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海協兩會在第三次江陳會中,簽署了「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同意推動「金融監督管理」、「貨幣管理」及「互設機構」等重要事項。雙方曾觸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或是其他「框架機制」,並同意可以隨時啟動針對ECFA之對話。由此一協議可以合理推斷,未來ECFA之協商,將是影響台灣銀行業振衰起蔽之關鍵。

框架協議保障台灣利益

ECFA之內容將包含貿易及服務業之合作,屬於貿易投資框架協議(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 TIFA)之一種,如談判多年之「美台貿易投資架構協議」。各國之間先進行框架協議談判,然後才可能簽署區域貿易協議(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或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如大陸與港澳間簽訂之CEPA,印馬及印紐間之CECA。但大陸與ASEAN於2002年所簽訂之「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便屬於前端之框架性TIFA,而非後端之RTA或FTA。

框架協議在國際上極為普遍,一般為多國、多階段之整合性協議,舉凡跨國性政治、軍事、環保以至投資貿易議題,常以框架協議出發,逐步消弭歧見後方能簽署條約或協定。框架協議討論合作之法律基礎及基本架構,主要是序言、宗旨、目標、精神及綱要,WTO在2004年7月簽署之多哈框架協議(Doha Framework Agreement),便是近年來世貿體系下最重要之多邊談判里程碑。採取ECFA之進行方式,是積極保障、而不是犧牲台灣利益之做法。在「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下,未來需對對「貨幣管理」及「互設機構」進行協商,ECFA即為其長程性之「框架機制」。審慎維護主權尊嚴之框架,不僅可讓低迷之銀行業再度出發,並可促進區域金融中心之發展。


ECFA
為銀行催生契機

台灣之銀行產業近年來績效不彰,又逢金融海嘯及雙卡利率上限之打擊,目前幾無任何力挽狂瀾之道,唯有登陸經營或可帶來一線生機。根據大陸銀監會之統計,2008年大陸銀行業稅後淨利為約近3兆新台幣,位居全球第一,平均資本報酬率為17.1%,而我國銀行業龍頭台灣銀行卻僅有7.6%。銀行登陸必須與大陸主管機關協商,但在業務據點及營業項目範圍上,大陸必須遵循「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以及「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尤其是金融業對外開放之基本原則:(1) 最惠國待遇;(2) 透明公開化原則;(3) 市場准入原則;(4) 國民待遇原則;及(5) 逐步自由化原則。2000年東協加三之「清邁倡議」同意雙邊換匯協定,加勒比海國家與歐盟簽訂之「經濟夥伴協議」,均為依照GATS原則實施之典型區域協定。

在兩岸尚未簽署RTA(如CEPA)之狀況下,片面要求大陸引用「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在第72條上給予台灣例外之優惠,不僅有違最惠國待遇之精神,因此未必可行。要解決台資銀行在大陸之「市場准入」及「國民待遇」兩項議題,必須先從RTA之基礎-框架協議-開始,以ECFA就兩岸各方面之金融交流,定下階段性時程表。「互設機構」一項雖然最為急迫,若無「貨幣管理」之配合,台資銀行登陸設點後,無法廣泛經營各種人民幣業務,效果將大打折扣。框架性協商機制可顧及全面性之推動策略,縱使必須以階段性方式處理,但其時程未必延宕經年,最近從第三次江陳會之進度即可見其端倪。即使ECFA要在一年以後,才能催生出適當之兩岸雙邊協定,解決台資銀行登陸後之營業項目問題,台資銀行仍會因預期效果發酵而立即受益。銀行評等可望提高,資金成本因而降低,股價亦將上漲,減輕質押股票金控大股東之資金壓力。

RTO還是「超世貿」

如果要依據GATS之精神,並以ECFA做為基礎與大陸進行協商,首先要參考雙方入世時所公布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方可依GATS之四大原則進行後續協商。大陸在銀行服務類別中,除了基本之「水平承諾」之外,在「市場准入」上,於2005年7月修正版中載明,人民幣業務需要三年經營及兩年獲利,以及原先在地域、客戶及營業許可等方面,對設立子行及分行之資本額限制。我國於2008年8月,才更新過對服務業之特定承諾表。在銀行服務業方面之原承諾中,即包括 (1)開放外國銀行在華設立分行;(2)允許外資設立商業銀行、票券商、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外匯經紀商;以及(3)在業務經營方面給予外國業者國民待遇。在與各國陸續之諮商過程中新增了「銀行設立資格及外匯業務」、「收受存款及其他可付還資金」、「放款、保證與承兌」,以及「增列經核准之衍生性外匯市場商品亦得為交易對象」等共計十個項目。對外國銀行最明顯之限制,除了單一股東之持股總數,就是對外國銀行開設分行時之母行之資產、資本或業績之要求。

未來台灣與大陸雙方,在ECFA架構之下,應先就「互設機構」進行磋商,解決雙邊之銀行准入及業務開展事項。許多本地銀行偏好類似CEPA之「臺港澳」模式,或「超世貿」(WTO Plus) 模式,援用「最惠國待遇」義務之例外。因為金融MOU並非RTA,無法在WTO架構下達到排他效果,因此必須在ECFA之基礎上,合併其他服務業做全面之協商RTA。「互設機構」及相關之業務經營範圍,與「貨幣管理」之協商息息相關,該項協議不但與國家安全相關,亦必須參酌中央銀行之意見,而且應與可能之雙邊換匯機制結合,因此必須在ECFA之平台上洽談。除了上述二項之外,兩岸農業金融之合作,可以促進台灣農產品銷陸;台灣實施多年之中小企業信保制度,如與大陸方面合作,有助解決大陸台商之融資需求,又可拓展登陸台資銀行業務。諸如此類之議題,均應於框架平台上協商,才能訂出面面俱到之雙邊金融協定。


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中,在「互設機構」條款中特別強調,應考量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展現了重視合情、合理及因地制宜之精神。目前台灣之銀行業業者對兩岸金融交流之焦點,往往著重登陸設點拓展業務,或我方需要取得特別待遇等,輿論甚少提及陸資銀行登台之事,或是給予陸資銀行任何優惠之想法。兩岸市場特性不同,我方需要大陸在其特殊法制環境下,保障台資銀行授信擔保品之保全過程。大陸銀行規模過大,我方希望陸銀來台設立家數,符合競爭秩序,不宜太多。我方也需要斟酌,是否對陸資入股銀行之上限,或陸銀登台之時點,充分以互惠原則處理。大陸目前積極推動人民幣之區域結算地位,頻藉換匯協議積極爭取各國支持,台灣握有大量之外匯存底,應該也在爭取之列。人民幣之國際地位,對大陸有戰略上之意義,我方若可善用,或許對未來兩岸金融之協商,可以發揮畫龍點睛之效果。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9年5月3日工商時報C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