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立法旨意,係著眼於防範未然,以「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及)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與重大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為目的。因此制度功能設計在於:防範公害發生、事前預警及決策依據;同時又可在程序進行過程,提供社會大眾表達意見的參與機會。在法理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件的記載及承諾事項,被視為具有法定效力之文書,必須嚴格遵守;且是主管機關日後考核監督時的重點事項。
環境的評估主體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與範圍」,進行方式是「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影響對策與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至於政府政策環境影響顧慮層面,則列有「工業、礦業開發、水利開發、土地使用、能源、畜牧、交通、廢棄物處理及放射性核廢料處理」九項政策及其細項,在「有影響環境之虞」時,須依作業規範之規定,就「環境涵容能力、自然生態系統、國民健康安全、自然資源利用、水資源體系及其用途、文化資產自然景觀和諧及國際環境規範」,以「矩陣表方式,逐項評估(自評)對地域性、全國性及全球性之影響」;評定方式以「+、-、○」記號標示評定結果。
由於經濟開發與環境保護訴求經常產生衝突,特別是環境評估的程序與方式,因評估方法精粗差異極大、評估項目不夠切合、多數指標缺乏量化及環境關聯性,未足以釐清影響程度;而且審查與議決程序規範不夠明確,個案是否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審決標準不一、環評委員之遴選未能合理顧及各專業領域…等等之質疑,都使環評制度執行時,顯得格外礙手礙腳。因此,如何建構有限而有效的環評程序,使環境能獲得妥善的保護規劃,又可兼顧經濟與產業發展開發;讓政府政策與企業投資有最佳選擇,並且贏得社會大眾的信心,是目前各界所期待的。
可惜的是,在環境與經濟的競爭與衝突中,雙方都想獲得最大利益,也都因為缺乏合作雙利優勢策略(dominant strategy)的思惟,只擔心上當受愚、只想全贏;在缺乏信任基礎下,使政府部門形同處於「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中,政府部門很難在衝突賽局中找到「均衡解」。環評制度本來有機會做為這個均衡解,但因制度設計與執行程序偏失,不但讓環保主管機關角色極為尷尬,也虛耗了環評制度。
目前環評制度的做法只求形式、缺乏實效,二階段環評廢日曠時,無法獲得環保界及開發單位認同;且環評報告流於污染防制(治)計畫書等級,可謂理想高遠、做法淺陋,甚至成為主管機關、開發者、環保主張者的策略工具而已,貶損了環評制度的價值。期待主管機關可以找到我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均衡點,透過理性客觀環評程序的建構,使這項環評制度能提供公正而穩定的社會信任機制,這樣國家才能有美好的生存環境以及永續的競爭力與發展。
未來科技產業發展環評制度該如何修正或制訂?建議如下:
1.簡化現行二階段環評程序的設計,若屬工業區、科學園區、生技園區、…等科技產業型之開發計畫,直接先舉行「公聽會」,廣徵各界及民眾意見,多方合意之後召開「評估範疇界定會議」,決定所需調查、分析、評估之環境(包括自然、社會、經濟、文化)事項,尤其攸關污染傳布的計算模式與健康風險評估方法,必須先行確認。
2.政府政策環評作業方式,必須有更深入查證、評估輿政策論證,而非僅以矩陣表及「+、-、○」記號,做簡約膚淺的自評。
3.各項政策案及開發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集相關機關、開發單位、環保學者專家組成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定期審查及監督環評調查分析,以增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環境責任度。
4.環境調查分析必須有關於採樣計畫、檢測、分析的數據品保品管(QA/QC)管理與監督機制,確保公信力。
5.環評審查委員會由開發場址當地民眾及地方政府推薦1/3名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1/3名額,環保主管機關針對重要評估事項推薦1/3名額組成,採合議制、共識決;送件3個月內完成審查程序。
6.科技產業政策必須先進行土地使用與發展策略的政策環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