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立法院由委員連署主動提出「能源稅條例」後,行政院便備感壓力,須要及時提出相對版本,以供立委審議參考。惟由於行政院本來並沒有這項改革構想,如今臨時遭遇此一需求,顯得有些手忙腳亂。從一開始,行政院就為了如何將現有與能源課稅相關的稅費項目,整合成一單獨的能源稅傷透腦筋,始終拿不定主意。依據報導,經跨部會協商後,行政院傾向採行「簡化」能源稅條例的立法,排除將空污費、土污費、石油管理基金、甚或汽車燃料使用費等併入能源稅中。換言之,能源稅最終僅能從目前貨物稅中將油氣類產品的課稅,獨立成新的能源稅稅目。這種作法完全是「為能源稅而能源稅」的便宜行事心態,吾人期期以為不妥。
行政院初步決定,由環保署主管的空污費與土污費、經濟部主管的石油基金,以及交通部主管的汽燃費不併入能源稅課徵,而且配合能源稅的開徵,財政部將同步廢止電器、飲料、平板玻璃與橡膠輪胎等貨物稅。該四項貨物稅收約一一二億元,為維持稅收不變原則,財政部建議對目前免稅的煤炭與天然氣課徵能源稅,估計可彌補八十五億元的稅收。總結行政院所有的決定共同指出二項特色,其一是各部會主管的稅費皆各有不同性質,故不宜整合;其二則是能源稅開徵不能對產業或經濟造成不利衝擊。
能源稅的概念在民國七十七年賦稅改革委員會中,被首次提出。主要的理由是當時中油有許多超額盈餘,引起社會的強烈質疑,認為政府利用國營事業盈餘而行課稅之實。其次則是我國貨物稅雖對油品課稅,但並沒有以能源政策為考量,稅收用途採統收統支。因此,賦改會才決定引進能源稅概念,希望將油品類貨物稅及中油超額盈餘「正名」,同時亦可彰顯我國明確的能源政策。雖然該項建議最後沒有付諸實施,但對能源稅的課稅目的與範圍以及稅額計算標準等,皆有清楚的說明與分析。為凸顯與簡化能源稅的課稅功能與意義,賦改會只建議將油品貨物稅與當時的能源發展基金(即類似現行的石油基金)合併納入為能源稅,汽燃費則建議改為隨油徵收即可,並未予以整併。其實,不論是相關稅費整併的困難或對能源稅可能造成產業或經濟傷害的擔憂等問題,當時即已有相當詳盡的討論,目前某些客觀環境條件或許有所改變,但課徵能源稅應該考量的決策因素與問題本質,卻絲毫沒有時間上的不同。
首先,能源產品既是能源,亦可能是污染源,故對其課稅,可以是基於節約能源或促進能源使用效率的能源目的,亦可以是抑制污染或改善環境品質的環保目的。雖然是對同一能源產品課稅,但卻可以是不同目的的稅目或費目,換言之,並非所有對能源課稅的稅費目,就一定要予以整合。既然各有不同的課稅目的與性質,重要的乃是應徹底評估與檢討每一項稅費的課徵效果如何,進而追究責任與積極改善,而非只是迷信用整併的方式掩飾或逃避問題。行政院欲簡化改革,就應先還原能源稅單純的「能源」面貌,與環保或道路建設等目的之稅費,作清楚的切隔。
其次,能源稅的稅額計算須符合課稅的目的,進而發揮課稅的功能。如為節約能源目的,稅額應以平均單位熱值為依據;如為環境污染目的,則稅額應以污染量多寡為考量。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迄今完全沒有對外公開說明或解釋過,每項油品稅額的訂定是如何而來?如今決定維持現行貨物稅的稅率,是否表示目前的稅額已足以達成能源稅的政策目標?賦改會先前曾經建議以全數或部分消除我國主要油品稅後價格與世界各國主要油品平均稅後價格間之差額,作為訂定我國能源稅稅後標準的參考,此不失為一種務實又可行的作法,行政院應審慎參酌該項建議。
最後,能源稅作為能源政策的主要工具,本就是為了真實反映能源使用的社會成本,以矯正能源使用者的不當行為。就此而言,能源稅的課徵必然就一定會對產業或經濟產生調整性的衝擊,政府的決策是在作「取捨」而非是在尋求「兼顧」各方利益的答案。這點若無法突破,則能源稅一切的努力皆將大打折扣。
如果最後的結果只是將貨物稅中的油品類抽離成能源稅,且稅率又維持不變,其他則一切照舊、原封不動,則行政院還不如宣示只在貨物稅內作課稅項目的調整與改革就好,不要硬扯出能源稅之名,但卻又壞了能源稅的名聲。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10月19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