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2010年6月29日兩岸兩會簽訂海峽兩岸合作架構經濟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或ECFA),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2011年1月1日起,兩岸全面開放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及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使得兩岸經貿關係邁向新的里程碑。
ECFA對於關稅減讓及促進投資有其效益,然而ECFA畢竟是架構協議,與完整的自由貿易協定(FTA)內容仍有相當大的落差,因此,兩岸共同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合會),實踐ECFA後續貨品貿易、服務貿易、爭端解決、投資等四項協議之後續協商。兩岸已於2012年8月9日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並於2013年2月1日生效,而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及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則正積極協商當中。
兩岸已有共識先行完成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簽署,本文擬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做為探討重點。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原本預定2012年完成,然而有鑑於服務貿易之複雜性,談判進展雖較預期落後,然亦已接近收尾階段。惟因文本正式內容尚未公布,本文擬以中國大陸可能開放給台灣的服務貿易內容為主,參酌中國大陸與其他地區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之後,研析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
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進展
由於ECFA為架構協議,兩岸在ECFA服務早收清單上仍有許多開放的空間,因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於2011年開始協商。原本預定2012年完成,目前報載已接近收尾階段。
根據報載,服務貿易協議分為「文本」及「清單」兩大部分,清單將涵蓋批發零售、醫療、金融、電信、海空運、觀光旅行社、以及文化產業等7大項,並會在文本中明訂為來兩岸服務貿易開放項目有擴增的空間。
此種洽簽方式具彈性,較能掌握服務貿易新型態日新月異的特性,面對仍是開發中經濟體的中國大陸服務業法令及市場進入障礙,保留定期檢討及開放的可能,不但符合目前大陸與世界各地區洽簽服務貿易協定的方式,亦符合台灣服務業進軍大陸市場的利益。換言之,可以預期在此次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正式洽簽之後,兩岸日後仍有可能在經合會之架構下,持續深化兩岸服務貿易合作。
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預期內容
由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尚未正式簽署,以下僅就中國大陸已洽簽完成的服務貿易協定及自由貿易協定(FTA)內容進行分析,預擬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內容。
目前大陸在洽簽服務貿易協定方面,已於2007年1月與東協(ASEAN)、2009年2月與巴基斯坦、2008年4月與智利分別簽署服務貿易協定;而在洽簽FTA方面,則分別於2003年與香港及澳門分別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中澳(門)CEPA),2008年4月及9月分別與紐西蘭及新加坡、2010年3月與秘魯、2011年8月與哥斯大黎加簽署FTA。
CEPA是大陸早期洽簽的協議,文本的服務貿易章節中包含市場准入、服務提供者、金融合作、旅遊合作及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等五項,若與其他服務貿易協定及FTA中的服務貿易章節比較,可以看出章節安排與其他FTA章節不同,相對內容亦較為不完整。
若以中國大陸與東協洽簽的服務貿易協定為例,基本上參照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模式,文本內容包括定義和範圍、義務和紀律、具體承諾和機構條款等4個部分,文本共計33個條款和1個附件,附件則為大陸與東協十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
中國大陸與東協洽簽的服務貿易協定文本主要內容包括:[1](一)定義和範圍:規定與服務貿易相關的定義和協議的管轄範圍,包括法人、自然人和服務提供者等定義內容;(二)義務和紀律:主要包括透明度、國內規制、相互承認、保障措施、補貼、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條款;(三)具體承諾:包括市場准入、國民待遇、漸進自由化、具體承諾減讓表、減讓表適用方式和減讓表的修改等條款,並參照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模式,規定各方提交的具體承諾減讓表作為附件構成協定的一部分,在減讓表中列明具體開放的部門和措施;(四)機構條款部分:包括聯絡點、審議、爭端解決、協議生效等條款。另附件大陸所提的具體承諾內容,則涵蓋建築、環保、運輸、體育和商務服務(包括電腦、管理諮詢、市場調研等)等,包含5個服務部門及26個子部門之開放。
若再觀察中國大陸洽簽的中星FTA及中紐FTA,服務貿易內容包含於FTA的某一章中,其服務貿易內容整理於表一。由表一可以瞭解,服務貿易內容無論是單獨簽訂服務貿易協定或是放置於FTA其中一個章節,其內容大同小異。
因此,若由大陸目前簽署的區域貿易協定之服務貿易章節內容觀察,可以推論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內容至少包括:定義、範圍、市場准入、國民待遇、具體承諾(減讓表)、減讓表適用方式和減讓表的修改、透明度、國內規制、相互承認、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保障措施、支付與轉移、聯絡點、審議、協議生效等條款。
表一 大陸簽署區域貿易協定之服務貿易章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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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內容/FTA名稱 |
大陸—東協 服務貿易協定 |
中星FTA |
中紐F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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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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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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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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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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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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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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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進自由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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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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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減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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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讓表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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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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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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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承認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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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合作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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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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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慣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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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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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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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與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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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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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信息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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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拒絕(給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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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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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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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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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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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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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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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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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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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自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
四、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清單預期內容
報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清單將會涵蓋批發零售、醫療、金融、電信、海空運、觀光旅行社、以及文化產業等7大項,由於清單內容與兩岸產業合作有其密切關係,事先必參酌各相關公會之需求及建議,因此清單之擬定會因簽署對象不同而略有差異。
CEPA是中國大陸簽署的所有FTA中服務貿易開放最大的一個協議。香港服務業相當發達,因此CEPA在簽署上以服務貿易為主,自2003年簽署以來,除了主體文件之外,已經簽署九個CEPA補充協議,不但其開放內容相當值得參考,也是台灣進行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在擬定清單時可參考的重要依據之一。
在服務貿易部分,2003年所簽署的CEPA初始文件中,服務貿易內容包括市場准入、服務業提供者、金融合作、旅遊合作、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等內容。在市場准入部分,2003年CEPA初始文件已涵蓋法律、會計、建築設計工程及城市規劃、醫療及牙醫、房地產、廣告、管理諮詢、會議展覽、電信、視聽、建築及相關工程、分銷、旅遊、運輸服務、物流、銀行、證券及保險等行業;2004年的CEPA補充協議增加信息技術、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職業介紹與人才中介、文化娛樂、機場服務、專業資格考試、專利代理、商標代理、個體工商戶等新的領域;2006年CEPA補充協議三新增工程造價諮詢服務領域;2007年的CEPA補充協議四又擴充到公用事業、市場調研、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和出版、筆譯及口譯、環境、健康和社會服務等業別;2008年的CEPA補充協議五新增採礦、鐵錳銅礦探勘等行業;2009年CEPA補充協議六在研究和開發、鐵路運輸等領域新增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2010年CEPA補充協議七則新增技術檢驗和分析領域;2011年CEPA補充協議開放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以及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等三個領域;2012年CEPA補充協議開放教育領域。
CEPA基本上是依循WTO規範業別,進行開放市場准入條件,然而物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商標代理、專利代理、個體工商戶等五個行業別的市場准入開放,則是CEPA特有的開放項目。除了物流服務在2003年CEPA初始文件就先行提出之外,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商標代理、專利代理、個體工商戶等四項領域均在2004年提出。
若參酌報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清單及CEPA已開放內容,CEPA金融服務業、海空運及醫療產業等開放內容相當值得台灣參考。以下分就金融服務業、海空運及醫療產業之開放進行比較與分析。
(一)金融保險業之開放
香港金融服務業自由化程度高,極具國際競爭力,自然對於中國大陸金融市場具有高度興趣;中國大陸則希望藉助香港國際化程度提升國內金融市場水準,兩者剛好相輔相成,因此,金融服務業是CEPA內容的主幹。
2003年所簽署的CEPA初始文件之中,便在金融合作部分承諾中國大陸與香港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的合作,其中重點之一,便是確立了中國大陸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國際資金外匯交易中心能夠轉至香港。2005年CEPA補充協議又增列中國大陸開放中國大陸證券及期貨公司到香港設立分支機構;2007年CEPA補充協議則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赴香港開設分行,並鼓勵香港銀行到中國大陸農村設立村鎮銀行。2009年CEPA補充協議開放允許符合條件、並經中國大陸證監會批准的中國大陸證券公司,可以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並研究在中國大陸引入港股組合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的可行性;2010年CEPA補充協議則放寬中國大陸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在香港設立的子公司可以在香港依法展開業務。
保險業在2003年CEPA初始文件中,便已經開放香港依照532條款進入中國大陸保險市場,並可以參股不超過五分之一的方式與中國大陸保險公司合股。2007年CEPA補充協議又允許香港的保險代理公司可以在中國大陸成立獨資公司,為中國大陸保險公司提供代理服務。2011年進一步允許香港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含深圳)試點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
證券期貨業的開放相較保險及銀行業為晚,但相較ECFA之開放,仍然較為快速。2003年CEPA初始文件便已允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可以在北京設立辦事處,2004年、2007年的CEPA補充協議依序開放香港可在中國大陸合資成立期貨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2009年CEPA補充協議進一步開放香港可在廣東省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持股比可達三分之一,2010年CEPA補充協議則提出將適時在中國大陸推出港股組合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
若對照ECFA服務早收清單之金融服務業開放內容,中國大陸在銀行業開放主要內容,係給予台灣銀行業優於現行中國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之規定,縮短辦事處升格為分行的等待期,由二年縮短為一年,另再縮短台灣銀行業在大陸開業一年且提出前一年盈利之規定即可承辦人民幣之優惠,使得台灣的銀行可以提早承辦人民幣業務,而此優惠已於2010年CEPA補充協議新增給香港。
另在保險業方面,則允許台灣保險公司參照外資保險公司市場准入條件申請進入大陸市場,然此承諾於2003年CEPA便已給香港;而ECFA服務早收清單有關證券期貨業之開放仍有待努力,如2010年CEPA補充協議已經同意香港在大陸推出港股組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2011年CEPA補充協議則進一步允許香港以人民幣和合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大陸證券市場等,台灣仍有許多爭取空間。
(二)海空運之開放
香港是一個自由港,海運及空運服務具國際級領先地位,除了一直扮演兩岸未能海空直航之前的運輸樞紐地位,並積極運用中國大陸成為亞太營運中心。CEPA的航空運輸服務市場准入部分,主要是爭取進入中國大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包括在中國大陸進行中小機場委託管理服務、機場管理培訓及諮詢服務、航空運輸地面服務、銷售代理企業等服務內容,藉由CEPA,香港航空運輸服務管理系統可以進入廣大的中國大陸市場。
另在海運運輸服務部分,CEPA歷年的市場准入開放內容,從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以及無船承運人等業務上,逐步開放香港在中國大陸所設立的獨資船務公司,可以逐步從在大港口經營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業務服務,並漸漸進入香港至廣東省二類港口,進一步提供船舶保養及維修服務等。
ECFA服務早收清單中,大陸並未開放海運運輸服務,而開放台灣運輸服務業以獨資或合資形式投資大陸航空器維修領域,與香港爭取運輸服務管理進駐大陸市場的方向不同,然而歷年CEPA補充協議在航空運輸及海運上所爭取的承諾,可以做為台灣的重要參考。
(三)醫療產業之開放
CEPA在醫療產業開放上,除了在醫療及牙醫服務上積極爭取新的市場准入開放,自2007年起,有鑑於中國大陸未來潛在的商機,CEPA補充協議開始轉而爭取養老服務行業的開放以及設立醫院,包括從廣東省試點擴大至允許香港在中國大陸舉辦養老及殘疾人福利機構,以及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等,並進一步於2011年開放在中國大陸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
ECFA服務貿易早收清單大陸允許台灣可以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醫院,並可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獨資醫院,香港已於2011年CEPA補充協議補入協議並擴大,有鑑於龐大台商及大陸廣大人口之醫療商機,台灣應可運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開放,配合國內醫療產業發展,爭取開放空間。
五、結語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深化兩岸服務貿易合作的重要協議,若能儘快完成,相信將可促進兩岸服務貿易之發展。目前加入開放項目可以擴增的條款,具彈性的洽簽方式較能因應服務貿易日新月異的需求。
目前洽簽服務貿易協定多依據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模式,若再觀察中國大陸所洽簽的區域貿易協定內容,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內容至少包括:定義、範圍、市場准入、國民待遇、具體承諾(減讓表)、減讓表適用方式和減讓表的修改、透明度、國內規制、相互承認、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保障措施、支付與轉移、聯絡點、審議、協議生效等條款。
清單內容與承諾將是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精華,亦是談判中的焦點。台灣除了爭取廠商進軍大陸市場所需之開放外,有鑑於CEPA歷次補充協議是大陸服務貿易開放程度最大的區域貿易協定,台灣應參酌內容,爭取不低於甚至更大的開放空間,運用大陸市場拓展台灣服務業規模,進一步強化台灣服務業之國際競爭力。
(本文刊載於2013年4月號工總產業雜誌)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1] 內容參見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之文本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