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市更新十分重要,而都市更新是指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程序,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然而,台灣都市更新條例立法通過已二十年,都更的執行進度卻十分緩慢,主要因其存在著許多公私部門難以解決的問題,如產權複雜、資金取得困難、無專責機構、推動人力不足、中央無循環運用經費、權利變換機制有爭議、公權力未積極介入等。另外,土地私有化制度、施行時間太長、都更權益不明確、資訊不透明與不對稱、權利變更無法滿足參與者需求…等,都是都更所面臨且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合宜的都更政策除須考量國內外成功的案例做為借鏡之外,更須站在參與都更者的立場,提供足夠的誘因,才能制定合宜可行的都更政策,促使都更的執行相對有利,對提升人民居住品質,以及增進國家的經濟發展等,才會有所助益。

關鍵詞 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 一坪換一坪 釘子戶

一.前言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市更新(簡稱都更)十分重要,然而,台灣自民國87年11月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並於翌年完成相闗子法的立法工作,說明社區內大多數人同意,即可排除少數人反對,進行社區整體重建,並以「權利變換」開發方式為主,提供容積、稅賦減免等獎勵,減低政府負擔,同時減少徵收土地所引發的抗爭行為以後,都更條例雖已通過二十年,然而,都更進度依然十分緩慢,僅在選舉期間做為候選人政見,選後卻都因窒礙難行而一再延宕,而都更牛步化的原因主要都與來自政府的政策與執行方式,以及參與都更者的權益變化有關。

民國107年2月,台北市屋齡30年以上房屋約60萬戶,唯進行都更為3.6萬戶,僅占6%,都更數偏低,顯示政府的都更政策不夠周延,人民參與都更的意願不高,而若這些因都更案所衍生出來的問題不能獲得有效的解決,則都市更新的工作便難以為繼;為了提升人民居住的品質,落實政府的都更政策,同時又能滿足參與都更者的需求,政府必須要調整都更政策部分內容,考量參與都更者的權益,參酌國內外實施都更政策成功的案例,並配合實務需求來做推動,才能加快都更速度,以提升人民居住品質,同時帶動國家的政經發展,這不僅是首善地區台北市的問題,也是全國性的問題,因此,都更工作未來勢在必行。

二.都更政策
有關都市更新政策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

(一).都更的定義
「都市更新」是指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的程序,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其中,都更定義又可分為狹義與廣義二種。

1.狹義的都市更新
狹義的都更是指實質環境之改善或配合整體發展計畫,以作為都市機能調整與都市未來發展的基礎。

2.廣義的都市更新
廣義的都更是指都市更新不僅要解決地區住民的實質性問題,亦同時要解決個人與家庭,以及社會性、經濟性等非實質性問題。

(二).都更的目的
一般而言,由於時代不斷變遷,生活機能逐漸改善,都市的早期發展與老舊設施,已漸漸不符合現代社會的需求,因此,政府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品質,增進公共利益,必須大力推動都市更新。而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的規範,其主要目的簡述如下,即:

1. 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
2. 復甦都市機能。
3. 改善居住環境。
4. 增進公共利益。

(三).都更的方式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的規範,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可分為下列三種︰

1. 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
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2.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3.維護︰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
其良好狀況。

(四).都更的條件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的規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即︰
1.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2.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或建築物排列不良,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3.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4.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5.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6.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五).都更的內容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的規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即:

1.計畫地區範圍。
2.實施者。
3.現況分析。
4.計畫目標。
5.細部計畫及其圖說。
6.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7.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8.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
9.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10.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11.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
12.拆遷安置計畫。
13.財務計畫。
14.實施進度。
15.效益評估。
16.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
17.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18.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六).都更的實施方式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規定,都市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實施方式如下:

1.私辦都更: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並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的同意書門檻,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100%同意,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

2.公辦都更:以權利變換、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

三.都更政策之推動
有關都更政策之推動現況,可分為政府都更政策與執行情形兩部分來說明。

(一).政府都更政策
大體而言,政府的都更政策內容詳實而複雜,在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中,其行動面向包括政策法令、整合平台組織、人才培訓、輔導機制、資金等,本文僅就其方案目標及財源兩個部分來說明。

1.都更方案目標
政府對於都市更新的方案目標如下:

(1). 選定公有土地,加速辦理都市更新
選定具有開發潛力且公有土地占多數之地區,以都市更新方式,進行整體規劃及地權整理,其中,有50處優先推動地區,在方案核定生效後2年內完成公私有土地取得,3年內完成招商,並動工建築,引進民間投資新臺幣2,000億元以上。

(2).建立單一窗口服務制度
對於一般民間申辦中之一般都市更新事業,由政府部門成立單一窗口,主動協助其解決問題,輔導儘速實施。透過都市更新之推動,以提振營建關聯產業發展,提升經濟成長,並帶動地區發展。

2.財源策略與實施
在都更的策略與實施中,包括財源與融資機制、以政府為主之更新區推動步驟,以及配合措施等,政策內容充實,如以推動都更的經費為例,它是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或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為主,以補助、投資或貸款方式,提供推動經費(如低利貸款融資、直接投資等);另外,還有都市更新地區周邊公共工程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相關公共建設預算,配合都市更新地區的周邊公共工程,以及由事業資金籌措(如低利貸款與不動產證券化等)。

3.參與者的獎勵政策
除都更目的與財源之外,政府的都更政策尚有配合措施與時效獎勵等,前者如政府及具有監管能力的民間機構之監督、檢討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比例、檢討相關法令等;後者如適度的容積獎勵,以及相當的優惠獎勵等。

4.強調政府代拆職責
根據107年3月26日初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為強化都更動能,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另外,針對都更不同意戶明定三道程序,舉行聽證程序,若仍無法解決爭議,政府可代拆。

整體而言,政府為推動都更策略,其政策內容及實施方式詳實,但規定內容及執行方式仍不夠周延,導致在實際推動的過程中產生許多問題,並使都更進度延宕,若不設法加以解決,則都更策略無法落實,施行進度依然緩不濟急,人民的居住品質依然無法獲得改善。

(二).政府都更政策之執行
都市更新條例立法通過已二十年,然而,都更的執行進度十分緩慢,而有關政府對於都市更新的執行過程,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

1.設立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87年11月,立法院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翌年5月,完成相闗子法的立法工作,說明社區內大多數人同意,即可排除少數人反對,進行社區整體重建,並以「權利變換」開發方式為主,提供容積、稅賦減免等獎勵,減低政府負擔,同時減少徵收土地所引發的抗爭行為。

2.頒布經濟利多政策
民國90年,政府陸續發布多項利多政策,包括開放外(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增值稅減半兩年,輔導民間成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AMC),協助金融機構處理不良資產、辦理優惠房貸,經濟景氣逐漸好轉;爾後,整體景氣逐步回升,房地產有復甦現象,政府亦積極導引民間投資,挹注更新重建市場,以帶動營建關聯產業,刺激經濟成長。而在都市更新政策中,主要政策包括都市更新須符合都市永續發展的概念、透過都市更新以改善居住環境品質、積極處理閒置或低度使用之公有房地,以活化國家資產,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以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以及積極推展都市更新事業,並結合不動產證券化機制,健全不動產證券化市場等。

3.將都更視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
民國92年7月,依國發會經濟顧問小組的報告,政府已將都市更新應視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亦即都市更新是當前提高老舊社區土地價值、促進建築業發展,以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應視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並加速推動。另外,有關都市更新申請案件,行政部門應研究建立單一窗口服務制度的可行性,並選擇若干適當地點,作為都市更新的示範計畫,積極落實都市更新工作。

4.一坪換一坪的都更獎勵
民國99年,台北市政府從制定都更舊公寓專案,針對4、5樓的公寓,提出一坪換一坪政策,希望誘導建商整合進行都更,但到104年,專案到期,成效有限,僅3件都更案開工,主要因政策內容及推動方式未臻完善,且宣導內容不足,亦引發不同爭議。

5.都更污名化
都更是一種居住權的權利再分配,而在權利分配難以獲得所有參與者的需求下,處理都更案的政府單位易被貼標籤,或惡意影射跟建商有勾結,都市更新遭汙名化,導致過去官員不敢做事,都市更新之執行嚴重落後。

6.都更速度緩不濟急
104年10月,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發布的第二季統計資訊,全台屋齡超過50年的老屋高達五十五萬餘宅,而一般認定鋼筋混凝土使用壽命設定為55年,這些屋齡已經超過五十年的老宅亟需進行都更,藉以改善住屋安全的潛在威脅。然而,全台都更速度緩慢,根據《住展》雜誌調查顯示,自2011-2015年期間,雙北市順利興建完成的自辦都更案中,北市僅26件,新北市僅9件,以戶數計算,五年來北市僅完成1682戶的老宅更新戶數,新北市僅766戶,二者合計為2448戶,平均每年完成約489.6戶,而若以此數值當作計算基期,則雙北市屋齡超過三十年的老宅高達116.44萬宅,預計需花費超過2378年才能達到完全更新的目的;至於北市、新北市五十年屋齡以上各為37977戶、40421戶,完成老屋更新,仍要費時超過160年,曠日廢時,足見當前的都更進度緩不濟急。

7.成立都更小組
民國106年,台北市政府成立都市更新小組,並以都更論壇為主軸,並規定未來一年每一季都會舉辦論壇,讓政府和產業可相互交流,找出並解決台北市都更政策問題,若產業界持續與北市合作,希望可找出解決都更整體方案。

8.都更勢在必行
民國107年2月,台北市屋齡30年以上房屋約60萬戶,進行都更僅3.6萬戶,僅占6%,都更數偏低,政府必須要改變都更政策,配會實務需求,才能加快都更速度,這不僅是台北市的問題,而且也是全國性問題,未來老舊房屋一定要更新,且都更勢在必行。

(三).都更實施之成功案例
有關都更實施的案例,可分為國內與國外兩個部分來說明。

1.國內部分-以台北市斯文里三期都更案為例
一般而言,台北市的都更案例極多,但成功的案例極少,其中,台北市蘭州斯文里整宅整建案是都更少數案例中相對成功的案例,因為此一都更案在經歷三十餘年,歷經四任市長,直至2018年5月,斯文里三期公辦都更案始正式開工,因而被視為是北市府都市更新案的重要里程碑。蓋因包括蘭州國宅、水源整宅、南機場整宅…等老舊社區,都可以複製這個成功的案例,讓都更工作逐一完成。

經票選產生的「斯文首善」,即斯文里整宅位於台北市大同區大龍街旁,為近50年的整建住宅,其中,三期更新前共有260戶,更新後將有350戶,市府可分回93戶,預計作為一旁斯文里1、2期及蘭州國宅更新時的安置住宅。斯文里三期都更案是民國87年11月11日政府發佈「都市更新條例」以來,第一個落實公辦都更的個案。

民國105年,都發局宣布要在斯文里推動公辦都更,並於當地開設公辦都更駐點工作站,並確立拆除期限,經歷2年多溝通,讓居民的都更同意意願比例達98%,但仍有4人因不滿權利價值及選配方式而未同意都更,爾後,市府首度祭出「都更條例」36條,將未點交的住戶強制淨空,順利拆除。

2.國外部分-以荷蘭阿姆斯特丹都更案為例
民國106年,阿姆斯特丹的城市競爭力評價指數(The Global Power City Index GPCI)為第7名,同段期間內的同一調查中,台北市居第36名,二者的差距甚大;同年,在仲量聯行(JLL)所發表的報告中(註一),也認為阿姆斯特丹憑藉不斷增長的創意、金融和科技能力,將是歐洲下一個全球城市。另外,阿姆斯特丹也是全球公認的自由之都,並被知名的都市規劃學者Susan Fainstein(2010)推崇為「正義城市」(Just City)。

阿姆斯特丹的主要成就是因應全球化競爭的成功,因為在高度的國際競爭壓力下,阿姆斯特丹不僅維持經濟成長與高度競爭力,同時也保有相對合理的房價,以及各階層及族裔高度混居的社區,從而持續體現一貫的自由開放精神,而此一成就與阿姆斯特丹獨特的歷史與發展脈絡息息相關。其中,有關「都市更新」的執行包括居民協商正式化(formalized resident consultation)、強租屋權(strong tenant rights),以及大量社會住宅(a large social housing stock)等的做法,可作為台灣處理都更問題的參考。

(四).都更案的強拆條款
由於都更案的辦理方式緩不濟急,造成都更速度緩慢,如在104年10月之前,台北市共有228案更新事業核定,但其中有79件至今仍未動工,影響住戶權益甚巨,以永春都更案為例,因4戶不同意戶便讓都更延宕14年而無法運作,甚至要求億元的搬遷費,而101年士林文林苑都更案後,市府就從未執行過代為拆除,由於都更案效率不佳,為改變政府監督不佳形象,因此,台北市政府宣布,只要民辦都更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緊急需要」,就可以轉公辦都更,而已擁有拆照卻無法執行的都更案,將會採行《都更第卅六條》,也就是強拆條款代辦。

然而,對於台北市政府重新啟動《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的「強拆條款」,對都更問題解決雖有其效益,卻也引發「民辦不能強制執行,為什麼公辦就可以?」,以及「公共利益的標準」等的爭議,因為參與都更案的建商都會以市府的都更模式作為參考依據,且因《都更法》內容及其執行方式似仍有爭議,加上103年以後,國內房市不佳,建商大多不願意以身試法,在此情況下,若北市府能先完成幾個都更案,以做為民辦都更的參考,對於日後的都更案之推動較具說服力,也可以讓都更案更能為大家所接受,亦可加快都更的速度。

四.都更執行之問題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市更新很重要,但因都更所衍生出來的問題很多,因此,國內都更的執行率偏低,既無法配合政府的政策推動,亦無法滿足參與都更者的需求,以致都更速度緩慢,茲就都市更新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擇其較重要者說明如下述。

(一).都更的執行
根據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調查,在2001-2014年期間,全國累積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案僅373件,平均一年才核定不到27件,且僅限於雙北市、基隆市、台中市、南投縣、台南市與高雄市等七縣市,其餘縣市掛零。而在已核定的373件中,有278件集中在雙北市,占七成以上(74.53%),至於台中市與南投縣的核定案主要是九二一災後重建案。再對照北市2002-2014年建照核發數量,平均一年核發建照為329件,其中,平均僅十件都市更新案申請的建照,占比僅約三%,亦即都更的案量少,成功的案例低,顯示都更存在著許多仍未解決的問題。

(二).公部門的問題
一般而言,更新地區所面臨的問題很多,比較常見者如私有土地產權複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眾多、區內違建及占用問題嚴重,都市更新先期投入所面臨的風險高、處理時程不確定,民間業者投入意願低…等。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研究(註二),在當前的都市更新與實施過程中,其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如下述:

1. 產權複雜
政府推動都市更新計劃時,土地所有人可能包括原所有人、法拍轉手及銀行債權等,產權多而複雜,都更不易;然而,雖然產權複雜,都更或老屋重建的整合難度高,但若土地面積大、建坪多,且物件若位於精華地段,還是能吸引企業、集團的進入整合,但在產權複雜的情況下,整合能否成功,有賴建商的財力與人力的配合。

2.資金取得困難
都更所需的費用十分龐大,但所需資金的取得卻十分困難,也降低民間業者投資意願,其主要原因如下述。

(1)在土地私有化下,土地一般並非建商(實施者)所有,無法以土地抵押借貸,執行的建商需準備一大筆周轉資金。

(2). 政府雖可成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發行證券,公股行庫也可設立都更投信公司,惟金管會證期局認為都更主要是「地權整合」問題,若發行基金給不特定大眾,則風險甚大,且國外的都更財源之籌措,也沒有針對一般投資人發行都更基金之前例。由於通過之門檻高,且需有專業能力,敢於嘗試者少,降低民間業者之投資意願。

(3).基金可由開發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來籌措,唯若採公開募集方式,則僅限於都市更新、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範圍,以及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範,且現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並未將「開發型」納入。

3.無專責機構
一般而言,都更過程所須面臨的問題很多,而一般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對於都市更新與土地開發等作業不甚瞭解,沒有專責機構,承辦機構之專職人員少,且層級相對較低,無法專職其事。由於政府都市更新審議的事權分散且人力不足,導致審議程序冗長,參與者需承擔市場、法令、以及政策等變動的風險。

4. 中央無循環運用經費
在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中,僅規定地方可成立都市更新基金,中央則無成立基金之法源,亦即中央無循環還用資金可協助都更經費。

5. 權利變換機制須有健全之估價制度配合
權利變換係指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前原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由於權利變換機制十分複雜,基於公平分配之考量,必須有健全良好的不動產估價制度與估價技術以資配合。

6. 公權力亟待介入
現行相關都市更新法令大體完備,惟其成效不彰,主要因受制於少數不願配合之權利關係人,導致都市更新無法順利推展,因此,公權力如何適時介入十分重要,並採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實施方式,藉以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亦即都更的推動仍須有強而有力的政策引導。

(三).制度問題
在都更問題中,除了政府部門經歷長時間研究所發現的問題之外,依法令規範所頒訂的都更制度,在政策執行中也受制於政府的制度問題,簡述如下述。

1.都更與改建不同
在政策推動上,政府常把「改建」和「都更」畫上等號,導致都更案為爭取容積獎勵反而無法順利推動,因為政府利用容積獎勵推動都更,但是增加的容積並未對應到都市整體的容受度,過多的容積獎勵,反而會帶來更多人口的聚集,讓生活品質下降。事實上,都更應該是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但都更的結果卻是動房價與管理費的上升,居民不堪負荷,生活反受影響。

2.土地私有化制度
台灣為採用土地私有化制度的國家,造成公部門沒有土地談判籌碼外,公權力無法強制進入,也造成台灣老屋問題愈來愈嚴重。

3.施行時間太長
一般而言,都更案所需的時間很長,少則二、三年,多則六、七年,甚至是遙遙無期,公部門應該建立一套協商機制,加速都更案進行,且都更案不單指公辦都更,也可以自主都更、小基地都更,甚至是整建維護同步進行,以加速都更進度。

4.都更權益不明確
在實務上,都更條例對公、私不甚明確,在市場中,若是協議合建,住戶和建商可依合約討論,隨時修正或終止,唯都更卻是強制性,且推動後經常出現「侵害私權力」的狀況,落實公益也不明確,才會導致都更爭議不斷。

5.資訊不透明與不對稱
都更過程包含許多公私部門必須瞭解並同時解決的問題,牽渉的範圍很廣,包括法令、資金、分配、利益…等問題,而一般地主本身的專業知識與財力不足,自組都市更新團體不易,且缺少承擔風險能力,導致建商與地主等參與者的互信不足,都更亦難以推動。

6.權利變更無法滿足參與者需求
都更進度緩慢主因是出在權利變換上,因為只要有少數都更戶因私利因素而不願配合,影響大多數住宅權益,也讓都更無以為繼,同時也造成建商退出都更行列。

(四)其他問題
在都市更新的許多問題中,除了政策面與執行面存在著問題外,尚隱含著一些其他不確定的因素,簡述如下:
1.不動產估價的獨立性與專業性的問題。
2.釘子戶問題難以解決。
3.都更機制未建構完備。
4.聽證會流於形式。
5.建蔽率與容積率的分配不均問題。
6.一坪換一坪的觀念不易釐清。
7.共同負擔比例與分屋比例的處理問題。
8.「百分之百同意」的都更問題。
9.以建商為主的都更模式問題。
10.全國各地的都更未能因地制宜。

五.結論與建議
經由上述的分析與說明,可據以列出本文的結論與建議如下述。

(一).結論
1.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市更新十分重要,然而,台灣都更進度十分緩慢,而都更牛步化主要是與政府的執行方式,以及參與都更者的權益變化有關。

2.都市更新是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程序,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都更政策包括都更的定義、目的、方式、條件、內容,以及實施方式等。

3.都市更新條例立法通過已二十年,然而,都更的成功案例極少,其執行過程包含設立都市更新條例、頒布經濟利多政策、將都更視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一坪換一坪的都更獎勵、都更污名化、都更速度緩不濟急、成立都更小組等。

4.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研究,政府所面臨的主要都更問題包括產權複雜、資金取得困難、無專責機構且推動人力不足、中央無循環運用經費、權利變換機制須有健全之估價制度配合,以及公權力亟待介入等。

5.都更所面臨的問題尚有土地私有化制度、施行時間太長、都更權益不明確、資訊不透明與不對稱、權利變更無法滿足參與者需求…等。

6. 荷蘭阿姆斯特丹的「都市更新」執行包括居民協商正式化、強租屋權,以及大量社會住宅等的做法,可作為台灣處理都更問題的參考。

(二)建議
經由前述的結論,可據以列出本文的建議如下:

1.簡化都更流程
一般而言,都更所需時間宂長,即使已取得 100%住戶同意的都更案仍要 2 至 3 年才審完。若能簡化都更的申請與執行的流程,提升審議效率,便可讓已取得 100%住戶同意的都更案,盡快執行。

2.合理分配城鄉資源
都更集中於主要都會區,其速度緩慢,且其他縣市亦須有都市更新個案的推動,唯因經濟誘因不足,且都更後的新產權分配不均,宜有效與合理分配城鄉資源,避免人口與產業過度。

3.加強整建與維護機制
都更除傳達政府政策外,尚須廣納眾多人民的意見,加強溝通,成立駐點工作室…等,倡議推廣都市更新、都市再生、整建維護等概念,同時建構不同層次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都更重建、整建、維護的機制。

4.提供較多的誘因
為提升都市整體居住品質,除加速老舊住宅的重建外,政府應提供更多誘因於既有住宅的管理與維護,並對違章建築與違法使用積極執行公權力。

5.設立處理都更的專責單位
由於都更所需處理的案件及問題很多,必須有專責的都更處理單位,同時聘請專業人士,專業推動都市土地開發,以加速土地之有效利用,增加都更效益。

6.參酌國外都更成功的案例
雖國內外的國情不一,但國外成功的都更案例仍可遵循,如考量並參酌荷蘭阿姆斯特丹的都更做法,確立「以人為本」的都更核心價值,藉由居民協商正式化、強租屋權、大量社會住宅等三項原則來處理國內都更問題。

附註
註一:仲量聯行(Jones Lang LaSalle, Inc.,NYSE:JLL)是專注於房地產領域的專業服務和投資管理公司,主要是為客戶持有、租用和投資房地產的決策實現增值,頗具公信力,其名列《財富》500強企業,並連續10年獲得全球最具道德規範企業獎,業務遍及全球80個國家,擁有逾300個分公司,員工總數約八萬人。
註二:民國103年1月22日,政府創立國家發展委員會(Nat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這是中華民國有關國家發展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行政院,前身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與「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要負責規劃國家發展策略計畫、促進經濟與社會整體發展、以及政府治理等工作,因其範圍涉及跨部會工作而有「小行政院」的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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