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國民黨掌握行政權與國會多數情況下,立法院仍封殺了總統提名的監察院副院長與三位監委被提名人,考試院長被提名人亦被迫放棄被提名。此一結果究竟展現了立法院國民黨黨團的自主性?還是因為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對總統提名方式或人選不滿,藉此給總統下馬威?

二、獨立自主行使同意權乃立法院之憲政職權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設計,司法院政、副院長與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與考試委員,及監察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均係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並予以固定任期之保障。此一設計旨在使這些憲法上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一方面能避免受制於行政權,另方面也能具備一定的民意基礎。
依據憲法上述精神,立法院在行使此等人事同意權時,自應嚴格審查,發揮監督把關之功能。立法委員應考量被提名人之專業能力與道德操守是否足堪勝任,並參考民意與輿論的反應,作為同意與否之主要依據。至於被提名人之政治傾向或是否為同黨籍總統所提名,照理不應影響立委在行使同意權之專業判斷。。

三、同意權之行使不應取決於總統態度

外界揣測,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此次行使同意權之所以封殺若干被提名人,意在給予馬總統下馬威。一方面馬總統提名若干親綠人士,引起不少國民黨立委不滿;另方面,馬總統提名過程不僅事先未與黨中央與黨籍立委溝通,在監院人事提名咨文送達立法院後,也未積極與黨籍立委溝通或爭取支持。在上述氣氛之下,國民黨雖佔國會三分之二多數,卻封殺了同黨總統所提名的四個被提名人選,此顯示國民黨立院黨團對總統之提名人選確實有相當大的反彈。過去,陳水扁總統面對朝小野大的國會,除監察委員遭拒審外,其所提名的考試委員與大法官人選,遭封殺的反較少,此顯示馬總統的提名人選或過程,確實有嚴重瑕疵。

在監察院人事案出現意外後,馬總統立即採取積極補救作為,除親自與立委餐敘溝通外,也在投票前親自打電話給立委爭取,並透過黨中央雙管齊下固票。透過上述努力,在考試院人事案中,除院長提名人主動退出外,其餘被提名人全數獲得支持通過。事後更有媒體報導認為此是府、(立法)院、黨三贏的結果。但是否真的如此,值得討論。

對照監委同意權之行使結果,國民黨籍立委在馬總統親自約見並電話拜票後,就全數通過考試院被提名人,恐讓外界誤以為只要總統在提名後積極與立委溝通,國會就可放棄專業審查的負面觀感。這反而使得國會的獨立性受到傷害,甚至國會會被認為只是總統的橡皮圖章。

四、兩個更可行的作法

立法院應如何行使人事同意權,其關鍵不該在於總統有沒有親自會面或打電話爭取支持,而是在於被提名人適不適任。從政黨觀點來看,若總統有意爭取黨內立委同志支持,更好的作法應該是提名前透過黨的機制來溝通並交換意見,作為總統確認提名名單前最後的參考。

倘馬總統認為黨政之間需有分際,從憲政體制的觀點出發,馬總統也可以學習類似美國的參議院禮貌(Senatorial Courtesy)的作法,建立一個在提名前先非正式地將被提名名單送往國會同黨或各黨團徵詢意見的憲政習慣,參考其意見後再提出正式的咨文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這種作法較能兼顧政治現實與國會自主。馬總統在提名監委後對同黨立委不聞不問,因而傷害了總統的威信與黨內和諧;但在考試委員方面的補救措施,卻又可能傷害了國會的自主,亦有值得商榷之處。

五、結論

立法院在監委審查上展現的獨立自主,其實是總統對國會態度使然;而在考試委員審查上,總統的積極態度卻又傷害了國會的自主性;黨政分際的結果,也使國民黨很難使得上力。

回歸憲法,立法院本應獨立行使人事同意權,克盡把關職責。至於總統在提名後之態度是否熱切,拉票是否積極,恐皆非憲法精神所在。回到政治現實,總統透過政黨平台,就人事案事先非正式徵詢立法院各黨團,或許是較能兼顧總統與立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又不失總統與同黨立委和諧的作法。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