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來從中時搜索案、新新聞事件,到最近由香港正式進駐台灣的八卦雜誌「壹週刊」事件,新聞自由在台灣不斷地受到熱烈地討論。傳播媒體在憲法新聞自由的大旗之下,不但可以適度地排除外在性的刑法竊聽罪等妨害秘密罪、誹謗罪,內在性的編輯自由等更是受到高度保障。但是,自從以大幅報導政治、演藝人員隱私為主的壹週刊雜誌出現之後,新聞自由的光環似乎不再閃耀而不受質疑,其界限也值得我們再進一步的思考。

新聞自由的保障,反映在中時搜索案及新新聞事件各界對媒體的支持上,至少為媒體的正義角色發揮了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反觀壹週刊事件,新聞媒體正在上演一樣立於新聞自由的保護,但兩種截然不同呈現的離譜戲碼。猶憶賣座電影「絕對機密」中媒體細心求證,不畏艱難地於困境中取得證據,扮演為正義奮鬥的角色。反觀壹週刊等坊間八卦雜誌,充其量只是以發掘弊案的方式,不當地遂行其挖人私密的企圖,從首期陳幸妤可能懷孕,及至本期吳宗憲的緋聞報導即可見一斑。壹週刊過份濫用新聞自由,專注非屬監督政府與社會的八卦報導行為,使我們覺得憲法給予媒體的新聞應予限縮。而其以粗糙的查證方式,聳動的標題,在新聞自由與個人侵私侵犯的邊緣上遊走,藉此營造高知名度與收入,如此方式已經引起許多社會大眾的反感。

至於許多民眾質疑法律是否於此無介入空間,對此,基於對新聞自由保障的一般標準,媒體若有證據足以證明其可得有合理的主觀確信,確實可以阻卻刑法誹謗罪等罪責(參酌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惟法律的保障是立於一般人的角度所為的思考,遊走邊緣的脫法行為有時似乎無可避免。新聞媒體於此更應自知,其對於報導及不洩露證據來源等之所以受有較少的限制,較多的保障,是基於社會公益的角色與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所生,因此媒體必須於此更加自制。

既然新聞自由是源出於言論自由,欲合理對新聞自由的制約,也應自此著手。我們建議,應以輿論的方式對於惡質的媒體加以抵制,使其知道人民真正需要的媒體為何,並運用全民的力量告知媒體「社會公器」應應扮演的角色定位,以禁止其濫用憲法及法律的保障。希望傳播媒體在極力爭取新聞自由的寬廣空間之際,也能真正注意到民眾的期待,與其所擔負的社會責任,不要再一味地只是沈淪於知名度與發行量競爭的洪流之中!為了防止台灣一窩風的風氣,影響到媒體化的純八卦化,誠摯呼籲媒體在尊重新聞自由之下,能夠妥為自律。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7.2中央日報第十一版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