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21世紀的金融世界中,隨著科技的進步與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以網路、行動支付做為金融輔助工具的個人及企業愈來愈多,如電信業線上支付,零售業在地通路等,都能提供繳費、付款等銀行業務,行動支付影響更大,非金融業者發行的儲值卡、電子錢包,不僅掌握消費者金流,搶占金融服務商機,且由於數位化革命的影響,連帶使得傳統上由人與人互動的模式,以及商業運作模式受到衝擊,金融服務市場已遭嚴重瓜分。
2013年,根據數位時代的統計資料,臺灣在電子商務的產值(B2B 及B2C)為7,673 億元,2014 年產值約為8,796 億元,若以此成長速度估算,2015年電子商務的產值將突破一兆新台幣,成為下一個兆元產業。然而,長期以來,國內金融機構在金融法令限制、資訊科技與產品創新能力不足等因素影響下,本地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戶數雖已具一定規模,但除花旗、匯豐等少數銀行外,線上實質金融交易貧乏,加上國內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商品與服務大多近似,差異性不大,多項法規仍待修正,金管會的數位3.0方向的發展仍有待努力。
面對一場新的金融革命,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實體銀行的重要性與功能逐漸式微,金融角色將重新洗牌,在此趨勢下,傳統銀行應如何因應,如何在這場變局中尋找利基?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雖已提出「打造數位金融環境3.0版本」構想,對於開放銀行既有客戶向銀行新辦貸款及信用卡等業務時,銀行可採多元身分認證,全數線上辦理,免受時間、空間等限制,未來更希望銀行新客戶「開戶」也能直接在線上辦理,迎接網路化與行動支付化時代的來臨,但時效尚屬不足。
二、文獻探討
在網路技術快速發展的年代,有關國內外相關理論研究有很多,茲舉其較重要者說明如下述:
Wu & Hisa (2008)
Wu和Hisa從金融環境變化及互聯網相關理論中,提出移動金融和移動市場的概念,並說明電子金融與移動金融的差異;另外,並進一步深入控探討移動業務模式和移動價值鏈的構建,以及對金融結構可能改變的影響。.
葉春明、黃滿盈(2006)
針對中國大陸金融服務開放的現狀與趨勢進行分析,認為互聯網金融模式是中國大陸金融服務開放的必然趨勢,但是在網路安全方面的防護相對不足,需要進一步的規劃與防範。
鄭展鵬(2009)
鄭展鵬運用貿易競爭指數、Michaely指數等指標,對中國大陸與世界金融服務大國的金融服務之國際競爭力,進行比較分析,其分析結果顯示,中國大陸銀行的發展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可以相容,且是未來中國大陸取得金融服務國際競爭力的方法之一。
謝明瑞(2014)
根據兩岸之間的網路金融發展情形,認為網路金融雖然已經對銀行的小額貸款、存款、支付業務等形成衝擊,尚屬於傳統銀行相對低端的業務,而銀行的很多高端核心業務還是很難線上完成;另外,由於互聯網金融具有許多不同於傳統金融的特徵,但同時也具有很強的創新性和競爭性,將持續對人類金融模式產生根本影響,特別是在移動支付、社交網路、搜尋引擎以及雲端應用等運用模式。
三、互聯網金融
為說明互聯網金融的內容,茲就其意義、特性、優點等說明如下:
(一).互聯網金融的意義
一般而言,互聯網金融(The Internet Finance;The on line financial)是指藉助於互聯網技術與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金融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等金融業務的經營模式,而其融資模式既不同於商業銀行的間接融資,也不同於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而是一種資訊科技下的新興金融模式,提供經濟人更便捷的生活,影響金融產業的發展甚巨。
事實上,互聯網金融包括三種基本的企業組織形式,分別是網路小貸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其業務性質有些類似當前商業銀行普遍推廣的電子銀行,其他如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也屬於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範疇。因此,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功能相結合的金融新興行業,而其與傳統金融業務最大的區別,主要在於互聯網具有開放、平等、合作、分享等特性,又因其具有較佳的人性因素,且符合簡便快速之操作原則,故其發展對傳統金融業具有參與及滲透的作用,並對傳統的金融操作模式產生根本而重大的影響。
(二).互聯網金融的特性
大體而言,互聯網金融之所以受到消費者與投資人的歡迎,並廣為企業所重視,主要因互聯網金融具有多種傳統金融所沒有的功能,而這些功能主要是基於數據產生、數據挖掘、數據安全,以及搜索引擎技術等的作業協助與支撐,且具有下列的特性,即:
1.數據的產生與應用
在互聯網金融中,社交網路、電子商敄、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撀等的相互合作,形成了龐大的數據量,加上雲計算和行為分析理論,使大數據挖掘與應用成為可能。
2.數據使用的安全
網路交易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是安全,若數據安全技術可以有效保護使用者之隱私,則交易支付便可順利進行。
3.獲取信息快速
網路的特性是訊息來往快速而便捷,特別是互聯網的搜索引擎,可以使個體更加容易獲取相關信息。
4.具有人性化的特性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不僅在於金融業務所採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於金融參與者認為,互聯網具有開放、平等、合作、分享等的人性因素,且使用方便而快速,又因為使用人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工具,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徵,亦即符合人性化的特性。
5.弱化金融機構的中介角色
互聯網因為具有分享、公開、透明...等特性,能使資金在各種不同的主體之間,直接而自由的遊走各經濟主體,而且違約率甚低,這將使金融中介的作用不斷的弱化,從而使得金融機構傳統而重要的中介功能,逐漸成為附屬性與服務性的次要角色,而不再是金融資源調配的核心主導定位;亦即互聯網金融模式可以弱化金融的中介行為。
總之,由於資訊科技的進步,數據的產生、獲取、使用等資訊技術得以快速發展,減少了金融交易的成本與風險,同時擴大了金融服務的範疇。其中,技術實現所需的數據,幾乎成為互聯網金融的代名詞。
(三).互聯網金融的優點
一般而言,凡事有其利必有其弊,任何政策都可能有反作用,任何新科技的使用,帶來其優點的同時,必然也含有其缺點,因此,有關互聯網金融的優點很多,茲擇其較重要者簡單說明如下:
(1).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社交網路或電子商務平台,可挖掘各類金融相關訊息。
(2).使用成本減少,同時降低金融機構的交易功能;
(3).使用簡單便捷,符合一般人的需求;
(4).個性化定製,具人性基礎,能滿足用戶對金融的需求;
(5).金融門檻降低,小客戶亦可參與,用戶參與程度高。
四、互聯網金融產業
有關互聯網金融產業的內容,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
(一).互聯網金融產業的變革
一般而言,互聯網金融在國內的主要模式有下列幾種,即:
1.傳統銀行到網路銀行
傳統金融利用互聯網的管道為顧客提供服務,也就是網路銀行的興起是來自互聯網功能的發揮,並逐漸成為提供金融活動的重要管道。
2.具有電子商務平台的金融
一般而言,具有電子商務平臺的功能,可作為提供信貸的服務,同時創造有利於其他放貸人的條件,而互聯網則發揮信用的功能,類似阿裡金融。
3.將資金借貸結合一起的金融
將資金需求與供給一同考量的金融服務,這種模式提供了更多更大的中介服務,也就是把資金借貸雙方結合在一起的金融,如人人貸的模式(P2P)等。
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因為有搜索引擎、中數據、社交網路和雲計算,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交易雙方在資金期限匹配、風險分擔的成本非常低,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貸款、股票、債券等的發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網上進行,這個市場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無金融中介狀態。
在這種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網路降低信息處理成本,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可達到與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且可達到和銀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併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大幅減少交易成本。
(二).互聯網金融的運作
互聯網金融模式有支付方式、信息處理、資源配置三個核心部分,分述如下。
1.支付方式方面
在支付方面,主要是以移動支付為基礎,個人和機構都可在中央銀行的支付中心(超級網銀)開賬戶(存款和證券登記),即不再完全是二級商業銀行賬戶體系;證券、現金等金融資產的支付和轉移通過移動互聯網路進行;支付清算電子化,替代現鈔流通。
2.信息處理方面
在信息處理方面,有關社交網路生成和傳播信息,特別是對個人和機構沒有義務披露的信息;搜索引擎對信息進行組織、排序、檢索等過程,能緩解信息超載問題,有針對性地滿足信息需求,而雲計算則有保障海量信息高速處理能力。因此,在雲計算的保障下,資金供需雙方信息通過社交網路揭示和傳播,被搜索引擎組織和標準化,最終形成時間連續、動態變化的信息序列。經由此種處理過程以後,可以估算出任何資金需求者(機構)的風險定價或動態違約概率,而且成本極低。也因為具有這種信息處理模式,而使互聯網金融模式逐漸替代了現在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主要功能。
3.資源配置方面
在資源配置方面,資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網上發佈並匹配,且供需雙方可以直接聯繫和交易。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在人類最早的個體之間的直接金融交易模式中,可以突破傳統的安全和商業可行性所無法解決的問題,從而創造出新的活力。在供需信息幾乎完全對稱、交易成本極低的條件下,互聯網金融模式形成了「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如中小企業融資、民間借貸、個人投資管道等問題就可以獲得解決。在這種資源配置模式下,雙方或多方交易可以同時進行,信息充分透明,定價以完全競爭模式進行(如拍賣方式),因此可以達到市場最有效率,以及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目的,而各種金融產品均可採用類式的交易模式。
總之,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不需要經過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而在供需方均有透明與公平的機會下,完全競爭市場逐漸成為可行,而這也是一個最公平且具有最高效率的市場。
五.互聯網金融的經營
大體而言,有關互聯網的金融經營可分為金融經營模式與金融操作等兩個部分來說明:
(一).互聯網金融經營模式
二十一世紀初期,互聯網業務在中國崛起,而在中國大陸的金融體系中,有關互聯網金融的主要經營模式可歸納如下:
1.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的結合
金融結合模式是指傳統的金融機構藉助互聯網管道,為所有的客戶提供服務,如網路銀行提供網路管道,並與傳統金融業合作。
2.提供消費者之信貸服務
由於網路銀行具有電子商務的平臺,能為消費者提供信貸服務,創造有利於其他放貸人的條件(如阿里金融)。而互聯網因具有網路管道,可充分發揮提供信用保證的作用。
3.資金仲介作用的弱化
金融機構最重要的特性之一是金融仲介業務,然而,經由互聯網路的人人貸(P2P)模式,可以提供更多的中介服務,並把資金借貸的供需雙方之中介功能加以結合,因而弱化了傳統金融機構的中介功能。
4.類似完全競爭市場的競爭
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因為其具有搜索引擎、大數據、社交網路和雲計算等技術基礎,因此,不易產生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情形,交易雙方在資金期限匹配、風險分擔的成本相對較低,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功能因而受到限制;貸款、股票、債券等的發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等,都可以直接在網上進行,而在此一近乎完全競爭市場的條件下,市場效率充分有效,也存在著一般均衡定理所描述的無金融中介狀態。
總之,在互聯網的金融模式下,由於支付便捷,且搜索引擎和社交網路等降低信息處理成本,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可達到與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和銀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並在促進經濟增長同時,大幅減少交易成本。
(二).互聯網金融模式的運作
大體而言,互聯網金融模式的運作有三個核心部分,分別是支付方式、信息處理,以及資源配置,茲分述如下。
1.支付方式
在支付方式方面,互聯網以移動支付為基礎,個人和機構都可在中央銀行的支付中心(超級網銀)開設賬戶(存款和證券登記),爾後,其支付方式即不再完全是二級商業銀行賬戶體系;證券、現金等金融資產的支付和轉移都可以通過移動互聯網路進行,且支付清算電子化,並可替代現鈔流通。
2.信息處理
在信息處理方面,搜索引擎對信息進行組織、排序和檢索,能緩解信息超載問題,並可針對目標而滿足信息需求;另外,雲計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處理能力。在雲計算的保障下,資金供需雙方信息通過社交網路揭示和傳播,被搜索引擎組織和標準化,最終形成時間連續、動態變化的信息序列。由此可以找出任何資金需求者(機構)的風險定價或動態違約概率,而且成本極低;也由於這種信息處理模式,而使互聯網金融模式,可以有效替代現在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主要功能。
3.資源配置
在資源配置方面,資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網上發佈並配對,供需雙方可以直接聯繫和交易。另外,由於個體之間的直接金融交易是人類社會最早的金融模式,但若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則可以突破傳統的安全邊界和商業可行性邊界,而在供需信息幾乎完全對稱,且交易成本極低的條件下,互聯網金融模式形成了「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如中小企業融資、民間借貸、個人投資管道等問題,均可順利解決。除此之外,在這種資源配置方式下,雙方或多方交易可以同時進行,信息充分透明,定價幾可達完全競爭模式,具有市場的最有效率,以及社會福利最大化;更重要的則是在互聯網的資源配置下,各種金融產品都可採用類似模式交易。
總之,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供需方經由透明、公平的機會,可以達到支付便捷的目的,且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低,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不需要經過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
六.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有關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即:
(一).互聯網的發展趨勢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在資訊科技與金融產業逐漸結合以後,金融業的經營與管理產生重大的變化,特別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極為快速,並在全球的金融業務之操作範圍內,已出現移動支付、人人貸、眾籌融資等三大重要發展趨勢,其相關內容簡述如下:
1.以移動支付替代傳統支付業務
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移動通訊設備的滲透率超過正規金融機構的網點或自助設備,以及移動通訊、互聯網和金融的結合,為企業及個人帶來極大的商機,如2011年,全球移動支付交易總金額為1059億美元,預計到2016年時,將達到6169億美元,平均每年以42%的速度增長。
2.以人人貸替代傳統存貸款業務
人人貸(P2P, Peer to Peer)是指有資金並且有理財投資觀念的個人,通過仲介機構的介紹或牽線,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是目前中國互聯網金融中P2P信貸行業中最大,也是最安全的平臺。其發展背景主要來自傳統或正規的金融機構之融貸業務中,未能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而現代資訊技術大幅降低了資訊不對稱和交易成本,使人人貸在商業上逐漸成為可行。
3.以眾籌融資替代傳統證券業務
眾籌融資是指集中大家的資金、能力和管道,為小企業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等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是最近幾年以來,國外最熱門的創業方向之一。如Kickstarter的眾籌網站已成為「眾籌」模式的代名詞。2012年4月,美國通過JOBS(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法案,允許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方式獲得股權資本,這使得眾籌融資替代部分傳統證券業務成為可能。
(二).互聯網金融的成功案例
在世界的金融網路中,網路金融業務快速發展,而以互聯網金融而經營成功的案例很多,茲以中國大陸的金融網為例,擇要說明如下:
1.阿里金融
中國境內互聯網金融發展最為典型的案例為阿里巴巴的小額信貸業務,也就是所謂的阿里金融。阿里金融和傳統的信貸模式不同,其主要是通過互聯網數據化運營模式,為阿里巴巴、淘寶網、天貓網等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小微企業、個人創業者提供可持續性的、普惠制的電子商務金融服務。其中,阿里金融所開發的新型微貸技術的核心,就是數據和互聯網。
阿里金融利用阿里巴巴B2B、淘寶、支付寶等電子商務平臺上客戶所積累的信用數據及行為數據,引入網路數據模式和線上視頻資信調查模式,通過交叉檢驗技術,輔以第三方驗證,確認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將客戶在電子商務網路平臺上的行為數據,映射為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價,並對這些通常無法在傳統金融管道獲得貸款的弱勢群體,批量發放「金額小、期限短、隨借隨還」的小額貸款。同時,阿里金融微貸技術也極為重視網路,其中,小微企業大量數據的運算即依賴互聯網的雲計算技術,不僅保證其安全、效率,也降低阿里金融的運營成本。
2014年9月19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龍頭「阿里巴巴」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募資金額高達218億美元,創下美國首次公開募股(IPO)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紀錄,其市值一度超過2,300億美元,為全球市值僅次於google的網路公司,更引發全球投資人對數位金融與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關注,為全球數位金融產業與互聯網金融發展奠定了重大基礎。
2. 雲南匯付四海金融
2014年10月16日,雲南「匯付四海互聯網」金融交易服務平臺在昆明正式啟動上線,該平臺是由雲南報業傳媒集團和雲南物流產業集團兩大省屬國企合股成立的,亦即雲南國企正式進軍互聯網金融行業。
「匯付四海」是雲南省互聯網金融交易服務試點企業,具有公信力、影響力、傳播力和品牌號召力,採取「資金託管、安全投資環境、第三方審計、信用評級、風控委員會評審、保險代償、融資擔保」的七維風控體系,致力於搭建區域內風險可控、收益穩定的最安全便捷的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主要服務於雲南省內的廣大中小微企業及個人投資者,讓借款人和投資人之間的資訊透明化,並讓融資高效便捷、質優價廉、門檻更低,以滿足中小微企業短、小、快、頻的融資需求,更支援雲南實體經濟、三農、普惠金融等的發展。
3.福建P2P金融
在福建P2P互聯網金融中,包括友友貸、信和貸、胖毛線上、信客網、樂投貸、易天貸、利好貸、融訊網、拾財貸、金穀網盈、168理財網、財佰通、易利貸、聚寶網等24個平臺。而根據2014最新福建P2P網貸平臺排名前十名,則有信客網、168理財網、信和貸、拾財貸、友友貸、樂投貸、利好貸、閩昌貸、財佰通、胖毛線上等,對福建的金融業發展有很大的助益。
如在健全的風險管控體系基礎上,168理財網引入匯付天下(第三方支付機構)對用戶資金進行託管,資金流轉全程由匯付天下支付,平臺不接觸用戶資金,保障了資金的安全。另外,信和是福建首家P2P網貸借貸互聯網金融公司,致力於成為中國領先的貸款服務平臺,提供二手汽車抵押借款、汽車變現、二手汽車典當、房產抵押借款、汽車質押借款、資金周轉等諮詢服務,借款人可用車輛所有權為抵押,獲得快捷的短期融資。投資人可利用閒散資金在信和貸平臺進行投資理財,實現18-22%的年化收益,若從福建P2P平臺的發展來觀察,福建互聯網金融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三).對傳統商業銀行的衝擊
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近年來,消費者或投資人以第三方支付、網路信貸機構、人人貸平臺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重視,互聯網金融以其獨特的經營模式和價值創造方法,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形成直接衝擊,長久以後,甚至可能產生替代作用。
五.台灣互聯網金融
一般而言,互聯網金融具有移動金融、雲端金融、大數據金融等的綜合性觀念,且無論是發展普惠金融、完善對小微商戶的金融服務,都要借助與互聯網金融來實現。因此,有關台灣互聯網金融的建置十分重要,相關內容分述如下:
(一).互聯網金融起步較晚
隨著產業互聯網加速、智慧城市建設、智慧產業、智慧家居的發展,金融應用場景會更多,互聯網與這些場景的結合,將會出現更多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未來互聯網金融將有更加豐富的形態,如2013年,主要利用互聯網管道做為理財工具,亦是互聯網金融的模式之一。其中,第三方支付、網路信貸機構、人人貸平臺等,則是代表互聯網金融模式,唯台灣在互聯金融網的建置方面,可謂付之闕如,難以跟隨時代的潮流,對金融業的未來發展相對不利。
(二).第三方支付
所謂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具備一定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交易所構成的平台,在交易中扮演樞紐角色。簡言之,第三方支付的主要任務在於串連網路店家與銀行,以第三方角色提供技術與保障,強化網路購物安全。當買方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款項時,資金便進入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專用帳戶中;當貨品送達並經買方驗貨後,便可以確認收貨,將暫存於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資金轉至賣方帳戶。
第三方支付服務全球最成功案例應是美國PayPal公司,而後續則有Google附屬之Google Checkout、英國Money bookers及日本樂天等,其服務內容均不以信用卡代收付服務為限;此機制已在中國大陸蓬勃發展,用戶規模增長迅速,規模較大者諸如支付寶、新付通以及快錢等公司。
(三).第三方支付發展
2011年,台灣上網人口數約有1,097萬人,而電子商務的市場規模可達到4,300億元。批發零售業者可藉由電子商務的優勢,以較低的成本拓展海內外市場。然而,電子商務購物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金流的付費機制。唯長久以來,國內市場對金管會的不滿大多集中於沒有第三方支付工具的配套法規,現行法令仍舊無法完整規範網路第三放支付業務。
台灣目前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業者有PChome Online的支付連、歐買尬轉投資的歐付寶以及紅陽、綠界與藍新科技等,藉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買方可利用該平台提供的帳戶進支付交易款項,經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賣家貨款入帳、並要求發貨,最後買方簽收貨物後,第三方就可款項轉帳至賣家帳戶。現階段只有Yahoo!奇摩的購物中心、PChome網路家庭等交易規模較大業者,較容易與收單銀行洽談刷卡業務,而其小規模網拍賣家,或是個人對個人的網路交易,仍無法提供信用卡交易服務,多半依賴轉帳交易,交易風險較大。
(四).第三方支付法的通過
2013年3月7日,金管會正式開放「第三方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業者」,其政策開放的意義在於有利於台灣的第三方支付業者,發展信用卡收單業務,對消費者而言,網路購物也多一層保障。對於在拍賣平台上銷售貨品的小型商家、或者在商店街平台開店的微型商家而言,拍賣及微型企業已經可以接受消費者信用卡的刷卡付費,在金流服務方面可說是一大進展,也為台灣網路支付服務發展史上創造新的里程碑。
2015年元月16日,立法院院三讀通過第三方支付專法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未來經營儲值、帳戶間資金移轉的企業資本額門檻訂為5億元,僅代收付款,且保管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者,資本額門檻則降為1億元,儲值餘額上限則訂為5萬元,預計於2016年上半年實施。
(五).以兩岸金融業務為考量
台灣我國在推動網路購物第三方支付服務發展之際,政府亦應配合兩岸政策的規劃進程,由主管機關進一步規劃與大陸第三方支付業者合作事宜,建構兩岸B2B、B2C 電子金流服務平台,提高大陸民眾及企業購買臺灣商品的便利性,協助臺灣的中小企業行銷商品到大陸市場,為兩岸的企業及社會大眾提供更為便捷的電子支付服務,為台灣網路電子商務奠定良好之根基。
(六).第三方支付制度的檢討
台灣是高科技島,不應只有在製造領先全球,與高科技搭配的服務業,尤其是電子商務也應與時俱進,才能趕上時代的脈絡。2013年,行政院所通過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也就是俗稱的「第三方支付專法」,並希望在2014年底前通過,帶動相關的產業。然而,卻遲至2015年元月才三讀通過,且2016年才能實施,不符合資訊時代的效率原則。
綜觀我國第三方支付發展現況,若與世界各主要國家相比較,台灣落後了許多年,如美國在1998年就建立第三方支付服務,中國大陸在2004年開始推動,而台灣則是在2012年才完成,2015年立法通過,2016年才能正式推動並執行,在時效上已落後許多國家一段距離。因此,台灣在第三方支付服務推動工作上,至少應先做到開放與這些國家同步的功能,讓台灣的網路支付能在最短時間內趕上國際網路支付的腳步,例如台灣應予開放目前各國網路支付可以使用的儲值、跨國交易等功能,方能使我國網路電子商務的產業發展更加蓬勃與順遂。
六.互聯網金融問題與對策
在推動與執行網路金融的過程中,互聯網的主要的問題或缺點,參與人必須注意並瞭解其潛在問題,分別說明如下述:
(一).互聯網金融問題
有關互聯網金融問題簡述如下:
(1).互聯網技術過於龐大
銀行是行政性壟斷,互聯網是技術性壟斷,互聯網金融為二者的結合,其壟斷性更強。
(2).互聯網存在著另一種資訊不對稱問題
因為沒有實際規範資料的真實性,其所使用的大數據、雲計算、平台、移動金融等四大環結都沒有實名制,亦即其所使用之資訊缺少確實的依據,因此,其所引發的資訊不對稱所引發的問題可能更大。
(3).線上與線下缺少一致性
一般而言,線上考量的是違約率,線下考慮的是違約率與損失率,二者缺少一致性的規範,故其風險判斷亦不同。
(4).反洗錢問題在現行金融管制體系中,線下對洗錢問題有一定的管制模式,唯線上由於資金沒有記號,都是數字所構成,很難加以控管。
由於這些缺點或問題並非單獨存在,而且是相通的,因為市場與資金均無國界,因此,很難作有效的預防。此外,互聯金融網的缺點尚包括:
(5).互聯網金融犯罪難以預防
除了遇到與其他國家相同的網路犯罪和電腦病毒外,其他如電子商務、互聯網應用、有關軟硬體知識等,其對目前已經建立的支付制度等出現後所涉及的責任認定、承擔、仲裁結果的執行等,其複雜的法律關係現在仍難以解決。
(6).普及不易
網路技術日新月異,使用模式經常更新,並非人人可以使用,普及相對困難。
(7).風險管理必須加強
網路的真實性難測,也難以有效控管,政府的風險管理尚不成熟。
(8).尚未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
資訊科技日新月異,新技術所引發的舞弊問題層出不窮,而監督制度尚未形成獨立系統。
(二).使用互聯網金融對策
消費者以互聯網做為理財工具,必須注意互聯網金融仍存在著許多問題,參與者宜注意下列的事項,即:
1.選擇信譽良好的公司
一般而言,P2P理財公司越大,資金規模就越大,從一定程度上也就保障了資金的流動性,挑選信譽度較高的P2P理財公司十分重要。
2.是否具有監管的功能
第三方支付平臺將平臺與用戶資金進行隔離,資金全部由客戶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主動操作完成,避免平臺因跑路或資金挪用而產生風險。
3.是否充分掌握資訊
明確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的信用審核體系是否完善,是否充分掌握借款人的資訊。
4.是否有擔保
一般而言,P2P網貸平臺有兩種擔保方式,一種是利用風險保證金的形式,另一種是公司擔保的形式,當然還有無擔保的P2P網貸平臺,客戶在選擇時,儘量選擇有擔保或保障金的平臺,以提升資金安全指數。
5.是否有風險控管
壞賬率是衡量一個金融服務平臺對於風險控制的重要因素,壞賬率越高說明投資者的理財風險越高,故必須瞭解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的風險管控措施。
總之,作為互聯網金融投資者,一定要謹慎投資,並核實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資訊是否真實,避免盲目投資而產生利益損失。
為了解決互聯金融網所布存在的問題或缺點,並讓參與者減少使用時所可能產生的疑慮,在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安全性等問題備受關注,同時也使得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之間的競爭加劇。除了在移動支付領域開展工作以外,央行作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部門之一,目前也正在積極推廣相關工作,特別是互聯網金融協會的成立,將更好地發揮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自律管理作用。
六.結論與建議
經由前述的分析與說明,可據以列出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結論
本研究的結論簡述如下:
1.互聯網金融是指藉助於互聯網技術與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金融支...等金融業務的經營模式,其具有數據的產生與應用、使用安全、獲取信息快具有人性化特質,以及可以弱化金融機構的中介功能等特性。
2.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優點包括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社交網路或電子商務平台,挖掘各類金融相關訊息;降低金融機構的交易功能;簡單便捷,用戶參與程度高。3.互聯網存在著許多問題,如技術過於龐大而具壟斷性;存在著另一種資訊不對稱問題;線線下缺少一致性;無法達到反洗錢目的;金融犯罪難以預防;普及不易;風險理必須加強,以及尚未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等。
4.互聯網金融的主要經營模式可歸納為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的結合、提供消費信貸服務、資金仲介作用的弱化,以及類似完全競爭市場的競爭等。另外,互金融模式的運作有三個核心部分,即支付方式、信息處理,以及資源配置等。
5.第三方支付、網路信貸機構、人人貸平臺等,是代表互聯網金融模式,唯台灣聯金融網的建置方面付之闕如,難以跟隨時代的潮流,對金融業的未來發展相利。
(二).建議
根據前述的結論,可據以列出本研究的建議如下:
1.互聯網金融是藉助互聯網技術與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金融支付,以息中介...等金融業務的經營模式,雖交易便捷,但安全性仍有待考量,政府必實做好金融業務的監督問題,才能讓互聯網金融業務穩定而長期的發展。
2.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其優點與缺點,政府宜做好適當的規劃,取其優點而棄其缺點,並加強金融交易的風險管理,以及即早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等。
3.金融機構扮演金流主宰的角色,相較於網路公司或金流業者作為第三付的平台,支付服務、個人資料的安全性與隱私權之信賴保障機制仍待加強,在電子商務中,許多賣方屬於個微型企業,受限與規模或法令金融機構不易提供消費者便捷的信用卡結帳服無形中損失不少交易機會。開放第三方支付業者獨立經營或與金融業者合作,讓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將更深入、更細化,避免錯失電子商務契機,故非金融機金融機構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業者較易成功。
4. 政府應以積極、開放態度對待第三方支付專法,唯因一個新興產業很難有完善的制度,特別是當這個產業不斷更新,變化又缺乏指標性的發展參考。但政府應積極幫助這個產業塑形及演進,並進一步其管理及監督辦法,讓第三方支付可以順利推動,並作可做為政府推動互聯網的基礎。
5.網路金融的實施十分重要,宜師法先進國家互聯網金融的實施方式,並積極尋求突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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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發表於2015年第12屆兩岸金融市場發展研討會,台北淡江大學,2015年5月16-19日。
在21世紀的金融世界中,隨著科技的進步與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以網路、行動支付做為金融輔助工具的個人及企業愈來愈多,如電信業線上支付,零售業在地通路等,都能提供繳費、付款等銀行業務,行動支付影響更大,非金融業者發行的儲值卡、電子錢包,不僅掌握消費者金流,搶占金融服務商機,且由於數位化革命的影響,連帶使得傳統上由人與人互動的模式,以及商業運作模式受到衝擊,金融服務市場已遭嚴重瓜分。
2013年,根據數位時代的統計資料,臺灣在電子商務的產值(B2B 及B2C)為7,673 億元,2014 年產值約為8,796 億元,若以此成長速度估算,2015年電子商務的產值將突破一兆新台幣,成為下一個兆元產業。然而,長期以來,國內金融機構在金融法令限制、資訊科技與產品創新能力不足等因素影響下,本地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戶數雖已具一定規模,但除花旗、匯豐等少數銀行外,線上實質金融交易貧乏,加上國內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商品與服務大多近似,差異性不大,多項法規仍待修正,金管會的數位3.0方向的發展仍有待努力。
面對一場新的金融革命,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實體銀行的重要性與功能逐漸式微,金融角色將重新洗牌,在此趨勢下,傳統銀行應如何因應,如何在這場變局中尋找利基?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雖已提出「打造數位金融環境3.0版本」構想,對於開放銀行既有客戶向銀行新辦貸款及信用卡等業務時,銀行可採多元身分認證,全數線上辦理,免受時間、空間等限制,未來更希望銀行新客戶「開戶」也能直接在線上辦理,迎接網路化與行動支付化時代的來臨,但時效尚屬不足。
二、文獻探討
在網路技術快速發展的年代,有關國內外相關理論研究有很多,茲舉其較重要者說明如下述:
Wu & Hisa (2008)
Wu和Hisa從金融環境變化及互聯網相關理論中,提出移動金融和移動市場的概念,並說明電子金融與移動金融的差異;另外,並進一步深入控探討移動業務模式和移動價值鏈的構建,以及對金融結構可能改變的影響。.
葉春明、黃滿盈(2006)
針對中國大陸金融服務開放的現狀與趨勢進行分析,認為互聯網金融模式是中國大陸金融服務開放的必然趨勢,但是在網路安全方面的防護相對不足,需要進一步的規劃與防範。
鄭展鵬(2009)
鄭展鵬運用貿易競爭指數、Michaely指數等指標,對中國大陸與世界金融服務大國的金融服務之國際競爭力,進行比較分析,其分析結果顯示,中國大陸銀行的發展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可以相容,且是未來中國大陸取得金融服務國際競爭力的方法之一。
謝明瑞(2014)
根據兩岸之間的網路金融發展情形,認為網路金融雖然已經對銀行的小額貸款、存款、支付業務等形成衝擊,尚屬於傳統銀行相對低端的業務,而銀行的很多高端核心業務還是很難線上完成;另外,由於互聯網金融具有許多不同於傳統金融的特徵,但同時也具有很強的創新性和競爭性,將持續對人類金融模式產生根本影響,特別是在移動支付、社交網路、搜尋引擎以及雲端應用等運用模式。
三、互聯網金融
為說明互聯網金融的內容,茲就其意義、特性、優點等說明如下:
(一).互聯網金融的意義
一般而言,互聯網金融(The Internet Finance;The on line financial)是指藉助於互聯網技術與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金融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等金融業務的經營模式,而其融資模式既不同於商業銀行的間接融資,也不同於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而是一種資訊科技下的新興金融模式,提供經濟人更便捷的生活,影響金融產業的發展甚巨。
事實上,互聯網金融包括三種基本的企業組織形式,分別是網路小貸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其業務性質有些類似當前商業銀行普遍推廣的電子銀行,其他如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也屬於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範疇。因此,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功能相結合的金融新興行業,而其與傳統金融業務最大的區別,主要在於互聯網具有開放、平等、合作、分享等特性,又因其具有較佳的人性因素,且符合簡便快速之操作原則,故其發展對傳統金融業具有參與及滲透的作用,並對傳統的金融操作模式產生根本而重大的影響。
(二).互聯網金融的特性
大體而言,互聯網金融之所以受到消費者與投資人的歡迎,並廣為企業所重視,主要因互聯網金融具有多種傳統金融所沒有的功能,而這些功能主要是基於數據產生、數據挖掘、數據安全,以及搜索引擎技術等的作業協助與支撐,且具有下列的特性,即:
1.數據的產生與應用
在互聯網金融中,社交網路、電子商敄、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撀等的相互合作,形成了龐大的數據量,加上雲計算和行為分析理論,使大數據挖掘與應用成為可能。
2.數據使用的安全
網路交易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是安全,若數據安全技術可以有效保護使用者之隱私,則交易支付便可順利進行。
3.獲取信息快速
網路的特性是訊息來往快速而便捷,特別是互聯網的搜索引擎,可以使個體更加容易獲取相關信息。
4.具有人性化的特性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不僅在於金融業務所採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於金融參與者認為,互聯網具有開放、平等、合作、分享等的人性因素,且使用方便而快速,又因為使用人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工具,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徵,亦即符合人性化的特性。
5.弱化金融機構的中介角色
互聯網因為具有分享、公開、透明...等特性,能使資金在各種不同的主體之間,直接而自由的遊走各經濟主體,而且違約率甚低,這將使金融中介的作用不斷的弱化,從而使得金融機構傳統而重要的中介功能,逐漸成為附屬性與服務性的次要角色,而不再是金融資源調配的核心主導定位;亦即互聯網金融模式可以弱化金融的中介行為。
總之,由於資訊科技的進步,數據的產生、獲取、使用等資訊技術得以快速發展,減少了金融交易的成本與風險,同時擴大了金融服務的範疇。其中,技術實現所需的數據,幾乎成為互聯網金融的代名詞。
(三).互聯網金融的優點
一般而言,凡事有其利必有其弊,任何政策都可能有反作用,任何新科技的使用,帶來其優點的同時,必然也含有其缺點,因此,有關互聯網金融的優點很多,茲擇其較重要者簡單說明如下:
(1).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社交網路或電子商務平台,可挖掘各類金融相關訊息。
(2).使用成本減少,同時降低金融機構的交易功能;
(3).使用簡單便捷,符合一般人的需求;
(4).個性化定製,具人性基礎,能滿足用戶對金融的需求;
(5).金融門檻降低,小客戶亦可參與,用戶參與程度高。
四、互聯網金融產業
有關互聯網金融產業的內容,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
(一).互聯網金融產業的變革
一般而言,互聯網金融在國內的主要模式有下列幾種,即:
1.傳統銀行到網路銀行
傳統金融利用互聯網的管道為顧客提供服務,也就是網路銀行的興起是來自互聯網功能的發揮,並逐漸成為提供金融活動的重要管道。
2.具有電子商務平台的金融
一般而言,具有電子商務平臺的功能,可作為提供信貸的服務,同時創造有利於其他放貸人的條件,而互聯網則發揮信用的功能,類似阿裡金融。
3.將資金借貸結合一起的金融
將資金需求與供給一同考量的金融服務,這種模式提供了更多更大的中介服務,也就是把資金借貸雙方結合在一起的金融,如人人貸的模式(P2P)等。
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因為有搜索引擎、中數據、社交網路和雲計算,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交易雙方在資金期限匹配、風險分擔的成本非常低,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貸款、股票、債券等的發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網上進行,這個市場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無金融中介狀態。
在這種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網路降低信息處理成本,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可達到與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且可達到和銀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併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大幅減少交易成本。
(二).互聯網金融的運作
互聯網金融模式有支付方式、信息處理、資源配置三個核心部分,分述如下。
1.支付方式方面
在支付方面,主要是以移動支付為基礎,個人和機構都可在中央銀行的支付中心(超級網銀)開賬戶(存款和證券登記),即不再完全是二級商業銀行賬戶體系;證券、現金等金融資產的支付和轉移通過移動互聯網路進行;支付清算電子化,替代現鈔流通。
2.信息處理方面
在信息處理方面,有關社交網路生成和傳播信息,特別是對個人和機構沒有義務披露的信息;搜索引擎對信息進行組織、排序、檢索等過程,能緩解信息超載問題,有針對性地滿足信息需求,而雲計算則有保障海量信息高速處理能力。因此,在雲計算的保障下,資金供需雙方信息通過社交網路揭示和傳播,被搜索引擎組織和標準化,最終形成時間連續、動態變化的信息序列。經由此種處理過程以後,可以估算出任何資金需求者(機構)的風險定價或動態違約概率,而且成本極低。也因為具有這種信息處理模式,而使互聯網金融模式逐漸替代了現在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主要功能。
3.資源配置方面
在資源配置方面,資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網上發佈並匹配,且供需雙方可以直接聯繫和交易。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在人類最早的個體之間的直接金融交易模式中,可以突破傳統的安全和商業可行性所無法解決的問題,從而創造出新的活力。在供需信息幾乎完全對稱、交易成本極低的條件下,互聯網金融模式形成了「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如中小企業融資、民間借貸、個人投資管道等問題就可以獲得解決。在這種資源配置模式下,雙方或多方交易可以同時進行,信息充分透明,定價以完全競爭模式進行(如拍賣方式),因此可以達到市場最有效率,以及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目的,而各種金融產品均可採用類式的交易模式。
總之,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不需要經過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而在供需方均有透明與公平的機會下,完全競爭市場逐漸成為可行,而這也是一個最公平且具有最高效率的市場。
五.互聯網金融的經營
大體而言,有關互聯網的金融經營可分為金融經營模式與金融操作等兩個部分來說明:
(一).互聯網金融經營模式
二十一世紀初期,互聯網業務在中國崛起,而在中國大陸的金融體系中,有關互聯網金融的主要經營模式可歸納如下:
1.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的結合
金融結合模式是指傳統的金融機構藉助互聯網管道,為所有的客戶提供服務,如網路銀行提供網路管道,並與傳統金融業合作。
2.提供消費者之信貸服務
由於網路銀行具有電子商務的平臺,能為消費者提供信貸服務,創造有利於其他放貸人的條件(如阿里金融)。而互聯網因具有網路管道,可充分發揮提供信用保證的作用。
3.資金仲介作用的弱化
金融機構最重要的特性之一是金融仲介業務,然而,經由互聯網路的人人貸(P2P)模式,可以提供更多的中介服務,並把資金借貸的供需雙方之中介功能加以結合,因而弱化了傳統金融機構的中介功能。
4.類似完全競爭市場的競爭
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因為其具有搜索引擎、大數據、社交網路和雲計算等技術基礎,因此,不易產生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情形,交易雙方在資金期限匹配、風險分擔的成本相對較低,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功能因而受到限制;貸款、股票、債券等的發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等,都可以直接在網上進行,而在此一近乎完全競爭市場的條件下,市場效率充分有效,也存在著一般均衡定理所描述的無金融中介狀態。
總之,在互聯網的金融模式下,由於支付便捷,且搜索引擎和社交網路等降低信息處理成本,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可達到與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和銀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並在促進經濟增長同時,大幅減少交易成本。
(二).互聯網金融模式的運作
大體而言,互聯網金融模式的運作有三個核心部分,分別是支付方式、信息處理,以及資源配置,茲分述如下。
1.支付方式
在支付方式方面,互聯網以移動支付為基礎,個人和機構都可在中央銀行的支付中心(超級網銀)開設賬戶(存款和證券登記),爾後,其支付方式即不再完全是二級商業銀行賬戶體系;證券、現金等金融資產的支付和轉移都可以通過移動互聯網路進行,且支付清算電子化,並可替代現鈔流通。
2.信息處理
在信息處理方面,搜索引擎對信息進行組織、排序和檢索,能緩解信息超載問題,並可針對目標而滿足信息需求;另外,雲計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處理能力。在雲計算的保障下,資金供需雙方信息通過社交網路揭示和傳播,被搜索引擎組織和標準化,最終形成時間連續、動態變化的信息序列。由此可以找出任何資金需求者(機構)的風險定價或動態違約概率,而且成本極低;也由於這種信息處理模式,而使互聯網金融模式,可以有效替代現在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主要功能。
3.資源配置
在資源配置方面,資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網上發佈並配對,供需雙方可以直接聯繫和交易。另外,由於個體之間的直接金融交易是人類社會最早的金融模式,但若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則可以突破傳統的安全邊界和商業可行性邊界,而在供需信息幾乎完全對稱,且交易成本極低的條件下,互聯網金融模式形成了「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如中小企業融資、民間借貸、個人投資管道等問題,均可順利解決。除此之外,在這種資源配置方式下,雙方或多方交易可以同時進行,信息充分透明,定價幾可達完全競爭模式,具有市場的最有效率,以及社會福利最大化;更重要的則是在互聯網的資源配置下,各種金融產品都可採用類似模式交易。
總之,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供需方經由透明、公平的機會,可以達到支付便捷的目的,且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低,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不需要經過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
六.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有關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即:
(一).互聯網的發展趨勢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在資訊科技與金融產業逐漸結合以後,金融業的經營與管理產生重大的變化,特別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極為快速,並在全球的金融業務之操作範圍內,已出現移動支付、人人貸、眾籌融資等三大重要發展趨勢,其相關內容簡述如下:
1.以移動支付替代傳統支付業務
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移動通訊設備的滲透率超過正規金融機構的網點或自助設備,以及移動通訊、互聯網和金融的結合,為企業及個人帶來極大的商機,如2011年,全球移動支付交易總金額為1059億美元,預計到2016年時,將達到6169億美元,平均每年以42%的速度增長。
2.以人人貸替代傳統存貸款業務
人人貸(P2P, Peer to Peer)是指有資金並且有理財投資觀念的個人,通過仲介機構的介紹或牽線,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是目前中國互聯網金融中P2P信貸行業中最大,也是最安全的平臺。其發展背景主要來自傳統或正規的金融機構之融貸業務中,未能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而現代資訊技術大幅降低了資訊不對稱和交易成本,使人人貸在商業上逐漸成為可行。
3.以眾籌融資替代傳統證券業務
眾籌融資是指集中大家的資金、能力和管道,為小企業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等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是最近幾年以來,國外最熱門的創業方向之一。如Kickstarter的眾籌網站已成為「眾籌」模式的代名詞。2012年4月,美國通過JOBS(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法案,允許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方式獲得股權資本,這使得眾籌融資替代部分傳統證券業務成為可能。
(二).互聯網金融的成功案例
在世界的金融網路中,網路金融業務快速發展,而以互聯網金融而經營成功的案例很多,茲以中國大陸的金融網為例,擇要說明如下:
1.阿里金融
中國境內互聯網金融發展最為典型的案例為阿里巴巴的小額信貸業務,也就是所謂的阿里金融。阿里金融和傳統的信貸模式不同,其主要是通過互聯網數據化運營模式,為阿里巴巴、淘寶網、天貓網等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小微企業、個人創業者提供可持續性的、普惠制的電子商務金融服務。其中,阿里金融所開發的新型微貸技術的核心,就是數據和互聯網。
阿里金融利用阿里巴巴B2B、淘寶、支付寶等電子商務平臺上客戶所積累的信用數據及行為數據,引入網路數據模式和線上視頻資信調查模式,通過交叉檢驗技術,輔以第三方驗證,確認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將客戶在電子商務網路平臺上的行為數據,映射為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價,並對這些通常無法在傳統金融管道獲得貸款的弱勢群體,批量發放「金額小、期限短、隨借隨還」的小額貸款。同時,阿里金融微貸技術也極為重視網路,其中,小微企業大量數據的運算即依賴互聯網的雲計算技術,不僅保證其安全、效率,也降低阿里金融的運營成本。
2014年9月19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龍頭「阿里巴巴」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募資金額高達218億美元,創下美國首次公開募股(IPO)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紀錄,其市值一度超過2,300億美元,為全球市值僅次於google的網路公司,更引發全球投資人對數位金融與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關注,為全球數位金融產業與互聯網金融發展奠定了重大基礎。
2. 雲南匯付四海金融
2014年10月16日,雲南「匯付四海互聯網」金融交易服務平臺在昆明正式啟動上線,該平臺是由雲南報業傳媒集團和雲南物流產業集團兩大省屬國企合股成立的,亦即雲南國企正式進軍互聯網金融行業。
「匯付四海」是雲南省互聯網金融交易服務試點企業,具有公信力、影響力、傳播力和品牌號召力,採取「資金託管、安全投資環境、第三方審計、信用評級、風控委員會評審、保險代償、融資擔保」的七維風控體系,致力於搭建區域內風險可控、收益穩定的最安全便捷的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主要服務於雲南省內的廣大中小微企業及個人投資者,讓借款人和投資人之間的資訊透明化,並讓融資高效便捷、質優價廉、門檻更低,以滿足中小微企業短、小、快、頻的融資需求,更支援雲南實體經濟、三農、普惠金融等的發展。
3.福建P2P金融
在福建P2P互聯網金融中,包括友友貸、信和貸、胖毛線上、信客網、樂投貸、易天貸、利好貸、融訊網、拾財貸、金穀網盈、168理財網、財佰通、易利貸、聚寶網等24個平臺。而根據2014最新福建P2P網貸平臺排名前十名,則有信客網、168理財網、信和貸、拾財貸、友友貸、樂投貸、利好貸、閩昌貸、財佰通、胖毛線上等,對福建的金融業發展有很大的助益。
如在健全的風險管控體系基礎上,168理財網引入匯付天下(第三方支付機構)對用戶資金進行託管,資金流轉全程由匯付天下支付,平臺不接觸用戶資金,保障了資金的安全。另外,信和是福建首家P2P網貸借貸互聯網金融公司,致力於成為中國領先的貸款服務平臺,提供二手汽車抵押借款、汽車變現、二手汽車典當、房產抵押借款、汽車質押借款、資金周轉等諮詢服務,借款人可用車輛所有權為抵押,獲得快捷的短期融資。投資人可利用閒散資金在信和貸平臺進行投資理財,實現18-22%的年化收益,若從福建P2P平臺的發展來觀察,福建互聯網金融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三).對傳統商業銀行的衝擊
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近年來,消費者或投資人以第三方支付、網路信貸機構、人人貸平臺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重視,互聯網金融以其獨特的經營模式和價值創造方法,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形成直接衝擊,長久以後,甚至可能產生替代作用。
五.台灣互聯網金融
一般而言,互聯網金融具有移動金融、雲端金融、大數據金融等的綜合性觀念,且無論是發展普惠金融、完善對小微商戶的金融服務,都要借助與互聯網金融來實現。因此,有關台灣互聯網金融的建置十分重要,相關內容分述如下:
(一).互聯網金融起步較晚
隨著產業互聯網加速、智慧城市建設、智慧產業、智慧家居的發展,金融應用場景會更多,互聯網與這些場景的結合,將會出現更多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未來互聯網金融將有更加豐富的形態,如2013年,主要利用互聯網管道做為理財工具,亦是互聯網金融的模式之一。其中,第三方支付、網路信貸機構、人人貸平臺等,則是代表互聯網金融模式,唯台灣在互聯金融網的建置方面,可謂付之闕如,難以跟隨時代的潮流,對金融業的未來發展相對不利。
(二).第三方支付
所謂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具備一定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交易所構成的平台,在交易中扮演樞紐角色。簡言之,第三方支付的主要任務在於串連網路店家與銀行,以第三方角色提供技術與保障,強化網路購物安全。當買方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款項時,資金便進入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專用帳戶中;當貨品送達並經買方驗貨後,便可以確認收貨,將暫存於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資金轉至賣方帳戶。
第三方支付服務全球最成功案例應是美國PayPal公司,而後續則有Google附屬之Google Checkout、英國Money bookers及日本樂天等,其服務內容均不以信用卡代收付服務為限;此機制已在中國大陸蓬勃發展,用戶規模增長迅速,規模較大者諸如支付寶、新付通以及快錢等公司。
(三).第三方支付發展
2011年,台灣上網人口數約有1,097萬人,而電子商務的市場規模可達到4,300億元。批發零售業者可藉由電子商務的優勢,以較低的成本拓展海內外市場。然而,電子商務購物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金流的付費機制。唯長久以來,國內市場對金管會的不滿大多集中於沒有第三方支付工具的配套法規,現行法令仍舊無法完整規範網路第三放支付業務。
台灣目前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業者有PChome Online的支付連、歐買尬轉投資的歐付寶以及紅陽、綠界與藍新科技等,藉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買方可利用該平台提供的帳戶進支付交易款項,經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賣家貨款入帳、並要求發貨,最後買方簽收貨物後,第三方就可款項轉帳至賣家帳戶。現階段只有Yahoo!奇摩的購物中心、PChome網路家庭等交易規模較大業者,較容易與收單銀行洽談刷卡業務,而其小規模網拍賣家,或是個人對個人的網路交易,仍無法提供信用卡交易服務,多半依賴轉帳交易,交易風險較大。
(四).第三方支付法的通過
2013年3月7日,金管會正式開放「第三方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業者」,其政策開放的意義在於有利於台灣的第三方支付業者,發展信用卡收單業務,對消費者而言,網路購物也多一層保障。對於在拍賣平台上銷售貨品的小型商家、或者在商店街平台開店的微型商家而言,拍賣及微型企業已經可以接受消費者信用卡的刷卡付費,在金流服務方面可說是一大進展,也為台灣網路支付服務發展史上創造新的里程碑。
2015年元月16日,立法院院三讀通過第三方支付專法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未來經營儲值、帳戶間資金移轉的企業資本額門檻訂為5億元,僅代收付款,且保管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者,資本額門檻則降為1億元,儲值餘額上限則訂為5萬元,預計於2016年上半年實施。
(五).以兩岸金融業務為考量
台灣我國在推動網路購物第三方支付服務發展之際,政府亦應配合兩岸政策的規劃進程,由主管機關進一步規劃與大陸第三方支付業者合作事宜,建構兩岸B2B、B2C 電子金流服務平台,提高大陸民眾及企業購買臺灣商品的便利性,協助臺灣的中小企業行銷商品到大陸市場,為兩岸的企業及社會大眾提供更為便捷的電子支付服務,為台灣網路電子商務奠定良好之根基。
(六).第三方支付制度的檢討
台灣是高科技島,不應只有在製造領先全球,與高科技搭配的服務業,尤其是電子商務也應與時俱進,才能趕上時代的脈絡。2013年,行政院所通過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也就是俗稱的「第三方支付專法」,並希望在2014年底前通過,帶動相關的產業。然而,卻遲至2015年元月才三讀通過,且2016年才能實施,不符合資訊時代的效率原則。
綜觀我國第三方支付發展現況,若與世界各主要國家相比較,台灣落後了許多年,如美國在1998年就建立第三方支付服務,中國大陸在2004年開始推動,而台灣則是在2012年才完成,2015年立法通過,2016年才能正式推動並執行,在時效上已落後許多國家一段距離。因此,台灣在第三方支付服務推動工作上,至少應先做到開放與這些國家同步的功能,讓台灣的網路支付能在最短時間內趕上國際網路支付的腳步,例如台灣應予開放目前各國網路支付可以使用的儲值、跨國交易等功能,方能使我國網路電子商務的產業發展更加蓬勃與順遂。
六.互聯網金融問題與對策
在推動與執行網路金融的過程中,互聯網的主要的問題或缺點,參與人必須注意並瞭解其潛在問題,分別說明如下述:
(一).互聯網金融問題
有關互聯網金融問題簡述如下:
(1).互聯網技術過於龐大
銀行是行政性壟斷,互聯網是技術性壟斷,互聯網金融為二者的結合,其壟斷性更強。
(2).互聯網存在著另一種資訊不對稱問題
因為沒有實際規範資料的真實性,其所使用的大數據、雲計算、平台、移動金融等四大環結都沒有實名制,亦即其所使用之資訊缺少確實的依據,因此,其所引發的資訊不對稱所引發的問題可能更大。
(3).線上與線下缺少一致性
一般而言,線上考量的是違約率,線下考慮的是違約率與損失率,二者缺少一致性的規範,故其風險判斷亦不同。
(4).反洗錢問題在現行金融管制體系中,線下對洗錢問題有一定的管制模式,唯線上由於資金沒有記號,都是數字所構成,很難加以控管。
由於這些缺點或問題並非單獨存在,而且是相通的,因為市場與資金均無國界,因此,很難作有效的預防。此外,互聯金融網的缺點尚包括:
(5).互聯網金融犯罪難以預防
除了遇到與其他國家相同的網路犯罪和電腦病毒外,其他如電子商務、互聯網應用、有關軟硬體知識等,其對目前已經建立的支付制度等出現後所涉及的責任認定、承擔、仲裁結果的執行等,其複雜的法律關係現在仍難以解決。
(6).普及不易
網路技術日新月異,使用模式經常更新,並非人人可以使用,普及相對困難。
(7).風險管理必須加強
網路的真實性難測,也難以有效控管,政府的風險管理尚不成熟。
(8).尚未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
資訊科技日新月異,新技術所引發的舞弊問題層出不窮,而監督制度尚未形成獨立系統。
(二).使用互聯網金融對策
消費者以互聯網做為理財工具,必須注意互聯網金融仍存在著許多問題,參與者宜注意下列的事項,即:
1.選擇信譽良好的公司
一般而言,P2P理財公司越大,資金規模就越大,從一定程度上也就保障了資金的流動性,挑選信譽度較高的P2P理財公司十分重要。
2.是否具有監管的功能
第三方支付平臺將平臺與用戶資金進行隔離,資金全部由客戶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主動操作完成,避免平臺因跑路或資金挪用而產生風險。
3.是否充分掌握資訊
明確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的信用審核體系是否完善,是否充分掌握借款人的資訊。
4.是否有擔保
一般而言,P2P網貸平臺有兩種擔保方式,一種是利用風險保證金的形式,另一種是公司擔保的形式,當然還有無擔保的P2P網貸平臺,客戶在選擇時,儘量選擇有擔保或保障金的平臺,以提升資金安全指數。
5.是否有風險控管
壞賬率是衡量一個金融服務平臺對於風險控制的重要因素,壞賬率越高說明投資者的理財風險越高,故必須瞭解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的風險管控措施。
總之,作為互聯網金融投資者,一定要謹慎投資,並核實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資訊是否真實,避免盲目投資而產生利益損失。
為了解決互聯金融網所布存在的問題或缺點,並讓參與者減少使用時所可能產生的疑慮,在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安全性等問題備受關注,同時也使得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之間的競爭加劇。除了在移動支付領域開展工作以外,央行作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部門之一,目前也正在積極推廣相關工作,特別是互聯網金融協會的成立,將更好地發揮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自律管理作用。
六.結論與建議
經由前述的分析與說明,可據以列出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結論
本研究的結論簡述如下:
1.互聯網金融是指藉助於互聯網技術與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金融支...等金融業務的經營模式,其具有數據的產生與應用、使用安全、獲取信息快具有人性化特質,以及可以弱化金融機構的中介功能等特性。
2.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優點包括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社交網路或電子商務平台,挖掘各類金融相關訊息;降低金融機構的交易功能;簡單便捷,用戶參與程度高。3.互聯網存在著許多問題,如技術過於龐大而具壟斷性;存在著另一種資訊不對稱問題;線線下缺少一致性;無法達到反洗錢目的;金融犯罪難以預防;普及不易;風險理必須加強,以及尚未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等。
4.互聯網金融的主要經營模式可歸納為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的結合、提供消費信貸服務、資金仲介作用的弱化,以及類似完全競爭市場的競爭等。另外,互金融模式的運作有三個核心部分,即支付方式、信息處理,以及資源配置等。
5.第三方支付、網路信貸機構、人人貸平臺等,是代表互聯網金融模式,唯台灣聯金融網的建置方面付之闕如,難以跟隨時代的潮流,對金融業的未來發展相利。
(二).建議
根據前述的結論,可據以列出本研究的建議如下:
1.互聯網金融是藉助互聯網技術與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金融支付,以息中介...等金融業務的經營模式,雖交易便捷,但安全性仍有待考量,政府必實做好金融業務的監督問題,才能讓互聯網金融業務穩定而長期的發展。
2.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其優點與缺點,政府宜做好適當的規劃,取其優點而棄其缺點,並加強金融交易的風險管理,以及即早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等。
3.金融機構扮演金流主宰的角色,相較於網路公司或金流業者作為第三付的平台,支付服務、個人資料的安全性與隱私權之信賴保障機制仍待加強,在電子商務中,許多賣方屬於個微型企業,受限與規模或法令金融機構不易提供消費者便捷的信用卡結帳服無形中損失不少交易機會。開放第三方支付業者獨立經營或與金融業者合作,讓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將更深入、更細化,避免錯失電子商務契機,故非金融機金融機構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業者較易成功。
4. 政府應以積極、開放態度對待第三方支付專法,唯因一個新興產業很難有完善的制度,特別是當這個產業不斷更新,變化又缺乏指標性的發展參考。但政府應積極幫助這個產業塑形及演進,並進一步其管理及監督辦法,讓第三方支付可以順利推動,並作可做為政府推動互聯網的基礎。
5.網路金融的實施十分重要,宜師法先進國家互聯網金融的實施方式,並積極尋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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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發表於2015年第12屆兩岸金融市場發展研討會,台北淡江大學,2015年5月16-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