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昨審查通過「能源稅條例草案」確定只納入現行油氣類貨物稅,惟新增加對煤炭與天然氣的課稅。稅額部分,採取累加方式分十年逐步調高,且規定立法通過後二年內才施行。財政部雖然是能源稅條 例的主管機關,但由於現行能源稅費項目眾多,涉及經濟部、環保署以及交通部等相關單位的業務職權,故面對整個法案的進行,自始財政部似乎便比較傾向採取被動與消極的態度。從稅費項目的整合、稅額的計算標準乃至課稅項目的調整等,皆以「尊重」其他部會意見為主,財政部的角色只是將之彙整成案而已。站在部會職權各有所司的立場,我們可以了解財政部的分寸,但能源稅條例發展至今已逐漸定案成形,其中涉及的許多配套構想卻與未來的稅改方案密切相關,財政部對此應該適時爭回更多的主導權。
根據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的對外說明,「能源稅不是用來加稅,而是用來改革不合理的稅制」,換言之,能源稅的稅收增加乃用以作為未來稅制調整的財源,讓原來不合理的稅制結構得以有改善的籌碼。即是基於這點行政院最高的裁示,財政部進而乃須要在能源稅條例的研擬之外,還必須同時提出減稅配套方案,併案包裹送到立法院審議,尋求朝野政黨的支持。據報導,日前的構想是,立法院通過條例後,有二年的緩衝期。之後,開始實施的第一年,就同步取消電器、飲料、平板玻璃及橡膠輪胎等四項產品的貨物稅,預計減少稅收一二六億元。第二年的新增稅收計畫用於廢除印花稅和取消與運動或藝文有關之娛樂稅,預計減少稅收八十五億元。第三年則是擴及所得稅制的調整,規畫用提高個人綜所稅的薪資特別扣除額,預計新增稅收可提高扣除額一至二萬元左右。基本上,我們並不反對這種以配套措施來「爭取」或「換取」法案通過的作法,但政府卻不能本末倒置甚至假借稅改需求之名而扭曲了原有能源課稅的本質與功能。關於這點,財政部應負起更大的責任。
其一,在行政院「簡化」的原則指示下,能源稅的規模從原先的最大範圍與整併,一下子縮小至只是將現行油氣類貨物稅,換個新名稱。財政部長何志欽曾經表示,能源稅非財政部所主導,只是針對現行各種稅費的整合,業務主管部會的角度較為重要,財政部僅為協助者。如今既然所有跨部會的整合皆就此打住,基於貨物稅本即是財政部主管的立場,何部長應該趕緊調整態度,以貨物稅制改革的角度,構思我國能源稅制的建立。不應只把能源稅看成是稅收加減的變化而已,只要未來收到的錢不會減少,能源稅的建制似乎皆非財政部所關切者,自動退居在二線上觀望。
其二,能源稅的課徵,不論是為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環境品質或是反映道路受益付費成本,其性質皆屬於特種銷售稅。因此,能源稅的稅額計算須與課稅的政策目的充分結合,惟一的標準即是以真實合理反映的政策需求與外部成本為基礎。行政院打算將油氣類現有貨物稅額,分十年調高至某一水準,其背後的評估與計算依據為何?迄今從未有專業的說明。財政部不應一直躲在能源稅名稱之後,逃避責任,而是應以「原」貨物稅主管機關之名,為油氣類貨物稅稅額的調高,提供外界更有說服力的答案。
其三,依照行政院目前的作法,能源稅只是從貨物稅中獨立分出來的油氣類產品稅。即使沒有能源稅之名,我國亦早就以貨物稅的方式,行課徵能源稅之實。假若未能將現行紛亂的能源稅費目,藉能源稅之建制而整合與釐清,只是將一個已經存在的課稅事實,多取一個新名稱,有何真正的改革意義與價值?尤有甚者,貨物稅經此調整後,課稅項目只剩下水泥與汽車兩項,是否表示我國特種銷售稅未來將走向「分類化」?原菸酒類貨物稅已獨立成菸酒稅,今油氣類貨物稅又將獨立成能源稅,未來是否應該考慮取消貨物稅目而改以依單項產品的特殊性而賦予不同的稅目名稱?此為稅制改革的課題,因這項能源稅的建制而浮上檯面,財政部有必要事先作好審慎的評估與規畫。
其四,用能源稅新增稅收配套進行稅制合理化,一方面達到能源或環境政策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減少其他課稅的扭曲,誠為一石二鳥之計,亦即通稱的「雙重紅利」效果。但是,這種說法常有被刻意誇大的嫌疑。若能源稅的確能有效達到抑制能源消耗的目的,則能源稅收即不會增加太多,進而便會影響到稅制合理化的改革成效。相反的,若能源稅加徵後還能取得許多稅收,則表示其以課稅矯正能源使用行為的效果不佳。換言之,二種紅利之間常是一增一減,相互抵銷的關係。財政部在強調配套措施的特別意義時,允宜坦白的指出這點真相。
總之,我們認為能源稅制的建立,一路走來,迄今已幾乎完全喪失了原應有的理想風貌。既然行政院期待這項披著能源稅外衣的貨物稅,能夠為我國稅收帶來新氣象。財政部身為專業主管部會,似乎不應該只會聽命行事,而是應該挺身出來說一些話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10月24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