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的修正引起軒然大波,NCC指出這個修法侵害了新聞自由。然而,媒體在個資法爭議中,是否也應相對自省,相信也是一個重要的面向。近年來的媒體亂象,往往呈現一個特色,過度報導。對於事件以較高角度、單一例示的面向進行報導,卻較為忽略細部、整體性,以個資法為例,媒體的報導方向是指出「本法」(較高角度)修正後「再也不可能出現媒體揭弊」(單一例示),然而,媒體卻忽略個別爭議條文內容何處適當或不當(細部性),可能產生什麼好或壞的後遺症(整體性)。當一部法律只被討論「該不該制定」,而不是討論「怎麼制定較好」時,這樣的報導及評論,其實不利於理性討論。
個資法的修正,確實對媒體造成了限制,惟媒體重視的是「不應有這個限制」,卻不是「應有限制但不應過度」。具體草案內容規定未得同意不得公開「姓名、身分證字號、病歷、銀行帳戶資訊等」,是否「完全」不宜?這是媒體也應該等同重視的自省方向。
以下不妨假設一條虛擬新聞:「台北訊 / 記者丙:辣妹甲在仁愛路國泰醫院路旁抽菸亂彈菸蒂,據瞭解,甲身高171,體重45,曾離婚,育有二子,墮胎三次,交往複雜,有痔瘡病史。據身分證字號F123456789也曾離婚有痔瘡、銀行存款上億、住帝寶6F的國泰醫院主治醫師乙指出,甲的行為對健康不好且給社會作了錯誤示範。」請問這樣子的報導適當嗎?
上述的虛擬新聞呈現了一件事:個資法的限制,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無關的個人資訊,媒體不應有披露免責的權利或自由。媒體有第四權,第四權不能過度限制,但並不表示第四權不應「適當限制」,而且這個限制不能只是媒體自律卻排除法律責任。
當然,個資法該條文的草案內容,也有不當之處,值得分別討論。例如:即使認為病歷、身分證字號應得同意始得報導,但姓名,職業是否也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始得合理使用?何謂「過度」報導?如果媒體能更關注於細節,或許會做出以下的修法建議:「個資法該條文內容應排除姓名、職業等項目,但可保留病歷等部分」;或「眾所週知的事實或公開之資訊即不必經過同意即可報導」。這些修法方式,已可解決大部分媒體自己提出的問題(報導公眾人物,沒問題,其資訊眾所週知;報導臉書上之資訊,可以,當事人自己公開,引用可認為是得同意)。至於像吳育昇緋聞對象是誰?陳水扁帳戶裏有多少錢?說實話,雖然民眾關心且有知的權利,但那些個人資訊即使是檢調也應合法取得,媒體豈能例外?如果媒體例外,未來檢調不必辦案了,直接丟線索給媒體就好,可以規避合法程序,如此對社會公益的影響,不言可喻。
個資法具體條文應如何修正?應該被重視且理性對待。如果立法院真的如媒體鼓吹,最後立了一個「媒體不受限制」的個資法,所造成的危害,恐怕難以想像。
(本文部分內容曾刊登於99.04.24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