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

台灣地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之規定,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民國92年之前,因地方財務與執行人力不足,主要「建設費用」由中央預算編列,每年約50億元,地方政府只需相對編列10%至20%不等的「配合款」辦理;由於總建設經費每年不及100億元,對於此項公共建設理想目標的達成遙遙無期。截至本年底公共污水下水道的接管普及率約為15%(台北市77%、高雄市約40%、金馬地區約28%、台灣省約3%)。民國92年之後開始規劃民間參與建設的推動政策。

內政部依據促進民間參與的政策原則,將「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修正計畫」調整執行策略,將傳統政府自辦方式改成「以民間參與方式」,即所謂的「BOT」方式辦理,以撙節政府短期資金與人力,並為加快污水下水道建設尋找最佳推動及運作模式。內政部在二年內總共規劃出36處污水下水道系統(後來台北縣三峽與鶯歌系統合併、高雄縣橋頭與岡山系統合併,修正為34處),並於94年底先行推出了楠梓、淡水、羅東及三鶯等四個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公開招商,有三個系統已完成發包及簽約。但外界也有很多反對的聲音,甚至有競標廠商認為甄審過程有不法情事而訴諸法律行動,平添外界對BOT的誤解。


二、問題分析:

由於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調整實施之後,各界對於建設方案的嚴謹性存疑,對於招商甄審過程有疑義,甚至有圖利特定財團的不公傳言。另外,政府出資額度及得標廠商的「融資及租稅優惠」、「特許附屬事業」內容也被懷疑不實。例如整體計畫顯示,表面上政府只需負擔約五千億元,但政府特許民間經營卅五年間,還要保障廠商10%的報酬率,所以政府實際支付的金額將會超過一兆元等等。

其次,有關污水下水道BOT計畫之切確財務分析,需將廠商合理利潤及利息支出納入估算(廠商自有資金的合理投資報酬率IRR為10%、銀行利息5%),才能推估合理的建設成本。而廠商在瞭解了財務結構之後,必須衡量至少要籌資達30%才能取得70%的銀行貸款。BOT廠商於興建完成後,由政府向接管民眾收取下水道使用費,不足費用需由政府補貼支付予廠商。

初步估算,在5年主契約施工期及35年特許經營期內,廠商的總建設投資為1521億元,第4年至第7年是資金投入的高峰期、每年需投入資金200億元以上,尤其第5年達最高峰的283億元;因此是下水道BOT建案推動的關鍵期。第10至第24年的支出約為每年30億元、最後15年每年的支出在5億元以下。

政府部門每年攤提償還的額度,前7年每年約40億元,此後逐年增加至第25年的163億元為最高峰,最後15年則逐年漸減至最後1年的50億元;償還的總金額將為4072億元,再加上下水道使用費不足收取補助款1765億元(初估每噸廢水處理成本約25元至30元、收取費率暫訂為5元),政府部門的支出總額將達6000億元。

面對未來如此鉅額的財務負擔,政府部門僅能由發行長期建設公債或由開徵的地方稅收,如地價稅、增值稅等指定特定比率作為償債基金,將會造成其他部門經費的排擠。緣於污水下水道建設經費如此巨大,而且必須達到相當的接管普及率才有實質處理功能與污染防治成效,下水道建設的挑戰性非常高。

台灣地區除北、高二市自民國66年開始推動,全國性污水下水道方案於78年訂定,自81年起歷經第一、二期兩個六年計畫,政府積極推動近30年,不過完成了15%普及率的建設,而每1%建設率的達成,其實有約100億元資金的投入。基於類此投資金額龐大、回收期程長及獲利不確定性的,更加深外界對BOT興辦污水下水道的疑慮,擔心政府部門最後必須出面收拾殘局的風險極高。

三、課題與對策:

台灣地區34處污水下水道BOT建設方案(行政院94.01.19核定),係在「公私合營」(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理念下,以促進公共建設、活絡民間產業、減低政府短期巨大財政支出、合理分配利潤與分攤風險為前提的一種政府採購方式。觀念上是一項極具前瞻性產業創造,值得國人全力支持與樂觀以待。

目前BOT實施案所顯露的問題,大多屬人為操控或實務面管考不足出問題,如果未來能夠由審查機制面加以嚴謹管理,應該有助於污水下水道建設興辦的效率與品質的提升。我國污水下水道建設率,相對於其他發展國家已明顯落後,若能善用BOT方式加速建設,相信對於我國環境品質與國際形象,乃至於國家競爭力都會有極高的加分作用,本黨應該加以支持。惟重要的課題及對策需要先行釐清。

1.污水下水道系統的規劃與建設經費必須確實,以避免日後因為規劃設計不符需要而變更設計、增加預算及延宕工期。因此,所有污水下水道計畫案,必須要有嚴謹的專家委員會實質審查,通過後不得任意在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工期。

2.為免日後建設工期失控、經費一再增加,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的績效管考必須嚴格,內政部及執行縣市政府必須於BOT案審查階段開始,委託專業顧問公司成立監督委員會定期考核執行進度與工程品質。

3.為杜絕特權介入,BOT「最優申請人」的甄審必須公開透明,廠商必須在技術可行性與財務可行性提出具體企畫內容,其「投資執行計畫書」及「特許公司」,必須通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設立審查。特許經營的附屬事業不可過於寬鬆浮濫。廠商甄審決選的過程,不應拘限於「最有利標」的單邊思維一次決選,而是要視個案的規模與區域特質,找出雙方合意且有最大共識的廠商,先以統包(turn key)方式委託建設部分,如期完工功能測試及整體試運轉之後,再進行第二階段的操作營運委託。

4.污水處理系統運轉及操作維護的成本必須核實估算,尤其系統規模不同、水質不同、處理技術不同及地區特性所造成的影響效應,必須經過詳細的調查評析,並納入成本計算,廠商才能提出未來35年操作的確實費率及財務計畫。

5.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費率及處理費用的收取,必須逐步反應真實成本,以落實「使用者付費、污染者負責」的理念;付費計價的基準污水量訂定必須公平合理、處理費率也必須因應物價指數檢討調整,以免造成財務缺口的惡化。

6.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必須先行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以避免環境受到不良或嚴重影響。此項環境正義原則不可疏忽或通融。

7.政府公權力要適時妥善的介入,以確保興建過程所需用地的土地取得、違建拆除及用戶接管順利,降低工程阻礙因素。是以下水道分支管及用戶接管部分採政府自辦方式,可以有加速之效益。

四、結論:

污水下水道系統以BOT方式招商方式辦理,是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89.2.9)及「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推動方案」(92.6.18)所推動的重大公共建設,對於下水道建設率相對落後的我國,不但可加速建設進度提升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改善河川及海域污染狀況,還可帶動相關環工、土木、機電產業與金融經濟產業的發展,更可藉著民間的創意與活力,開創傳統污水處理事業的新風貌。附加的效益是,政府不必擔心短期的巨大財政支出,只需做好BOT廠商履約的監督管理及償債基金的規劃即可。

第三期污水下水道建設修正計畫自92年起推動,原訂97年完成,達成接管普及率22.1%、污水處理率32%的目標。如今工期已過2/3,目標值還落後7%,必須加緊推動以迎頭趕上進度。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與BOT的超聯結,是一項觀念與作法上的突破,推出之始章法難免有疏漏;但不應該被視為弊案淵藪。反而是應該集思廣益,努力構思最有效益的運作方式,杜絕流弊,並督促中央主管機關落實推動建設,務期在規劃期程內有效達成既定的建設目標,以提昇我國的環境品質。

參考文獻

1.內政部營建署,台灣地區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92年元月

2.內政部營建署,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簡報,94年11月

3.內政部營建署,民間參與下水道建設推動情形報告,95年2月

4.中國時報,污水下水道發展座談會實錄,92年6月

5.胡兆康,污水下水道與河川整治,93年4月

6.何東波、溫清光,河川水質管理與國土計畫,9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