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日前宣布:「未來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為避免觸犯法律,將不再主動替納稅義務人以最有利的方式更正」!這個政策,不僅遭致媒體批評「政府歛財」,更使民眾對於政府的行政效率感到失望。政府不主動為人民更正,表面上的理由是「避免觸犯法律」,但是實際上的理由,恐怕是政府希望增加稅收,並減少稅務人員的負擔。可惜的是,此一做法未必能為國庫增加收入,甚至可能造成行政效率低落的反效果。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九條:「行政機關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當政府明知當事人不清楚法令,致錯誤選擇較高的計稅方式時,若不主動退稅,恐有違「誠實信用」,更難以主張「已對當事人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況且,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若政府不能即時退還溢收之稅款,則當事人在五年內均可申請退稅,未來政府為了處理這些申請案,其所增加的人力、時間、訴訟成本,實難估計!這些支出,再加上政府威信的淪喪,正是溢收稅款的代價!付出此一代價後,政府還能增加多少稅收、提昇多少行政效率,不禁令人存疑。

尤應注意的是,法務部在今年以「圖利罪定義不夠嚴謹,便民與圖利難以區分,造成公務員不敢勇於任事,致行政效率無法提升,形成國家整體競爭力的障礙」為由,積極推動刑法圖利罪的修正,大幅限縮圖利罪的成立範圍。且修正條文已於十一月七日由總統公布。新公布的條文與修正前最大的不同在於,舊法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即構成犯罪,新法則須「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始成立。若依新法,則公務員「圖利國庫、圖利公眾」之行為,並不構成圖利罪。

不可諱言的,圖利罪的修正,目的在鬆綁對於公務員的限制,提昇行政效率,但就此一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退稅問題來看,政府似乎辜負了此一良法美意。因為若依修正前的刑法,為了避免觸犯圖利罪,公務員當會願意主動更正;但是刑法修正後,圖利國庫的行為已不處罰,公務員卻反而曲解修法的美意,不願勇於任事、主動更正以減少民眾困擾!這樣的後果,難免將使民眾開始懷疑修正圖利罪是否正確,不利於政府對於提昇行政效率的努力。

稅收不足,政府積極開源節流,其用心值得肯定。但若無視於既有法律規定,甚至濫用鬆綁法令限制的美意,推卸責任、變相圖利國庫,恐將得不償失矣。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