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定位,長久以來一直是朝野之間爭議不休的議題,即連學術界之間對憲法內涵的解釋也不一,各自解讀,各執一詞。尤其在實際的憲政運作上,當權的執政者更因自身權力運用的便利性考量,不是故意漠視憲法體制在我國民主政治發展中的關鍵角色,就是玩弄權術,無視憲法的尊嚴性,刻意曲解,或視憲法架構和精神為無物。其結果,就變成「一部憲法,各自解讀」。


以核四存廢爭議為例,陳水扁總統及前行政院長張俊雄的理由是,倘使不能廢核四,當選總統又有何意義?政治理念不同,自然不必遵守前任政府留下來的法律案及預算案。即連經過憲法上覆議程序所為的「核四案」,也可以在總統個人的意志下被漠視和曲解,徹徹底底地玩弄國家憲法於股掌之上。最令人嘆息的是,陳總統及張前院長兩人都歷練過立法委員,當年在立法院就法律案、預算案及重要政策向當時的國民黨政府進行軟、硬不同程度的抗爭,卻在「政黨輪替」後,置國家體制於不顧。


探討我國憲法架構下的行政與立法關係,如果不先定位我國在歷經六次修憲後的憲政體制,個人以為是很難去深入論述剖析的。雖然多數學者都同意制度本身並無絕對的優劣之分,端視各國不同的歷史、政治文化及選舉制度等而定。但可以確定的是,一個國家依照憲法所呈現出來的體制面貌應該只有一個,不會有多元相異的面貌。


當前我國在六次修憲後的憲法體制,個人以為是「雙首長制」殆無疑義,理由是我國已然具備該體制的三項重要特徵:


第一、總統為國家元首,且並非虛位元首,憲法上賦予總統若干重要的行政實權;


第二、設有內閣總理(行政院長),並為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也享有憲法所賦予的行政實權。


第三、由內閣總理代表行政權向國會負責。


準此,國家有一個「國家元首」(非虛位),也有一個「行政首長」,這不是「雙首長制」,是什麼體制?有人舉我國「雙首長制」與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政體制作比較,認為兩者在解散國會及行使倒閣權上有些出入。個人以為若從政治光譜上來比較,更精確的說,我國現行的體制可以視為「偏向內閣制的雙首長制」,法國第五共和體制可以視為「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理由是法國的內閣會議在總統府舉行,由總統主持(至少名義上),總統擁有主動解散國會權,以及可就重大法案交付全民複決。而我國體制上,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比較接近內閣制的規範和架構。因此在探討我國憲法體制下的行政與立法互動關係時,也將從這個角度切入觀察。

(全文詳見本會出版之國政叢書《國會改革與憲政發展》。該書委由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經銷,請洽(02)2232-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