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已經於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簽署完成。「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和「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ECFA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落實雙邊自由貿易的一種特殊性規範,實際上也是海峽兩岸的一種特殊性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長年來兩岸主權問題有許多爭議,有關經貿的法律規範經常涉及到主權爭議問題,而主權爭議問題卻成為台灣民主政治過程中最易挑起的議題,爭議愈強,愈有操作的空間與價值,經常成成台灣政治與社會成本的譜曲。為解決日愈密切的經貿關係問題,兩岸政治領導人運用了高度的政治智慧,簽訂一項寬鬆的法律架構,為兩岸進一步的經貿協商架起一個規範平台,一方面可以擺脫涉及主權的爭議,另一方面可以解決複雜的經貿問題,此一政治智慧,實為一舉兩得,值得歷史記上一筆。除了政治智慧,本文要討論的是,ECFA 也有學術理論的價值,值得學界進一步探討,尤其可以做為庶民釐清ECFA辯證的基礎。根據組織經濟學理論,有交易必有成本,交易成本係存在搜尋資訊的成本、協商與決策成本、契約成本、監督成本、執行成本與轉換成本。自從1978年大陸改革開放以來,台灣產業西移實已開始,近三十年來,台商在所面臨的各種挑戰、風險與困境道盡台灣企業西進的美麗與哀愁,這一篇篇台商奮鬥史詩,有的已經有完結篇,有的還在發展,但是篇篇都是在陳述或計算兩岸經貿的交易成本。1990年代大陸經濟崛起,大陸雄厚資本與廣大市場魅力無窮,然要轉化成為台灣產業第三次轉型,卻面臨許多不確定性與政治經濟風險,終究不易有效成為台灣產業升級的動力,其中主要是政治風險與法律規範不足所致,長期以來兩岸的政治與法律障礙已堆疊成為兩岸經貿交易成本。事實上,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就是要來解決貿易的主權國家或是關稅領域地區的貿易障礙,WTO本質上就是設計來降低全球貿易交易成本的官僚組織。圖一所示,世界區域經濟整合很盛行,這些區域經濟形成的原因乃是為消除區域經濟中各國貿易及關稅障礙經貿,多半透過雙邊或是多邊自由貿易協定建構區域經濟。兩岸經貿交流愈來愈密集,貨物貿易爭端、服務貿易爭端、投資爭端、智慧財產權爭端也愈來愈複雜,為排除來自非市場的障礙因素,兩岸簽署EFCA實為降低兩岸經貿「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的制度安排。

圖一 世界區域經濟整合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二、交易成本理論

新古典經濟學(The Neoclassical economics)強調經濟生活是個人理性(Individual rationality)與效用極大化(utility maximizing)的行為假定,其中個人是最主要的分析單位。然而,在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當道時期,Ronald Coase(1937)是少數極力主張對經濟學的理解必須把「制度系絡」考量進來的經濟學家之一,1937年他發表一篇題為〈廠商的本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的重要文章中,Coase提出了發人深省的問題:「公司組織或廠商為何存在?」。就Coase的問題,新古典經濟學是無法回答的,新古典經濟學強調「市場」無所不在與無所不能,然而,在真實經濟系絡中,為何每個市場經濟裡,每年都有無數個「廠商」出現?並以類似政府官僚組織的型態進行市場經濟的活動?換言之,經濟活動者為何傾向於運用科層體制的方式來處理一些市場的活動,並且往往透過權威集中的方式來協調他們的決策,而非依賴市場所提供的自願交易與自動調節的機制?對於這些問題,Coase的答案是:科層制通常比市場較有效率,也就是發生在市場中契約議價的成本大於在廠商之內所產生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當市場交易存在許多「交易成本」,場商的出現可以降低一部份的交易成本;因此,經濟活動需要一個「經濟組織」,也是一個「科層化的組織」,這個組織就是公司組織(firm),也就是廠商的存在正當性(Coase 1937:)。Coase 的「官僚科層化」的組織或是「制度」安排的理論論證可以給兩岸剛完成簽署的 ECFA一項重大啟發,對於一般庶民常問的,為何要簽ECFA?

有何好處?交易成本論正可以提供一個務實而簡易的概念。

一九七○年代始,經濟學者Oliver Williamson將Coase的交易成本概念與資訊不確定性概念等結合,成為組織經濟學的基礎。Terry Moe(1984)根據Coase的廠商理論,指出廠商之所以會採取這些策略是為了要回應市場中的不確定(uncertainty)與外部性(externality),以及競爭環境下所衍生的成本。Williamson(1975; 1996) 結合有限理性(Simon)、不確定性、投機行為、少數人討價還價(small-numbers bargaining)等會干擾市場的運作現象,探討市場契約的交易行為有時不具可靠性, Williamson提出解決之道就是「制度性」安排與規範,Williamson指出,經濟理性的行為者之偏好選擇面臨社會有限理性、昂貴資訊、不確定性等問題時,交易成本增大,此時制度就變得更重要,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提供更充足的資訊,降低不確定性,其最終就是降低交易成本。

Dahlman(1979)則將交易活動的內容加以類別化處理,認為交易成本包含:搜尋資訊的成本、協商與決策成本、契約成本、監督成本、執行成本與轉換成本,簡言之,當交易行為發生時,所隨同產生了資訊搜尋、條件談判與交易實施等的各項成本。威廉森將交易成本集大成,1985年他進一步將交易成本加以整理區分為事前與事後兩大類。事前的交易成本:簽約、談判、保障契約等成本。事後的交易成本:契約不能適應所導致的成本;他指出六項交易成本的來源,1.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指交易進行參與的人,因為身心、智慧、情緒等限制,在追求效益極大化時所產生的限制約束;2. 投機主義(Opportunism):指參與交易進行的各方,為尋求自我利益而採取的欺詐手法,同時增加彼此不信任與懷疑,因而導致交易過程監督成本的增 加而降低經濟效率;3. 不確定性與複雜性(Uncertainty and Complexity):由於環境因素中充滿不可預期性和各種變化,交易雙方均將未來的不確定性及複雜性納入契約中,使得交易過程增加不少訂定契約時的議 價成本,並使交易困難度上升;4. 少數交易(Small Numbers):某些交易過程過於專屬性Proprietary),或因為異質性(Idiosyncratic)資訊與資源無法流通,使得交易物件減少 及造成市場被少數人把持,使得市場運作失靈:5. 信息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ic):因為環境的不確定性和自利行為產生的機會主義,交易雙方往往握有不同程度的資訊,使得市場的先占者(First Mover)擁有較多的有利資訊而獲益,並形成少數交易;6. 氣氛(Atmosphere):指交易雙方若互不信任,且又處於對立立場,無法贏造一個令人滿意的交易關係,將使得交易過程過於重視形式,徒增不必要的交 易困難及成本(Williamson 1975,1985 )。 本文將威廉森有關「交易成本」的論述用以解釋ECFA在兩岸經貿問題的實用價值,亦即ECFA就是一種減少兩岸經貿交易成本的有效制度安排,成功的ECFA架構,將為日愈密切的兩岸經貿帶來雙贏互利的結果。

三、兩岸經貿的交易成本問題

兩岸政治分離的現實可以追塑到國共兩黨內戰的結果,從法律觀點言之,當前政治對立應是內戰的延長。然而,敵對關係隨著大陸改革開放與兩岸民間與經貿交流而逐漸減緩,2005年4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與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進行了歷史性會談,並共同發佈「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宣言,共同提出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的主張,這象徵著兩岸政治菁英的破冰之旅,顯示,兩岸領導人都體認到兩岸經貿交流的重要性,並應進行協商落實。但是由於主權爭議與政治分治現實問題尚未根本解決,導致兩岸政治不信任乃至於敵對仍然存在,此一政治環境阻礙了經貿交流,成為兩岸經貿的交易成本。由於政治爭議一直存在,導致涉及兩岸政府與各項法律訂定有許多困難,進而波及了兩岸經貿往來的規範制定,例如:「貨物貿易爭端」、「智慧財產權保護」、「投資保障」、「農產品種權保障」等法律規範,此為兩岸經貿交易成本根本所在。ECFA主要內容包括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投資保障、防衛措施、經濟合作,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當ECFA簽定以後,後續的經貿等協定將依循著ECFA所架構的原則進行協商與簽署,可以預見的未來,許多兩岸生產、貿易與生活的規範都能在法制化架構下進行與運作,當然會進一步減低存在已久的交易成本。

1949年至今,兩岸政治分立與主權爭議導致了政治與經濟不確定與複雜性,許多經貿交流於與投資訊息都被政治敵對與軍事安全考量長期封鎖,導致兩岸訊息不對稱,氣氛對立,雙方充滿不信任,導致經濟交流障礙重重,台商投資經常要走後門,且憑個人關係與官僚體系周旋,這些制度性障礙,需要興利一個新的制度性安排來化解,以減低兩岸經貿的交易成本。近幾年來以來,兩岸政治菁英訪問接觸,逐漸創造和諧的氛圍,並以「溝通協商取代衝突對立」,循序漸進的推動兩岸制度化協商,也透過制度化協商逐步累積互信。兩岸協商成果豐碩,兩岸已進行幾次江陳會談,簽署多項協議,ECFA便是近兩年兩岸領導人努力的具體成果。

四、ECFA降低兩岸經貿交易成本

由於ECFA的效應是一種全方位,EFCA將有助於海峽兩岸經濟整合(大陸稱一體化),事實上,就是生產、貿易與生活的整合,整合或一體化效應可以降低貿易往來的「交易成本」。隨著ECFA的實施與發展,當台灣出口到大陸的貿易額提升,必然增加台灣島內的就業機會,台灣的社會必然會更加開放和務實來面對大陸大陸,社會的務實態度最後會影響政府政策。為增進兩岸政治信任,以及改善兩岸經貿關係中的不對稱性,大陸政府端出「讓利政策」,並主導著ECFA的內涵與協商精神,尤其有關兩岸經貿開放中,大陸承諾避免衝擊台灣弱勢產業,並接受台灣較大的開放要求。

根據廈門大學彭莉教授的研究,長期以來,受制於政治因素,大陸與台灣缺乏官方層面的交流與合作機制,大陸與台灣進入WTO以前,兩岸經濟貿易糾紛主要是企業層次的問題,未涉及兩岸官方層面的交涉,糾紛處理主要通過當事人協商、仲裁機構仲裁與法院訴訟等途徑處理;兩岸都進入WTO後,雙方採取了民間協商與以WTO作為平台處理的雙重模式處理經貿爭端(彭莉 2010: 2)。然而,此一新模式乃不足以因應日愈複雜化的兩岸經貿糾紛。有許多台商回台對他們的同業、親朋好友、鄉親等抱怨,台商在大陸遭受投資糾紛,都未得到應有的公平待遇,這些或實或虛的抱怨傳播開來,都不利於台商對大陸進一步投資,其實也是兩岸政治統合的重大障礙。

兩岸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未瑧理想,台灣企業留在台灣無法征戰廣大大陸市場,前去大陸又面臨知識產權得不到保障,導致台商投資裹足不前,其技術與多年經營管理的經驗無從發展。本文就以「農產品種權」為例,兩岸所採行的國際公約版本不同,台灣採1991年新版公約,大陸採用1978年舊版公約 ,所以即使台灣農產品種前往大陸註冊,大陸農民仍可以種植並採收獲利,台灣農民卻不能種植及販賣大陸的農產品種。當兩岸簽署「智慧財產權協議」後,就能形成一溝通平台,台灣可以立基於協議基礎,要求大陸選擇適用新版的國際公約,或在品種保護上要求大陸做出更多認證,或要求大陸針對農產品種權進行規範。ECFA簽定以後,兩岸得到一個規範平台,可以進一步協商擴大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將台灣具優勢作物,納入中國大陸公告適用植物種類,加強保護育種者權利,這些經協商的法律規範,有助於落實台灣發展種苗種畜的產業政策,以提升農業競爭力(陳武雄 2010)。

ECFA及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簽署,除保護台灣植物品種權及農業核心科技外,亦是保護農民權益重要工具。根據農委會官方聲明,為加強保護台灣植物品種權以及農業核心科技在中國大陸之權利主張,如不簽署ECFA將永無機會,亦無管道主張權利來保護我國優良植物品種及農業核心科技,故兩岸簽署協議有其必要及急迫性。換言之,兩岸經貿合作及農產品交流日趨頻繁,須藉由相互受理兩岸植物品種權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來防範侵權事件。在雙方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後,台灣優良農作物品種及農業核心科技即可以經由品種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形式申請保護並主張權利,來獲得在中國大陸境內之智慧財產權保障。 可以預測的,6 月 29 日雙方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後,台灣優良農作物品種即可 以品種權搭配商標權等形式申請保護,防止山寨版台灣水果之影響,以獲得在中國大陸境內之智慧財產權保障。

就金融而言,由於兩岸金融市場存有結構性差異,無論是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幅度,或是金融機構的家數、資產規模,均有極大的差距,兩岸都是WTO會員,大陸地區對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進入門檻的限制、業務經營的限制,已構成台灣金融業者在大陸地區展業的障礙,必須藉由已簽署的MOU及ECFA架構進行後續協商,才能創造互利雙贏的結果。由於政治因素,長久以來兩岸銀行之間必須通過第三地銀行來進行清算業務,例如香港匯豐銀行,如此產生許多交易成本,包括手續費、時間與人力成本等。隨著兩岸民間經貿交流日愈頻繁,金融兌換及貨幣清算與時遽增,雖然其進程並非一步到位,EFCA可以扮演因勢利導的框架平台,實際上就是減低兩岸間金融部門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本文同意多位大陸學者的建言,可以建立「海西金融試驗區」,意即選擇海西建立金融業的「早收區域」(楊權 20101:2-3)。過去台灣人在大陸買房地產多透過黑市金融管道交易,風險極高,被黑吃黑屢屢頻傳,都得不到適當的司法管道討回公道,ECFA 簽定後,兩岸地下金融及黑吃黑的金融風險會降低許多,台商可以直接在大陸當地的台灣所屬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所有金融可以合法化與透明化。顯然,ECFA的法律架構扮演著減少兩岸投資與貿易的交易成本。

根據ECFA 未來成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一個協商的平台,主要功能包括:完成為落實「兩岸經濟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解決任何關於「兩岸經濟協議」的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等。此一平台 的功能即在有效落實制度運作,即減低了兩岸經貿的非市場成本與市場成本。2008年起,兩岸進行五次陳江會談共簽署18項協議,這些法律文件都是要解決兩岸經貿交流所衍生的問題,最終是要降低兩岸經濟的交易成本。由於大陸已經很重視南台灣民眾對大陸的觀感,本文建議,未來的ECFA協議談判,台灣應該主動提議簽署「兩岸偏遠地區經濟協議」,該協議可以涵蓋對偏遠地區經濟的重視,並對偏遠地區給予特殊優惠的協助資;對南台灣而言,就是重視南台灣農漁業、傳統產業、中小企業、傳統加工業等,對大陸而言,就是台商優先投資大陸內陸地區的優惠政策。總之,未來的ECFA談判還有漫漫長路,「兩岸偏遠地區經濟協議」的新思維應提早醞釀,如此,ECFA便能讓全台灣各地區、各產業都能獲得相同好處。

一、中文部分:

陳武雄 〈捍衛台灣品種權〉《中國時報》2010年7月7日。
楊權 〈MOU 及ECFA後的兩岸金融合作〉,「ECFA後兩岸關係新形勢」學術研討會,成功大學舉辦,2010年7月19日。
彭莉 〈論ECFA框架下兩岸經貿爭端解決機制的建構〉,「ECFA後兩岸關係新形勢」學術研討會,成功大學舉辦,2010年7月19日。

二、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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