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國首度以「特邀貴賓」身分參加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ICAO)大會。ICAO,係根據1919年《巴黎公約》所成立的。在美國政府的邀請下,52個國家於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開國際會議,簽訂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業於1947年4月4日生效。ICAO理事會係根據第54條第12款有關「按照本公約第六章之規定,透過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並為便利起見,將此種標準和措施稱為本公約的附約」之職權,過往已制定了18項公約附約。距離附約18的提出,約莫30年後,ICAO又提出「附約19;安全管理」,業於2013年7月生效,並於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顯見附約19的重要性。
國際民航界為完善航空安全管理,2010年3月29日至4月1日在蒙特婁舉行2010年高級別安全會議(High-level Safety Conference ,HLSC)的結論,即國際民航組織各成員國直接負責的對民用航空安全的安全管理進程應包含在一份單一的附約內,爰形成了一個新的「附約19:安全管理」,對企業建立實施的安全管理體系做了具體要求。ICAO於2012年發佈的安全管理手冊(ICAO Doc9859 第三版),作為附約19的補充材料,並為企業建立實施安全管理體系提供指導。附件19的編撰,係對國際民航組織的全球安全戰略給予支援,該戰略要求改進標準化、增進航空利害攸關方之間的協作、新的資訊共用以及對所需技術和人力資源投資的優先重視,以確保未來的安全運行。
空中航行委員會(Air Navigation Commission,ANC)在第190 屆會議期間,完成了對擬議附約19的初步審查,由於附約19整合了ICAO 2001年以後與安全管理有關的附約,及包含了標準及建議措施(Standard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SARPs),且因為安全管理規定的轉移,共有6個附約需做出相對應的修正或移除等,然各附約特定的安全管理規定仍在其附約中。
茲整理ICAO公布第一版附約19中相關之安全管理附約建議修正情形如下。
表1 附約19內與其他相關附約建議的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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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界為完善航空安全管理,2010年3月29日至4月1日在蒙特婁舉行2010年高級別安全會議(High-level Safety Conference ,HLSC)的結論,即國際民航組織各成員國直接負責的對民用航空安全的安全管理進程應包含在一份單一的附約內,爰形成了一個新的「附約19:安全管理」,對企業建立實施的安全管理體系做了具體要求。ICAO於2012年發佈的安全管理手冊(ICAO Doc9859 第三版),作為附約19的補充材料,並為企業建立實施安全管理體系提供指導。附件19的編撰,係對國際民航組織的全球安全戰略給予支援,該戰略要求改進標準化、增進航空利害攸關方之間的協作、新的資訊共用以及對所需技術和人力資源投資的優先重視,以確保未來的安全運行。
空中航行委員會(Air Navigation Commission,ANC)在第190 屆會議期間,完成了對擬議附約19的初步審查,由於附約19整合了ICAO 2001年以後與安全管理有關的附約,及包含了標準及建議措施(Standard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SARPs),且因為安全管理規定的轉移,共有6個附約需做出相對應的修正或移除等,然各附約特定的安全管理規定仍在其附約中。
茲整理ICAO公布第一版附約19中相關之安全管理附約建議修正情形如下。
表1 附約19內與其他相關附約建議的彙整表
| 附約19條款 | 來源 | 建議 | |
|---|---|---|---|
| 附約 | 條款 | ||
| 附約19,第一章,定義 | |||
|
第一章 定義 |
附約1 附約6,第Ⅰ、Ⅱ、Ⅲ部分 附約8 附約11 附約13 附約14,第1卷 |
第一章 |
轉移-除非有關附約也採用的術語。 事故、飛機、直升機、事件、產業作業守則,嚴重受傷、設計國、製造國和航空器使用人國籍國等定義,這些目前存在於其他附約,已複製於附約19中,並保留在使用他們的相關附約。 註釋中有關事故的定義,是從附約13複製,並參考安全相關的研究進行修改以替代事故預防的研究。 安全管理系統(SMS)及國家安全計畫(SSP)的定義分別被修改為“SMS”和“SSP” 縮寫。 新定義的安全、安全績效、安全績效指標、安全績效目標和安全風險是特定的概念於安全管理,並包含在附約19中。 新定義的營運人員來自附約13附件E、1.5 b。 |
| 附約19,第二章,適用性 | |||
|
第二章 適用性 |
無 |
這章建構了關於安全管理功能或直接支援航空器營運安全的適用性。 兩個註釋闡明附約19的適用及哪裡可以找到特定部分明確的安全管理規定。 |
|
| 附約19,第三章,國家安全管理的責任 | |||
| 3.1.1 | 附約6,第Ⅰ部分 | 3.3.1和8.7.3.1 |
轉移 現有部分特定安全管理原則對醫療評估進程的執照持有人仍留在附件1 (第1.2.4 節) 此外,SSP 框架的四個組成部分提升了標準狀態,以符合SMS框架的狀態。兩個註釋意旨SSP框架和其相應的特性。 |
| 附約6,第Ⅲ部分 | 1.3.1 | ||
| 附約8 | 5.1 | ||
| 附約11 | 2.27.1 | ||
| 附約13 | 3.2和註釋 | ||
| 附約14,第1卷 | 1.5.1 | ||
| 3.1.2 | 附約6,第Ⅰ部分 | 3.3.2和8.7.3.2 |
轉移 |
| 附約6,第Ⅲ部分 | 1.3.2 |
轉移 |
|
| 附約8 | 5.2 | 轉移 | |
| 附約11 | 2.27.2 | 轉移 | |
| 附約14,第1卷 | 1.5.2 |
轉移 |
|
| 3.1.3 | 附約1,附錄2 | 4.1 |
轉移 |
| 附約6,第Ⅰ部分 | 3.3.3和8.7.3.3 | 轉移包括在3.1.3.b下面的註釋 | |
| 附約6,第Ⅲ部分 | 1.3.3 | 轉移 | |
| 附約8 | 5.3 | 轉移包括在3.1.3.c下面的註釋 | |
| 附約11 | 2.27.3 | 轉移 | |
| 附約14,第1卷 | 1.5.3 |
轉移 |
|
| 3.1.4 | 附約6,第Ⅱ部分,第3節 |
轉移 註釋闡明“國際普通航空營運者”和“服務提供者”的不同。 |
|
| 3.2 | 新條款 | N/A | N/A |
| 附約19,第四章,安全管理系統(SMS) | |||
| 4.1.1 | 附約1 | 1.2.8.2,附錄2和4 | 轉移 |
| 附約6,第Ⅰ部分 | 3.3.4,8.7.3.4和附錄7 | 轉移 | |
| 附約6,第Ⅲ部分,第Ⅱ節 | 1.3.3和附錄4 | 轉移 | |
| 附約8 | 5.3 | 轉移 | |
| 附約11 | 2.27.4和附錄6 | 轉移 | |
| 附約14,第1卷 | 1.5.4和附錄7 | 轉移 | |
| 4.1.2 | 附約1,附錄2 | 4.1 | 轉移 |
| 4.1.3 | 附約6,第Ⅰ部分,第3.3節 | 3.3.3 |
轉移 現有部分特定對營運者的安全管理條款仍保留在附約6(飛航數據分析計畫和飛航安全文件系統) |
| 附約6,第Ⅲ部分,第Ⅱ節 | 1.3.3 |
轉移 現有部分特定對營運者的安全管理條款仍保留在附約6(飛航數據分析計畫和飛航安全文件系統) |
|
| 4.1..4 | 附約6,第Ⅰ部分 | 轉移 | |
| 附約6,第Ⅲ部分 | 轉移 | ||
| 4.1.5和4.1.6 | 附約8 | 5.3 | 轉移 |
| 4.1.7 | 附約11 | 2.27.3 | 轉移 |
| 4.1.8 | 附約14 | 1.5.3 | 轉移 |
| 4.2.1 | 附約6,第Ⅱ部分,第3節 | 3.3.2.1 | 轉移 |
| 4.2.2 | 附約6,第Ⅱ部分,第3節 | 3.3.2.2 | 轉移 |
| 附約19,第五章,安全資料收集、分析和交換 | |||
| 5.1.1 | 附約13 | 8.1 | 轉移 |
| 5.1.2 | 附約13 | 8.2 | 與相關註釋轉移(在附約19,5.1.3下的註釋2) |
| 5.1.3 | 新(推薦) | ||
| 5.2.1 | 附約13 | 8.4 |
複製修改文字。 注意一個新建議(8.2提及)被增加的目的是和附約19有連貫性(使用事故和事件的資料庫)。 所有在附約13和19的註釋闡明了“資料庫”的定義。 |
| 5.2.2 | 附約13 | 8.6 | 轉移相關的註釋。 |
| 5.2.3 | 附約13 | 8.5 | 轉移除了註釋3的相關註釋,註釋3仍留在附約13。 |
| 5.3.1 | 附約13 | 8.3 | 轉移相關的註釋。 |
| 5.3.2 | 附約13 | 5.12和附件E,c | 文本修訂了“建議”的地位。 |
| 5.4.1 | 附約13 | 8.7 | 轉移 |
| 5.4.2 | 附約13 | 8.9 | 轉移相關的註釋。 |
| 附約19,附錄1 | |||
| 附錄1 | 附約6,第Ⅰ部分 | 附錄5 | 現有部分特定對營運者的條款仍保留在附約6。 |
| 附約6,第Ⅲ部分 | 附錄1 | 現有部分特定對營運者的條款仍保留在附約6。 | |
| 附約19,附錄2 | |||
| 附錄2 | 附約1 | 附錄2,4.2和附錄4 | 轉移 |
| 附約6,第Ⅰ部分 | 3.3.4,8.7.3.4和附錄7 | 轉移 | |
| 附約6,第Ⅲ部分 | 1.3.4和附錄4 | 轉移 | |
| 附約11 | 2.27.4和附錄6 | 轉移 | |
| 附約14,第1卷 | 1.5.4和附錄7 | 轉移 | |
| 附約19,附件A | |||
| 附件A | 附約1 | 附件C | 轉移 |
| 附約6,第Ⅰ部分 |
附件I |
轉移 | |
| 附約6,第Ⅲ部分 | 附件I | 轉移 | |
| 附約8 | 附件到第Ⅱ部分 | 轉移 | |
| 附約11 | 附件D | 轉移 | |
| 附約13 | 附件F | 轉移 | |
| 附約14,第1卷 | 附件C | 轉移 | |
| 附約19,附件B | |||
| 附件B | 附約13 | 附件F | 複製–法律指導於資訊的保護,從安全資料的收集和特定需求處理系統,附約13仍保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