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灣為開放型的經濟體系,而房地產為景氣火車頭,其市場活絡與否與經濟景氣的變動有很大的關聯性,且任何國內外政經情勢的重大變化,均會直接或間接對國內的經濟情勢與房市價量產生影響。另外,都會地區房價偏高為十大民怨之首,為抑制都會地區的房價之不當高漲,政府各相關部門均提出相關的房市政策以資因應,並以兩年內將房價下降三成為目標,而在政府「黃金十年」與「八大願景」的規劃與實踐中,「住宅五法」的通過與施行,對於黃金十年所追求的社會責任,以及政府所標榜的居住正義等有很大的影響,且「住宅五法」的通過,將逐漸為我國房市政策的社會責任,並為政府所標榜的「居住正義」做嚴格的把關與監督,其主要內容包括不動產交易價格應該按照實價登錄、課徵奢侈稅稅等;住宅法並明訂中央及縣市有定期蒐集、分析住宅供給、需求、用地、金融、市場、交易價格等相關資訊,以作為研擬住宅政策調節供需之用,「地政五法」的通過,也讓政府為達成居住正義的目標更為接近,並讓我國房市政策的社會責任更為具體而可行。

一、前言

台灣為開放型的經濟體系,國內外的政治與經濟相互激盪,互為影響,而在政府「黃金十年」與「八大願景」的規劃與實踐中,影響未來對房地產市場變化的最主要因素,應屬「住宅五法」的通過與施行,對於黃金十年所追求或標榜的居住正義,亦有很大的影響,且「住宅五法」的通過,將逐漸為台灣的「居住正義」做嚴格的把關與監督;唯居住正義並非僅考量人民的居住權,尚須進一步考量適足住房權。

房地產為景氣火車頭,其市場的活絡與否與經濟景氣的變動有很大的關聯性,經濟景氣佳,則房市活絡,反之則相對平疲;特別是台灣為海島型經濟,政府與企業的各項活動,易受國際政經局勢變動的影響,任何國內外政經情勢的重大變化,均會直接或間接對國內的經濟情勢與房市價量產生影響。另外,為抑制都會地區的房價之不當高漲,政府各相關部門均提出相關的房市政策以資因應,亦對國內的不動產交易量產生衝擊,但對抑低都會地區的房價之影響相對不大;又因人民及政府對於居住權與適足住房權的觀念並非一致,因而產生許多在房地產市場所顯現的不合理現象,讓政府積極推動的居住正義政策受到影響。

.政府實施房地產政策背景

國內都會地區房價不當高漲為十大民怨之首,為減低民怨,政府各相關部門均推出健全房市政策以之因應,從早期的金融性限貸措施,中期的奢侈稅與實價登錄制度之施行,到近期中積極推動的房地合一稅制,基本上都是為了尋找一個相對較佳的方法,用以解決人民最所關心的房市與房價問題,而有關政府實房地產政策的背景因素,大抵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

(一).政策之社會責任

政府實施房市政策,主要是基於居住正義的考量,而居住正義必須考量人民的居住權問題,唯居住權並非僅是以具有房地產所有權為主,而是進一步考量保障「適足住房權」。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且於1976年1月3日正式生效,並於1991 年公布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之第4 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的解釋,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換句話說,國家的義務,不僅僅是讓每個人都有房子住就可以了,還必須讓每個人都住得安心而自在。另外,即使某些人缺乏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他的住房權仍然不應該被侵犯,基本上,「適足住房權」是一種凌駕所有權的基本權利。

(二).政策之實施因素

除了政府的房市政策具有社會責任外,有關政府推動房市政策之原因很多,茲舉其較重要者說明如下述。

1.房價相對偏高
有關國內房價相對偏高的問題,可從房價租金比、房價所得比、購屋貸款負擔率等幾個部分來加以說明。

(1).房價租金比

2014年5月,總統馬英九在其就職六周年的演說中,談到青年的居住問題,宣示青年住宅政策,同時喊出「讓台灣成為青年住得起的台灣」目標;由於國內都會地區房價偏高,現代的年青族群無能力購屋,且房價所得比難以下降,住屋問題成為人民所關注的問題。

另外,若以全球主要國家的房價來做比較,國內房價確實亦有偏高之情形,根據全球房地產指南(Global Property Guide)之報告,台北市的房價租金比約為香港的2倍,亦比英國的倫敦及中國的上海為高,但其租金投資報酬率之表現則反是,顯見國內都會地區房價偏高是極為明確的事實,有關全球主要國家(城市)房價租金排行比較,可參閱表一的說明。

表一 全球主要國家(城市)房價租金排行比較表 單位:倍、%
國家/城市 房價租金比(倍) 排名 租金投資報酬率 排名
台灣/台北市 64 1 1.57 10
摩納哥 53 2 1.90 9
安道爾公國(Andorra) 49 3 2.04 8
英國/倫敦 48 4 2.09 7
印度/孟買 42 5 2.39 6
新加坡 41 6 2.41 5
中國/上海 38 7 2.66 4
英屬維京群島/托爾托拉島 35 8 2.85 3
希臘/雅典 35 9 2.87 2
香港 33 10 3.00 1
資料來源:全球房地產指南(Global Property Guide),2014年。
說明:房價租金資料統計到2013年第3季。

(2).房價所得比

房價所得比是指房屋總價(中位數)除於家戶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後所獲得的倍數,用以衡量國人購屋所須賺取所得的年數或倍數,房價所得比愈高,購屋人的購屋負擔愈大,反之則愈小。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所公佈的房價所得比指標資料顯示,在2014年第1季房價所得比中,若以房價相對偏高的五都來觀察,則除了高雄市的房價所得比依然上升之外,其餘各主要都會區均呈下降走勢;其中,又以台中市的房價所得比下降0.67倍為最大,台南市(-0.49)及台北市(-0.41)又次之,顯見政府的健全房市政策,短期內確實達到房價下降的目的,但相對依然偏高。

若進一步擴大國內都會地區的房價來觀察,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所公佈的房價指標資料,並以2013年第4季及2014年第1季的資料來做比較,便可發現在2014年第1季的全台房價負擔能力調查中,台北市房價所得比達14.6倍,比2013年第4季的房價得比下跌了0.41倍,也就是國人要14.6年不吃不喝近,才能在台北市買到一般的房子;同時,貸款負擔率為61.87%,表示家庭必須付出6成以上的收入,用來繳交房貸,同時也抑低了購屋人的生活品質。

在房價所得比中,全台平均房價所得比為7.51倍,台北市、新北市各為14.6倍、12.4倍,都會區中房價所得比最低的是台南市5.86倍,其次則是桃園縣6.66倍,除了高雄市房價所得比略升,其他都會區今年第1季房價所得比皆下滑。而其下降幅度的全3名分別是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其降幅分別為-0.73%、-0.67%,以及-0.49%,而不降反升的唯一都會區則為高雄市(0.17%)。

(3).購屋貸款負擔率

購屋貸款是一般受薪家庭最大的負擔,而購屋貸款負擔率是指房屋貸款月攤還額(中位數),除於家戶月可支配得得(中位數)所獲得的數值,其數值愈高,表示購屋貸款負擔率愈高,影響購屋人的生活品質也較大。

根據營建署的統計,國內平均購屋貸款負擔率為31.81%,其中,以台北市的61.87%最高,新北市52.53%次之,高雄市與台中市分別為31.81%與31.65%,又次之;而各都會區中,貸款負擔率最低的是台南市,只有24.84%。有關台灣主要都會地區房價所得比及貸款負擔率比較,可參閱表二的說明。

表二 台灣主要都會地區房價所得比及貸款負擔率比較表單位:%
都會區 2014Q1 2013Q4 季變動 排名 貸款負擔率 排名
台北市 14.60 15.01 -0.41 4 61.87 1
新北市 12.40 12.67 -0.27 7 52.53 2
桃園縣 6.66 6.95 -0.29 6 28.21 6
新竹縣 7.28 7.62 -0.34 5 30.84 5
新竹市 6.57 7.30 -0.73 1 27.82 7
台中市 7.47 8.14 -0.67 2 31.65 4
台南市 5.86 6.35 -0.49 3 24.84 8
高雄市 7.51 7.34 0.17 8 31.81 3
全 國 7.51 8.37 -0.86 31.81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作者整理。
說 明:房價所得比=房屋總價(中位數)/家戶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貸款負擔率=房屋貸款月攤還額(中位數)/家戶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2.不動產稅制不健全

一般而言,我國不動產稅制包含不動產持有、不動產交易所得,以及不動產的移轉...等,唯其稅制內容及實施方式相對不健全,簡述如下。

(1).不動產的持有
國內對於不動產的持有稅賦係將土地與房屋之持有分開計稅,分別課徵房屋稅與地價稅,唯其持有稅率偏低。

(2).不動產的買賣
國內買賣不動產所須課徵的租稅涉及交易所得稅與移轉稅,交易所得稅包括土地增值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移轉稅則包括契稅、印花稅、地政規費等,其中,交易所得稅屬國稅,移轉稅則屬地方稅。另外,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的稅率為2‰,公共設施保留地為6‰,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的特別稅率則為10‰,稅賦偏低,易流於炒作。

3.房地產稅賦相對偏低
長久以來,國內房地產稅賦長期偏低,是造成國內房價偏高的重要因素之一。

.政府健全房市政策

為解決都會地區房價不當高漲所造成的十大民怨之首,政府多次頒佈的健全房市方案,說明如下述:

(一).奢侈稅
2011年6月,政府全面施行奢侈稅,唯其主要目的雖是為了抑制不當的偏高房價,但其課徵的對象並不僅限以不動產,也包括了其他高價位的產品,茲說明如下述。

1.不動產
政府對於不動產課徵奢侈稅包含了必須課徵與不須課徵兩大部分,即:

(1).必須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
不動產必須課徵奢侈稅的部分,主要係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並課徵較高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即投資人在購買不動產以後,若其在一年以內出售者,其稅率為15%;而在一年至二年內出售者,其稅率為10%。

(2).不必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
不動產買賣若符合下列條件的規範,則不必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等十餘種情況不必課徵。

2.高額消費貨物

政府對於民間的高額消費貨物也給予較高的稅賦,其稅率均為10%,但若具有貨物僅供外銷、參展...等六種情況者,亦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3.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都訂有免稅或減稅條款。

(二).實價登錄

2012年8月1日,台灣正式施行實價登錄,而所謂實價登錄制度是指不動產交易時,買賣雙方必需要填寫的資訊包含房屋地址、建物格局、房地交易總價、土地與建物交易總價、車位交易總價、車位資訊等,買賣雙方可以根據政府所訂之填表範例,來逐一瞭解房地產交易中所含蓋的內容;政府取得資訊後,將會把資訊公開,並且該資訊有政府法律強制力所提供的真實性,申報者不易,也難以任意作假。


實價登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能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實現政府所積極推動的「居住正義」之主張。因為實價登錄制度提供了房地產交易價格資訊給民眾,有助於平衡單一購屋人與廣大房市中之資訊不對稱的情況,房價可以保持在一定的合理範圍內。因此,實價登錄制度讓資訊相對弱勢的購屋人擁有較大的房地產知識,也能依按自己的預算與能力,選擇較適合自己的房地產,並能進一步對標的物進行議價,不會被賣方及仲介業者完全左右,亦符合房市交易中所謂的「三公」原則。

(三).中央銀行的房市政策

整體而言,政府各部門的健全房市政策雖緩和了不動產市場的交投現象,但並無法扼止都會地區不當的房價高漲問題,經過多次修正以後,2014年6月,中央銀行再推出影響範圍更大的新型房市政策,其相關內容簡述如下:

1.四大管制
央行所推出的四大管制措施是指擴大特定地區範圍,自然人第2戶購屋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維持6成;新增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規範;調整自然人高價住宅貸款規範,以及調整公司法人購屋住宅貸款規範。

2.三大利率調整
央行的三大利率的調整是指金融機構的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以及短期融通利率等的調整;亦即維持重貼現率1.875%、擔保放款融通利率2.25%,以及短期融通利率4.125%不變的水準。

3.調高豪宅標準
央行宣布調高豪宅認定標準,其中,雙北市由原來的8000萬元修正為台北市7000萬元、新北市6000萬元,而雙北市以外地區也從原來的5000萬元修正為4000萬元,最高貸款成數也由原本的6成修正為5成。

4.擴大房市管制範圍
為扼止房價不當的高漲,央行進一步擴大房市管控範圍,包括新北市五股、泰山、八里,鶯歌等4個行政區,以及桃園縣的桃園市、蘆竹市、中壢市及龜山鄉等4個行政區,同時,新增自然人第3戶以上全國不分區貸款一律最高5成。

(四).房地合一政策

2014年7月,政府宣示將實施房地合一制策,而所謂房地合一是指房地一起課徵稅賦,亦即房地合一是指房屋及土地,以合併後的實價總額,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所得稅,使過去房屋與土地分開課稅,並利用價格移轉方式避稅的情形可以大為減少,並擬於2015年正式實施。

.居住正義

一般而言,居住正義包含人民的居住權與適足住房權,而有關居住權與適足住房權的內涵,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

(一)、緣起

有關居住正義與黃金十年有密切的關聯性,簡述如下:

1.黃金十年
2011年9月,政府於「黃金十年、國家願景」規劃中,提出「四個確保」與以「活力經濟」為首的八項國家願景,建構「黃金十年」的主要內容。亦即「黃金十年」以「四個確保」為前提,確保中華民國主權的獨立與完整,確保台灣的安全與繁榮,確保族群和諧與兩岸和平,以及確保永續環境與公義社會。在這「四個確保」的基礎上,讓活力經濟、公義社會、廉能政府、優質文教、永續環境、全面建設、和平兩岸、友善國際等國家八項願景得於具體實現。

2.黃金十年總目標
整體而言,「黃金十年;國家願景」的總目標為繁榮、和諧、永續的幸福臺灣,其中,和諧是指透過「公義社會」、「和平兩岸」與「友善國際」等三大願景,建構「和諧臺灣」,致力追求族群和諧、世代和諧、環境和諧、區域和諧、兩岸和諧與國際和諧,展現包容、關懷、公義的核心價值,實現經濟成果的全民共享。

(二).居住權

一般而言,居住權具有多種的義涵,其主要的觀念包括居住權是人權的一種,是一項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居住與遷徙自由同等的概念,把居住權當作承租權,以及國際移民法上的居留權等。因此,居住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即:

1.狹義居住權
狹義居住權為私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房屋以及其他附著物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

2.廣義居住權
若居住權有時被定位為私權、公權、福利權,有時被定位為人權,甚或被定住為其他的權利,則屬廣義的居住權。因此,若從公權、人權、居留權等的觀點,則有關居住權的認定,可能要從適足住房權來加以考量。

3.居住權內容
根據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因此,居住權可視為人民的基本權利。然而,若根據羅馬法所衍生而來的法令規範,居住權被包括在人役權中,而人役權是指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權利。另外,人役權包括用益權、使用權和居住權等三種。

(三).居住正義

有關居住正義的內容,可從居住權的公平正義與居住正義兩方面來說明:

1.公平正義
一般而言,公平正義可分為兩類,一是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著重在人群間適當分配好的事項如財富、權力、報酬、尊敬等,又如對財富的適當分配方式是平等分配。二是應報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著重對惡行的適當回應。唯公平正義的觀念各有認知上的不同,故必須先要瞭解公平正義的來源或基礎。

(2).居住正義
居住正義一般必須合乎居住公平與居住正義二個原則,前者是指在現代社會中,每一人不論其所得、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特性、族群文化如何,都應該獲得平等對待,而能住得有尊嚴;後者是指現存社會中,若窮人的居住環境未獲改善之前,則社會若存在著「富人住豪宅,窮人住陋室,甚或無家可歸」等現象,則不符合居住正義的社會,也不是一個合乎公理正義的社會。

(四).黃金十年與居住正義

黃金十年的目標之一是達成居住正義的理想,而其相關內容及施行辦法,則包括在第二願景的公義社會中,其內容如下述。

1.公義社會與居住正義
在公義社會的願景之基礎工作中,政府已完成或正進行中的策略性工作包括實施國民年金保險、完成二代健保修法、實施勞保年金制度、施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即奢侈稅)...等十三項。其中,奢侈稅不僅維護了租稅公平,同時收到抑制房價的效果,顯示政府對人民的居住正義之承諾。

2.居住正義的政策
在公義社會的願景下,為了達到居住正義之目標,政府有其相對的政策理念及實施辦法加以配合,茲就居住正義的策理念、施政主軸、主軸內涵等,簡單說明如下述:

(1).政策理念
公義社會的願景之目標是「公平正義、均富安康」;意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國家施政的基本原則,政府除致力於改善所得分配,縮減貧富差距之外,也要確保民眾生活起居的安全,提供優質的健康醫療環境,並針對社會經濟弱勢者,給予特別的扶助與關懷。

(2).施政主軸
為使公義社會的政策理念可以充分實現,其施政的主軸包括均富共享、平安健康、扶幼護老、族群和諧、居住正義,以及性別平等六大項,其中,有關居住正義的施政主軸為「提供居住協助,調節住宅供需,健全住宅市場」。

(3).主軸內涵
居住正義是公義社會的第五主軸,其內涵包括建立符合社會公義之整體住宅政策,不增加自用住宅稅率,建立符合正義之土地徵收補償制度...等六項主張。

「實價登錄」讓土地交易透明化,對土地法所影響的居住正義實現是一大步,唯登錄目前不做課稅之用,待配套完成修法後,才可能作為課稅依據;亦即實價登錄制度完備後,地方政府在調整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等課稅基礎時,可有明確的參考依據,未來課稅基礎將逐步趨近實價,漸漸達到實價課稅的效果。因此,「住宅五法」對台灣「居住正義」的實現有很大的影響。

(五)、地政三法與地政五法

2011年12月13日,立法院先三讀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等「地政三法」的修正案,明訂不動產仲介業者、地政士及土地買方在不動產交易後,需以交易實價在30天內登錄。另外,住宅法也明訂中央及縣市有定期蒐集、分析住宅供給、需求、用地、金融、市場、交易價格等相關資訊,以作為研擬住宅政策調節供需之用,並應定期公佈住宅與動產統計數據及指數等資訊。

一般而言,「住宅五法」是指包括地政三法的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以及地政士法等外,再加上土地徵收條例與住宅法等二法,便構成所謂的「住宅五法」;又因地政五法的通過與實施,是以人民最所重視的住宅為主,因此,「地政五法」亦稱為「住宅五法」,又地地政五法為實現居住正義的重要關鍵因素,故亦被稱為「居住正義五法」。

另外,在居住正義五法中,以地政三法最先取得協商共識,三法並同步增列「實價登錄」條款,明訂實價登錄之交易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化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等模糊方式,提供外界查詢;此外,住宅法也要求政府應定期蒐集相關資訊並公佈,條文並增列,已登錄的不動產交易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得作為課稅依據,以杜絕外界擔憂政府將實施「實價課稅」的疑慮。而未依規定申報登記的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及土地買方,將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並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按次處罰。

(六).居住正義問題

有關因居住正義解釋或認定不同所衍生出來的相關問題很多,僅列舉幾個較重要的案例,說明如下述:

1.土地徵收與居住正義
在土地徵收與居住正義問題中,主要有國有土地迫遷與土地徵收與補償費問題,前者是指政府必須確實做好居住人權的防線,不能讓人民淪為迫遷戶;後者是指政府為有效利用國土,可以依土地徵收、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方式來處理,但必須確實考量土地徵收補償問題。

2.容積獎勵與居住正義
有關容積獎勵與居住正義問題,可分為容積獎勵辦法修正,以及容積率未限縮部分,前者如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在都市更新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即獎勵上限為50%);另外,其他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即獎勵上限為20%)。後者如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以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3.其他
除前述土地徵收與獎勵容積等與居住正義有關之外,其他如不動產市產中有關都市計畫變更、實價登錄與實價課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原住民傳統生活方式保護,以及居住權利與住宅歧視等問題,這些問題仍是當前居住正義所無法完全解決的問題,也是政府在推動居住正義政策中,所必須考量的問題。

.結論與建議

經由前述的分析說明,可據以列出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如下述:

(一)結論

本研究的結論歸納如下:

1.在政府實施房市政策的背景因素中,主要是基於居住正義的考量,而居住權並非僅是以具有房地產所有權為主,尚須進一步考量保障「適足住房權」。

2.政府推動房市政策之原因很多,較重要者如房價相對偏高、不動產稅制不健全,以及房地產稅賦相對偏低等。

3.國內都會地區房價不當高漲為十大民怨之首,為減低民怨,政府各相關部門均推出房市政策以之因應,比較重要者如實施奢侈稅、實價登錄制度、房地合一稅制等,用以解決人民最所關心的房市與房價問題。

4.居住正義包含人民的居住權與適足住房權,而居住正義與黃金十年有密切的關聯性,由於「黃金十年;國家願景」的總目標為繁榮、和諧、永續的幸福臺灣,其中,和諧是指透過「公義社會」、「和平兩岸」與「友善國際」等三大願景,建構「和諧臺灣」,實現經濟成果的全民共享。

5.居住權屬於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前者是指對他人房屋以及其他附著物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後者是指居住權被定位為私權、公權、福利權、人權,或其他的權利;另外,居住權亦可視為人民的基本權利。

6.立法院於2011年12月三讀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等,合稱為「地政三法」,明訂不動產仲介業者、地政士及土地買方在不動產交易後,需以交易實價在30天內登錄。另外,若再加上土地徵收條例與住宅法等二法,便構成「地政五法」或「住宅五法」,或稱為「居住正義五法」,對台灣「居住正義」的實現有很大的影響。

(二).建議

經由本研究的結論,可據以列出本研究的建議如下:
1.人民的「適足住房權」屬於聯合國的規範,政府宜以其作為推動房市政策的依據。

2.政府推動房市政策宜根據國內房市的特色加以因應,亦即從稅制調整或修正,用以解決國內房價不當偏高的問題。

3.為解決國內都會地區房價不當高漲問題,對於政府已頒佈之奢侈稅、實價登錄制度、房地合一稅制等各種健全房市政策,宜確實執行。

4.居住正義的政策推動必須明確,而政府的「黃金十年;國家願景」之總目標為繁榮、和諧、永續,因此,居住正義的內容必須包含人民的居住權與適足住房權。

5.居住權屬於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亦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政府有義務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故宜確實遵行。

6.居住正義的實現必須有法令的依據,而「住宅五法」被稱為「居住正義五法」,因此,政府必須根據地政五法的內容,確實執行法令規範,才能達成「居住正義」的目標。

參考文獻

1.黃耀輝(1999),土地稅與房屋稅制度改革之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
2.謝松芳(2010),台北市豪宅課徵房屋稅方案介紹,財稅研究,第42 卷第5 期。
3.謝明瑞(2002),房地產投資與管理,國立空中大學
4.謝明瑞(2010),房市無空頭,國政基金會。
5.謝明瑞(2011),台灣黃金十年與中國大陸十二五規劃,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6.謝明瑞(2011),黃金十年與國家願景,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7.謝明瑞(2011),台灣課徵奢侈稅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國政基金會。
8.謝明瑞(2011),台灣房價偏高及其對策之探討,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9.謝明瑞(2011),論奢侈稅,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10.謝明瑞(2011),土地徵收條例該改了,聯合報。
11.謝明瑞(2011),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之研究,國政基金會。
12.謝明瑞(2012),奢侈稅與房價政策之檢討,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13.謝明瑞(2012),黃金十年與居住正義,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14.謝明瑞(2012),奢侈稅與房價政策之檢討,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15.謝明瑞(2013),台灣實施奢侈稅與實價登錄政策之探討,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16.謝明瑞(2013),我國房市政策之探討,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17.謝明瑞(2013),居住正義與房市政策,以居住正義提升城市競爭力研討會,為公智庫,2013年5月4日。
18.謝明瑞(2013),台灣房市會發生泡沫化嗎?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19.謝明瑞(2014),台灣房價兩年降三成?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0.謝明瑞(2014),房地合一政策之研究,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1.謝明瑞(2014),台灣地區房地產與營建類股行情變動分析,現代營建雜誌專欄。
22.財政部(2011),「財政部對不動產交易按實價課稅之說明」新聞稿,8 月3 日。
23.Aaron, Henry J. (1975), Who Pays the Property Tax: A New View, Washington,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Chs. 2, 3, 4. 11. Rosen, Harvey S. (2008), Public Finance, 8th ed. New York: McGraw-Hill/Irwin. Ch. 20.
24.Merton Miller(1958), Financial Innovations and Market Volatility. AmericanEconomic Review48. (June 1958): 261–97。
25.Money DJ 財經知識庫
26.Google、Wikipedia encyclopedia。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發表2014年10月21日,在「2014全方位國際學術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