常大的挑戰,需要大家集思廣益,共同謀求改變之道。
台灣金融機構以服務內需市場為主,開放程度及經營表現不如鄰近香港、新加坡等地,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以內需為主的金融業表現不如預期,實際上是反映民間消費與投資信心不足,也就是超額儲蓄及閒置資金的問題,影響我國經濟成長動能。因而產生第三個問題,經濟動能不足,連帶影響央行持續寬鬆貨幣政策,不輕易調升利率,讓金融業難以利用傳統的存放款利差獲利; 這些問題,加上台灣銀行業規模小、家數多,過度競爭,造成銀行殺價競爭,利潤日益微薄。
對於證券業而言,主要收入依靠經紀手續費,經營績效受市場波動直接影響,近年股市大幅震盪,外資撤出台灣衝擊投資信心,影響證券商的營業表現;另外,中國大陸交易所興起,對台灣公司以及台灣資金產生磁吸效應,讓台灣IPO市場集資能力弱化,台股面臨邊緣化危機。
對保險業而言,台灣投資環境不佳、公債市場萎縮,且與國外利差持續擴大,大量資金在國內缺乏適當標的,被迫投資國外資產市場,匯兌損失屢創新高,資產負債期限錯配以及幣別錯配的問題增加經營風險。
因此,雖然台灣金融業整體資產規模仍在成長,但金融機構獲利能力及經營效率仍有待提升。唯有透過擴大研發及投資,提供創新加值服務,才能逐步提升金融業產業競爭力,達到帶動經濟成長及參與社會公益之效果。
展望未來,金融業更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也就是金融科技的興起,在市場上出現更多、更創新的競爭者提供金融服務,傳統金融業面臨數位轉型壓力,金融從業人員的工作型態也同時面臨轉變。對政府而言,不僅是金融監理成本增加,監理法規也需要全盤檢視及修正。
我國金融業在國際上或跨產業間,面臨更加艱困及諸多挑戰之經營環境。此刻,在金融業轉型關鍵時期,我們認為只有真切地面對問題,務實地討論問題,才能將壓力轉化為動力,幫助我國金融業成為帶動就業及經濟成長的主力產業。
3.2問題分析
1.金融市場不健全
這些年,國內金融市場不健全,限制我國金融市場國際競爭力,嚴重影響金融體系的健全,亦連帶影響經濟的健全發展。
(1) 銀行業規模偏小,國際化程度不足,市場集中度過高。
(2) 國內外金融環境激烈競爭,台灣持續邊緣化,證券市場IPO家數及交易金額衰退。加上選舉頻繁,競爭激烈,法令與執法都不足以阻止政策護盤扭曲市場機能,致使股票市場無法適切扮演經濟櫥窗的功能。
(3) 保險業在台灣缺乏投資標的,業者投資海外面臨高額避險成本的威脅。
(4) 債券市場規模相對股市規模狹小,對資本市場發展、企業籌資,均有相當不利的影響。
(5) 金融機構在保守的資金貸放政策下,使中小企業、新創公司更難獲得其所需資金。
(6) 政府在資金上有過多的管制,不但影響台商資金回流,更阻礙台灣發展成區域金融中心的機會;
(7) 台灣市場規模小,金融服務可及性高,立法緩慢及公部門效能低落,金融創新缺乏誘因,導致金融科技發展落後,且存在窮人、綠能、中小企業等特定對象難以獲得金融服務之現象。
2.金融政策毫無章法
金融產業應是我國未來極具發展潛力的產業,政府不宜以意識型態治國,加深社會對立,用人只看顏色,干預金融業投資,花錢補貼產業。造成國際景氣復甦,台灣仍深陷於信心不足,內需不振的窘境。近年來,政府雖推動若干金融政策,卻毫無章法,如:
1.開放金融機構以公開收購方式合併,增加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卻未見有相對應的配套措施。
2.推動金融業去家族化,煽動民粹敵視大股東,實則進行金融機構政黨化,無視股民及社會公眾利益。
3.設立國家級投資機構,一味敦促泛公股銀行投入資金,不顧銀行內控機制,進行黑箱投資決策。
4.推動綠色產業金融,卻怠於建立第三方驗證機制,難以因應發展綠能產業及綠色經濟的需要。
5.強調金融業支持實體經濟,以實質控制經營權、訂定績效目標之方式,配合金管會選擇性放鬆監理,全力支持政府新南向、五加二產業、文創影視、都市更新、綠能等政策,轉嫁鉅額政府赤字。
6.兩岸金融三會停開,斷絕了為台灣金融業平等協商、爭取權益之管道,傷害金融業發展遠景。
7.政策缺乏協調,防制洗錢徒增擾民,打擊金融犯罪機制不彰,金融犯罪猖獗。
8.將股票指數高低當成政績,官員談論股市作多行情,股市高點鼓勵散戶進場等。
3.3政策主張
當前金融政策相對注重金融監理、公司治理以及扶植產業,卻沒有解決金融業長期以來規模小、家數多、效率低、國際化程度不足等問題,資產排名與淨值報酬率很難跟國際比,導致金融業雖為服務業中產值最高者,但和他國相比,仍缺乏競爭力,以致金融人才外流、商品利潤微薄、資金外流等問題。對於金融科技的發展,開放進度,也沒有全盤的規劃。政府政策應該具有透明性、一致性、可預測性、可持續性,我們認為,未來金融政策的關鍵應當聚焦於對內求鬆綁,對外求發展,不只是擴大國內金融市場規模,更要提升金融產業國際競爭力,要積極開放市場競爭,促進金融產業成長,擴大金融進口替代,布局亞太市場,發展台灣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以及亞太金融創新中心。
1.提升金融政策協調性
金管會施政髮夾彎以及金融政策協調性不足等現象時有所聞,有待政府官員多一分耐心,在政策或法令推出前仔細協調研究,徵詢受影響對象之意見以及民眾觀感,妥善規劃再行公布,以建立民眾信心,振興股市,順暢企業募資管道,提升資本市場的流動性。
2.協助金融業跨業經營
我國銀行家數眾多,規模過小,獲利能力偏低,難以因應波動幅度變大的國際金融情勢。應儘速檢討法規,以優惠措施積極推動銀行的跨業經營,擴大業務範圍,以發揮規模經濟,增加金融機構獲利,發揮增加承擔企業籌資的風險能力,促進經濟成長。
3.利用中長期資金促進經濟發展及產業轉型,擴大金融進口替代,發展台灣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
(1)我國外匯存底豐厚,加上儲蓄率極高,顯示資金供給充沛,另一方面,產業創新與發展,各項公共建設及民間營建開發均需要資金支應,因此,政府應積極協助金融機構推出多元創新之金融商品,以國際標準建立第三方認證機構,滿足投資人的資產選擇管道及增加國家資本形成,發展具台灣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
(2)循序開放跨國資產管理業務,引導金融業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投資或保管,擴大國內金融市場規模,吸引高素質金融人才回流並協助金融業發展,推動台灣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
4.金融自由化,推動台灣成為亞太金融創新中心
(1)監理機構、金融業者與科技業者之間應建立更密切的三方溝通平台,順應國際金融創新趨勢,滾動式檢討現行法規,研擬增加補貼或減稅推動金融研究與發展;協助金融業者導入創新科技或媒合科技業者,提供穩定電力、改善通訊網路等基礎設施。
(2)低度監理金融創新,對金融創新業務採取差異化監理,相關部會如金管會、法務部、洗防辦、財政部設立跨部會諮詢窗口,通過諮詢窗口之業者可享法律免責。
(3)落實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性,在個資保護的前提下,個人、企業及政府共同推動開放數據、開放API。
(4)推動設立自由經濟示範區,區內金融服務業許可經營項目採負面表列,並設立金融科技孵化專區,鬆綁區內外國人才、資金流動相關規定。
(5)金管會主動推動監理科技之創新,和業者端合作建立資料互換及開放數據之連結,減少監理成本;提出兩岸及國際共享數據共同標準倡議及個資保護跨境合作。
5.以金融創新建構高齡化社會保障機制
(1)因應我國人口結構轉變及各地區長照需求,推展安養信託等服務,鼓勵基層金融機構進一步針對社員需求設計商品。
(2)結合長照機構以及現有社會福利政策,協助銀行、保險、證券業及金融科技業者開辦創新業務,加強對年長者及弱勢族群之服務。
6.加速促進台資企業在大陸經營金融業與陸資企業同等待遇
(1)建議台資保險業申請設立時放寬其總資產與在台營運時間等最低門檻限制,且資產門檻開放以母公司(金控公司)資產計算。
(2)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之台灣金融商品。允許台資銀行同省異地支行之設置申請,並允許設立村鎮銀行;放寬台資銀行在大陸吸收存款之限制,並開放參與大陸之直銷銀行業務。
(3)允許台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另允許台資證券公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資產規模計算。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之台資持股比例可達一半以上;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可設置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且台資合併持股最高可達51%;金融改革試驗區內之台資金融機構可設置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其台資合併持股比例雖不得超過49%,但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需持股49%的限制;以上有關合資公司之限制如將在大陸對全體外來投資所採之開放措施(已進行徵求意見)中有所放寬,則建議其適用於台商。另投資區內投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時,台資持股比例可達一半以上。
7.接續兩岸金融合作,循序推動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
(1)促請立法院盡速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以兩岸既有經濟金融協商結果為基礎,透過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制,協助國內金融業布局大陸市場,持續擴大兩岸監理交流,未來或可透過協商發展兩岸共同市場。
(2)促進兩岸金融業之合作,包含:兩岸保險業對大陸之醫療保險、長照、老人安養、巨災保險等方面共同合作,設計產品,開發市場;加強兩岸金融業在資訊、業務、人才方面的交流合作,藉由科技金融、機器人理財等工具,開發消費金融及財富管理之新產品、新業務。
(3)暢通人民幣回流台灣管道,包含台商企業在大陸之經營獲利、台灣被保險人在大陸取得之理賠金,以及台方在大陸處分資產或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所取得之人民幣。
(4)輔助成立台商銀行,協助台商解決融資困難問題。
(5)鼓勵金融機構海外布局,建立跨國監理合作機制,積極尋求加入區域經濟合作組織之機會,以減少服務貿易障礙為目標,提升我國服務輸出之比重。
8.連結媒合幫助創業者找到更多外部資源,建立支持創業、創新的資本市場 (蔡英文-青年創業總會第22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
(1)鼓勵天使基金、鬆綁募資平台的法規限制;政府提出整體產業發展目標之策略,依策略提供補助。
(2)建立亞洲青年IPO資本中心,讓亞洲的青年創業者、新創事業可以在這裡更容易取得資金;建立支持創業創新的資本市場,鼓勵天使基金,調整IPO的稅制結構。
9.活絡創投資本市場
(1)壽險資金在本質上適合做長期投資,若能擴大壽險資金運用的管道,投資公共服務及新創事業,對國內經濟發展將帶來正面循環的力量;未來亦可評估讓政府退休基金適度投資創投產業;而讓政府的國發基金與國內優質的創投合作成立大型創投,是頗具創意的構想。
(2)在資本市場方面,蔡英文強調鬆綁科技創新事業的掛牌,讓新創事業、尤其是中小型科技事業,在資本市場中有暢通的直接籌資管道。
(3)銀行融資方面,仿照美國矽谷銀行,提高銀行提供貸款給新創事業及中小企業的政策誘因,只要能落實對金融業分級管理的監督制度,在不牴觸產金分離的原則下,可以適度允許銀行在提供貸款給新創事業或中小企業的同時,擁有以債轉股的選擇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