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知名律師陳長文日前在中時與聯合兩大報發表數篇文章支持絕對多數選舉制度,並期待馬總統能從長遠制度改革著手,以改善台灣選舉若干流弊。
其認為我國現行的選制採用相對多數決,其可能造成的問題有以下:少數統治之正當性不足、選前黑箱作業私相授受的「搓圓仔湯」文化、利用本身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的實力進行政治勒索、選民寧選有希望的而不願選自己最偏好的「棄保效應」等。而這些問題所導致的嚴重後果就是少數聲音受到忽視,而使台灣只能陷入極端的藍綠兩極對抗循環;此外候選人將選舉重心放在製造對手分裂等策略上,而背離了爭取多數選民認同的正向思考。
陳長文認為絕對多數選制,將可以改善台灣上述選舉的結構性弊病,適用範圍不僅從中央的總統與立委選舉,還可擴大至地方縣市首長。並建議可以利用2012年總統大選與修憲公投合併舉行,以跨越公投高投票率之門檻。
本文擬就台灣推動絕對多數選制之問題,分析如後。
二、台灣採行絕對多數選制之分析
有關絕對多數選制可分為中央層級的總統、立法委員與地方層級的直轄市長與縣市長三大類。
(一)總統選制部分
總統是否要採行多數選制的問題,在1997年修憲過程中曾經過討論。當時國民黨提出希望效法法國絕對多數的兩輪投票制,但是在協商過程中遭民進黨(即陳水扁)的反對而告終。
當時贊成總統選制採絕對多數選制的理由有下:
1、總統直選後將難以虛位化,且總統職權因歷次修憲而逐步擴張,因而需要更強的民意基礎。
2、容易出現少數政府,而產生代表性不足之問題。
3、相對多數有利於訴諸極端與激情的候選人之選情,亦導致政治與社會的極化發展。
4、相對多數選制隱含投機性與個人化的傾向,絕對多數則比較偏向政黨與主流民意的整合。
而贊成相對多數選制的理由有下:
1、我國各級行政首長均採相對選制,總統沒有理由採用不同標準。
2、第二輪投票與選民投票習慣不合。
3、兩輪投票將增加選務負擔與社會成本,影響政治穩定。
4、第一輪領先者若在第二輪失利,恐在台灣社會引起更大爭議。
5、台灣特殊環境下,在第二輪選戰時更易引發尖銳的族群對立。
2000年民進黨陳水扁以39.3%得票率當選總統,少數政府執政確實帶來許多問題,再次引發各界對於總統選制的討論。2004年與2008年總統大選,陳呂及馬蕭分別以50.11%與58.45%贏得選舉,於是相關的討論又逐漸沈寂。
台灣總統是否採取絕對多數制,除了制度優劣的選擇外,可能與政治現實與政治文化有更密切之關係。
就政治現實而言,台灣兩大政黨(即國民黨與民進黨)對於台灣未來的政治走向有基本的共識,就是朝向健全的兩黨政治發展。從2005年的修憲可以看出,國會席次減半、不分區比例降低、與不分區席次分配採5%門檻設計,都顯示兩大政黨希望壯大自己的力量而排除小黨的聲音。若要改變台灣兩大政黨對於憲政長遠發展的基本圖像,必須兩大政黨能夠獲致共識,方為可行。其次,總統與立委選制的更改涉及修憲,修憲要通過不僅有極高的門檻外,也可能成為潘朵拉的盒子而引發諸多政治紛擾。國民黨現階段對於憲改基本上是遵循遵憲、行憲、不修憲的大原則,制度變革若涉及修憲,國民黨應更為謹慎而不願輕言啟動。
在政治文化上而言,台灣選民長期接受相對選制,對於絕對多數選制所可能帶來的第二論選舉恐將不易接受,尤其是第二輪結果推翻第一輪結果時,可能將引發更多政治社會紛擾。其次,台灣目前處於嚴重兩極對立與極化的政治社會結構,小黨是否能夠跳脫原來的政治意識型態光譜而展開較大空間的政治結盟合作,頗有疑問。2005年扁宋會的結果加速親民黨的崩盤,可為警訊與借鏡。最後,台灣人選舉多以「人」,最為投票的對象,若第二輪的政治結盟,是否就能完全反映出第一輪的政治實力分配,可能也有疑問。若如此,第二輪政治結盟的意義可能就必須更謹慎看待。
近幾年民眾對於選舉造成的社會成本已進行反省,過多的選舉與激情的政治動員,對台灣的政治穩定與社會和諧都是傷害,近來也有希望整併簡化選舉的呼聲及規劃,希望能將台灣選舉劃分為中央(總統、立委)與地方(縣市首長、議員)選舉各分別整併為一次舉行,中間間隔兩年。此外亦有鄉鎮長官派的主張。若改為絕對多數選制兩輪投票,將與簡化選舉的思維有產生衝突。
學者研究顯示全世界九十餘個總統民選的國家中,採行「相對多數決制」的約只有兩成,但採行「兩輪決選制」的約有六成。顯示總統取得足夠的正當性是大多數國家所重視的項目。但是任何制度均有其優劣,能夠與國情及文化契合,可能更為關鍵也更易推動。
台灣政治未來如果繼續朝兩黨制發展,似也不用過度著墨於是否必須採絕對多數選制的問題。況且總統得票率的高低對政局的影響,可能尚不及行政與立法部門是否分裂或一致來的重要。現在國會選制變革,加上選舉日期與總統大選接近,西瓜效應或裙襬效應將使的分裂政府出現的機會降低,若未來將總統與立委選舉日合併舉行,更易使一致政府成為常態。因此是否還必須透過修憲來更改總統選制,宜應更為謹慎。
(二)立法委員部分
立委選制過去採大選區制,但是在2005年修憲做出重大變革,改採小選區制。陳長文律師認為立委亦可考慮採行絕對多數選制,以解決目前選的諸多結構性問題舉。2005年國民黨與民進黨的修憲共識就是建構兩黨制的政治體系,如果陳律師建議要將立委選制改為絕對多數,目的是希望納入更多元的聲音,讓小黨在第一輪與第二輪都能更受重視,如此可能根本挑戰了兩黨在2005的共識,也與小選區制度較容易促成兩黨制的政治影響相左。此外立委當選後基本上是立委個人職權之行使,他人無法代行職權,因此和中央與地方行政首長可以組成執政團隊,而有政治議價、結盟空間的情況不同。所以希望藉絕對多數選制化解黨內同志在初選或第一輪選戰中的鬩牆之爭,恐亦有困難。
當然目前立委選制有諸多質疑的聲音,例如票票不等值、贏者全權拿所造成的席次放大效果大幅扭曲了選民的投票意向、少數聲音受到忽視等,這些都可以透過諸如增加不分區席次、改採德國聯立式計票等其他方式來予以調和,但此均涉及修憲,建議仍應讓此新制運作一段時間後,再行檢討利弊,並謀改善之道。
(三)地方直轄市與縣市長
一般而論,地方首長的選舉也少有採取絕對多數選制,況且我國地方行政首長,目前除北高兩直轄市外,可掌握的資源均甚有限,不論財政與法令多受到中央的掌控,故選務單純化是地方首長選舉常見的制度安排。但是猶如本文前述對於總統採絕對多數可能產生的各種政治現實與文化等因素外,地方行政首長還會面臨派系利益的問題。
相對多數固然會有搓湯圓與密室交易等問題,但是兩輪投票不僅無法根除此等問題,可能會鼓勵所有地方勢力投入第一輪選舉,而造成選戰更激烈化。而且第二輪選戰將促使派系與各種地方勢力進一步合作與整合,各方勢力雨露均霑的結果,將使地方派系的生命更易延續。反而使得地方行政首長更必須與派系或地方利益結合,而難以擺脫派系政治的陰影。
三、結論
一般而論,絕對多數選制的討論多在於總統層級的選舉。但是此種構想推翻了國民兩黨在1997年修憲的共識,也搖動了兩黨在2005年修憲時所建構的兩黨制圖像。由於事涉修憲與兩大黨的政治共識,要予以更動,困難甚高。加上台灣民眾的政治文化與投票習慣,此等長遠制度性改革還須待更多的討論與共識形成。
現在立法委員的選制不是沒有改革空間,但是基本上不太需要加上絕對多數的設計。同時相關改革亦事涉修憲,故各方考量尤須周延。
至於地方行政首長部分,採絕對多數可能帶來更嚴重的派系與利益政治,是否有助於澄清地方政治,值得進一步思索。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