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變遷的發展型態,這使得居家性質的托嬰照顧蛻變成為某種隱含範疇經濟的產業規模,對此,關於居家式托嬰照顧服務的論述,就不應該只是立法工程或行政作為的論述思考,而是有其拉大到政策層面的思辨討論,特別是相與關聯之各種組合命題的必要性提問。

表1:台閩地區取得保母技術士證照人數統計一覽表

縣市

2004

2005

2006

200

7年

2008年

9月

1998年至2008年9月

臺北縣

1,073

534

589

604

1,243

9,258

宜蘭縣

128

82

61

89

129

1,253

桃園縣

565

295

272

551

705

5,266

新竹縣

217

109

130

119

236

1,707

苗栗縣

180

105

11

147

218

1,308

台中縣

326

196

113

354

545

3,928

彰化縣

271

105

120

200

528

3,416

南投縣

92

41

53

100

282

1,713

雲林縣

200

136

118

84

266

1,605

嘉義縣

146

109

80

134

171

1,242

台南縣

197

104

111

108

338

2,126

高雄縣

172

84

163

181

229

1,729

屏東縣

198

116

124

100

212

1,649

台東縣

39

11

13

64

65

330

花蓮縣

79

68

49

68

152

825

澎湖縣

12

11

16

24

43

164

基隆市

78

28

27

80

88

778

新竹市

146

130

107

141

250

1,727

台中市

327

195

115

356

466

3,740

嘉義市

80

67

56

56

111

971

台南市

149

84

91

51

282

1,695

臺北市

557

224

324

396

774

6,357

高雄市

199

97

176

290

450

2,726

金門縣

7

12

1

66

52

158

連江縣

-

-

-

7

1

8

小計

5,438

2,943

2,920

4,370

7,836

55,679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兒童局網站(搜尋日期2009.05.31)。

首先是關於『有照之於無照』的命題思考,誠然,朝著考取保母人員技術證的方向前進,固然是有它回應於專葉知能、服務水準、監督機制與之保母托育管理制度的整全性思考,但是諸如收費水準的價格取向、配合程度的便利取向抑或是地緣關係的可及性取向,這些因素的考量經常是優先於有無證照的專業取向,換言之,之於家庭托嬰的證照規求,相當程度上,還是要有「由上而下」以及「由下而上」的綜融式串聯,否則,徒然只是提供若干托育費用的補助,比如:在就業家庭方面,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至於,在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方面,則是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亦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但是,諸如此類的經濟誘因,終究還是無法抵擋托嬰父母的現實考量以及襁褓嬰兒的人身權益。

連帶地,考照舉措的背後實則涉及到的是關於『專業之於志業』的命題思考,畢竟,現行的保母考照一方面缺乏「教─考─訓─用」的貫通性整合,另一方面,當前的教育、培訓、考照與執業還是隱含某種制度運作失靈的結構性限制,也就是說,過於突顯出取得保母人員技術證的促進就業和經濟誘因,以致於忽略了相與關聯的配套措施,這使得保母證照要被架接在一種專門職業、一項專業技術及其所涉及到專業化內涵時,還是顯得相當怯弱與不足的。誠然,敬業是要優位於專業,但是,如何建置出一套制度性保障的托嬰照顧服務,那麼,居家式的就業生態環境,理應是要有『專職之於兼職』的延伸性討論。

事實上,在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裡業已經規定出“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不過,留在家裡並看顧別人的小孩,此一就業型態的屬性特徵究竟是一門專職的工作,還是隱含著多重考量的兼差工作,就此而言之,在這裡所要廓清的是關於那一群主婦身份並且幫人帶小孩的保母人員,其所涉及到『本業之於副業』的切割論述點為何?連帶地,即便是突顯出專業和本業為先的自我定位,但是,限定在家庭私領域的工作方式,相關的監督管理機制如何到位並且有效輔導甚或是能夠及時掌控,諸如種種指陳出來關於居家式的托嬰照顧服務,還是存在著很大模糊性的爭議空間。

表2: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

一、本原則適用對象:

(一)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未滿6歲之幼兒(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收費照顧服務之保母人員(以下簡稱保母人員)。

(二)社區保母系統。

二、保母人員照顧人數及資格條件:

(一)保母人員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4人,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2人,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至多照顧兒童4人;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

(二)資格條件如下:

1.積極資格:

(1)年滿20歲。

(2)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經高中(職)以上幼保、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或領有地方政府核發之保母人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但於98年1月1日前已加入社區保母系統者,至遲應於99年1月1日前取得保母人員技術證;98年1月1日起加入社區保母系統者,應於加入前取得保母人員技術證。

(3)居家環境接受訪視並改善至符合收托幼兒之安全要求。

(4)加入所在地之社區保母系統。

(5)健康檢查證明合格。

2.消極資格:保母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起訴者。

(2)曾有性騷擾行為,經各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或審議)委員會審議屬實或經起訴者。

(3)為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3項所限定之嚴重病人者。

(4)曾吸毒、暴力犯罪、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保母人員之共同居住之人有前項各目情形之一者,該保母人員不得於其住家環境從事居家托育照顧服務。

3.保母人員需提供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家庭同住成員之基本資料,供地方政府查核,地方政府得視需要,進一步逕向其他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4.山地、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招募保母人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經內政部兒童局同意准予放寬人員資格。

三、保母人員應遵守事項:

(一)保母人員應簽訂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同意書,以明定其與社區保母系統之權利義務。

(二)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訪視督導:

1.接受訪視輔導員進行居家環境檢查及托育行為輔導等事項。

2.至少2年1次定期身體健康檢查。

3.參加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之研習訓練,每年至少20小時。

4.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

5.如發生家長與保母人員間之申訴案件時,須配合提供該案件相關資料予地方政府。

(三)應提供受託兒童之照顧內容:

1.提供受託兒童充分生理、心理照顧,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1)清潔、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

(2)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遊戲休閒、學習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3)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4)參與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動。

2.受託兒童為2歲以上,並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社區生活體驗擴充等活動。

3.提供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

(四)遵守下列保母人員收托守則:

1.對兒童具有耐心、愛心及同理心且具照顧服務之熱忱。

2.擬定托育服務計畫表,按時填寫托育紀錄表或製作幼兒成長日誌。

3.保母人員及其家人不得有虐待、疏忽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行為。

4.其他社區保母系統規定並經地方政府核准之守則。

(五)遇有下列情事應退出系統:

1.1年內無收托幼兒,且不願接受媒合提供服務者。

2.經查不符合本實施原則之相關資格規定及應遵守事項者。

3.若保母或其家庭同住成員經衛生主管機關命令應接受「結核病都治計畫」或隔離治療而不遵從,致傳染風險已達危害收托幼童者。

4.其他經社區保母系統考核其身心不適任保母工作者。

資料來源:兒童局網站(搜尋日期2009.05.31)。

最後,居家式的托嬰照顧服務亦同時糾結著關於『市場化之於社會化』、『商品化之於去商品化』以及『私人消費之於公共照顧』等等的命題思考,只是,扣緊托育服務之買賣兩造的對價關係和生態環境,公部門所標舉以「工作、福利」模式,來提供平價、可靠的普及托育服務,藉此協助家長解決托兒問題從而減輕家庭照顧與經濟負擔等等的施政目標,就要更大幅度的改革空間和努力作為,也就是說,在營造友善的托育服務體系的前提底下,對於保母人員技術證的考照議題,是要有另類的不同思維,這其中包括證照制度是要有獲利點與停損點的雙重考量?是要有「之一」而非一定要有的「唯一」思辨?是要有證照有無之一視同仁的基本保障機制?是要有激勵與保健因素的綜融考量?以及是要有捍衛嬰兒家庭以及保母家庭皆得以穩健運作的照顧藍圖和服務網絡?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