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斯在記者會上提到入聯公投時,他所用的字是referendum而非plebiscite。簡要地說,referendum的中文翻譯是「公民複決」,plebiscite則為涉及主權歸屬爭議所舉辦的「公民自決投票」。因此,賴斯使用「公民複決」的說法時,意謂了她所認知的入聯公投,正是由政府所提出的一項政策,然後再提交由「公民複決」而已。換言之,入聯是政府所欲推行的政策,公民複決則可謂是完成政策合法化的程序,而這也是扁政府被視為有意走向法理台獨的主因。
扁政府切割入聯公投為二,把入聯當成政府「政策」,而入聯的「公投」則僅是「民意」或基本人權。這種「拗」法,不僅美國難以理解,且他們根本反對扁政府把入聯定為政策。扁政府雖想以公民投票的民主普世價值來堵白宮的嘴,但以美國的憲政民主理念而言,制憲者在聯邦層次的公共事務處理上,即因擔心人民容易陷於激情,而排除了直接民主制度。何況,直接民主僅是為了補救代議民主的不足,基本上它只是備而少用的「再確認」機制,但執政的扁政府既把入聯當政策,卻又不先循既有的憲政程序推動,美國當然看得出扁政府的用意。因此,扁政府無論再怎麼神聖化公民投票,其只具有「唬弄」台灣人民的效用,美國人哪聽得懂這套民主理論?
過去一段時間以來,私人信件上被加蓋上台灣入聯郵戳的,正是違法改名為「台灣郵政」的中華郵政。而各個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也都張貼或高掛了台灣入聯的宣傳標語,且宣傳經費也是來自於政府機關與國營事業一起分攤。甚至於,日前陳總統於接受某電子媒體專訪時,不也大力宣傳入聯公投?然而,入聯既然是執政黨的既定政策,扁政府大可依據憲政程序推動,如果遭到了代議機關的反對,再舉辦公投也才具有意義。
事實上,若陳總統循憲政程序提出入聯的政策,立法院藍軍當無必須橫加阻攔的理由,因而舉辦公投也即失去了正當性。反之,若藍營公開表示不反對陳總統現在就著手貫徹入聯的政策,「綁票性公投」還有辦理的必要嗎?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