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務員考績制度的實施結果,確實有如考試院關中院長所指出者:「無法達到獎優懲劣的功能,不能鼓勵員工積極任事,更無法與員工生涯發展結合,毫無績效可言,」,而「已是失靈的制度」。
關院長認為:「主管不應放棄以考績管理部屬的重要權力。」,但考績制度的運作現況,往往也正是因為考績(幾乎)完全掌握在主管手上,所以類如「人人有獎」、「輪流有獎」等現象,固然是主管放棄了以考績管理部屬的結果,但這也是符合我國「人情」文化的結果。換句話說,如果我們不能在短期內改變這種文化的特質,不論考績制度的設計如何調整,只要考績的權力還是掌握在主管手中,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目前「假平等」的現象,仍然會繼續存在。
事實上,當評定考績的權力掌握在主管手中時,還會出現另外一種現象,就是只要獲得主管的賞識,無論該員工是不是真的有「工作成果」,也不論他與同事之間互動的良窳,通常也可以獲得比較好的考績評定。這種的不公平,也是現行考績制度的另外一個面向,往往也造成了員工不願也不敢向主管提出不同意見,於是員工當然不可能表現出積極任事的態度與行為模式,以免「多做多錯」。
考績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不妨可以考慮由現行「一元主導」,改為「多元評量」的模式,也就是除了「主管評定」以外,再加入「同儕互評」的部分。基於「新制度主義理性選擇」途徑的分析,制度誘因將導引行為的改變,或許是為重建考績制度找到一個新的方向。
茲提出「多元評量」考績制度設計的初步構想如下:
一、主管評定:40%
(一)(室、科、組)直屬主管評定:25%。
(二)(部、會、署、處)主管評定:15%。
二、同儕互評:40%
(一)(室、科、組)同仁評分:25%,採百分制,以同室、科、組同仁的平均成績計算。
(二)(部、會、署、處)同仁之「認可投票」:15%,每位員工可以就全單位之同仁進行限制連記法(如總額1/4或定額)之「認可投票」,每獲得一位同仁的「認可票」,可得5分,最高為100分(20張為計算上限)。
三、基本表現:以80分為基準,20%
(一)出勤:,曠缺、遲到、請(事、病)假,列為扣分項目,但請年休假不扣分,而未休完之年休假,不得申請加班費或不休假獎金,但得作為加分的項目。
(二)年度獎懲:作為加、扣分的項目。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