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去年520新政府上任前,準執政的民進黨挾立院多數優勢,三讀通過新的課程綱要(課綱)及審議程序相關法令,還昭告天下,新法能透明化、法制化課綱審議程序,杜絕黑箱,讓課程綱要研發審議,更符合尊重多元族群、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的原則。如今想來言之鑿鑿,有振聾發聵的氣勢。

對照最近發生的十二年國教普通高中國文新課綱的文言文選文爭議:經典選文網路票選黑箱作業、12位選文小組成員不具專業代表性問題,就顯得格外諷刺。當時,社會各界並未報以如雷掌聲,有的只是教育界擔心未來政治凌駕專業,傷害教育專業與自主性,如今一語成讖。

此次普通高中國文新課綱的文言文選文過程中,「課審會普高分組討論國語文文言文選文小組」先暗渡陳倉34篇文章,混淆原20篇的選文,再以迅猛龍般不及掩耳的速度,操作共54篇網路票選工作,嚴重違反程序正義,結果僅由570位網友票選出前10名選文,包含六篇具爭議歧視烏龍文,顯示選文小組的重大瑕疵和嚴重的黑箱作業,若拿2014年高中微調課綱遭疑的程序問題相較,選文小組分明更加粗糙和黑箱。

如此攸關全國高中學生整體學習權益的大事,未見事先訂定辦法公告,或在票選階段周知大眾參與,以臺灣現行的網民動員力,一呼千萬諾,怎麼可能只有五百餘位的網民投票,其中黑箱疑慮,不言而喻。

文言文是經過數千年中華文化積累的知識瑰寶,若能擁有領略文言文的能力,將可超越時空與古今偉人對話,並有助學生的人格涵養與道德薰陶,以建立正確價值觀與厚實的文化底蘊。此外,文言文在工作生活的應用上,也相當重要,例如法律專業函文的使用、中醫醫藥研究、文化創意發想所需的文字語言運用能力、宗廟祭祀祭文及殯葬訃文等,所謂的文言文無用說,顯然站不住腳,臺灣的教育專業不應如此被糟蹋。

針對上述爭議事件,本研究將從我國課程綱要審議制度的變革,進行檢視並分析當前課程綱要所面臨的問題,並嘗試提出解決之道。

二、問題背景與分析

(一) 課程綱要與審議制度之變革

2016年4月29日掌控立法院多數的民進黨,通過決議撤回教育部2014年發布的普通高級中學社會領域微調課綱,並暫緩十二年國教領綱研修審議;隔週5月6日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課綱修法的提案,並於民國2016年5月17日三讀通過立委陳亭妃及民進黨立院黨團提案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增列第四十三條之一暨第四十三條之二,以及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八條等部分條文有關課綱及審議程序的條文內容,讓課程綱要審議制度的流程,繼2010年國家教育研究院的加入後,再次產生結構性的變化(詳見下列三圖)。




(二) 課程綱要審議制度之三大問題

依據新修訂的課程綱要審議制度,其遊戲規則具有三大問題:

第一、課程審議會(簡稱課審會),一分為二由「分組審議會」先行,再由「審議大會」拍版定案,美其名擴大參與,卻全數刪除原為「專家學者」的教師代表。改由少數不具教育課程專業背景的委員,卻主導並掌握攸關全國學生整體未來的選擇權。換個角度,請問教育部還有存在的價值和必要嗎?

第二、在課審會之上,新增「課審會委員審查會」,其成員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選任11至15位委員,負責遴選課審會審議大會的民間代表,此次會議選出民進黨9位、國民黨4位、時代力量1位、親民黨1位。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須經審查會半數同意的規定,就能讓占比超過半數的政黨,具有決定審查會委員的優勢,更有透過政治力干預教育專業與自主的絕佳機會。

第三、「學生代表」首度納入課審會,高中學生正值自我探尋與學習知識的階段,提供見習機會當然是好事,但是直接參與某些具高度專業的教育課程審議是否合宜,有待討論;再者,此次課審會22位學生代表遴選,在法制不健全的狀況下產出,無法代表全國幾十萬的學生。應比照現行高中和大學的學生會長,依各校明訂選舉方式和權責義務選出,才是符合民主程序的代表。

教育乃百年大計攸關國家人才培育、國力與發展,本次課審會之學生代表非經由民主法制程序選出,其片面言論不足以代表全國學生發聲。本黨理應扮演好在野黨角色,協助提案修法,以保障幾十萬學生的整體受教權益,並尊重教師們尊嚴與教育專業自主權。

為捍衛全國學生受教權益與教育專業與自主掃除不當組織及其黑箱作業,茲建議相關修法如下:

二、建議修法內容
建議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等部分條文(見下表),說明原因如下: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課程綱要與國家教育目標、教科書審定、教師教學與考試命題的重要依據,每一學科的設置均有其背景、特殊性或專業性,因此,課程綱要的研擬,是一個聚集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學者專家共同投入長時間研究的高度綜合性專業工作,不宜假多元之名,混亂教育專業。雖讓本黨(在野黨)原可透過社運團體進行其他版本的課程綱要提案權,自廢武功,但為避免政治綁架教育,刪除此條文部分內容,犧牲是值得的。建議刪除《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部分條文內容,並將課程綱要需整體規劃的教育專業制訂權回歸中央,以免課程綱要審議的紊亂。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

「課審會委員審查會」違反設置部會之制度。第一、審查會委員由立法院推舉再由行政院長聘任,不僅架空教育部長學者專業人士選任權,形同教育部長卸責;第二、課綱本屬教育行政事項,納入立法院同意程序,讓政黨利益有機會介入教育專業。建議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第四項之一,明定審議委員之組成方式、運作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法律定之。

(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二

按原條文內容課審大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即可,等於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同意即可,簡直兒戲。怎可將攸關幾十萬學生受教權益與幾十個專業領域課程綱要審議的重要工作,像是玩數字遊戲般的讓其輕易過關。建議修訂《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二條文第二項,明定必須以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同意,才得作成決議。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九條

學生代表身份,應明確訂定權益與義務辦法,並依民主程序選出,方符合代表幾十萬學生的整體受教權益。建議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明定課審會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由教育主管機關公開向各級學校徵求學生會長或依民主程序選出之代表登記為候選人。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十八條

避免有心人士假借各種名目,暗度陳倉,增設黑箱小組,干預及紊亂教育專業課程綱要的審議。建議刪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有關諮詢小組的設置。

表一、《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修法建議表
序號 法案名稱 現行條文 修正建議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l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
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至四十九人,由政府機關代表與非政府代表組成。
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由教育部就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提
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行政院就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 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 名委員候選人,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 院長聘任之。
二、前款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課審會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及非政府代表中,均應包含具原住民身分者。但第一次聘任之非政府代表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之任期為二年。
中央及地方各級民意機關代表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l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
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至四十九人,由政府機關代表與非政府代表組成。
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由教育部就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提
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行政院就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 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 名委員候選人,提名委員候選人,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其組成方式、運作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法律定之。
二、前款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課審會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及非政府代表中,均應包含具原住民身分者。但第一次聘任之非政府代表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之任期為二年。
中央及地方各級民意機關代表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3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二 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二、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課審會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l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二、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課審會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九條 課審會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由本部公開徵求學生自行登記為候選人。
本部應輔導學生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由本部公開徵求學生自行登記擔任。
登記為第一項候選人之學生,為遴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並應親自出席遴選委員會;未出席者,視同放棄候選人資格。
審議大會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被提名候選人(以下簡稱被提名候選人)及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以下簡稱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委員),由遴選委員會就第一項候選人選舉產生。
遴選委員會選舉產生前項被提名候選人及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委員時,得
同時選出候補人選若干人,並排列順序。
審議大會學生代表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序將前項候補名單送課審會委員審查會審查,於審查通過後補聘之;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前項候補名單,依序補聘之。
學生被聘任為委員時,應具有學生身分或離校未滿一年。
任一性別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不得低於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l第九條第一項:
課審會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由教育主管機關本部公開向各級學校徵求學生會長或依民主程序選出之代表自行登記為候選人。
本部應輔導學生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由本部公開徵求學生自行登記擔任。
登記為第一項候選人之學生,為遴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並應親自出席遴選委員會;未出席者,視同放棄候選人資格。
審議大會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被提名候選人(以下簡稱被提名候選人)及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以下簡稱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委員),由遴選委員會就第一項候選人選舉產生。
遴選委員會選舉產生前項被提名候選人及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委員時,得
同時選出候補人選若干人,並排列順序。
審議大會學生代表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序將前項候補名單送課審會委員審查會審查,於審查通過後補聘之;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前項候補名單,依序補聘之。
學生被聘任為委員時,應具有學生身分或離校未滿一年。
任一性別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不得低於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十八條 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及聯席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於完成意見表達後,應依主席之要求離場。
分組審議會及聯席會議得組成諮詢小組,以提供領域、學科、群科或特別
類型教育之專業意見。
l第十八條第三項:
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及聯席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於完成意見表達後,應依主席之要求離場。
分組審議會及聯席會議得組成諮詢小組,以提供領域、學科、群科或特別類型教育之專業意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作者整理

參考文獻
中央通訊社(2015),《課綱爭議 吳思華:新舊版教科書併行》。
李雅菁(2016)。從歷年課程綱要的訂定過程看爭議。通識在線,64期,24-25。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高級中等教育法》,中華民105年6月1日修定公布。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中華民105年7月20日修定公布。
教育部(2016)。〈教育部教育部課程審議會學生代表產生方式諮詢會議公告辦理方式〉,中華民國105年6月18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資訊公開平台(2017)。〈106年度課審會【普通型及單科型高中分組】第17次會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16日。https://ccess.k12ea.gov.tw/(最後瀏覽日:2017/9/14)
國家教育研究院(2016)。〈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國語文(草案)〉,中華民國105年2月4 日以教研課字第1051100084 號函陳報教育部版。
課審會普高分組討論國語文文言文選文小組(2017)。〈課審會普高分組討論國語文文言文選文簡則〉。
課審會普高分組討論國語文文言文選文小組(2017)。選文列表54篇。
課審會普高分組討論國語文文言文選文小組(2017)。前十選文列表。
董保成(2015a),〈從組織與程序之保障探討考試權〉,《考試權之理論與實務》,頁123-174。台北:元照。
董保城(2016)。課程綱要資訊公開與正當行政程序之探討。法令月刊,67卷第9期,25-52。
張升星(2016年6月20日),課綱 掌權後 才知誰愛黑箱。聯合報,第A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