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地方稅自治條例審議委員會開會,審查通過桃園縣與苗栗縣五件地方稅課徵案,開創我國地方稅史之首例,具有重大的指標性意義。以前地方政府遇到財政困難,通常都只會哭訴叫窮,向中央伸手要錢,請求增加補助。如今,幾個縣市政府率先根據「地方稅法通則」所賦予的課稅權力,積極主動規畫開源方案,提升地方財政自我負責的精神,這種努力與勇氣值得吾人鼓勵與肯定。只是,地方稅的開徵依法需要報請財政部與主計處備查,在此中央亦面臨嚴重財政危機的時刻,不知中央在審查地方提案之餘,有否感受到反躬自省的壓力?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地方政府欲開徵地方稅課須依循「地方稅法通則」,我國遲至民國九十一年才制定此法,亦即地方財政自主制度的落實迄今亦不過二年左右。突然擁有這項自主的稅課權力,很多地方政府都還在摸索與觀望中,一時之間尚不敢採取過於引起爭議的課稅方案。據報導,這次財政部共審查六個縣市所提出的十二件地方稅案,仔細分析其中的特色,發現大都局限在觀光、噪音、景觀維護、環境生態以及營建土方等為課徵對象,可見各縣市皆認為以這些項目為課稅範圍,較具有課稅的正當性,亦較易為地方民眾所接受。尤有進者,財政部在審查時更是戰戰兢兢,最後同意備查的只有桃園縣的景觀維護臨時稅、營建剩餘土方臨時稅、體育發展臨時稅,以及苗栗縣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與營建剩餘土方特別稅等五件。雖然這仍然代表了我國地方自治史上的一大起步,但在法律僅規定報請中央「備查」的意旨下,財政部的審查結果似乎仍不免有過於「保守」的嫌疑。曾幾何時,地方想要加稅,中央卻反而不准。

「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的稅課權力形態共有四種,包括特別稅、臨時稅、附加稅及徵收率。其中特別稅與附加稅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至多二年,若年限屆滿仍須繼續課徵,則應依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其主要目的是在要求地方政府定期檢討地方稅課的必要性。其次臨時稅除應指明課徵的目的外,尚須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以保障該收入款項不會被挪用於其他目的。換言之,地方稅課若要為民眾接受,除了要在課稅的目的上爭取民眾的認同外,更要在預算的執行上承諾資源配置的保證。衡諸目前通過的五件方案,尚皆符合這些標準與條件,亦因如此才能先通過各地方民意機關的審查,完成立法程序。猶記得在地方稅法通則剛通過時,社會上對地方政府是否敢於「得罪」選民而加稅,皆抱持著極大的質疑。如今看來,只要地方首長勇於負責,這項政治或選舉上的禁忌是可以被打破的,其中重要的關鍵就是利用收支之間的關聯性與合理性,來建立民眾對政府加稅的信心。可惜這項突破性的作法,在地方稅上得以落實,但迄今為止卻未能在中央稅上有體現的機會。

近幾年來,中央政府不斷地推出各種減免租稅的優惠措施,我國減免稅的法規數目已逾八十多種。尤有甚者,中央所減免的稅目非僅以中央稅為限,更擴及現有各種地方稅目,致使地方稅收能力大受限縮,引起地方政府強烈的抱怨。檢討政府財政問題,地方常被詬病的是支出的浪費與無效率,收入部分則是稽徵的怠惰與不努力;至於中央的問題則除了支出的弊病外,更嚴重的是胡亂與浮濫的減免稅。地方稅法通則制定後,地方開始學習使用稅課權力開闢財源,當加稅的「壞人」,相反地,中央政府卻仍然一直在擴大減免稅,依賴舉債來支撐財政上的需求,當減稅的「好人」。財政部在審查地方稅課案件時,心態上一定是既慚愧又尷尬。未來中央與地方不但是夥伴關係,更是一種競賽關係,這五件地方稅課的成立,應該逼使中央更正視自己的財政改革問題。 在財政的議題上,我們習於期待中央作地方的表率,未料地方稅法通則的通過賦予地方有公平的表現機會,讓中央備感壓力。如今之道,中央只有加速推動稅制改革,凍結減免稅的擴大,推行最低稅負制,調升營業稅稅率,進而更考量創立指定用途稅目等,在加稅的路途上,顯然中央應虛心的向地方學習。 (作者為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3年9月19日工商時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