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中旬,中華民國兒童及家扶基金會,評選出二000年十大兒童虐待新聞,回顧這些殘酷的事件內容,驚覺現代社會之惡質環境使兒童人權飽受踐踏與威脅之事實,新聞事件背後顯現之社會警訊不容漠視,兒童保護工作已刻不容緩。

經由這份民間團體之評選結果,可以觀察到,隨著的社會變遷,兒童虐待事件,施虐者與受虐者之關係、施虐態樣及情境案例上更趨複雜與病態,二年前,針對台灣省各縣市之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態樣之研究分析,施虐類型以身體虐待、疏忽及管教不當為多,而今,這些浮上抬面的十大兒虐新聞中發現,性侵害、性虐待事件即佔有四件,而造成兒童身心傷害的對象,除家庭成員,亦包括鄰居、師長及保母等,此外,案例類型上,不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列舉範疇,傳播媒體對兒童教化(電視靈異節目)的負面影響,及運用電子媒體戕害兒童之色情網站也普遍引起重視。

觸目驚心的兒虐事件,除了閱聽報導之後產生對社會脫序感到惶恐的心理效應外,更期待社會每個人,願意實際付出關愛與行動,對社區灰暗角落、亟待援助的兒童伸出援手。同時,政府積極的措施上,單以個人歸因方式,探討加強失功能之親子與家庭關係,恐怕已不足解決快速變遷社會下的兒童虐待問題。許多研究指出,兒虐成因其實與社經環境、失業率、族群歧視、貧窮率、單親等社會結構導因有關,政策面上,除需釐清社會結構因素,提出解決策略,並在微視面針對不同的兒童及家庭需求,提供多元的支持資源,方能建構出完整的兒童保護網絡。

兒童福利法雖已明文規定政府公權力介入、加強兒童保護及各項兒童福利措施,然而,在兒虐通報及保護網絡仍未落實,服務資源亦有待整合。同時,條文上列舉之懲處與罰則,著重於照顧者之責任,以罰鍰及公告姓名等阻嚇方式,消極懲罰不適任家長作法,是否能夠有效的增進親職功能及遏阻兒童受虐,實有待商榷。針對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依據年齡區隔分屬不同法規規範的方式,形成兒少福利措施、安置、輔導或保護等工作之延續與銜接之困擾,民間團體已倡議修法,期使保護工作、福利資源運用、福利設施及人員設置有所整合,學者參據聯合國兒童公約及各國之相關兒童法律,以十八歲以下為規範之國際慣例與世界趨勢,亦力促修法。

去年歲末,政府即於媒體發佈消息,將整合兩者法源,使「兒童」定義擴至十八歲。鑑於此舉將有助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在法制面更行周延,我們期待政府加緊腳步,使各項福利措施更形完善,讓兒童不再面臨暴力威脅的夢靨,年少歲月更加璀璨亮麗!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90.01.22中央日報「中央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