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中重要之修法原則為「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強調制度化與透明化。修正草案的第十條至十二條,明定統籌分配的指標、權數與計算方式,相較於現行條文中語意模糊之「依實際情形分配」、「研訂公式分配」或是「算定分配之比例」,確實是一大進步。但是細讀整個草案,仍有幾點疑義。

統籌分配款之外的中央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補助款,區分為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雖然也宣稱以公式分配予各級地方政府,但是分配指標並未如統籌分配部份明確,例如關於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經費方式,其分配方式為「由行政院參酌各項權數定之」。

新版財劃法的政策目標之一,是「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而修正草案中關於統籌分配款之分配基礎和各縣市之財政能力有關,除了百分之九十依照公式分配,另有百分之六用以彌補地方財政不足,並可支應災害所需復建經費,發揮調劑功能,以及百分之四做為地方財政調節款。統籌分配款百分之九十的分配公式,又依照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財政能力(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佔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該項差額之百分比,權數佔75%)和財政努力(分為四個項目,權數合計佔25%)來分配,財政能力一項是財政差短愈大的縣市補助愈多,財政努力的項目則是稅收努力愈大的縣市補助愈多;兩個方向相反的財政指標,混合於同一套權數之中計算,而不是將統籌分配款區分兩部份,各自設算權數來分配,這樣的分配機制,就像是把清寒補助款與績優獎學金混為一談,是否可以補助與獎勵公平並行,引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致力於健全財政,不無疑義。

此次修正草案試算下,直轄市與縣(市)的財源只增不減,表面上是人人有獎,皆大歡喜,雖然擴大了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規模,但是全國財政資源的餅並未做大,只是在既有的財政規模上重新分配。新版財劃法強調權與錢的下放,直轄市及縣(市)的財政資源增加,中央的資源相對縮減,但是中央與地方的權責與業務是否跟著資源的下放而有明確劃分並且順利移轉?修正草案的創舉之一,是在中央將權力移轉下放時,同時也加入了對於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未能配合執行的罰則;然而權與錢的下放,除了落實地方自治的精神之外,更重要的是可以由此更提昇政府的施政效率,也才是財劃法修正的最終目標。

新版財劃法旨在建立地方財政自主自律與自我負責之精神,各層地方政府肩負預算施政之執行,中央及各層上級政府則應確實執行考核督導之責。在修正草案下,地方政府擁有比過去更豐沛的資源,在接受了更多的中央移轉與補助,是否可以順利取代過去由中央興辦的業務,盡心盡力做好資源的運用?在選票的壓力下,總體經濟學強調的政治經濟循環(political business cycle),是不是可能在直轄市與縣(市)的層次上出現?而總體政策的一致性(consistency)與延續性(sustainability)的考慮,是否也應該在中央與地方的分權之後,建立相對的評估機制?增進政府效能、提昇國家競爭力的工程已經迫不及待,亟待及早推動,修正草案中雖然納入了考核施政效能的精神,但是如何有效執行,是比修正財劃法更艱鉅而實際的任務。

最後,修正草案的條文中明定對離島與原住民的特別關照,但是未能於條文中設法平衡長期受到不公平待遇、建設落後的縣市,致力縮短縣市之間的財政分配不均,令人遺憾。雖說各縣市的建設發展程度不一,建設需求緩急也因地而異,但是中央稅收移轉至地方的數額差距頗大,間接影響不同縣市的人民的福利水準,對於適用同一標準的稅率與稅制的人民而言,情何以堪?如果修法單位也體認了城鄉差距日益嚴重,就應該致力於福利指標的設計,將縮短城鄉差距納入政策目標。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5.30中央日報觀念世界)