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召集財經相關部會協商能源稅條例草案,與會代表對於能源稅的課徵意見甚為分歧,無法立即達成共識。政務委員何美玥最後裁示各部會於九月中前具體提出書面意見,交由財政部彙整與修正後,再送交行政院審議,俾於十月底前完成行政院版的能源稅條例,以便與立法委員之連署版本併同審查。截至目前為止,立法院版的內容已經對外公布,經續會開會時,即以其為討論的基礎。行政院版本雖然還在部會協商階段,尚未定案,但已可初見輪廓與架構。我們發現二個版本之間存在著許多基本觀念與方法上的差異,值得從專業的角度予以比較與評析。

立法院版本為立委陳明真所擬,總共只有九個條文。陳委員所提的草案,屬於「無中生有」類型,將能源稅的課徵視為一個獨立的新稅制而設計。例如開宗明義第一條即闡釋此一立法的目的為,「為鼓勵節約能源、增進能源使用效率,提升經濟發展與產業升級,開發替代能源及建構永續發展的社會,並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將能源稅的課徵明確定位為特種銷售稅的意義。反之,財政部所提版本的條文共計二十三條,較陳委員版本為多,惟其乃是採取「複製既有」的作法,從現行貨物稅中援引相關條文修正而成。例如同樣為第一條條文,其即直接指出,「本條例規定之能源,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依本條例徵收能源稅」,絲毫未論及能稅課徵的意義與目的,感覺上能源稅只是從貨物稅分支出來的另一稅目,完全不強調能源稅在制度上的獨立性與特殊性。就此而言,陳委員的版本顯然比較綜合創建能源稅的特色,財政部版本則似乎只想到課稅本身而已。但就因為財政部版本主要乃參考貨物稅的現行規定,故不論是在稽徵的實質規範或法律的專業用詞,皆相對較為周延與準確許多。

由於能源稅乃是國稅,且為「新」的稅目,未來須配合修正財政部收支劃分法,將其增列入中央政府的賦稅收入中。就此,陳明真版本第三條對條例主管機關的訂定便無所必要,且更無所謂「地方主管機關」的問題。至於能源稅收的使用,雖然存在「專款專用」或「統收統支」的不同爭議,未來立法審議時,值得社會各界再作深入的討論,但陳明真版本第五條顯然主張應由國庫統籌運用。只是,依照預算法與稅法的立法體例與原則,既為租稅收入,只要未經立法指定用途,當然即為統籌運用,根本無須再另立條文說明,第五條條文顯得多餘。此外,能源稅的課徵既然主要目的是為了反映能源使用外部成本,以提升能源的使用效率,課稅的方法自以從量課徵為宜,世界各國皆亦如此。陳明真版本第四條規定各類能源的稅率結構,其中對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燃油、溶劑油及液化石油氣等採從量課稅,但卻獨對燃料油、煤炭及天然氣等三者採從價課稅,這種作法不但違背能源稅的基本精神,亦導致稅率結構過於複雜,甚為不妥。

目前貨物稅對煤炭與天然氣並未課稅,陳明真與財政部二版本皆將其納入,但財政部版卻另將溶劑油的課稅取消,其理由為因溶劑油並非供能源使用。惟由於溶劑油很容易便摻製成其他油品的替代品,價差過大可能引起的逃漏稅弊端,值得政府未來管理上的注意。至於液化石油氣,財政部版本第六條的說明中曰,「為鼓勵使用潔淨能源,液化石油氣免徵能源稅」,但本文中仍規定每公噸須課一千二百九十元,二者間出現相互矛盾不知是否為手民誤植?政府法案文書的核驗,似應再加審慎。

此外,為考量課徵能源稅對物價及產業發展的可能衝擊,二種版本皆採用逐年調增稅額的方式進行。陳明真版前二年維持現有稅額,僅是將汽柴油的貨物稅與汽燃費合併,而後再逐年調高至一○四年止;財政部版則從九十六年開始實施,雖分年調高至一○五年為止,但第一年的燃料油增幅即高達三倍多。能源稅額的計算須考量不同能源別之平均熱值及含碳量多寡而定,惟二種版本皆未能提這方面的專業說明與計算依據,此難免會受到外界的質疑與批評。我們支持能源稅的課徵依循逐年漸增的方式,但合理的稅額負擔標準為何,社會大眾亦有權利了解與關切。

總之,能源稅條例二種版本的確存在著許多立法上的差異。除了各有優缺點與特色之外,重要的是從二個版本的比較與評析中,我們發現能源稅的建制所涉及的複雜因素與程度,遠比所預期者為甚,是故,不論是行政院或立法院,未來在審議法案時,皆應更為謹慎,亦應更加尊重專業,庶幾能藉此為我國的能源政策開啟嶄新的一頁。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9月11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