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科學園區第一期「台中園區」於民國91年開始開發,其後有第二期「虎尾園區」、第三期「后里園區」以及目前第四期的「二林園區」的擴建,總開發面積累積達635公頃。其實以中科園區如此大規模的開發案,而且對於周遭環境顯有「重大影響之虞」而論,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實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才是。或許行政部門急於復甦經濟,冀望園區投資開發完成,每年可以創造9,000億元的產值,才會在環評審查過程頻頻關切,並實質影響環評審查結論。事實上,行政部門如此護航的舉措是違背環境正義的。
雖然會後環保署強調,未來會要求四期園區需以更嚴格標準,訂定廢水放流的污染物限值,可確保海產不受污染。但環保學者專家認為環保署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是環境品質維護監督者、而非園區開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宜越俎代庖替中科管理局代籌;而中科管理局實應先妥善擬定具體污染防制計畫,以確保周遭環境日後不受污染影響,而非以強勢心態著眼於快速完成環評程序以利開工。
就本開發方案的廢水排放而言,其實是存有工業廢水及毒性污染物質長期累積的顧慮,即使是排放至河口低潮線外3公里海域,廢水還是會因海水波浪的推移關係,影響沿岸的水產養殖。農漁民擔心雲林及彰化沿海養殖若遭污染,這項區域產業就會宣告死亡。如今雖然環評審查已然輕騎過關,但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仍有修正環評委員會未盡合宜建議事項的機會,立即要求開發單位須儘速就「舊濁水溪河岸」、「舊河口低潮線外3公里」、「濁水溪河岸」、「河口低潮線3公里」四項廢水排放選項,進行相關海象水文、水質調查評析與比較(包括海流、潮流、近岸流、流向、流速與波向、波高以及標的污染物與重金屬項目),提報「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與廢水排放定案計畫,以便於開發案獲得許可動工後的環評監督管考。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